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阙名(八)
○請命代官留任候除奏(開成元年二月中書門下)
諸州刺史諸府少尹次赤令諸州府五品已上官并常參官等,在任之例,約是三載。
命代之後,遽即到京。
人數既多,阙負常少,稍經時月,則訴饑寒。
起今後請據舊章,刺史及五品已上官,在外應受替去任,非有徵召,未得到京。
宜委所在州府每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其初狀仍具前任政續,受代月日。
中書門下準前置具員,量才除授。
其家在上都,因自歸止者,京兆府申奏。
○請改知東西兩推奏(開成元年禦史台) 舊以第一、第二殿中禦史知東西推,竊以故事三院禦史皆初領繁劇,後即漸輕。
近以新入監察兩人監倉監庫,殿中既無倉庫兼俸,空負推獄憂勤,即與台中從劇入輕,頓乖舊例。
今請殿中第三人、第四人分知兩推,希同漸殺之文。
○請貴籴便農奏(開成元年一月度支) 每年供諸司并畿内諸鎮軍糧等,計粟麥一百六十馀萬石,約以錢九十六萬六千馀貫籴之。
畿内百姓每年納兩稅見錢五十萬貫,約以粟麥二百馀萬石粜之。
是度支籴以六十,而百姓粜以二十五。
農人賤粜,利歸商徒。
度支貴籴,賄行黔吏。
今請以度支貴籴錢五十萬貫送京兆府,充百姓一年兩稅。
勒二十三縣代缗輸粟八十萬石小麥二十萬石,充度支諸色軍糧,則開成三年以後,似每歲放百姓一半稅錢,又省度支錢一十萬貫。
勸農減費,物理昭然。
仍請百姓廣開田畝,更不加稅,行之有節,富庶可期。
○論郭仲文不合襲封奏(開成元年給事中) 伏準制書,贈司徒郭钊嫡男仲文襲封太原郡公者。
臣近訪知郭钊妻沈氏,公主之女,代宗皇帝外孫,有男仲辭,已選尚主。
仲文不合假冒自稱嫡子。
若仲文承嫡,即沈氏須黜居别室,仲辭不合配尚貴主。
伏以郭仲文尚父子儀之孫,太皇太後之侄,戚裡勳門,無與俦比。
婚姻嫡庶,朝野具知。
奪宗之配,實玷風教。
且仲文、仲辭,既非同出,襲封尚主,不可并行。
伏請付台勘當。
○請吏部選人頒行長榜奏(開成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天下之理,在能官人。
古人以還,委重吏部。
自循資授任,衡鏡失權,立格去留,簿書得計。
比緣今年三月選事方畢,四月已後,方修來年格文,五月頒下。
及到地遠,已及秋期。
今請起今月與下長格,所在州府,榜門曉示。
其所資官取本任黃衣本貫解,一千裡内三月十日解到省,二千裡三千裡遞加十日,并勒本州赍送,選人發解訖,任各歸家。
其年七月十五日,齊於所住府,看吏部長榜定留放。
其得留人,并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齊到省試注唱,正月内铨門開,永為定例。
如其年合用阙少,選人文書無違犯可較,則於本色阙内先集選深人年長人。
其馀人既無阙可集,南曹俱為判成,榜示所住州縣府,許次年取本任州府公驗,便依限赴集,更不重取本任本貫解。
○請接濟諸州閑散宗室奏(開成二年六月宗正寺) 諸州府如有宗子寄寓,貧病不能自濟者,有羁旅道途,栖遲丐食者,并請所在州縣切加存恤,兼随事接借,不得令有侵欺,緻使抑屈。
如有違犯禮禁,自冒刑名,即任所在州縣仔細勘問。
仍先具罪狀,申報宗正寺,待寺司聞奏,不得懸便科斷。
所冀遠方宗子,平時無困辱之虞;守土諸侯,聖朝識敦睦之意。
○請於五經字樣後附九經字樣奏(開成二年八月國子監) 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诏唐元度狀。
伏準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覆九經字體者。
今所詳覆,多依司業張參五經字為準。
其舊字樣,歲月将久,畫點參差。
傳寫相承,漸緻乖誤。
今并依字書與較勘,同商較是非,取其适中,纂錄為《新加九經字樣》一卷。
請附於《五經樣》之末,用證纰誤。
○請紀錄時政奏(開成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延英對宰臣須紀錄。
伏以陛下躬勤庶政,超邁百王,每對宰臣,日旰忘倦。
正衙決事,二史在前,便殿坐日,全無紀錄。
長壽初宰臣姚奏置“時政紀”,寝而不行。
貞元中宰臣趙憬請複故事,無何又廢。
恭惟聖政,必在發明。
今請每至延英坐日,對宰臣往複之詞,關教化政刑之事,委中書門下直日紀錄,月終送史館。
所冀政猷不墜,國史有倫。
昨日延英面奏,已蒙允許。
○論韋籌進書史解表奏(開成三年八月史館) 臣等謹按《春秋》《尚書》,最為前史,事言異貫,義體兩存。
今韋籌所著,意實即師古,欲使本朝大典,與千古同風。
然漢氏已還,更立史法。
稽其指要,事歸詳盡。
伏以聖唐禦宇,向三百年,聲教遠垂,文物大備。
祖功宗德,傳諸不朽。
《本紀》《實錄》之外,複有注記、典曆。
蓋史氏職司,大懼簡略,久已著定,遽難變更。
臣等參酌古今,須歸的當。
況曆代編紀,名号實
命代之後,遽即到京。
人數既多,阙負常少,稍經時月,則訴饑寒。
起今後請據舊章,刺史及五品已上官,在外應受替去任,非有徵召,未得到京。
宜委所在州府每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其初狀仍具前任政續,受代月日。
中書門下準前置具員,量才除授。
其家在上都,因自歸止者,京兆府申奏。
○請改知東西兩推奏(開成元年禦史台) 舊以第一、第二殿中禦史知東西推,竊以故事三院禦史皆初領繁劇,後即漸輕。
近以新入監察兩人監倉監庫,殿中既無倉庫兼俸,空負推獄憂勤,即與台中從劇入輕,頓乖舊例。
今請殿中第三人、第四人分知兩推,希同漸殺之文。
○請貴籴便農奏(開成元年一月度支) 每年供諸司并畿内諸鎮軍糧等,計粟麥一百六十馀萬石,約以錢九十六萬六千馀貫籴之。
畿内百姓每年納兩稅見錢五十萬貫,約以粟麥二百馀萬石粜之。
是度支籴以六十,而百姓粜以二十五。
農人賤粜,利歸商徒。
度支貴籴,賄行黔吏。
今請以度支貴籴錢五十萬貫送京兆府,充百姓一年兩稅。
勒二十三縣代缗輸粟八十萬石小麥二十萬石,充度支諸色軍糧,則開成三年以後,似每歲放百姓一半稅錢,又省度支錢一十萬貫。
勸農減費,物理昭然。
仍請百姓廣開田畝,更不加稅,行之有節,富庶可期。
○論郭仲文不合襲封奏(開成元年給事中) 伏準制書,贈司徒郭钊嫡男仲文襲封太原郡公者。
臣近訪知郭钊妻沈氏,公主之女,代宗皇帝外孫,有男仲辭,已選尚主。
仲文不合假冒自稱嫡子。
若仲文承嫡,即沈氏須黜居别室,仲辭不合配尚貴主。
伏以郭仲文尚父子儀之孫,太皇太後之侄,戚裡勳門,無與俦比。
婚姻嫡庶,朝野具知。
奪宗之配,實玷風教。
且仲文、仲辭,既非同出,襲封尚主,不可并行。
伏請付台勘當。
○請吏部選人頒行長榜奏(開成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天下之理,在能官人。
古人以還,委重吏部。
自循資授任,衡鏡失權,立格去留,簿書得計。
比緣今年三月選事方畢,四月已後,方修來年格文,五月頒下。
及到地遠,已及秋期。
今請起今月與下長格,所在州府,榜門曉示。
其所資官取本任黃衣本貫解,一千裡内三月十日解到省,二千裡三千裡遞加十日,并勒本州赍送,選人發解訖,任各歸家。
其年七月十五日,齊於所住府,看吏部長榜定留放。
其得留人,并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齊到省試注唱,正月内铨門開,永為定例。
如其年合用阙少,選人文書無違犯可較,則於本色阙内先集選深人年長人。
其馀人既無阙可集,南曹俱為判成,榜示所住州縣府,許次年取本任州府公驗,便依限赴集,更不重取本任本貫解。
○請接濟諸州閑散宗室奏(開成二年六月宗正寺) 諸州府如有宗子寄寓,貧病不能自濟者,有羁旅道途,栖遲丐食者,并請所在州縣切加存恤,兼随事接借,不得令有侵欺,緻使抑屈。
如有違犯禮禁,自冒刑名,即任所在州縣仔細勘問。
仍先具罪狀,申報宗正寺,待寺司聞奏,不得懸便科斷。
所冀遠方宗子,平時無困辱之虞;守土諸侯,聖朝識敦睦之意。
○請於五經字樣後附九經字樣奏(開成二年八月國子監) 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诏唐元度狀。
伏準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覆九經字體者。
今所詳覆,多依司業張參五經字為準。
其舊字樣,歲月将久,畫點參差。
傳寫相承,漸緻乖誤。
今并依字書與較勘,同商較是非,取其适中,纂錄為《新加九經字樣》一卷。
請附於《五經樣》之末,用證纰誤。
○請紀錄時政奏(開成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延英對宰臣須紀錄。
伏以陛下躬勤庶政,超邁百王,每對宰臣,日旰忘倦。
正衙決事,二史在前,便殿坐日,全無紀錄。
長壽初宰臣姚奏置“時政紀”,寝而不行。
貞元中宰臣趙憬請複故事,無何又廢。
恭惟聖政,必在發明。
今請每至延英坐日,對宰臣往複之詞,關教化政刑之事,委中書門下直日紀錄,月終送史館。
所冀政猷不墜,國史有倫。
昨日延英面奏,已蒙允許。
○論韋籌進書史解表奏(開成三年八月史館) 臣等謹按《春秋》《尚書》,最為前史,事言異貫,義體兩存。
今韋籌所著,意實即師古,欲使本朝大典,與千古同風。
然漢氏已還,更立史法。
稽其指要,事歸詳盡。
伏以聖唐禦宇,向三百年,聲教遠垂,文物大備。
祖功宗德,傳諸不朽。
《本紀》《實錄》之外,複有注記、典曆。
蓋史氏職司,大懼簡略,久已著定,遽難變更。
臣等參酌古今,須歸的當。
況曆代編紀,名号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