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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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九) ○請令婚田諸訟先陳府縣奏(大中元年四月禦史台) 伏以禦史台臨制百司,糾繩不法,若事簡則風憲自肅,事煩則綱紀轉輕。

    至如婚田兩競,息利交關,凡所陳論,皆合先陳府縣。

    如屬諸軍諸使,亦合於本司披論。

    近日多便詣台論訴,煩亵既甚,為弊頗深。

    自今已後,伏請應有論理公私債負,及婚田兩競,且令於本司本州府論理,不得即詣台論訴。

    如有先進狀及接宰相下狀,送到台司勘當,審知先未經本司論理者,亦且請送本司。

    如已經本司論理之平,即任經台司論訴。

    台司推勘冤屈不虛,其本司本州元推官典,并請追赴台推勘,量事情輕重,科斷本推官。

    若罪輕即罰直書下考,稍重即停任貶降。

    以此懲責,庶免曠官。

    臣今月三日已於延英面奏,令臣将狀來。

     ○交替職田合計閏月奏(大中元年十月屯田) 應内外官請職田,陸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

    麥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

    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該閏月。

    每遇閏月交替者,即公牒紛纭。

    有司既無定條,莫如所守。

    伏以公田給使,須準期程。

    時限未明,實恐遺阙。

    今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

    十五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據今條其元阙職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麥限三月三十日,宿麥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後上者并入舊人。

    今亦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

    所冀給受有制,永無訴論。

     ○請禁屠牛奏(大中二年二月刑部) 牛者稼穑之資,邦家所重,雖加條約,多有違犯。

    今後請委州府縣令并錄事參軍嚴加捉搦。

    如有牛主自殺及盜竊殺者,即請準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準法科罪。

    其本界官吏,嚴加止絕。

     ○請宣示湧泉瑞應奏(大中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右,伏以川竭既為時否,泉生必表政成,況近靈祠,實彰聖德。

    因風湧出,當風化之所資;遍地澄清,誠地經之載理。

    近者柏樹複榮於李觀,蒙泉亦發於神州,考其祥經,皆合理代。

    臣等商量,望付史館,書為國華。

    謹具如前。

     ○據三司推勘吳湘獄罪狀奏(大中三年十一月禦史台) 揚州都虞候盧行立、劉群,於會昌二年五月十四日,于阿顔家吃酒,與阿顔母阿焦同坐。

    群自拟收阿顔為妻,妄稱監軍使處分,要阿顔進奉,不得嫁人,兼擅令人監守。

    其阿焦遂與江都縣尉吳湘密約,嫁阿顔與湘。

    劉群與押軍牙官李克勳即時遮攔不得,乃令江都百姓論湘取受,節使李紳追湘下獄,計贓處死,具獄奏聞。

    朝廷疑其冤,差禦史崔元藻往揚州按問。

    據湘雖有取受,罪不至死。

    李德裕黨附李紳,乃貶元藻嶺南,取淮南元申文案,斷湘處死。

    今據三司使追崔元藻及淮南元推判官魏并關連人款狀,淮南都虞候劉群、元推判官魏、典孫貞、高利、錢倚、黃嵩、江都縣典沈頒臣、宰節度押牙白涉鎮遏使傅義、左都虞候盧行立、天長縣令張宏思、典張洙清、陳回、右廂子巡李行、典臣金宏舉、送吳湘妻女至沣州取受錢物人潘宰、前揚府錄事參軍李公佐、元推官元壽、吳珙、翁恭太子少保分司李德裕、西川節度使李回、桂管觀察使鄭亞等,伏候敕旨。

     ○請定三院禦史除授月限奏(大中三年十一月禦史台) 應三院禦史新除授月限,伏以當司官三十馀員。

    朝廷舊例,月限守官,年勞考績。

    今監察禦史以二十五月為限,殿中侍禦史十八月,侍禦史十三月。

    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劾,諸色監當,經曆六察,糾繩官司,知左右巡使,監臨倉庫,四推鞫獄,兩彈舉事,皆無敗阙,方得轉遷。

    承前遠地除官,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

    所務逗遛,積延時月,年終考課,使系虛月。

    官事勞苦,并在舊人,侍禦史周歲而遷,或到城欲及滿歲。

    監察二年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

    緻此依違,曾無督責。

    臣請自今已後,應當司官除新授者,并請以上後系月,仍以上日在後者為新人,不更數虛月。

    不惟分月直之勞苦,抑亦促遠來之道途。

     又三館奏請禦史充職等,伏以台司三院禦史,職在專臨。

    如系他曹,必有所紊。

    況推鞫公事,察視百司,無不急急,以副期限。

    倘或官留此地,志在異銜,固非便宜,實亦乖當。

    如書府或須奏請,南宮可辍郎官,兩館忽将阙入。

    北省自有遺補,事理至便,兼不曠官。

    伏乞聖慈察臣當司公事系重,特敕中書門下,自此更不許三館奏取禦史充職。

    兼見有者,亦乞落職放還。

     ○神主改題不改造奏(大中三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改題改造,并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

    況今士族之家,通行此例,雖尊卑有異,而情理則同。

    望就神主改題,則為通允。

     ○議罰朝參不到奏(大中四年二月禦史台) 應文武常參官,本朝及入ト進朝不到,并連請假故,久阙朝參等。

    臣今月二十一日延英面奏進止,以班行務在嚴肅,令臣切加提舉者。

    臣伏見元和元年禦史中丞武元衡奏止,於是吏部、兵部。

    禮部三司尚書、侍郎、郎官等,選舉限内,久廢朝參。

    雖事在奉公,猶奏請厘革。

    近者已久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