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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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者,隻能由章程所附清單内指明卡倫過界。
該商應有本國官所發中、俄兩國文字,并譯出蒙古文或回文執照,漢文照内可用蒙古字或回回字,注明商人姓名、随人姓名、貨色、包件、牲畜數目若幹;此照應于入中國地界時在附近邊界中國卡倫呈驗,該處查明後,卡倫官蓋用戳記為憑。
其無執照商民過界者,任憑中國官扣留,交附近俄國邊界官或領事官從嚴罰辦。
遇有遺失執照,貨主應報明附近領事官,以便請領新照,一面報明地方官暫給憑據,準其執此前行。
其運到蒙古及天山南北路各處之貨有未經銷售者,準其運往天津及肅州(即嘉峪關),或在該關口銷售,或運往内地,其征收稅饷、發給運貨執照,查驗放行等事,均照以下章程辦理。
第三條 俄商由恰克圖、尼布楚運貨前往天津,應由張家口、東壩、通州行走。
其由俄國邊界運貨過科布多、歸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
該商應有俄官所發運貨執照,并由中國該管官蓋印;照内用中、俄兩國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任憑沿途各關口中國官員迅速點數查看,驗照蓋戳放行。
查驗之時,如有拆動之件,仍由該關口加封,并将拆動件數于照内注明,以憑查?。
該關查驗,不得過一個時辰。
其照,限六個月在天津關繳銷;如該商以為限期不足,應預先報明該處官員。
倘有商人遺失執照,應報明原給執照之官并呈明日期、号頭,請領新照,注明補給字樣,一面至就近關口報明,查驗相符,暫給憑據,準其運貨前行。
如查該商所報貨數不符,查該商系有隐匿、沿途私賣貨物,希圖逃稅情事,應照第八條章程罰辦。
第四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路經張家口,任聽将貨酌留若幹于口銷售。
限五日内在該關口報明,交納進口正稅後,由中國官發給賣貨準單,方準銷售。
第五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自陸路至天津者,應納進口稅饷,照稅則所載正稅三分減一交納。
其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者,所有完納稅饷等事,應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六條 如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而貨物有未經銷售者,準該商運赴通州或天津銷售,不再納稅,并将在張家口多交之一分補還俄商,即于該口所發執照内注明。
俄商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者,如欲運入内地,應照各國總例再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
該口發給運貨執照,應于沿途所過各關卡呈驗。
如無執照者,則逢關納稅,遇卡抽厘。
第七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欲運入内地者,應照章程第九條天津運貨入内地之例一律辦理。
第八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天津,除報明酌留張家口之貨外,如查有原貨抽換,或數目短少,與原照不符,即将所報查驗之貨全行入官。
但沿途實系包箱損壞,必應改裝者,該商行抵就近關口報明,如查驗原貨相符,即于執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議罰。
倘有沿途私售,一經查出,其貨全行入官。
如僅繞越捷徑,不按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以避沿途關卡查驗,一經查出,罰令完一正稅。
如系車腳、運夫作弊,有違以上章程,貨主實不知情,該關應體察情形,分别罰辦。
惟此辦法系專指俄國陸路通商經過各處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内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為例。
其罰令入官之貨,如商人願将原貨作價交官,準其與中國官按照原貨,估價交官亦可。
第九條 俄商自俄國由陸路運至天津之貨,如由海道運往議定通商各口,應按照稅則,在天津關補交原免三分之一稅銀,俟抵他口,不再納稅。
如由天津及他口運入内地,應按照稅則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照各國總例辦理。
第十條 俄商在天津販買土貨回國,應由第三條所載張家口等處之路行走。
俄商運貨出口,應交出口正稅。
若在天津販買複進口土貨及在他口販買土貨經津回國,如在他口全稅交完,有單可憑,至此不再重征。
該商交稅後,在一年限内出口回國,将在天津所交複進口半稅仍行給還。
俄商運貨回國,領事官發給兩國文字執照,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若幹,由該關蓋印,該商務須貨、照相随,以憑沿途各關口查驗放行。
其繳銷執照限期,并遇有遺失執照等事,均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該商應照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銷售。
如違此章,即照第八條所定章程罰辦。
沿途各關卡查驗貨物,應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至俄商由肅州
該商應有本國官所發中、俄兩國文字,并譯出蒙古文或回文執照,漢文照内可用蒙古字或回回字,注明商人姓名、随人姓名、貨色、包件、牲畜數目若幹;此照應于入中國地界時在附近邊界中國卡倫呈驗,該處查明後,卡倫官蓋用戳記為憑。
其無執照商民過界者,任憑中國官扣留,交附近俄國邊界官或領事官從嚴罰辦。
遇有遺失執照,貨主應報明附近領事官,以便請領新照,一面報明地方官暫給憑據,準其執此前行。
其運到蒙古及天山南北路各處之貨有未經銷售者,準其運往天津及肅州(即嘉峪關),或在該關口銷售,或運往内地,其征收稅饷、發給運貨執照,查驗放行等事,均照以下章程辦理。
第三條 俄商由恰克圖、尼布楚運貨前往天津,應由張家口、東壩、通州行走。
其由俄國邊界運貨過科布多、歸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
該商應有俄官所發運貨執照,并由中國該管官蓋印;照内用中、俄兩國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任憑沿途各關口中國官員迅速點數查看,驗照蓋戳放行。
查驗之時,如有拆動之件,仍由該關口加封,并将拆動件數于照内注明,以憑查?。
該關查驗,不得過一個時辰。
其照,限六個月在天津關繳銷;如該商以為限期不足,應預先報明該處官員。
倘有商人遺失執照,應報明原給執照之官并呈明日期、号頭,請領新照,注明補給字樣,一面至就近關口報明,查驗相符,暫給憑據,準其運貨前行。
如查該商所報貨數不符,查該商系有隐匿、沿途私賣貨物,希圖逃稅情事,應照第八條章程罰辦。
第四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路經張家口,任聽将貨酌留若幹于口銷售。
限五日内在該關口報明,交納進口正稅後,由中國官發給賣貨準單,方準銷售。
第五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自陸路至天津者,應納進口稅饷,照稅則所載正稅三分減一交納。
其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者,所有完納稅饷等事,應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六條 如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而貨物有未經銷售者,準該商運赴通州或天津銷售,不再納稅,并将在張家口多交之一分補還俄商,即于該口所發執照内注明。
俄商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者,如欲運入内地,應照各國總例再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
該口發給運貨執照,應于沿途所過各關卡呈驗。
如無執照者,則逢關納稅,遇卡抽厘。
第七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欲運入内地者,應照章程第九條天津運貨入内地之例一律辦理。
第八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天津,除報明酌留張家口之貨外,如查有原貨抽換,或數目短少,與原照不符,即将所報查驗之貨全行入官。
但沿途實系包箱損壞,必應改裝者,該商行抵就近關口報明,如查驗原貨相符,即于執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議罰。
倘有沿途私售,一經查出,其貨全行入官。
如僅繞越捷徑,不按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以避沿途關卡查驗,一經查出,罰令完一正稅。
如系車腳、運夫作弊,有違以上章程,貨主實不知情,該關應體察情形,分别罰辦。
惟此辦法系專指俄國陸路通商經過各處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内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為例。
其罰令入官之貨,如商人願将原貨作價交官,準其與中國官按照原貨,估價交官亦可。
第九條 俄商自俄國由陸路運至天津之貨,如由海道運往議定通商各口,應按照稅則,在天津關補交原免三分之一稅銀,俟抵他口,不再納稅。
如由天津及他口運入内地,應按照稅則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照各國總例辦理。
第十條 俄商在天津販買土貨回國,應由第三條所載張家口等處之路行走。
俄商運貨出口,應交出口正稅。
若在天津販買複進口土貨及在他口販買土貨經津回國,如在他口全稅交完,有單可憑,至此不再重征。
該商交稅後,在一年限内出口回國,将在天津所交複進口半稅仍行給還。
俄商運貨回國,領事官發給兩國文字執照,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若幹,由該關蓋印,該商務須貨、照相随,以憑沿途各關口查驗放行。
其繳銷執照限期,并遇有遺失執照等事,均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該商應照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銷售。
如違此章,即照第八條所定章程罰辦。
沿途各關卡查驗貨物,應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至俄商由肅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