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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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舉,稍涉因循,應文武常參官,多妄請假,不妨人事,無廢宴遊。
但務便安,有虧誠敬,以至上勞聖念,俾肅朝行。
臣忝憲司,親承睿旨,苟或避事,實虞曠官。
臣請起自今已後,文武常參官等,降準式假及病,灼然為衆所知外,有以事故請假者,并望許臣舉察錄奏。
其所陳假牒,請準舊例每牒不得過三日,每月不得再陳牒。
如本合朝日無故一不到,請準常條書罰。
再不到臣請倍罰。
頻三朝不到,便請具名銜奏聽進止。
其進朝入ト近例,全合赴班。
一不到準條已倍書罰,頻兩朝不到,便請具銜奏聞。
所冀臣寮稍加惕厲,班列得以整齊。
○請禁斷供應戶奏(大中四年五月禦史台) 所在物産,自有時價,官人買賣,合準時宜。
近日相承皆置供應戶,既資影庇,多是富豪。
州縣科差,盡歸貧下,不均害理,為弊頗深。
自此已後,委觀察使嚴加覺察,宜并禁斷。
切慮諸道州府,尚有此色,請各牒諸州府勘會,巨細申台,以憑鞫理。
○請監決官先引問囚徒奏(大中四年九月禦史台) 準舊例,京兆府準敕科決囚徒,合差監察禦史一人到府門監決。
禦史未至,其囚已引至科決處,縱有冤屈,披訴不及。
今後請許令禦史先到引問,如囚不稱冤,然後行決。
其河南府準此。
諸州府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并先引問。
○請嚴禁屠牛奏(大中五年正月中書門下) 屠牛之禁,格令至重,此立條流,必令禁斷。
臣等商量,應天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經官陳狀。
勘驗無他故,然後始令就市解剝貨賣,不得更将歸私家。
如有屠牛事發,不惟本主抵法;鄰裡保社,并須痛加懲責。
本縣官吏,委刺史節級科罰。
仍委諸道觀察使各逐所管州縣穩便。
更别立條制,須極嚴峻,務令止絕。
其行營處亦準此禁斷。
○請準崔龜從立私廟奏(大中五年四月太常禮院) 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臣官準式合立私廟。
伏準會昌五年二月一日敕旨:“百官并不得京城内置廟。
如欲於京城内置廟者,但準古禮於所居處置,即不失敬親之禮者。
”伏以武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右諸坊有人家私廟,遂令禁斷。
但本不欲令禦路左右有廟宇,許令私第内置。
則近北諸坊,漸逼宮阙,十年之内,悉是人家私廟。
今若人家居第廣寬,或鄰裡可兼并者,必便置廟,以展孝思。
或居處褊狹,鄰近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廟享之榮。
公私情禮,皆極不便。
國朝二百馀年,在私家側近者,不過三數家。
今古殊禮,頗為亵黩。
其馀悉在近南遠坊,通行已久。
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卻令居處建立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
近北諸坊,竊恐非便。
以臣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廟。
其馀圍外遠坊,本是隙地,并舊是廢廟者,許令建立。
則天門街側近,毀無私廟,近北諸坊,又免百官占地立廟。
并官至三品,盡得升祖祢,無乖禮經。
中外官寮已至三品者,皆望有此厘革。
伏請下太常禮院,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祀禮可遵,行事無乖。
當奉今月一日敕:“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詳審制度,分析奏聞。
” 伏以事亡如存,典禮修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不許於京内置廟,則嘗之禮,難複躬親;孝思之心,或乖薦奠。
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朝谒。
百官第宅,布列坊中。
其間雜以居民棟宇,悉皆連接。
令廣開則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阙敬親。
若依令會昌五年敕文,盡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私廟漸逼於宮牆,齊民必欲於吞并。
臣具詳本末,冀便公私。
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坊,不得立私廟。
其馀圍外遠坊,任取舊廟及擇空閑地建立廟宇。
應立廟之初,先取禮司詳定,兼請準《開元禮》。
二品以上祠四廟,三品祠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四廟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廟。
三品以上不得過九架并廈兩頭。
其三室廟制合造五間,其中三間隔為三室,兩頭各廈一間虛之,前後亦虛之。
每室中西壁三分之一,近南去地四尺,開一坎室,以石為之,可容兩神主。
廟垣合開南門東門,并有門屋。
馀并準《開元禮》及《曲台禮》為定制。
其享獻之禮,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馔者并聽。
仍請永為定式。
○請依舊例放選奏(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選二年,得驅使官盧華等狀稱:各在省驅使,實緣長官辛苦,事力不濟,所以假此武官。
若廢舊格,貧寒不逮。
即須漸請停解,公事交見廢阙。
○條陳考課事例奏(大中六年七月考功) 近年諸州府及百司官長所書考第,寮屬并不得知,黜之間,莫辨當否。
自今以後,書考後但請勒各牒於本司本州,懸於本司本州之門三日。
其外縣官則當日下縣。
如有升黜不當,便任敷陳。
其考第須便改正,然後申省。
如勘覆之後,事無乖謬,則論告之人,亦必懲殿。
又準《考課令》:“凡官人申考狀,不得過兩紙。
刺史縣令,至於賦稅畢集,判斷不滞,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驿如法,道路
但務便安,有虧誠敬,以至上勞聖念,俾肅朝行。
臣忝憲司,親承睿旨,苟或避事,實虞曠官。
臣請起自今已後,文武常參官等,降準式假及病,灼然為衆所知外,有以事故請假者,并望許臣舉察錄奏。
其所陳假牒,請準舊例每牒不得過三日,每月不得再陳牒。
如本合朝日無故一不到,請準常條書罰。
再不到臣請倍罰。
頻三朝不到,便請具名銜奏聽進止。
其進朝入ト近例,全合赴班。
一不到準條已倍書罰,頻兩朝不到,便請具銜奏聞。
所冀臣寮稍加惕厲,班列得以整齊。
○請禁斷供應戶奏(大中四年五月禦史台) 所在物産,自有時價,官人買賣,合準時宜。
近日相承皆置供應戶,既資影庇,多是富豪。
州縣科差,盡歸貧下,不均害理,為弊頗深。
自此已後,委觀察使嚴加覺察,宜并禁斷。
切慮諸道州府,尚有此色,請各牒諸州府勘會,巨細申台,以憑鞫理。
○請監決官先引問囚徒奏(大中四年九月禦史台) 準舊例,京兆府準敕科決囚徒,合差監察禦史一人到府門監決。
禦史未至,其囚已引至科決處,縱有冤屈,披訴不及。
今後請許令禦史先到引問,如囚不稱冤,然後行決。
其河南府準此。
諸州府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并先引問。
○請嚴禁屠牛奏(大中五年正月中書門下) 屠牛之禁,格令至重,此立條流,必令禁斷。
臣等商量,應天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經官陳狀。
勘驗無他故,然後始令就市解剝貨賣,不得更将歸私家。
如有屠牛事發,不惟本主抵法;鄰裡保社,并須痛加懲責。
本縣官吏,委刺史節級科罰。
仍委諸道觀察使各逐所管州縣穩便。
更别立條制,須極嚴峻,務令止絕。
其行營處亦準此禁斷。
○請準崔龜從立私廟奏(大中五年四月太常禮院) 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臣官準式合立私廟。
伏準會昌五年二月一日敕旨:“百官并不得京城内置廟。
如欲於京城内置廟者,但準古禮於所居處置,即不失敬親之禮者。
”伏以武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右諸坊有人家私廟,遂令禁斷。
但本不欲令禦路左右有廟宇,許令私第内置。
則近北諸坊,漸逼宮阙,十年之内,悉是人家私廟。
今若人家居第廣寬,或鄰裡可兼并者,必便置廟,以展孝思。
或居處褊狹,鄰近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廟享之榮。
公私情禮,皆極不便。
國朝二百馀年,在私家側近者,不過三數家。
今古殊禮,頗為亵黩。
其馀悉在近南遠坊,通行已久。
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卻令居處建立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
近北諸坊,竊恐非便。
以臣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廟。
其馀圍外遠坊,本是隙地,并舊是廢廟者,許令建立。
則天門街側近,毀無私廟,近北諸坊,又免百官占地立廟。
并官至三品,盡得升祖祢,無乖禮經。
中外官寮已至三品者,皆望有此厘革。
伏請下太常禮院,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祀禮可遵,行事無乖。
當奉今月一日敕:“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詳審制度,分析奏聞。
” 伏以事亡如存,典禮修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不許於京内置廟,則嘗之禮,難複躬親;孝思之心,或乖薦奠。
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朝谒。
百官第宅,布列坊中。
其間雜以居民棟宇,悉皆連接。
令廣開則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阙敬親。
若依令會昌五年敕文,盡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私廟漸逼於宮牆,齊民必欲於吞并。
臣具詳本末,冀便公私。
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坊,不得立私廟。
其馀圍外遠坊,任取舊廟及擇空閑地建立廟宇。
應立廟之初,先取禮司詳定,兼請準《開元禮》。
二品以上祠四廟,三品祠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四廟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廟。
三品以上不得過九架并廈兩頭。
其三室廟制合造五間,其中三間隔為三室,兩頭各廈一間虛之,前後亦虛之。
每室中西壁三分之一,近南去地四尺,開一坎室,以石為之,可容兩神主。
廟垣合開南門東門,并有門屋。
馀并準《開元禮》及《曲台禮》為定制。
其享獻之禮,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馔者并聽。
仍請永為定式。
○請依舊例放選奏(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選二年,得驅使官盧華等狀稱:各在省驅使,實緣長官辛苦,事力不濟,所以假此武官。
若廢舊格,貧寒不逮。
即須漸請停解,公事交見廢阙。
○條陳考課事例奏(大中六年七月考功) 近年諸州府及百司官長所書考第,寮屬并不得知,黜之間,莫辨當否。
自今以後,書考後但請勒各牒於本司本州,懸於本司本州之門三日。
其外縣官則當日下縣。
如有升黜不當,便任敷陳。
其考第須便改正,然後申省。
如勘覆之後,事無乖謬,則論告之人,亦必懲殿。
又準《考課令》:“凡官人申考狀,不得過兩紙。
刺史縣令,至於賦稅畢集,判斷不滞,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驿如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