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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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既平蕩,所宜啟告。
伏以鎮冀一道,吊伐再加;幽薊八州,兵戎數起。
陛下仁聖臨禦,皆使自效忠誠,不勞幹戈,盡複區宇。
祖宗宿憤,霧廓煙消,兵力所緻,功實相萬。
豈必獻俘函首,方告清廟?《詩》曰:“維天之命”,太平告文王也。
考之經典,義亦相符。
望下禮官撰儀,擇日薦告太廟,以彰陛下缵服之業,上慰聖靈。
○請令諸道年終勾帳奏(長慶元年六月比部) 準制:諸道年終勾帳,宜依承前敕例。
如聞近日刺史留州數内,妄有減削非理破使者。
委觀察使聞風按舉,必重加科貶,以誡削減者。
其諸州府仍請各委錄事參軍,每年據留州定額錢物數破使去處及支使外,馀剩見在錢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帳,依格限申,比部準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結奏。
旨下之後,更送戶部。
若違限及隐漏不申,錄事參軍及本判官并牒吏部使(阙)。
○請盟吐番不告廟奏(長慶元年九月太常禮院) 謹按肅宗、代宗故事,與吐番會盟,并不告廟。
惟德宗建中末,與吐番會盟於延平門,欲重其誠信,特令告廟。
至貞元三年,會於平涼,亦無告廟之文。
伏以事出一時,又非經制。
求之典禮,亦無其文。
今謹參詳,恐不合告。
○定臨刑稱冤奏(長慶元年十月禦史台) 應十惡及殺人鬥毆,官典犯贓,并詐僞訴良,劫盜竊盜,及府縣推斷訖重論訴人等,皆是奸惡之徒。
推鞫之時,盡皆伏罪;臨刑之次,即又稱冤。
或冀有動搖,或貴延日月,每度稱屈,皆須重推。
遂使知證平人,嘗被追擾,經涉時歲,獄具無期。
一奸人自犯刑章,數十家因緣破散。
若無懲草,為弊實深。
伏請自今已後,有此色賊台及府縣并外州縣,但通計二度推官不同,人皆有伏款,及經三度斷結者,更有論訴,一切不在重推問限。
其中縱有進狀敕下,如是已經三度結斷者,亦請受敕處聞奏執論,庶得公務肅清,奸源杜絕。
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賄賂,推斷不平,及有冤濫事狀,言訖便可立驗者,即請與重推。
如所告及稱冤,推勘又虛妄,及依前無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馀罪於本條更加一等科罪。
如官典取受有實者,亦請於本罪更加一等。
如有冤屈不虛者,其第三度推官典,伏請本法外更加一等貶責。
其第二度官典,亦請節級科處。
冀使下無冤人,上無濫法。
○請減回避例奏(長慶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諸司要官密戚周親見任府縣官,伏以所立堤防,正緣權要。
今諸卿、監保傅、三少、詹事、祭酒、王傅、西班将校等,亦無威力敢冒典章。
一概防閑,事誠太過。
自今已後,應宰臣及左右仆射、禦史大夫中丞、給事舍人、左右丞諸司、尚書侍郎、度支鹽鐵使在京城者,并諸王、驸馬期周以上親,并女婿、親外甥,請準廣德二年三月十一日及貞元二年二月十三日敕,不得任京兆府判司次赤及畿令長安萬年丞簿尉。
其馀一切,并不在此限。
冀典法易遵,群情大惬。
○遷廟奏(長慶四年五月禮儀使) 謹按《周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
與太祖之廟而七。
”荀卿子曰:“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者祭五代。
”則知天子上祭七廟,典籍通規。
祖功宗德,不在其數。
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文。
太祖景皇帝始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後稷。
高祖神堯皇帝創業經始,化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
太宗文皇帝神武應期,造有區夏,義同周之武王。
其下三昭三穆之外,是親盡之祖,雖有功德,禮合祧遷。
之歲,則從合食。
○修聖政紀奏(長慶四年中書門下) 伏以堯舜之政,二典存焉。
君臣之間,都俞之旨,罔不備載。
厥後雖代有史官,多出於追書。
所以其事或紀,其言蓋略。
太宗文皇帝躬勤庶政,朝多良臣,論思獻替,動可紀錄。
故能遠繼堯舜,煥乎其文章。
國朝舊制:每正衙奏事,史官載筆於玉階之下,所有議論政事,悉得聞之。
及永徽以後,仗下便退。
宰臣謀議,外莫得聞。
長壽二年,宰相姚以為帝王谟訓,不可阙於紀述,史官疏遠,無因得書。
請自今已後,所論軍國政要,委宰相一人撰錄,号為“時政紀”。
此事久廢,史官不複得聞,惟寫诰詞記除授而已。
臣等常竊憤悱,大懼皇猷未有以光揚於天下。
伏望天恩許臣等,每坐日所有謀議,事關政事者,便日撰錄,号為“聖政紀”。
書紀緘封,至歲末則付史官,永為常式。
庶得睿謀所載,如日月高懸;聖政惟新,與天地廣運。
臣等不勝大願。
○請停奏補奏(寶曆二年十二月吏部) 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於注拟,皆約阙員。
近者入仕歲增,申阙日少,實由諸道州府所奏悉行,緻令選司士子無阙。
貧乏者凍餒滋甚,留滞者喧訴益繁,至有待選十馀年,裹糧千馀裡,累駁之後,方敢望官。
注拟之時,别遇敕授,私惠行於外府,怨謗歸於有司。
特望明立節文,令自今已後,諸司諸使天下州府,選限内不得奏六品已下官。
○請嚴山陵諸減選例奏(太和元年正月山陵使) 伏以景陵、光陵以來,諸司諸使所差補押當及雜職掌等官,皆據舊例,合得減選。
其中有無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
吏曹緣是承優放選,例多判成。
有過格年深,身名逾濫,赴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職掌,圖得非
伏以鎮冀一道,吊伐再加;幽薊八州,兵戎數起。
陛下仁聖臨禦,皆使自效忠誠,不勞幹戈,盡複區宇。
祖宗宿憤,霧廓煙消,兵力所緻,功實相萬。
豈必獻俘函首,方告清廟?《詩》曰:“維天之命”,太平告文王也。
考之經典,義亦相符。
望下禮官撰儀,擇日薦告太廟,以彰陛下缵服之業,上慰聖靈。
○請令諸道年終勾帳奏(長慶元年六月比部) 準制:諸道年終勾帳,宜依承前敕例。
如聞近日刺史留州數内,妄有減削非理破使者。
委觀察使聞風按舉,必重加科貶,以誡削減者。
其諸州府仍請各委錄事參軍,每年據留州定額錢物數破使去處及支使外,馀剩見在錢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帳,依格限申,比部準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結奏。
旨下之後,更送戶部。
若違限及隐漏不申,錄事參軍及本判官并牒吏部使(阙)。
○請盟吐番不告廟奏(長慶元年九月太常禮院) 謹按肅宗、代宗故事,與吐番會盟,并不告廟。
惟德宗建中末,與吐番會盟於延平門,欲重其誠信,特令告廟。
至貞元三年,會於平涼,亦無告廟之文。
伏以事出一時,又非經制。
求之典禮,亦無其文。
今謹參詳,恐不合告。
○定臨刑稱冤奏(長慶元年十月禦史台) 應十惡及殺人鬥毆,官典犯贓,并詐僞訴良,劫盜竊盜,及府縣推斷訖重論訴人等,皆是奸惡之徒。
推鞫之時,盡皆伏罪;臨刑之次,即又稱冤。
或冀有動搖,或貴延日月,每度稱屈,皆須重推。
遂使知證平人,嘗被追擾,經涉時歲,獄具無期。
一奸人自犯刑章,數十家因緣破散。
若無懲草,為弊實深。
伏請自今已後,有此色賊台及府縣并外州縣,但通計二度推官不同,人皆有伏款,及經三度斷結者,更有論訴,一切不在重推問限。
其中縱有進狀敕下,如是已經三度結斷者,亦請受敕處聞奏執論,庶得公務肅清,奸源杜絕。
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賄賂,推斷不平,及有冤濫事狀,言訖便可立驗者,即請與重推。
如所告及稱冤,推勘又虛妄,及依前無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馀罪於本條更加一等科罪。
如官典取受有實者,亦請於本罪更加一等。
如有冤屈不虛者,其第三度推官典,伏請本法外更加一等貶責。
其第二度官典,亦請節級科處。
冀使下無冤人,上無濫法。
○請減回避例奏(長慶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諸司要官密戚周親見任府縣官,伏以所立堤防,正緣權要。
今諸卿、監保傅、三少、詹事、祭酒、王傅、西班将校等,亦無威力敢冒典章。
一概防閑,事誠太過。
自今已後,應宰臣及左右仆射、禦史大夫中丞、給事舍人、左右丞諸司、尚書侍郎、度支鹽鐵使在京城者,并諸王、驸馬期周以上親,并女婿、親外甥,請準廣德二年三月十一日及貞元二年二月十三日敕,不得任京兆府判司次赤及畿令長安萬年丞簿尉。
其馀一切,并不在此限。
冀典法易遵,群情大惬。
○遷廟奏(長慶四年五月禮儀使) 謹按《周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
與太祖之廟而七。
”荀卿子曰:“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者祭五代。
”則知天子上祭七廟,典籍通規。
祖功宗德,不在其數。
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文。
太祖景皇帝始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後稷。
高祖神堯皇帝創業經始,化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
太宗文皇帝神武應期,造有區夏,義同周之武王。
其下三昭三穆之外,是親盡之祖,雖有功德,禮合祧遷。
之歲,則從合食。
○修聖政紀奏(長慶四年中書門下) 伏以堯舜之政,二典存焉。
君臣之間,都俞之旨,罔不備載。
厥後雖代有史官,多出於追書。
所以其事或紀,其言蓋略。
太宗文皇帝躬勤庶政,朝多良臣,論思獻替,動可紀錄。
故能遠繼堯舜,煥乎其文章。
國朝舊制:每正衙奏事,史官載筆於玉階之下,所有議論政事,悉得聞之。
及永徽以後,仗下便退。
宰臣謀議,外莫得聞。
長壽二年,宰相姚以為帝王谟訓,不可阙於紀述,史官疏遠,無因得書。
請自今已後,所論軍國政要,委宰相一人撰錄,号為“時政紀”。
此事久廢,史官不複得聞,惟寫诰詞記除授而已。
臣等常竊憤悱,大懼皇猷未有以光揚於天下。
伏望天恩許臣等,每坐日所有謀議,事關政事者,便日撰錄,号為“聖政紀”。
書紀緘封,至歲末則付史官,永為常式。
庶得睿謀所載,如日月高懸;聖政惟新,與天地廣運。
臣等不勝大願。
○請停奏補奏(寶曆二年十二月吏部) 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於注拟,皆約阙員。
近者入仕歲增,申阙日少,實由諸道州府所奏悉行,緻令選司士子無阙。
貧乏者凍餒滋甚,留滞者喧訴益繁,至有待選十馀年,裹糧千馀裡,累駁之後,方敢望官。
注拟之時,别遇敕授,私惠行於外府,怨謗歸於有司。
特望明立節文,令自今已後,諸司諸使天下州府,選限内不得奏六品已下官。
○請嚴山陵諸減選例奏(太和元年正月山陵使) 伏以景陵、光陵以來,諸司諸使所差補押當及雜職掌等官,皆據舊例,合得減選。
其中有無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
吏曹緣是承優放選,例多判成。
有過格年深,身名逾濫,赴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職掌,圖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