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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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侍中中書令居右。
如親王及諸使守侍中中書令,亦并是使相,既不知印、不署敕,亦分行居右。
其馀使相,請依舊規。
○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奉敕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者。
據《十道圖》舊制,以王者所都之地為上;本朝都長安,遂以關内道為上。
今宗廟宮阙現都洛陽,請以河南道為上,關内道第二,河東道第三,馀依舊制。
又本朝都長安,以京兆府為上;今都洛陽,請以河南府為上。
其五府按《十道圖》以關内道為上。
遂以鳳翔府為首,河中、成都、江陵、興元為次。
中興初升魏博為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皆是創業興王之地,不與諸府雷同。
今望以興唐真定二府升在五府之上,合為七府,馀依舊制。
○請更定諸州貢人朝拜儀制奏(長興三年十二月禮部貢院) 準《會要》:長壽二年七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方物,至元日皆陳在禦前,惟貢人獨於朝堂列拜。
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
”制曰:“可。
”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
今後請令舉人複赴正仗,仍緣今歲已晚,貢士未齊,欲且據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
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押朝賀,列在貢物之前。
或以人數不少,即請令諸科解頭一人就列。
其馀續到者,候齊日别令朝見。
如蒙允許,當司即於都省點别習儀。
○請下兩浙荊湖購募野史奏(長興三年十二月史館) 當館昨為大中以來迄於天,四朝實錄,尚未纂。
尋具奏聞,謹行購募。
敕命雖頒於數月,圖書未貢於一編。
蓋以北土州城,久罹兵火,遂成滅絕,難可訪求。
竊恐歲月漸深,耳目不接,長為阙典,過在攸司。
伏念江表列藩,湖南奧壤,至於閩、越,方屬勳賢。
戈自擾於中原,屏翰悉全於外府,固多奇士,富有群書。
其兩浙、福建、湖廣,伏乞诏旨委各於本道采訪宣宗、懿宗、僖宗、昭宗以上四朝野史,及逐朝日曆、銀台事宜、内外制詞、百司沿革簿籍,不限卷數,據有者抄錄上進。
若民間收得,或隐士撰成,即令各列姓名,請議爵賞。
○新立條件奏(長興四年二月禮部貢院) 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經之時,試官書通不後。
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将所納由分明卻令自看。
或是試官錯書通不,當與改正。
如懷疑者,使許請本經書面前檢對。
如實是錯誤,即更於帖上書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駁榜出,多稱屈塞。
今年并明書所對經書墨義,雲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将本經書疏照證。
如考試官錯書不粗,請别将狀陳訴,當再加考較。
如實錯誤,妄陳文狀,當行嚴斷。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将狀披訴貢院,當與重試。
如貢院不理,即詣禦史台論訴。
請自試舉人日,令禦史台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
或知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取受貨賂,升擢親情,屈塞藝能,應副囑托,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
請自今年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準例扶出,殿将來一舉。
上鋪後搜得文書者,準例扶出,殿将來兩舉。
一、遙口授人,回授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準例扶出,請殿将來三舉。
一、自是藝業未精,準格落下出外,及見駁榜後,羞見同人,妄扇屈聲,拟為将來基址,及别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墜陷,或羅織毆罵者,并當收禁,榜送禦史台,請賜勘窮。
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涉徇私,屈塞藝士,請行朝典。
若虛妄者,請痛行科斷,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坐。
各殿三舉。
○請量減選數奏(長興四年一月中書門下) 諸道州府官甚有阙員,前資官皆拘選限。
其間有朝廷選擇,侯伯薦揚,得者無多,馀難驟進,或病ㄣ於陋巷,或老謝於窮途,宜開振滞之門,雅合推恩之道。
今等第減選者,一選者無選可減,親公事得資考者宜優與處分,不得資考者準格施行。
兩選、三選者減一選,四選、五選者減兩選,六選、七選者減三選,八選、九選者減四選,十選、十一選者減五選,十二選者減六選。
千牛、進馬、童子、齋郎、挽郎,宜準元和處分。
○詳斷盧嵩等奏(長興四年五月大理寺) 既關威力之條,合處殺人之罪。
但以情非巨蠹,事準格文,爰該免死之科,式表好生之德。
盧嵩準格配流天德,曳撲人王光祚配流登州。
○定私鹽科罪奏(長興四年五月鹽鐵使) 應食課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場院,應是鄉村,
如親王及諸使守侍中中書令,亦并是使相,既不知印、不署敕,亦分行居右。
其馀使相,請依舊規。
○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奉敕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者。
據《十道圖》舊制,以王者所都之地為上;本朝都長安,遂以關内道為上。
今宗廟宮阙現都洛陽,請以河南道為上,關内道第二,河東道第三,馀依舊制。
又本朝都長安,以京兆府為上;今都洛陽,請以河南府為上。
其五府按《十道圖》以關内道為上。
遂以鳳翔府為首,河中、成都、江陵、興元為次。
中興初升魏博為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皆是創業興王之地,不與諸府雷同。
今望以興唐真定二府升在五府之上,合為七府,馀依舊制。
○請更定諸州貢人朝拜儀制奏(長興三年十二月禮部貢院) 準《會要》:長壽二年七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方物,至元日皆陳在禦前,惟貢人獨於朝堂列拜。
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
”制曰:“可。
”近年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
今後請令舉人複赴正仗,仍緣今歲已晚,貢士未齊,欲且據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
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引押朝賀,列在貢物之前。
或以人數不少,即請令諸科解頭一人就列。
其馀續到者,候齊日别令朝見。
如蒙允許,當司即於都省點别習儀。
○請下兩浙荊湖購募野史奏(長興三年十二月史館) 當館昨為大中以來迄於天,四朝實錄,尚未纂。
尋具奏聞,謹行購募。
敕命雖頒於數月,圖書未貢於一編。
蓋以北土州城,久罹兵火,遂成滅絕,難可訪求。
竊恐歲月漸深,耳目不接,長為阙典,過在攸司。
伏念江表列藩,湖南奧壤,至於閩、越,方屬勳賢。
戈自擾於中原,屏翰悉全於外府,固多奇士,富有群書。
其兩浙、福建、湖廣,伏乞诏旨委各於本道采訪宣宗、懿宗、僖宗、昭宗以上四朝野史,及逐朝日曆、銀台事宜、内外制詞、百司沿革簿籍,不限卷數,據有者抄錄上進。
若民間收得,或隐士撰成,即令各列姓名,請議爵賞。
○新立條件奏(長興四年二月禮部貢院) 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經之時,試官書通不後。
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将所納由分明卻令自看。
或是試官錯書通不,當與改正。
如懷疑者,使許請本經書面前檢對。
如實是錯誤,即更於帖上書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駁榜出,多稱屈塞。
今年并明書所對經書墨義,雲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将本經書疏照證。
如考試官錯書不粗,請别将狀陳訴,當再加考較。
如實錯誤,妄陳文狀,當行嚴斷。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将狀披訴貢院,當與重試。
如貢院不理,即詣禦史台論訴。
請自試舉人日,令禦史台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
或知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取受貨賂,升擢親情,屈塞藝能,應副囑托,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
請自今年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準例扶出,殿将來一舉。
上鋪後搜得文書者,準例扶出,殿将來兩舉。
一、遙口授人,回授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準例扶出,請殿将來三舉。
一、自是藝業未精,準格落下出外,及見駁榜後,羞見同人,妄扇屈聲,拟為将來基址,及别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墜陷,或羅織毆罵者,并當收禁,榜送禦史台,請賜勘窮。
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涉徇私,屈塞藝士,請行朝典。
若虛妄者,請痛行科斷,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坐。
各殿三舉。
○請量減選數奏(長興四年一月中書門下) 諸道州府官甚有阙員,前資官皆拘選限。
其間有朝廷選擇,侯伯薦揚,得者無多,馀難驟進,或病ㄣ於陋巷,或老謝於窮途,宜開振滞之門,雅合推恩之道。
今等第減選者,一選者無選可減,親公事得資考者宜優與處分,不得資考者準格施行。
兩選、三選者減一選,四選、五選者減兩選,六選、七選者減三選,八選、九選者減四選,十選、十一選者減五選,十二選者減六選。
千牛、進馬、童子、齋郎、挽郎,宜準元和處分。
○詳斷盧嵩等奏(長興四年五月大理寺) 既關威力之條,合處殺人之罪。
但以情非巨蠹,事準格文,爰該免死之科,式表好生之德。
盧嵩準格配流天德,曳撲人王光祚配流登州。
○定私鹽科罪奏(長興四年五月鹽鐵使) 應食課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場院,應是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