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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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之情形及民國後纂修之經過,曆來參預修纂此書之人,亦著其姓名履曆及所參預之部分,列為一表。
此上略論體例之宜增革者竟。
其内容之缺憾可得言焉。
其一,《史稿》既不著史源,故其所已取及未取之資料為何,不易考察。
然觀其記多爾衮與博爾濟錦氏之關系,記平三藩及鋤明裔之用兵,記康熙末年宮闱之慘劇,記清初諸文字獄,事實及觀點俱無殊于官書,則知本紀所據蓋不出《實錄》《東華錄》及諸方略。
觀其列傳,恒類于谀墓之文,例如李光地之醜行揭于謝山,而《史稿》之傳光地,直無瑕可擊之完人。
又如王鴻緒之竊《明史稿》,本傳中絕不言其事。
又在鴉片戰争時,海齡之守鎮江,臨難苟免(見《出圍城記》),僞報死節,而《史稿》信以為真,則知列傳所據多不出宣付國史館之形狀。
又如其傳陳資齋,不及其《海國見聞錄》,其傳洪稚存,不及其《意言》,則曷若勿傳,此蓋亦受行狀撰者之累也。
其二,其中根據官樣文章,緻成笑柄之處頗多。
茲舉數例如下:(1)《本紀六》記康熙五年“朝鮮、荷蘭入貢”。
(2)十七年“朝鮮、西洋入貢”。
夫稍有常識者,當知是時西洋諸國斷無向中國入貢稱臣、自侪于朝鮮之理,不謂數百年前我國人盲目之誇大狂,猶存于今日之國史中。
(3)《阮元傳》之“祖玉堂活降苗數千人,有陰德”,堂堂“太史公”,識見乃同于鄉曲之婦孺乎? 其三,書中論贊,于前清諸帝頌譽備至,幾于人人皆足與堯、舜、禹、湯比肩。
雖以胤禛之刻薄兇殘、弘曆之驕暴淫侈,猶曲為阿谀。
書首發刊通啟,兩處皆用甲子,不書民國正朔,一望而知編纂之人多為亡清遺老也。
夫興悲麥秀,對泣南冠,士各有志,無用诋譏,然若使此種态度影響于史迹之論述,則殊乖實事求是之精神。
革命時代之宣傳,以天下之惡皆歸于滿洲,固是偏見。
若處處立意為亡清掩護,其失均耳。
不幸本書即犯此病,其紀傳之謹官書無論矣。
他如清初平定東南,屠戮壓迫之慘,又如康乾兩朝号稱黃金時代,然其時民生之疾苦,若唐甄《潛書》、汪輝祖《病榻夢痕錄》中無意叙入者,吾人皆不能于《史稿》中得絲毫之印象。
所謂信史,固如是夫? 其四,書中亦頗有訛誤之處。
例如(1)《阮元傳》謂元“集清代天文律算諸家作《疇人傳》”。
按《疇人傳》實總述曆代曆算諸家,上起秦漢以前,其書極通行,可按覆也。
(2)《林則徐傳》謂義律呈繳煙土二萬餘箱,按據林文忠公奏疏,實萬五千餘箱耳。
(3)《交通志》記我國鐵路權喪失之曆史雲:“法自越南築路以達雲南省,自龍州築路以達鎮南關。
德據膠州灣築路以達濟南。
葡據澳門築鐵路以達廣州。
&hellip&hellip此各國以鐵路侵略中國之大略也。
”按葡萄牙并無在澳門築鐵路以達廣州之事,亦從未有此議。
事關國權,堂堂國史中豈容衍此巨謬?史館中人,陸沉若此,吾不禁擲卷而驚起矣。
署名“燕雛”,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20期,1928年5月21日。
附: 清史館來函 《大公報》鑒:先讀貴報(《文學副刊》第二十期)所載論《清史稿》一文,正深欽佩,又蒙賜示,感幸至矣。
此次校刻史稿,原非定本,意在借以求益,徐再修正。
既辱不棄,倘能代為廣達此意,使海内外通人碩學源源指教,則尤幸甚。
開館修史,雖逾十年,而疊經變亂,倉卒付印,急就成章,實無異于明修《元史》。
至體裁全仿《明史》,不合新史,此則為舊史體例所拘,無可如何。
當俟當代名人合二十五史,而另編通史,庶足為史學界啟一新紀元。
同人拙陋,萬萬不能及此也。
文末承示錯誤各節,定當于校勘記中正之。
如更有賜教者,并望函寄北京清史館金息侯。
至願拜嘉,匆匆即請撰安。
燕雛先生能示姓名,尤感。
清史館啟(陰曆)四月十二日 【編者附言】按本報于每期《文學副刊》出版後,必寄贈該期中所批評介紹之書籍、雜志之編輯人及其發行之書店各一份,俾得知曉,是為定例。
來函有關系者,亦必刊登,以谂讀者。
又本副刊立論,力求大公無我,專重批評精神,但論其書,不問其人。
然鑒于常人每喜于人的關系肆為推求,于是毀譽輕重,妄為曲解,而友好親知亦多顧忌,故本副刊于作者(除來稿自願用真名者外)例不署名,或則謹志别号,而真姓名亦約定不以告人,俾作者、讀者兩得自由。
作者可以暢所欲言,而讀者亦就文論文,就書論書,不為其他之推測,如是方可得精确嚴正之批評。
此意于本副刊第一期《本副刊之宗旨及體例》第三段之末,已申言之。
故清史館賜函函末所詢一節,恕不能答複(此層兼答北京何季琨君)。
又本副刊雖由多人執筆,然各篇互相照應,内容實為一貫,望讀者合其而後全體而觀之,勿專注意尋求某作者或某種題目,則幸甚矣。
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23期,1928年6月11日。
此上略論體例之宜增革者竟。
其内容之缺憾可得言焉。
其一,《史稿》既不著史源,故其所已取及未取之資料為何,不易考察。
然觀其記多爾衮與博爾濟錦氏之關系,記平三藩及鋤明裔之用兵,記康熙末年宮闱之慘劇,記清初諸文字獄,事實及觀點俱無殊于官書,則知本紀所據蓋不出《實錄》《東華錄》及諸方略。
觀其列傳,恒類于谀墓之文,例如李光地之醜行揭于謝山,而《史稿》之傳光地,直無瑕可擊之完人。
又如王鴻緒之竊《明史稿》,本傳中絕不言其事。
又在鴉片戰争時,海齡之守鎮江,臨難苟免(見《出圍城記》),僞報死節,而《史稿》信以為真,則知列傳所據多不出宣付國史館之形狀。
又如其傳陳資齋,不及其《海國見聞錄》,其傳洪稚存,不及其《意言》,則曷若勿傳,此蓋亦受行狀撰者之累也。
其二,其中根據官樣文章,緻成笑柄之處頗多。
茲舉數例如下:(1)《本紀六》記康熙五年“朝鮮、荷蘭入貢”。
(2)十七年“朝鮮、西洋入貢”。
夫稍有常識者,當知是時西洋諸國斷無向中國入貢稱臣、自侪于朝鮮之理,不謂數百年前我國人盲目之誇大狂,猶存于今日之國史中。
(3)《阮元傳》之“祖玉堂活降苗數千人,有陰德”,堂堂“太史公”,識見乃同于鄉曲之婦孺乎? 其三,書中論贊,于前清諸帝頌譽備至,幾于人人皆足與堯、舜、禹、湯比肩。
雖以胤禛之刻薄兇殘、弘曆之驕暴淫侈,猶曲為阿谀。
書首發刊通啟,兩處皆用甲子,不書民國正朔,一望而知編纂之人多為亡清遺老也。
夫興悲麥秀,對泣南冠,士各有志,無用诋譏,然若使此種态度影響于史迹之論述,則殊乖實事求是之精神。
革命時代之宣傳,以天下之惡皆歸于滿洲,固是偏見。
若處處立意為亡清掩護,其失均耳。
不幸本書即犯此病,其紀傳之謹官書無論矣。
他如清初平定東南,屠戮壓迫之慘,又如康乾兩朝号稱黃金時代,然其時民生之疾苦,若唐甄《潛書》、汪輝祖《病榻夢痕錄》中無意叙入者,吾人皆不能于《史稿》中得絲毫之印象。
所謂信史,固如是夫? 其四,書中亦頗有訛誤之處。
例如(1)《阮元傳》謂元“集清代天文律算諸家作《疇人傳》”。
按《疇人傳》實總述曆代曆算諸家,上起秦漢以前,其書極通行,可按覆也。
(2)《林則徐傳》謂義律呈繳煙土二萬餘箱,按據林文忠公奏疏,實萬五千餘箱耳。
(3)《交通志》記我國鐵路權喪失之曆史雲:“法自越南築路以達雲南省,自龍州築路以達鎮南關。
德據膠州灣築路以達濟南。
葡據澳門築鐵路以達廣州。
&hellip&hellip此各國以鐵路侵略中國之大略也。
”按葡萄牙并無在澳門築鐵路以達廣州之事,亦從未有此議。
事關國權,堂堂國史中豈容衍此巨謬?史館中人,陸沉若此,吾不禁擲卷而驚起矣。
署名“燕雛”,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20期,1928年5月21日。
附: 清史館來函 《大公報》鑒:先讀貴報(《文學副刊》第二十期)所載論《清史稿》一文,正深欽佩,又蒙賜示,感幸至矣。
此次校刻史稿,原非定本,意在借以求益,徐再修正。
既辱不棄,倘能代為廣達此意,使海内外通人碩學源源指教,則尤幸甚。
開館修史,雖逾十年,而疊經變亂,倉卒付印,急就成章,實無異于明修《元史》。
至體裁全仿《明史》,不合新史,此則為舊史體例所拘,無可如何。
當俟當代名人合二十五史,而另編通史,庶足為史學界啟一新紀元。
同人拙陋,萬萬不能及此也。
文末承示錯誤各節,定當于校勘記中正之。
如更有賜教者,并望函寄北京清史館金息侯。
至願拜嘉,匆匆即請撰安。
燕雛先生能示姓名,尤感。
清史館啟(陰曆)四月十二日 【編者附言】按本報于每期《文學副刊》出版後,必寄贈該期中所批評介紹之書籍、雜志之編輯人及其發行之書店各一份,俾得知曉,是為定例。
來函有關系者,亦必刊登,以谂讀者。
又本副刊立論,力求大公無我,專重批評精神,但論其書,不問其人。
然鑒于常人每喜于人的關系肆為推求,于是毀譽輕重,妄為曲解,而友好親知亦多顧忌,故本副刊于作者(除來稿自願用真名者外)例不署名,或則謹志别号,而真姓名亦約定不以告人,俾作者、讀者兩得自由。
作者可以暢所欲言,而讀者亦就文論文,就書論書,不為其他之推測,如是方可得精确嚴正之批評。
此意于本副刊第一期《本副刊之宗旨及體例》第三段之末,已申言之。
故清史館賜函函末所詢一節,恕不能答複(此層兼答北京何季琨君)。
又本副刊雖由多人執筆,然各篇互相照應,内容實為一貫,望讀者合其而後全體而觀之,勿專注意尋求某作者或某種題目,則幸甚矣。
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23期,192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