中俄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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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官員自行審辦。
解送時,沿途給與飲食,如無衣,給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淩虐。
如尚未接得照會,查獲越邊之人,亦即照此辦理。
第十一條:兩國邊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員轉送,必有回投。
東悉畢爾總督、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恰克圖廓米薩爾轉送部員;庫倫辦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員,轉送恰克圖廓米薩爾。
阿穆爾省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瑷珲副都統轉送;黑龍江将軍、吉林将軍行文,亦送交該副都統轉送。
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與吉林将軍彼此行文,俱托烏蘇裡、珲春地方卡倫官員轉送。
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将軍行文,送交伊犁俄羅斯領事官轉送。
遇有重大緊要事件,必須有人傳述東西悉畢爾總督、固畢爾那托爾等,庫倫辦事大臣、黑龍江、吉林、伊犁等處将軍行文,交俄羅斯國可靠之員亦可。
第十二條:按照天津和約第十一條,由恰克圖至北京,因公事送書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開列于後:書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圖至北京,每兩個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圖,三個月一次。
送書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
每次箱子數目,至多不得過二十隻;每隻份量,至重不得過中國一百二十斤之數。
所送之信。
必須當日傳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嚴行查辦。
由恰克圖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圖,送書信、物件之人必須由庫倫行走,到領事官公所,如有送交該領事官等書信、物件,即便留下,如該領事官等有書信、物件,亦即帶送。
送箱隻時,開寫清單,自恰克圖及庫倫知照庫倫辦事大臣;自北京送時,報知理藩院。
單上注明何時起程、箱隻數目、份量多少及每箱份量。
于封皮上按俄羅斯字翻出蒙古字或漢字,寫明份量、數碼。
若商人為買賣之事,送書信、物箱,願自行雇人,另立行規,準其預先報明該處長官允行後照辦,以免官出花費。
第十三條:大俄羅斯國總理各外國事條大臣與大清國軍機處互相行文,或東悉畢爾總督與軍機處及理藩院行文,此項公文照例按站解送,并不拘前定時日亦可。
設有重要事件,恐有耽誤,即交俄國可靠之員速送。
大俄羅斯國欽差大臣居住北京時,遇有緊要書信,亦由俄國自行派員解送。
該差派送文之人,行至何處,不可使其耽延等候。
所派送文之員必系俄羅斯國之人。
派員之事,在恰克圖由廓米薩爾前一日報明部員;在北京由俄羅斯館前一日報明兵部。
第十四條:日後如所定陸路通商之事内設有彼此不便之處,由東悉畢爾總督會同中國邊界大臣酌商,仍遵此次議定章程辦理,不得節外生枝。
至天津所定和約第十二條,亦應照舊,勿再更張。
第十五條:合同商定後,大清國欽派大臣将此約條規原文譯出漢字,畫押用印,交付大俄羅斯國欽差大臣一份;大俄羅斯國欽差内大臣亦将此條規原文譯出漢字,畫押用印,交付大清國欽差大臣一份。
此次條款,從兩國欽差大臣互換之日起,與天津和約一體永遵勿替。
兩國大皇帝互換和約後,各将此和約原文曉谕各處應辦事件地方。
大清國欽派全權内大臣和碩恭親王 大俄羅斯國欽差全權内大臣伊格那季耶夫 鹹豐十年十月初二日一千八百六○年諾雅蔔爾月初二日 附注 本條約見《鹹豐條約》,卷7,頁8-15。
俄文本及法文譯本見《俄外部:俄華條約集》,頁158-173。
本條約原稱為《照依前換和約拟定條約》,一般簡稱為《北京條約》。
解送時,沿途給與飲食,如無衣,給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淩虐。
如尚未接得照會,查獲越邊之人,亦即照此辦理。
第十一條:兩國邊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員轉送,必有回投。
東悉畢爾總督、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恰克圖廓米薩爾轉送部員;庫倫辦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員,轉送恰克圖廓米薩爾。
阿穆爾省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瑷珲副都統轉送;黑龍江将軍、吉林将軍行文,亦送交該副都統轉送。
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與吉林将軍彼此行文,俱托烏蘇裡、珲春地方卡倫官員轉送。
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将軍行文,送交伊犁俄羅斯領事官轉送。
遇有重大緊要事件,必須有人傳述東西悉畢爾總督、固畢爾那托爾等,庫倫辦事大臣、黑龍江、吉林、伊犁等處将軍行文,交俄羅斯國可靠之員亦可。
第十二條:按照天津和約第十一條,由恰克圖至北京,因公事送書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開列于後:書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圖至北京,每兩個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圖,三個月一次。
送書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
每次箱子數目,至多不得過二十隻;每隻份量,至重不得過中國一百二十斤之數。
所送之信。
必須當日傳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嚴行查辦。
由恰克圖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圖,送書信、物件之人必須由庫倫行走,到領事官公所,如有送交該領事官等書信、物件,即便留下,如該領事官等有書信、物件,亦即帶送。
送箱隻時,開寫清單,自恰克圖及庫倫知照庫倫辦事大臣;自北京送時,報知理藩院。
單上注明何時起程、箱隻數目、份量多少及每箱份量。
于封皮上按俄羅斯字翻出蒙古字或漢字,寫明份量、數碼。
若商人為買賣之事,送書信、物箱,願自行雇人,另立行規,準其預先報明該處長官允行後照辦,以免官出花費。
第十三條:大俄羅斯國總理各外國事條大臣與大清國軍機處互相行文,或東悉畢爾總督與軍機處及理藩院行文,此項公文照例按站解送,并不拘前定時日亦可。
設有重要事件,恐有耽誤,即交俄國可靠之員速送。
大俄羅斯國欽差大臣居住北京時,遇有緊要書信,亦由俄國自行派員解送。
該差派送文之人,行至何處,不可使其耽延等候。
所派送文之員必系俄羅斯國之人。
派員之事,在恰克圖由廓米薩爾前一日報明部員;在北京由俄羅斯館前一日報明兵部。
第十四條:日後如所定陸路通商之事内設有彼此不便之處,由東悉畢爾總督會同中國邊界大臣酌商,仍遵此次議定章程辦理,不得節外生枝。
至天津所定和約第十二條,亦應照舊,勿再更張。
第十五條:合同商定後,大清國欽派大臣将此約條規原文譯出漢字,畫押用印,交付大俄羅斯國欽差大臣一份;大俄羅斯國欽差内大臣亦将此條規原文譯出漢字,畫押用印,交付大清國欽差大臣一份。
此次條款,從兩國欽差大臣互換之日起,與天津和約一體永遵勿替。
兩國大皇帝互換和約後,各将此和約原文曉谕各處應辦事件地方。
大清國欽派全權内大臣和碩恭親王 大俄羅斯國欽差全權内大臣伊格那季耶夫 鹹豐十年十月初二日一千八百六○年諾雅蔔爾月初二日 附注 本條約見《鹹豐條約》,卷7,頁8-15。
俄文本及法文譯本見《俄外部:俄華條約集》,頁158-173。
本條約原稱為《照依前換和約拟定條約》,一般簡稱為《北京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