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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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開館,倏逾十年。

    去冬草創已就,即付排印,名之曰《清史稿》,意者尚有待于讨論與潤色欤?昔清修明史,曆三十二年(康熙十八年至五十年)而草稿成,又二十二年而定本出。

    以今較昔,不為不速矣。

    夫與其因循延宕,緻贻“頭白可期,汗青無日”之譏,毋甯因陋就簡,先以所成者問世,博征衆見,而徐圖修訂,故吾人于《清史稿》之及今刊布,許為得計。

    《清史稿》凡百冊。

    去冬印行者乃紀、志、表、傳之各一部分,凡五十冊;其餘五十冊,雲于今年端午節以前刊竣,未審能如約否耳。

    (全書定價百元,一次付清,北京東華門内清史館經售。

    )觀其已印成之部分及其餘部分之目錄,殊多使吾人失望之處,茲分體例及内容兩項,評論如次。

     欲明清史體例之所宜,當先确定國史(指國史館所修之史)之任務。

     近人喜稱頌章實齋之史學,而于章氏在我國史學上一空前之創見,則罕能識其微旨,此即“記注之史”與“撰述之史”之厘辨是也。

    此之區别,在西洋史學上,惟晚近意大利學者柯洛齊(BenedettoCroce,今譯為克羅齊)于其所著ZurTheorieundGeschichtederHistoriographie(今譯為《曆史學的理論與實際》)中始暢發之。

    章氏之分記注與撰述,與柯洛齊之分chronide與history其意略同。

    章氏曰:“智以藏往,神以知來。

    記注欲往事之不忘,撰述欲來者之興起。

    故記注藏往似智,而撰述知來拟神也。

    藏往欲其赅備無遺。

    &hellip&hellip知來欲其抉擇去取。

    ”(《書教篇》下)章氏所謂記注與柯洛齊所謂chronide完全相同,惟章氏所謂記注,實含有教誨與預測之意。

    客觀的曆史,未必完全于教誨與預測無裨,然不能以此為鹄的。

    然則撰述将以何者為抉擇去取之标準欤?曰:以現在問題之解答。

    凡一時代之對于過去,精神上及智力上皆有其所尋求追索而待解答之問題,非得解答則不能滿足,撰述之史專以解答此諸問題,而記注為過去之庫藏,雖與此諸問題無涉之資料,亦貯而存之,以備将來新問題發生之取汲。

    此柯洛齊所認為記注與撰述之區别,而吾人所當贊同者也。

     持此以論官修之國史,其當為記注之史欤,抑撰述之史欤?曰:記注之史。

    此其故有三焉。

     其一,記注之史需求極殷,然其範圍廣而取材繁,非個人所優為,必合衆力而易舉,且網羅文籍、采訪調查所需經費,殊非私人之力所能給,藏于公共機關之史料,更非私人之力所能緻。

    若委之于私人或私人團體,何啻俟河之清?故編纂完備之記注,非國史館孰任其責。

     其二,撰述之史必有一根本見解或觀點貫注全書,連絡各部。

    而“衆手修書,道旁築室”,難收貫通一緻之效,若強而行之,必産生“非驢非馬”之結果。

     其三,記注“整齊世故”,有繩墨可循;撰述操抉擇之權衡,易流于偏激。

    凡居特殊地位之人,其偏見特多。

    國史館為國中惟一之機關,國史非私人著作所能取而相代,去取抑揚苟不得當,則史學上之損失極大。

     合此三因,可确定國史當為記注之史。

    (至将來國史館之組織及将來國史之體例不在本文範圍,當别論。

    )今《清史稿》之大病,即在未能認清記注與撰述之界限,遂至于“記注、撰述兩無所取”。

    夫既為記注,則其體例須适應下列兩條件:(1)記述須求赅備,換言之,即須帶百科全書性質。

    然所謂赅備,非無所不包,雖鄰貓産子亦以入錄之謂也,要之直接或間接有影響于人群,有關涉于文化者為标準。

    (2)材料之比次須便于檢查。

     舊史記傳之體若加變通,尚能适應此二條件,無須根本改造。

    且有清二百餘年來史館所儲之資料,皆為作舊式正史之預備,若根本變革其體例,則成書事倍而功半,更不論其與舊有二十四史之銜接與否也。

    然若墨守舊史體例,不加變通,則無取矣。

    今《清史稿》之體例,除諸帝本紀外,志則有《時憲志》《天文志》《災異志》《地理志》《樂志》《輿服志》《選舉志》《職官志》《食貨志》《河渠志》《兵志》《刑法志》《藝文志》《交通志》《邦交志》,表則有《皇子表》《諸臣封爵世表》《大學士年表》《軍機大臣年表》《部院年表》《疆臣年表》《藩部世表》《交聘年表》,傳則有《後妃傳》《諸王傳》《諸臣傳》《循吏傳》《儒林傳》《文苑傳》《忠義傳》《孝友傳》《遺逸傳》《藝術傳》《列女傳》《土司傳》《藩部傳》《屬國傳》。

    其中除《交通》《邦交》二志及《疆臣》《藩部》二表為新創者外,餘皆不出前史窠臼。

    此書體例乃采用洪憲時代杭縣吳士鑒所定,而略有修改。

    吳撰有《纂修清史商例》,載《中國學報》(洪憲時代劉師培等所辦)。

    吳氏于近世史學毫無所窺,其所起例固無足取,然以吳氏之《商例》較今《清史稿》之内容,則知後此史館中人,識見反出吳氏下。

    例如吳氏拟立《使臣表》《興學志》及《外臣傳》,而《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