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清史稿》
關燈
小
中
大
》無之;吳氏合天文及曆法為一志,而《史稿》分之,此其著者也。
《史稿》之體例,一方面病其包羅不赅,一方面痛其濫收不入曆史範圍之資料。
茲斟酌損益,以為将來清史定本之體例應如下。
第一,本紀仍舊,記國家大事、中央政令及帝王之重要言行,以年月日為綱。
今《史稿》本紀以每年為一段,年中按日,不相連貫之記載悉相聯綴,直無異于不分條之流水賬簿,極不便于閱覽與檢查。
宜每年為一節,每月為一條,每月空一格,庶醒眉目。
至循例之事,但于适當地位記其成例及偶然之例外便足,其每次之奉行不記載。
乃《史稿》不知出此,如屬國循例之朝貢、日食之循例免朝等類,每次必書,何不憚煩耶? 第二,本紀之下宜增立《疆圻紀事》一項,此實即舊史之有世家。
蓋我國幅員廣漠,山川隔分,各區域内文野之程度既不相同,事變之影響或不相及,故宜分載,以見其異。
茲立此目以各總督所轄及各藩部為單位,舊時屬國在未喪失以前亦屬焉(如甲午前之台灣則隸于福建)。
《史稿》中之《疆臣年表》《藩部傳》《屬國傳》及《土司傳》均歸納于此項中。
此項之内容亦為編年體,凡疆臣之政教設施、制度俗尚之興革、災異變亂及其他一切影響一區域内之大事皆屬焉。
其不能以年系者,則于适當之年中附及之。
第三,天體及地形之叙述不屬曆史範圍,且今已各成專門之學,故《天文志》及《地理志》可删。
若夫靈台中儀器及技術之改進、觀測及推算上之新成績,則可附入《曆志》中,輿地疆域之變易則可納入《疆圻紀事》中,河道之崩決與遷徙則可納入《疆圻紀事》及《河渠志》中。
《曆志》及《樂志》中涉及推算技術之部分,皆成專科,亦宜删汰。
《食貨志》及《藝文志》皆為極重要之部分,惟皆未印出,未知其内容如何。
竊以為《食貨志》宜增《海關貿易出入表》。
《藝文志》若每書作提要,則不勝其繁,似可不必,惟當注明撰人之年代,若此不可考,則注其成書之約略年代,此亦不可考,則注其書初刊之年代。
《災異志》亦未印行,不知其内容如何。
天體現象如日月食、彗星見之類,舊史視為兇變而記錄之者,今當削去;其水旱及大地震等類影響民生者,可按其地域歸入《疆圻紀事》中,故《災異志》亦可不立。
此外當增三志:(1)《學志》,載國子監及各省大書院之史迹,及清季興辦學堂、厘定學制之經過。
(2)《宗教志》,叙黃教、喇嘛教及釋、道等在清代之情形。
又如雍正以前耶教之輸入與傳播,及其後衰廢之故,道鹹以降新教之輸入,及《江甯條約》以後民教之相仇,皆宜詳叙。
今《史稿》中關于此方面叙述極缺略,清初耶教狀況僅《南懷仁傳》中數十字了之,何簡陋乃爾耶!(3)《食貨志》專記國民經濟,其關于國家财政宜别立《财政志》載之。
第四,書中七表(《交聘年表》未印行)僅列人名,直數十冊點鬼簿而已。
竊以為表不必獨立一門,宜附于有關之紀志之後。
除《疆臣》及《藩部》二表采入《疆圻紀事》外,餘如《交聘年表》可附于《邦交志》之後,《大學士》《軍機大臣》及《部院年表》可附于《職官志》之後。
又《邦交志》宜增《曆朝外交條約表》,《交通志》宜增《電報及鐵路興建次序表》。
其他《食貨》《兵》《形》等各志中材料,當以表馭者更夥,是在作者随處制宜,茲不能一一列舉。
其《大學士》《軍機》《部院年表》不當僅舉人名,并宜摘記大事。
其不甚重要之大臣,若一一立傳,則嫌煩冗,若悉擯不錄,則又嫌缺略,存之表中,恰稱其宜。
《皇子》及《封爵》兩表,乃點鬼簿式之帝王家譜及封爵傳襲表,最無意義。
夫其人苟無關于社會,無補于文化,則雖膺顯号,雖演天潢,亦何殊于編戶之民?必一一著其名氏,則四萬萬人何擇焉?茲宜并加删汰,其皇子及世爵苟有可傳者,則立為傳,不可立專傳者,則擇适當地位附于紀傳之後。
第五,忠義、孝友、遺逸等事非不當表揚,然曆史非褒善錄,亦非修身教科書,《史稿》中上列各傳所收人物,苟非真可泣可歌,行為影響于當時而流風被及于後世者,皆宜刊落。
合并其餘為《懿行傳》,後妃及諸王之立傳亦以有關朝政者為限,其不足立傳者但附于本紀中。
第六,舊史悉不注明資料之來源,最為憾事。
然《史記》及“兩漢書”猶恒或于叙述中附及之。
例如《史記·三代世表》言本于譜牒舊聞,《漢書·藝文志》言本于劉歆《七略》,《後漢書·西域傳》言本于班勇所記。
後世并此例亦不知循守,今讀《史稿》絕不見有聲叙史源者。
夫國史卷帙浩瀚,若必如阮元之作《國史館儒林傳》(見《揅經室集》),幾于每句皆加小注,則不勝其冗,而勢有所不能,惟當于每節每篇或每卷之後,注明所據,如需要時,并作考異,此後來續修清史之人所必當注意者也。
偌大史書無一序跋,亦是怪事。
竊謂主纂者宜作一長序,說明清代國史
《史稿》之體例,一方面病其包羅不赅,一方面痛其濫收不入曆史範圍之資料。
茲斟酌損益,以為将來清史定本之體例應如下。
第一,本紀仍舊,記國家大事、中央政令及帝王之重要言行,以年月日為綱。
今《史稿》本紀以每年為一段,年中按日,不相連貫之記載悉相聯綴,直無異于不分條之流水賬簿,極不便于閱覽與檢查。
宜每年為一節,每月為一條,每月空一格,庶醒眉目。
至循例之事,但于适當地位記其成例及偶然之例外便足,其每次之奉行不記載。
乃《史稿》不知出此,如屬國循例之朝貢、日食之循例免朝等類,每次必書,何不憚煩耶? 第二,本紀之下宜增立《疆圻紀事》一項,此實即舊史之有世家。
蓋我國幅員廣漠,山川隔分,各區域内文野之程度既不相同,事變之影響或不相及,故宜分載,以見其異。
茲立此目以各總督所轄及各藩部為單位,舊時屬國在未喪失以前亦屬焉(如甲午前之台灣則隸于福建)。
《史稿》中之《疆臣年表》《藩部傳》《屬國傳》及《土司傳》均歸納于此項中。
此項之内容亦為編年體,凡疆臣之政教設施、制度俗尚之興革、災異變亂及其他一切影響一區域内之大事皆屬焉。
其不能以年系者,則于适當之年中附及之。
第三,天體及地形之叙述不屬曆史範圍,且今已各成專門之學,故《天文志》及《地理志》可删。
若夫靈台中儀器及技術之改進、觀測及推算上之新成績,則可附入《曆志》中,輿地疆域之變易則可納入《疆圻紀事》中,河道之崩決與遷徙則可納入《疆圻紀事》及《河渠志》中。
《曆志》及《樂志》中涉及推算技術之部分,皆成專科,亦宜删汰。
《食貨志》及《藝文志》皆為極重要之部分,惟皆未印出,未知其内容如何。
竊以為《食貨志》宜增《海關貿易出入表》。
《藝文志》若每書作提要,則不勝其繁,似可不必,惟當注明撰人之年代,若此不可考,則注其成書之約略年代,此亦不可考,則注其書初刊之年代。
《災異志》亦未印行,不知其内容如何。
天體現象如日月食、彗星見之類,舊史視為兇變而記錄之者,今當削去;其水旱及大地震等類影響民生者,可按其地域歸入《疆圻紀事》中,故《災異志》亦可不立。
此外當增三志:(1)《學志》,載國子監及各省大書院之史迹,及清季興辦學堂、厘定學制之經過。
(2)《宗教志》,叙黃教、喇嘛教及釋、道等在清代之情形。
又如雍正以前耶教之輸入與傳播,及其後衰廢之故,道鹹以降新教之輸入,及《江甯條約》以後民教之相仇,皆宜詳叙。
今《史稿》中關于此方面叙述極缺略,清初耶教狀況僅《南懷仁傳》中數十字了之,何簡陋乃爾耶!(3)《食貨志》專記國民經濟,其關于國家财政宜别立《财政志》載之。
第四,書中七表(《交聘年表》未印行)僅列人名,直數十冊點鬼簿而已。
竊以為表不必獨立一門,宜附于有關之紀志之後。
除《疆臣》及《藩部》二表采入《疆圻紀事》外,餘如《交聘年表》可附于《邦交志》之後,《大學士》《軍機大臣》及《部院年表》可附于《職官志》之後。
又《邦交志》宜增《曆朝外交條約表》,《交通志》宜增《電報及鐵路興建次序表》。
其他《食貨》《兵》《形》等各志中材料,當以表馭者更夥,是在作者随處制宜,茲不能一一列舉。
其《大學士》《軍機》《部院年表》不當僅舉人名,并宜摘記大事。
其不甚重要之大臣,若一一立傳,則嫌煩冗,若悉擯不錄,則又嫌缺略,存之表中,恰稱其宜。
《皇子》及《封爵》兩表,乃點鬼簿式之帝王家譜及封爵傳襲表,最無意義。
夫其人苟無關于社會,無補于文化,則雖膺顯号,雖演天潢,亦何殊于編戶之民?必一一著其名氏,則四萬萬人何擇焉?茲宜并加删汰,其皇子及世爵苟有可傳者,則立為傳,不可立專傳者,則擇适當地位附于紀傳之後。
第五,忠義、孝友、遺逸等事非不當表揚,然曆史非褒善錄,亦非修身教科書,《史稿》中上列各傳所收人物,苟非真可泣可歌,行為影響于當時而流風被及于後世者,皆宜刊落。
合并其餘為《懿行傳》,後妃及諸王之立傳亦以有關朝政者為限,其不足立傳者但附于本紀中。
第六,舊史悉不注明資料之來源,最為憾事。
然《史記》及“兩漢書”猶恒或于叙述中附及之。
例如《史記·三代世表》言本于譜牒舊聞,《漢書·藝文志》言本于劉歆《七略》,《後漢書·西域傳》言本于班勇所記。
後世并此例亦不知循守,今讀《史稿》絕不見有聲叙史源者。
夫國史卷帙浩瀚,若必如阮元之作《國史館儒林傳》(見《揅經室集》),幾于每句皆加小注,則不勝其冗,而勢有所不能,惟當于每節每篇或每卷之後,注明所據,如需要時,并作考異,此後來續修清史之人所必當注意者也。
偌大史書無一序跋,亦是怪事。
竊謂主纂者宜作一長序,說明清代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