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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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款 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商船,遇有破爛及别緣故急須進口躲避者,無論何口均可進去,不用完納船鈔。
船内貨物,如為修船之故而須上岸者,亦不納稅,惟将該貨留在監督官照顧,以免影射情弊。
如該船在中國近岸地方損壞、擱淺,收口,地方官聞知立即設法妥為拯救商梢、保存船隻以及打撈貨物不使損壞。
所救水手人等,務必妥為照料,設法護送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第三十二款 本款法文本最後有“所有戰船均免征稅費”一句。
凡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官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領事官或船主将情報明地方官,務必實力查拿,解送領事官及船主收領。
倘有中國人役負罪逃入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人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将情照會領事官,立即設法拘送中國官收領。
第三十三款 凡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船隻在中國洋面被洋盜打劫,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拿,照例治罪。
所劫贓物,無論在何處搜獲及如何情形,均繳送領事官,轉給事主收領。
倘承緝之官,或不能獲盜,或不能全起贓物,照中國例處分,但不能賠償贓物。
第三十四款 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每有赴訴地方官之處,其禀函應先投遞領事官察核适理妥當,允宜随即代為轉遞,否則發還更正。
中國人有禀赴領事官,亦先投遞地方官,一體辦理。
第三十五款 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有控告中國人者,應先赴領事官署投禀鳴冤。
領事官查明情由後,竭力勸息,使不成訟。
中國人有受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人之冤欲訴諸領事官者,領事官亦應一體勸息。
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移請中國官會同領事官核明,秉公完結。
第三十六款 布國及德意志和約各國民人,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安全。
如遭欺淩、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第三十七款 中國人有負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屬民欠項而不償還或潛行逃避者,中國官一經收到債主呈詞,務須認真責令欠主賠償,嚴拿逃犯追繳債主。
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有欠中國人之債而不還或潛行逃避者,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官員亦應一體辦理。
但均不得向兩國官員取償。
第三十八款 中國人有與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欺淩擾害之處緻幹法紀者,由中國官嚴拿照中國例治罪。
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有與中國人欺淩擾害之處緻幹法紀者,由本國領事官嚴拿而照本國之例治罪,以昭允當。
第三十九款 凡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屬民所有或人或産相涉案件,皆歸本國官員查辦。
如本國屬民與外國屬民有争執情事,中國官亦不為之申理。
第四十款 兩國議定,中國大皇帝今後所有恩渥、利益施于别國,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無不一體均沾實惠。
日後如将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無論何國施行改變,一經通行,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商、民、船主人等,亦一體遵照,無庸再議條款。
第四十一款 日後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若于現議章程條款内有欲行通變之處,應俟自章程互換之日起至滿十年為止,先期六個月備文知照中國,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籌議。
若未曾先期聲明,則章程仍照此次議定辦理,複俟十年再行更改。
第四十二款 現在議定章程,應由兩國禦筆批準,并定期以兩國欽差大臣畫押之日起,至一年之内,彼此互換。
至于互換之處,或在上海,或在天津,仍候布國上裁。
互換後,中國即将所議章程行文内外各省大吏按照辦理。
兩國欽差大臣仍于議定和好貿易船隻章程内均畫押,钤蓋關防,以昭信守。
鹹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後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關防 專條 大清國與大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已議定和好、貿易章程,彼此畫押钤蓋關防後,于一年内互換施行之日,即有布國所派秉權大臣進京居住,惟因中國各省軍務較繁,殊多不便,經大清國、大布國欽差全權大臣兩相酌中議定,一俟互換和約章程之日起扣滿五年後,大布國方派秉權大臣來京居住,為此另立專條一體畫押钤印,以昭信守。
鹹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後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關防 三漢謝城附列條款 大清國與大布國既經議定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并模令布爾額水林、模令布爾額錫特利于兩邦和約章程,所有附入之律伯克、百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議事廳亦準自派領事官前往通商口岸,辦理本城事務。
附此條款與前定和約章程一體信守、既經批準仍由大清國、大布國欽差畫押蓋印。
&uarr本款法文本最後有“所有戰船均免征稅費”一句。
船内貨物,如為修船之故而須上岸者,亦不納稅,惟将該貨留在監督官照顧,以免影射情弊。
如該船在中國近岸地方損壞、擱淺,收口,地方官聞知立即設法妥為拯救商梢、保存船隻以及打撈貨物不使損壞。
所救水手人等,務必妥為照料,設法護送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第三十二款 本款法文本最後有“所有戰船均免征稅費”一句。
凡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官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領事官或船主将情報明地方官,務必實力查拿,解送領事官及船主收領。
倘有中國人役負罪逃入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人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将情照會領事官,立即設法拘送中國官收領。
第三十三款 凡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船隻在中國洋面被洋盜打劫,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拿,照例治罪。
所劫贓物,無論在何處搜獲及如何情形,均繳送領事官,轉給事主收領。
倘承緝之官,或不能獲盜,或不能全起贓物,照中國例處分,但不能賠償贓物。
第三十四款 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每有赴訴地方官之處,其禀函應先投遞領事官察核适理妥當,允宜随即代為轉遞,否則發還更正。
中國人有禀赴領事官,亦先投遞地方官,一體辦理。
第三十五款 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有控告中國人者,應先赴領事官署投禀鳴冤。
領事官查明情由後,竭力勸息,使不成訟。
中國人有受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人之冤欲訴諸領事官者,領事官亦應一體勸息。
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移請中國官會同領事官核明,秉公完結。
第三十六款 布國及德意志和約各國民人,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安全。
如遭欺淩、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第三十七款 中國人有負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屬民欠項而不償還或潛行逃避者,中國官一經收到債主呈詞,務須認真責令欠主賠償,嚴拿逃犯追繳債主。
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有欠中國人之債而不還或潛行逃避者,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官員亦應一體辦理。
但均不得向兩國官員取償。
第三十八款 中國人有與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欺淩擾害之處緻幹法紀者,由中國官嚴拿照中國例治罪。
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有與中國人欺淩擾害之處緻幹法紀者,由本國領事官嚴拿而照本國之例治罪,以昭允當。
第三十九款 凡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屬民所有或人或産相涉案件,皆歸本國官員查辦。
如本國屬民與外國屬民有争執情事,中國官亦不為之申理。
第四十款 兩國議定,中國大皇帝今後所有恩渥、利益施于别國,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無不一體均沾實惠。
日後如将稅則、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無論何國施行改變,一經通行,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商、民、船主人等,亦一體遵照,無庸再議條款。
第四十一款 日後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若于現議章程條款内有欲行通變之處,應俟自章程互換之日起至滿十年為止,先期六個月備文知照中國,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籌議。
若未曾先期聲明,則章程仍照此次議定辦理,複俟十年再行更改。
第四十二款 現在議定章程,應由兩國禦筆批準,并定期以兩國欽差大臣畫押之日起,至一年之内,彼此互換。
至于互換之處,或在上海,或在天津,仍候布國上裁。
互換後,中國即将所議章程行文内外各省大吏按照辦理。
兩國欽差大臣仍于議定和好貿易船隻章程内均畫押,钤蓋關防,以昭信守。
鹹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後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關防 專條 大清國與大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已議定和好、貿易章程,彼此畫押钤蓋關防後,于一年内互換施行之日,即有布國所派秉權大臣進京居住,惟因中國各省軍務較繁,殊多不便,經大清國、大布國欽差全權大臣兩相酌中議定,一俟互換和約章程之日起扣滿五年後,大布國方派秉權大臣來京居住,為此另立專條一體畫押钤印,以昭信守。
鹹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後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關防 三漢謝城附列條款 大清國與大布國既經議定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并模令布爾額水林、模令布爾額錫特利于兩邦和約章程,所有附入之律伯克、百磊門、昂布爾三漢謝城議事廳亦準自派領事官前往通商口岸,辦理本城事務。
附此條款與前定和約章程一體信守、既經批準仍由大清國、大布國欽差畫押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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