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關燈
(即嘉峪關)販運該處所買土貨,及在内地所買土貨運往該處回國者,所有完納稅饷等事,均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一條 俄商在通州販買土貨,由陸路出口回國,應照稅則,完納出口正稅。

    其在張家口販買土貨,出口回國,應在該口納一子稅(即正稅之半)。

    俄商由内地販買土貨,運往通州、張家口回國者,照各國在内地買土貨總例,應再交一子稅,由各該關口收稅,發給運物執照。

    其在通州買土貨回國者,應在東壩報明收稅,發給執照,沿途不得銷售,應于執照内載明。

    其由以上各處運貨出口、發照、驗貨等事,應照第三條所載章程辦理。

     第十二條 俄商在天津、通州、張家口、嘉峪關販運别國洋貨,由陸路出口回國,如該貨已交正稅、子稅,有單可憑,不再重征。

    如隻交過正稅,未交子稅,該商應按照稅則,在該關補交子稅。

     第十三條 俄商販運貨物進口、出口,應照各國稅則及同治元年所定俄國續則納稅。

    如各國稅則及續則均未備載,再照值百抽五之例納稅。

     第十四條 凡進口、出口免稅之物如金銀、外國各銀錢、各種面、砂谷、米面餅、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餞、外國衣服、金銀首飾、攙銀器、香水、胰堿、炭、柴薪、外國蠟燭、外國煙絲煙葉、外國酒、家用雜物、船用雜物、行李、紙張、筆墨、氈毯、鐵刀利器、外國自用藥料、玻璃器皿,以上各物由陸路進口、出口,皆準免稅;惟由章程内載各城及各海口運往内地者,除金銀、外國銀錢、行李三項仍毋庸議外,其餘各物皆按每值百兩完納稅銀二兩五錢。

     第十五條 凡違禁之物如火藥、大小彈子、?位、大小烏槍并一切軍器等類及内地食鹽、洋藥均屬違禁,不準販運進口、出口;如違此例,即将所運違禁之物全罰入官。

    俄國人民前往中國者,每人準帶鳥槍或手槍一杆護身,填入執照。

    又硝磺、白鉛須奉中國官發給準單,方準俄商運進口内,如華商特奉準明文,方準銷售。

    中國米、銅錢,不準販運出口。

    外國米谷及各種糧食皆準販運進口,一概免稅。

     第十六條 俄商不準包庇華商貨物運往各口。

     第十七條 凡有嚴防偷漏諸法,任憑中國官随時設法辦理。

     (通商章程)附:俄商前往中國貿易過界卡倫單 中國卡倫:        俄國卡倫: 一、胡柏裡志呼      一、斯他羅粗魯海圖斯基 二、則林圖        二、查罕額羅業甫斯基 三、毛葛子格       三、克留車甫斯基 四、烏梁圖        四、庫魯蘇他業甫斯基 五、多羅洛克       五、查蘇車業甫斯基 六、霍林納拉蘇      六、杜魯勒古業甫斯基 七、呼拉查        七、托克托爾斯基 八、巴揚達爾噶      八、 九、阿深嘎        九、阿深金斯基 十、嗚孳         十、們森斯基 十一、烏阿勒嘎      十一、沙拉郭勒斯基 十二、庫達拉       十二、庫達林斯基 十三、恰克圖       十三、恰克圖 十四、哈拉呼志爾     十四、博齊斯基 十五、治爾格台      十五、熱勒都林斯基 十六、鄂爾托霍      十六、哈拉采斯基 十七、伊勒克池拉穆    十七、哈木聶斯基 十八、烏尤勒特      十八、克留車甫斯基 十九、貝勒特斯      十九、歡金斯基 二十、賽郭鄂拉      二十、額庚斯基 二十一、金吉裡克 二十二、攸斯提特 二十三、蘇鄂克 二十四、查牢鄂博(自此卡倫以下,兩國同名) 二十五、布爾噶蘇台 二十六、哈巴爾烏蘇 二十七、巴克圖 二十八、喀普他蓋 二十九、闊克蘇山口 三十、霍爾果斯 三十一、别疊裡山口 三十二、帖列克第山口 三十三、圖魯噶爾待山口 三十四、蘇約克山口 三十五、伊爾克什唐 單内所開過界各卡,可俟中國邊界官及俄國領事官體察情形報明後,由中國總理衙門會同俄國駐京大臣商議酌改,将查明可裁之處分别删減,或以便商之處酌量更易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