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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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縣令窦溫顔進策一十一件,可行者有二。
其一曰:“伏見所在縣令,有差配百姓紙筆及課錢戶者。
朝廷付以宰字,貴要撫綏,支給料錢,合專慎守。
逐日紙筆之用,所費不多;随處等力之名,皆有定數,多是擅放,甚為貪污。
特望降以嚴條,除其宿弊。
伏慮州縣官逐月所給正俸,皆無見錢,使府給配之時,皆是虛頭計算。
伏請州縣官所給料錢雜物準折一依逐處時估者。
” 臣等參詳,凡關課戶,皆是強名。
縣宰将治凋疲,不合别生差配。
據茲條件,請賜改更,所給料錢,難議條理。
○分别常參官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準唐貞元二年九月五日敕,文官充翰林學士及皇太子諸王侍讀,武官充禁軍職事,并不常朝參,其在三館等諸職事者,并朝參訖,各歸所務者。
自累朝以來,文武在内廷充職兼判三司,或帶職額及六軍判官等,例不赴常朝,原無正敕。
準近敕,文武職事官未升朝者,按舊制并赴朔望朝參。
其翰林學士、侍讀、三館諸職事,望準原敕處分。
其在内廷諸司使等,每受正官之時,來赴正衙謝後,不赴常朝。
大朝會不離禁廷位次。
三司職官免常朝,唯赴大朝會。
其京司未升朝官員,赴朔望朝參,帶諸司職事者不在此例。
文官除端明殿翰林學士、樞密院學士、中書省知制诰外,有兼官兼職者,仍各發遣本司供事。
○請改正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漏刻經》雲:“漏刻之制,起自軒轅。
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
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四刻十分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
上古以來,皆依此法。
自唐室将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準。
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原稱已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若不改更,終成錯誤。
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即上同往古,下驗将來。
遵敕改定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據諸家曆數,及《太霄論》《漏刻》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凡一時以打一刻起於時初,八刻終於時正。
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
假令以午時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
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
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後時卻從初起。
時辰自正,略漏無差。
○進盧燦策奏(天福三年三月詳定院) 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雲:“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
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
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請州府凡決大辟罪人,請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具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部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部司判官名銜申聞。
所貴或有案内情由不圓,刑部可行覆勘。
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議刑書,非唯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
”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而國法須精。
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
○進李祥疏奏(天福三年三月宰臣) 李祥才光鳳閣,志奉龍圖,聰明有作诰之方,名器無假人之理。
以茲留意,爰具上章,乃是大綱,且非小善,既葉聖人之教,可嘉君子之言。
所奏節度刺史、州衙前職員等事,望賜施行。
○請準段禺修齋壇屋宇奏(天福三年四月詳定院) 太常博士段禺進封事雲:“臣竊見雒京四面所有祠祭諸壇等,自近年以來,相次官員祭告,不住芟掃除,漸似低平,久虧增飾。
今乞下太常寺,牒河南、雒陽兩縣,應有管系壇所,方以農務未興之時,各勒逐近量差三十人功,添補修泥,須及原格尺丈高闊。
其齋宮慮有經費,據難修營,稍候秋登,亦望條理。
自然百靈允集,萬福攸歸。
”臣等參詳,大凡祀祭,事在敬恭,惟於齋壇,最宜崇飾。
○請詳定明宗朝敕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伏睹天福元年十月敕節文,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更易。
今諸司每有公事,見執清泰元年十月十四日編敕施行,稱唐明宗朝敕,除編集外,盡已封鎖不行。
臣等商
其一曰:“伏見所在縣令,有差配百姓紙筆及課錢戶者。
朝廷付以宰字,貴要撫綏,支給料錢,合專慎守。
逐日紙筆之用,所費不多;随處等力之名,皆有定數,多是擅放,甚為貪污。
特望降以嚴條,除其宿弊。
伏慮州縣官逐月所給正俸,皆無見錢,使府給配之時,皆是虛頭計算。
伏請州縣官所給料錢雜物準折一依逐處時估者。
” 臣等參詳,凡關課戶,皆是強名。
縣宰将治凋疲,不合别生差配。
據茲條件,請賜改更,所給料錢,難議條理。
○分别常參官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準唐貞元二年九月五日敕,文官充翰林學士及皇太子諸王侍讀,武官充禁軍職事,并不常朝參,其在三館等諸職事者,并朝參訖,各歸所務者。
自累朝以來,文武在内廷充職兼判三司,或帶職額及六軍判官等,例不赴常朝,原無正敕。
準近敕,文武職事官未升朝者,按舊制并赴朔望朝參。
其翰林學士、侍讀、三館諸職事,望準原敕處分。
其在内廷諸司使等,每受正官之時,來赴正衙謝後,不赴常朝。
大朝會不離禁廷位次。
三司職官免常朝,唯赴大朝會。
其京司未升朝官員,赴朔望朝參,帶諸司職事者不在此例。
文官除端明殿翰林學士、樞密院學士、中書省知制诰外,有兼官兼職者,仍各發遣本司供事。
○請改正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漏刻經》雲:“漏刻之制,起自軒轅。
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
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四刻十分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
上古以來,皆依此法。
自唐室将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準。
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原稱已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若不改更,終成錯誤。
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即上同往古,下驗将來。
遵敕改定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據諸家曆數,及《太霄論》《漏刻》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凡一時以打一刻起於時初,八刻終於時正。
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
假令以午時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
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
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後時卻從初起。
時辰自正,略漏無差。
○進盧燦策奏(天福三年三月詳定院) 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雲:“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
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
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請州府凡決大辟罪人,請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具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部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部司判官名銜申聞。
所貴或有案内情由不圓,刑部可行覆勘。
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議刑書,非唯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
”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而國法須精。
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
○進李祥疏奏(天福三年三月宰臣) 李祥才光鳳閣,志奉龍圖,聰明有作诰之方,名器無假人之理。
以茲留意,爰具上章,乃是大綱,且非小善,既葉聖人之教,可嘉君子之言。
所奏節度刺史、州衙前職員等事,望賜施行。
○請準段禺修齋壇屋宇奏(天福三年四月詳定院) 太常博士段禺進封事雲:“臣竊見雒京四面所有祠祭諸壇等,自近年以來,相次官員祭告,不住芟掃除,漸似低平,久虧增飾。
今乞下太常寺,牒河南、雒陽兩縣,應有管系壇所,方以農務未興之時,各勒逐近量差三十人功,添補修泥,須及原格尺丈高闊。
其齋宮慮有經費,據難修營,稍候秋登,亦望條理。
自然百靈允集,萬福攸歸。
”臣等參詳,大凡祀祭,事在敬恭,惟於齋壇,最宜崇飾。
○請詳定明宗朝敕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伏睹天福元年十月敕節文,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更易。
今諸司每有公事,見執清泰元年十月十四日編敕施行,稱唐明宗朝敕,除編集外,盡已封鎖不行。
臣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