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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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私商興販。
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并不許将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粜課利。
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一十三放。
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
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三放。
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
十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有犯鹽人随行錢物驢畜等,并納入官。
所有元本家業田莊,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典納。
仍許般載腳戶經過店主人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
如知情不告,與買賣人同罪。
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繇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即據所犯鹽數,委本州臨,時科斷訖報省。
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
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
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
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分,并有榷粜場院。
久來内外禁法,即未有一概條流,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極法。
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與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三放。
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
二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六放。
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
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流科斷。
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人并處極法。
其有榷粜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鹽池各竈戶,般鹽船綱押綱将軍衙官稍工等,具知鹽法。
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将貨賣,其買賣人及窩般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項刮鹼例,五斤已上處死者。
其諸色關連人等,并各支賞錢。
即準雒京、邢、鎮州條流事例指揮。
顆末青黃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将帶入末鹽地界,如有違犯,一斤一兩,并處極法。
所有随行色物,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優賞。
其馀鹽色,未有畫一條流。
其雒京并鎮、定、邢州管内,多有北京末鹽入界捉獲,并依雒京條流科斷。
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并準雒京條例施行。
慶州青白榷稅,元有透稅條流。
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馀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已上至三鬥,決臀杖十五放。
三鬥已上至五鬥,決脊杖十三放。
五鬥已上處死。
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府節度使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
兩池所出鹽,舊日若無榜文,如擅将一斤一兩,準元制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優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圍内更不别有遣差,令巡護鹽法。
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并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随行錢物,并納入官。
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緻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别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以捉事人支賞。
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
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十斤已下,決脊杖十五放。
一十斤已上,與犯鹽人同罪科斷。
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一十貫文。
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
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
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别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幹死刑者即勘情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奏。
○核定雪冤超資條例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準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節文,州縣官在任日雪得冤獄,許非時參選,超資注官,仍賜章服。
今詳敕命,凡雲冤獄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牍;或經長吏慮問,或是家人訴冤,重結推訊,始見情實,回死為生,始名雪冤。
仍須元推官典,招伏情罪。
本處檢案牍事節,給與公憑,更於考牒内署出,候本官滿日,便準近敕非時參選。
若活得一人,超一資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
已有章服加檢較官,如在任除雪冤獄外,限内徵科了絕。
減得一選已上,或招添戶口至一分已上,并許酬獎,如加官至五品已上,許奏聽敕旨。
如雖雪得冤獄,徵科違限不了,合殿選者,亦待殿選滿日,與叙雪冤之賞。
或逃卻戶口,亦據降等叙官。
如本司小小刑獄,未經别司,縱能處斷,不得援例。
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并不許将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粜課利。
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一十三放。
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
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三放。
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
十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有犯鹽人随行錢物驢畜等,并納入官。
所有元本家業田莊,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典納。
仍許般載腳戶經過店主人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
如知情不告,與買賣人同罪。
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繇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即據所犯鹽數,委本州臨,時科斷訖報省。
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
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
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
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分,并有榷粜場院。
久來内外禁法,即未有一概條流,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極法。
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與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三放。
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
二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六放。
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
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流科斷。
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人并處極法。
其有榷粜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鹽池各竈戶,般鹽船綱押綱将軍衙官稍工等,具知鹽法。
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将貨賣,其買賣人及窩般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項刮鹼例,五斤已上處死者。
其諸色關連人等,并各支賞錢。
即準雒京、邢、鎮州條流事例指揮。
顆末青黃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将帶入末鹽地界,如有違犯,一斤一兩,并處極法。
所有随行色物,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優賞。
其馀鹽色,未有畫一條流。
其雒京并鎮、定、邢州管内,多有北京末鹽入界捉獲,并依雒京條流科斷。
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并準雒京條例施行。
慶州青白榷稅,元有透稅條流。
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馀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已上至三鬥,決臀杖十五放。
三鬥已上至五鬥,決脊杖十三放。
五鬥已上處死。
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府節度使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
兩池所出鹽,舊日若無榜文,如擅将一斤一兩,準元制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優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圍内更不别有遣差,令巡護鹽法。
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并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随行錢物,并納入官。
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緻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别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以捉事人支賞。
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
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十斤已下,決脊杖十五放。
一十斤已上,與犯鹽人同罪科斷。
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一十貫文。
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
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
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
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别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幹死刑者即勘情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奏。
○核定雪冤超資條例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準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節文,州縣官在任日雪得冤獄,許非時參選,超資注官,仍賜章服。
今詳敕命,凡雲冤獄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牍;或經長吏慮問,或是家人訴冤,重結推訊,始見情實,回死為生,始名雪冤。
仍須元推官典,招伏情罪。
本處檢案牍事節,給與公憑,更於考牒内署出,候本官滿日,便準近敕非時參選。
若活得一人,超一資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
已有章服加檢較官,如在任除雪冤獄外,限内徵科了絕。
減得一選已上,或招添戶口至一分已上,并許酬獎,如加官至五品已上,許奏聽敕旨。
如雖雪得冤獄,徵科違限不了,合殿選者,亦待殿選滿日,與叙雪冤之賞。
或逃卻戶口,亦據降等叙官。
如本司小小刑獄,未經别司,縱能處斷,不得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