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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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集。
因緣優敕,成此幸門,其吏曹為弊頗甚。
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并不得取選數已過格人,庶絕奸冒。
○量放宗子出身條例奏(太和元年四月宗正寺) 今年二月十三日,應赴禦樓陪位宗子前資見任及常選未出身宗子,據狀共三千二百八十九人。
前件陪位宗子等,準赦書節文,仍據始封每王後與一人出身,委宗正卿詳圖譜,取一房最沉翳者充數,具名聞奏者。
伏以所赴陪位宗子,緣遇參選時,遠方臻集,并京畿之内,人數至多。
若據赦書節文,所放全少,始封王後隻有四十八房。
今請條流,從長慶元年、四年、寶曆元年三度遇恩,并未沾及者。
伏請準寶曆元年正月七日赦書節文,每戶下放一人出身。
其從寶曆元年已前三度受恩,已曾放出身,檢勘三代名同者,并不在此限。
伏冀沉翳,适沾恩澤,遠房孤弱,盡獲出身。
○請減山陵挽郎選數奏(太和元年五月禮部) 山陵挽郎,準光陵合補二百二十人。
伏以近者仕進多門,身名轉濫,苟循往例,為弊滋深。
取前宏文崇文館生及已考滿太廟齋郎充,如人數不足,兼取前明經充。
其中有未過者,請放冬集,仍減兩選。
已定各集者減二選。
○請敬宗廟祝文罷稱孝弟奏(太和元年七月太常禮院) 敬宗廟祝文,皇帝稱孝弟。
臣審詳“孝”字,載考禮文,義本主於子孫,理難施於兄弟。
按《禮記》蔔虞之文,子孫曰“哀”,兄弟曰“某”,然則虞之稱哀,與祭之稱孝,其義一也。
於祖祢則理宜稱孝,於伯仲則止於稱名。
又東晉溫峤議宗廟祝辭,以為非子者不得稱旁親,直言敢告。
當時朝儀,鹹以為宜。
今臣上考禮經,無兄弟稱孝之據;下徵晉史,有不稱旁親之文。
臣謂飨敬宗廟,宜去“孝弟”兩字。
○覆辍朝例奏(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 古有當祭告喪,義在申情同體,過時及哭,於理稍乖。
禮院所請合辍朝者,若以聞喪之來日請依,馀約太常所奏,别具品列輕重進定。
謹按儀制令:百官正一品官喪,皇帝不視朝一日。
又準官品令:自一品至三品以上薨殁,通有辍朝之制。
伏以君臣之間,情理所及,事必系於委遇,官則與時重輕,一用舊儀,或乖中道。
臣等參酌,其留守節察防禦經略等使及京輔刺史,并請各據所兼憲官為例。
○請定諸道奏補及緻仕章服等例奏(太和元年九月中書門下) 諸道應奏州縣官銜散試官及無出身人幕府遷授緻仕官,諸京司奏流外諸道進奏官等,兩畿及諸道奏長馬縣令、錄事參軍簿尉等,兩京及諸道州府六品已下官,除初授外,并合是吏部注拟。
近日優勞資蔭,入仕轉多,每年選集,無阙可授。
若容濫請,是啟幸門,遂使平人,不無受屈。
今請并停。
淮山南、三川、硖内及諸道比遠,雖吏部注拟,不情願赴任者,及元不注拟者,其縣令參軍,長吏倚賴,義不容私。
如有才術優長,假攝勞效,特許前資見任及有出身人中奏請,每道不得過三五人。
如諸道縣令、錄事參軍,政事異能決疑,及緝理殘破,若須旌賞者,許所在奏論。
然須指事而言,在選限内,亦請準寶曆二年十二月七日敕處分。
京諸司流外官并每年系部阙員,今并不許奏請緻仕,酌法循舊,頗越典章。
自今請自常參官五品以外官及四品者許緻仕,馀停。
又幕府遷授章服,貞元、元和之間,使府奏職至侍禦史,然後兼省官。
至於章服,皆獎時效。
人思勤勉,克已慕名。
近日奏殿中及戎卒,便請朱紫,數事俱行,其中著綠腰金,皆非典故。
請自侍禦史後年月足後,便始與省官。
至於朱紫,許於本使府有事迹尤異為衆所知者,然許奏請。
唯副使行軍奏職時,如先著綠,便許著绯,馀不在此限。
又諸道進奏官舊例皆不奏正官。
近既奏請,仍於别道占請有俸祿處,頗乖典制。
今量請奏當道官,如資曆已至五品考滿日已前者,望許至考滿日。
○請定科目選官事例奏(太和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禮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諸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隻合於禮部應舉。
有出身有官,合於吏部赴科目選。
近年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用散試官并稱鄉貢者,并赴科目選。
及注拟之時,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
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學究一經,則有定制,然亦請不在用散試官限。
其三《禮》、三《傳》、一史。
三史明習律令等,如白身,并令國子監及州府同明經進士薦送。
如考試及第,明習律令同明經,一史、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當年關送吏部,便授第二任官。
如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吏部常選人,則任於吏部不限選數應科目選,三史則超一資授官。
如制舉人既諸色人中皆得選試,則無出身官人并可以請不用散試官。
○請令有司勿進祥瑞奏(太和元年十一月) 伏以陛下勤求治本,澄清化源,不以靈芝白雁為瑞應,方将時安人和為嘉祥。
宸翰昭宣,睿情斯屬。
伏請自今已後,祥瑞俱申有司,更不令進獻。
請添賜尚食局本錢奏(太和元年十二月殿中省) 尚食局新舊本錢總九百八十貫文,伏以尚食貧虛,更無羨馀添給。
伏乞聖慈更賜添本錢二千貫文,許臣别條流方圓諸色改換,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
因緣優敕,成此幸門,其吏曹為弊頗甚。
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并不得取選數已過格人,庶絕奸冒。
○量放宗子出身條例奏(太和元年四月宗正寺) 今年二月十三日,應赴禦樓陪位宗子前資見任及常選未出身宗子,據狀共三千二百八十九人。
前件陪位宗子等,準赦書節文,仍據始封每王後與一人出身,委宗正卿詳圖譜,取一房最沉翳者充數,具名聞奏者。
伏以所赴陪位宗子,緣遇參選時,遠方臻集,并京畿之内,人數至多。
若據赦書節文,所放全少,始封王後隻有四十八房。
今請條流,從長慶元年、四年、寶曆元年三度遇恩,并未沾及者。
伏請準寶曆元年正月七日赦書節文,每戶下放一人出身。
其從寶曆元年已前三度受恩,已曾放出身,檢勘三代名同者,并不在此限。
伏冀沉翳,适沾恩澤,遠房孤弱,盡獲出身。
○請減山陵挽郎選數奏(太和元年五月禮部) 山陵挽郎,準光陵合補二百二十人。
伏以近者仕進多門,身名轉濫,苟循往例,為弊滋深。
取前宏文崇文館生及已考滿太廟齋郎充,如人數不足,兼取前明經充。
其中有未過者,請放冬集,仍減兩選。
已定各集者減二選。
○請敬宗廟祝文罷稱孝弟奏(太和元年七月太常禮院) 敬宗廟祝文,皇帝稱孝弟。
臣審詳“孝”字,載考禮文,義本主於子孫,理難施於兄弟。
按《禮記》蔔虞之文,子孫曰“哀”,兄弟曰“某”,然則虞之稱哀,與祭之稱孝,其義一也。
於祖祢則理宜稱孝,於伯仲則止於稱名。
又東晉溫峤議宗廟祝辭,以為非子者不得稱旁親,直言敢告。
當時朝儀,鹹以為宜。
今臣上考禮經,無兄弟稱孝之據;下徵晉史,有不稱旁親之文。
臣謂飨敬宗廟,宜去“孝弟”兩字。
○覆辍朝例奏(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 古有當祭告喪,義在申情同體,過時及哭,於理稍乖。
禮院所請合辍朝者,若以聞喪之來日請依,馀約太常所奏,别具品列輕重進定。
謹按儀制令:百官正一品官喪,皇帝不視朝一日。
又準官品令:自一品至三品以上薨殁,通有辍朝之制。
伏以君臣之間,情理所及,事必系於委遇,官則與時重輕,一用舊儀,或乖中道。
臣等參酌,其留守節察防禦經略等使及京輔刺史,并請各據所兼憲官為例。
○請定諸道奏補及緻仕章服等例奏(太和元年九月中書門下) 諸道應奏州縣官銜散試官及無出身人幕府遷授緻仕官,諸京司奏流外諸道進奏官等,兩畿及諸道奏長馬縣令、錄事參軍簿尉等,兩京及諸道州府六品已下官,除初授外,并合是吏部注拟。
近日優勞資蔭,入仕轉多,每年選集,無阙可授。
若容濫請,是啟幸門,遂使平人,不無受屈。
今請并停。
淮山南、三川、硖内及諸道比遠,雖吏部注拟,不情願赴任者,及元不注拟者,其縣令參軍,長吏倚賴,義不容私。
如有才術優長,假攝勞效,特許前資見任及有出身人中奏請,每道不得過三五人。
如諸道縣令、錄事參軍,政事異能決疑,及緝理殘破,若須旌賞者,許所在奏論。
然須指事而言,在選限内,亦請準寶曆二年十二月七日敕處分。
京諸司流外官并每年系部阙員,今并不許奏請緻仕,酌法循舊,頗越典章。
自今請自常參官五品以外官及四品者許緻仕,馀停。
又幕府遷授章服,貞元、元和之間,使府奏職至侍禦史,然後兼省官。
至於章服,皆獎時效。
人思勤勉,克已慕名。
近日奏殿中及戎卒,便請朱紫,數事俱行,其中著綠腰金,皆非典故。
請自侍禦史後年月足後,便始與省官。
至於朱紫,許於本使府有事迹尤異為衆所知者,然許奏請。
唯副使行軍奏職時,如先著綠,便許著绯,馀不在此限。
又諸道進奏官舊例皆不奏正官。
近既奏請,仍於别道占請有俸祿處,頗乖典制。
今量請奏當道官,如資曆已至五品考滿日已前者,望許至考滿日。
○請定科目選官事例奏(太和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禮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諸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隻合於禮部應舉。
有出身有官,合於吏部赴科目選。
近年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用散試官并稱鄉貢者,并赴科目選。
及注拟之時,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
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學究一經,則有定制,然亦請不在用散試官限。
其三《禮》、三《傳》、一史。
三史明習律令等,如白身,并令國子監及州府同明經進士薦送。
如考試及第,明習律令同明經,一史、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當年關送吏部,便授第二任官。
如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吏部常選人,則任於吏部不限選數應科目選,三史則超一資授官。
如制舉人既諸色人中皆得選試,則無出身官人并可以請不用散試官。
○請令有司勿進祥瑞奏(太和元年十一月) 伏以陛下勤求治本,澄清化源,不以靈芝白雁為瑞應,方将時安人和為嘉祥。
宸翰昭宣,睿情斯屬。
伏請自今已後,祥瑞俱申有司,更不令進獻。
請添賜尚食局本錢奏(太和元年十二月殿中省) 尚食局新舊本錢總九百八十貫文,伏以尚食貧虛,更無羨馀添給。
伏乞聖慈更賜添本錢二千貫文,許臣别條流方圓諸色改換,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