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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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七)
○補宿衛官健名額奏(太和二年三月左右金吾)
臣伏以宿衛官健,素有名額,因循相習,漸慢常經。
臣自受任以來,每懷憂懼,縱寬屍祿,何敢敗官?況臣丙夜自當,竊希往躅,酉點親至,備聞前規。
據人數才二百以來,準元額不及大半。
去二月十三日已具陳奏,令臣搜求諸頭冗剩,量減所由資課,詢謀舊例,斟酌事情。
遂遣抽收四百四十名,人數既足,他處驅使,亦無欠阙。
辄具條流,伏乞敕臣當司,永為遵守。
○請禁盜采水柏柴灰奏(太和二年三月度支) 京兆府奉先縣鹵池側近陂泊池井,應有水柏柴燒作灰煎鹽等。
臣勘按:先據兩池榷鹽使申:長慶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奉先縣界捉獲水柏柴灰四十石六鬥二升,數内取一石煎得鹽一十二斤一兩。
使司恐是盜刮鹼土,妄稱是水柏柴灰,重收采水柏柴三十斤,燒得灰二鬥二升,煎得鹽二斤一十二兩。
緣從前未有明敕禁斷,所以百姓故有抵犯。
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試,據所獲灰,準舊試例,約得鹽一鬥八升,比類鹼土煎鹽、所收鹽分數較多。
其鹼土亦有敕條禁止,其水柏柴灰,亂法甚於鹼土,不可因循。
臣今商量,從今已後,捉獲盜采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計鹽一斤。
犯灰一鬥,即計鹽一斤四兩。
并準兩池例八斤計折。
同犯刮鹼土煎鹽敕條,節級科罰。
所冀鹽法齊一,榷課免虧。
○請停廢三衛子弟奏(太和三年三月兵部) 準四年五月起請節文,伏以三衛出入禁署,子弟期於恭恪。
近日頑弊者非正身,諸司公言納資,訪聞亦不雇召。
士庶假蔭,混雜紳,幸隙一開,奸濫紛入。
其資三衛并請停廢。
○請禁自薦求遷奏(太和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伏以為官擇人,實資進選,舉能考績,固切旁求。
必當按實循名,聽言觀行,事合先於徇衆,道必惡於自媒,進退之間,風俗所系。
近日人多幹競,迹罕貞修,或日詣宰司,自陳功狀;或屢渎宸衷,曲祈恩波,乏受爵讓能之賢,啟施勞伐善之弊。
亦有粗因勞績,已受官榮,及居今任,别無課效,唯引向前事狀,希更與遷。
凡是此流,稍要立制。
伏望自今後,應緣官阙,須有除授,先選吏迹有聞,行已務實者,随才獎用。
如有志涉浮躁,事近邀求者,量加擯斥。
所觊官修其方,人思勵行。
○定糾告行鉛錫錢賞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應有鉛錫錢,并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
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
隻如告一錢賞百錢,則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
執此而行,是無畔際。
今請令以鉛錫錢交易者,一貫以下,州府行常杖,決脊杖二十;十貫以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以上,集衆決殺。
其受鉛錫錢交易者,亦準此。
其鉛錫錢并納官。
其能糾告者,一貫賞五千,不滿貫者準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舊取當處官錢給付。
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填賞錢。
○進凱樂奏(太和三年八月太常禮院) 謹按“凱樂”,鼓吹之歌曲也。
《周官·大司樂》:“王師大獻,則奏凱樂。
”注雲:“獻功之樂也。
”又《大司馬》之職:“師有功則凱樂獻於社。
”注雲:“兵樂曰凱。
”《司馬法》曰:“得意則凱樂,所以示喜也。
”《左氏傳》載晉文公勝楚,振旅凱入。
魏、晉以來鼓吹曲章,多述當時戰功。
是則曆代獻捷,必有凱歌。
太宗平東都,破宋金剛,其後蘇定方執賀魯,李平高麗,皆備軍容凱歌入京師。
謹檢《貞觀》《顯慶》《開元禮》書,并無儀注。
今參酌今古,備其陳設及奏歌曲之儀如後。
○請限進士帖式字數奏(太和三年八月禮部) 進士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
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
其所試詩、賦并停者。
伏請帖大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
所問大義,便於習大經内,準各明經例問十條,仍對衆試口義。
伏惟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厘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明年以後,并依明經例。
其所試議、論,請各限五百字已上為式。
○請令孟兼往洪潭存恤奏(太和三年十月禦史台) 準敕,差孟巡察米價。
其江西、湖南,地稱沃壤,所出常倍他州。
俾其通流,實資巡察,若便空行文牒,或慮遠郡未委诏條。
今孟既下淮南,即去洪潭不遠,伏望便令兼去洪潭。
○請修書閣奏(太和四年正月秘書省) 當司藏書六萬馀卷,列官三十一員。
廨署傾危,秘閣摧破,久未修葺,漸恐費功。
伏當陛下文明之朝,天下宗聖,萬方觀德之日,海内崇儒之時。
今者棟宇欹斜,圖籍缺落。
臣忝職司辄申,伏乞特下有司,計料修葺,便加功力,庶得完全。
臣自受任以來,每懷憂懼,縱寬屍祿,何敢敗官?況臣丙夜自當,竊希往躅,酉點親至,備聞前規。
據人數才二百以來,準元額不及大半。
去二月十三日已具陳奏,令臣搜求諸頭冗剩,量減所由資課,詢謀舊例,斟酌事情。
遂遣抽收四百四十名,人數既足,他處驅使,亦無欠阙。
辄具條流,伏乞敕臣當司,永為遵守。
○請禁盜采水柏柴灰奏(太和二年三月度支) 京兆府奉先縣鹵池側近陂泊池井,應有水柏柴燒作灰煎鹽等。
臣勘按:先據兩池榷鹽使申:長慶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奉先縣界捉獲水柏柴灰四十石六鬥二升,數内取一石煎得鹽一十二斤一兩。
使司恐是盜刮鹼土,妄稱是水柏柴灰,重收采水柏柴三十斤,燒得灰二鬥二升,煎得鹽二斤一十二兩。
緣從前未有明敕禁斷,所以百姓故有抵犯。
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試,據所獲灰,準舊試例,約得鹽一鬥八升,比類鹼土煎鹽、所收鹽分數較多。
其鹼土亦有敕條禁止,其水柏柴灰,亂法甚於鹼土,不可因循。
臣今商量,從今已後,捉獲盜采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計鹽一斤。
犯灰一鬥,即計鹽一斤四兩。
并準兩池例八斤計折。
同犯刮鹼土煎鹽敕條,節級科罰。
所冀鹽法齊一,榷課免虧。
○請停廢三衛子弟奏(太和三年三月兵部) 準四年五月起請節文,伏以三衛出入禁署,子弟期於恭恪。
近日頑弊者非正身,諸司公言納資,訪聞亦不雇召。
士庶假蔭,混雜紳,幸隙一開,奸濫紛入。
其資三衛并請停廢。
○請禁自薦求遷奏(太和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伏以為官擇人,實資進選,舉能考績,固切旁求。
必當按實循名,聽言觀行,事合先於徇衆,道必惡於自媒,進退之間,風俗所系。
近日人多幹競,迹罕貞修,或日詣宰司,自陳功狀;或屢渎宸衷,曲祈恩波,乏受爵讓能之賢,啟施勞伐善之弊。
亦有粗因勞績,已受官榮,及居今任,别無課效,唯引向前事狀,希更與遷。
凡是此流,稍要立制。
伏望自今後,應緣官阙,須有除授,先選吏迹有聞,行已務實者,随才獎用。
如有志涉浮躁,事近邀求者,量加擯斥。
所觊官修其方,人思勵行。
○定糾告行鉛錫錢賞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應有鉛錫錢,并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
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
隻如告一錢賞百錢,則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
執此而行,是無畔際。
今請令以鉛錫錢交易者,一貫以下,州府行常杖,決脊杖二十;十貫以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以上,集衆決殺。
其受鉛錫錢交易者,亦準此。
其鉛錫錢并納官。
其能糾告者,一貫賞五千,不滿貫者準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舊取當處官錢給付。
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填賞錢。
○進凱樂奏(太和三年八月太常禮院) 謹按“凱樂”,鼓吹之歌曲也。
《周官·大司樂》:“王師大獻,則奏凱樂。
”注雲:“獻功之樂也。
”又《大司馬》之職:“師有功則凱樂獻於社。
”注雲:“兵樂曰凱。
”《司馬法》曰:“得意則凱樂,所以示喜也。
”《左氏傳》載晉文公勝楚,振旅凱入。
魏、晉以來鼓吹曲章,多述當時戰功。
是則曆代獻捷,必有凱歌。
太宗平東都,破宋金剛,其後蘇定方執賀魯,李平高麗,皆備軍容凱歌入京師。
謹檢《貞觀》《顯慶》《開元禮》書,并無儀注。
今參酌今古,備其陳設及奏歌曲之儀如後。
○請限進士帖式字數奏(太和三年八月禮部) 進士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
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
其所試詩、賦并停者。
伏請帖大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
所問大義,便於習大經内,準各明經例問十條,仍對衆試口義。
伏惟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厘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明年以後,并依明經例。
其所試議、論,請各限五百字已上為式。
○請令孟兼往洪潭存恤奏(太和三年十月禦史台) 準敕,差孟巡察米價。
其江西、湖南,地稱沃壤,所出常倍他州。
俾其通流,實資巡察,若便空行文牒,或慮遠郡未委诏條。
今孟既下淮南,即去洪潭不遠,伏望便令兼去洪潭。
○請修書閣奏(太和四年正月秘書省) 當司藏書六萬馀卷,列官三十一員。
廨署傾危,秘閣摧破,久未修葺,漸恐費功。
伏當陛下文明之朝,天下宗聖,萬方觀德之日,海内崇儒之時。
今者棟宇欹斜,圖籍缺落。
臣忝職司辄申,伏乞特下有司,計料修葺,便加功力,庶得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