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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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〇年十一月十四日,鹹豐十年十月初二日,俄曆一八六〇年十一月二日,北京。

     清朝皇帝與大俄羅斯帝國沙皇詳細檢閱早年所立和約,議定數條以固兩國和好、貿易相助及預防疑忌争端,所以,大清國欽派内大臣全權和碩恭親王奕訢,大俄羅斯國派出欽差内大臣伊格那季耶夫,付與全權,該大臣等各将本國欽派谕旨互閱後,會議酌定數條如下: 第一條:決定詳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瑪乙月十六日(即鹹豐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和約之第一條,遵照是年伊雲月初一日(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約之第九條,此後兩國東界定為由什勒喀、額爾古納兩河會處,即順黑龍江下流至該江、烏蘇裡河會處。

    其北邊地,屬俄羅斯國,其南邊地至烏蘇裡河口,所有地方屬中國。

    自烏蘇裡河口而南,上至興凱湖,兩國以烏蘇裡及松阿察二河作為交界。

    其二河東之地,屬俄羅斯國;二河西屬中國。

    自松阿察河之源,兩國交界逾興凱湖直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由瑚布圖河口順珲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其東皆屬俄羅斯國;其西皆屬中國。

    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二十裡。

    且遵天津和約第九條議定繪畫地圖,内以紅色分為交界之地,上寫俄羅斯國阿、巴、瓦、噶、達、耶、熱、皆、伊、亦、喀、拉、瑪、那、倭、怕、啦、薩、土、烏等字頭,以便易詳閱。

    其地圖上必須兩國欽差大臣畫押钤印為據。

    上所言者,乃空曠之地。

    遇有中國人住之處及中國人所占漁獵之地,俄國均不得占,仍準由中國人照常漁獵。

    從立界牌之後,永無更改,并不侵占附近及他處之地。

     第二條: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後應順山嶺、大河之流及中國常駐卡倫等處,及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賓達巴哈之界牌末處起,往西直至齋桑淖爾湖,自此往西南順天山之特穆爾圖淖爾,南至浩罕邊界為界。

     第三條:嗣後交界遇有含混相疑之處,以上兩條所定之界作為解證。

    至東邊自興凱湖至圖們江中間之地,西邊自沙賓達巴哈至浩罕中間之地設立界牌之事,應如何定立交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員秉公查勘。

    東界查勘,在烏蘇裡河口會齊,于鹹豐十一年三月内辦理。

    西界查勘,在塔爾巴哈台會齊商辦,不必限定日期。

    所派大員等遵此約第一、第二條,将所指各交界作記繪圖,各書寫俄羅斯字二分,或滿洲字或漢字二分,共四分。

    所作圖記,該大員等畫押用印後,将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共二分,送俄羅斯收存;将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送中國收存。

    互換此記文、地圖,仍會同具文,畫押用印,當為補續此約之條。

     第四條:此約第一條所定交界各處,準許兩國所屬之人随便交易,并不納稅。

    各處邊界官員護助商人,按理貿易。

    其瑷珲和約第二條之事,此次重複申明。

     第五條:俄國商人,除在恰克圖貿易外,其由恰克圖照舊到京,經過庫倫、張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貨物,亦準行銷。

    庫倫準設領事官一員,酌帶數人,自行蓋房一所,在彼照料。

    其地基及房間若幹,并喂養牲畜之地,應由庫倫辦事大臣酌核辦理。

    中國商人願往俄羅斯國内地行商亦可。

    俄羅斯國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國通商之區,一處往來人數通共不得過二百人,但須本國邊界官員給予路引,内寫明商人頭目名字、帶領人多少、前往某處貿易、并買賣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項。

    所有路費、由該商人自備。

     第六條:試行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