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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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定諸道奏補事例奏(太和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準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厘革兩歲及諸道奏請州縣官,唯山劍、三川、硖内及諸道比遠,許奏縣令、錄事、參軍。
其馀并停。
自敕下以來,諸道累有奏請。
如滄、景、德、棣,敕後已三數員,伏以敕令頒行,不合違越;苟有便宜,則須改張。
自今以後,山劍、三川、硖内及諸道比遠州縣官,有出身及前資正員官人中,每道除錄事外,望各許奏三四員。
如河北諸道滄、景、德、棣之類。
經破傷之後,及靈夏、甯、麟坊、泾原、振武、豐州,全無俸料。
有出身人及正員官,悉不肯去,吏部從前多不注拟。
如假攝有勞,望許於諸色人中量事奏三四員,其馀勒約及期限,并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處分。
○請減三铨令史奏(太和四年七月吏部) 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
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請置五人,減下二人。
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請節文,減下三人。
○請複東西铨廳事舊例奏(太和四年七月吏部) 當司兩铨侍郎廳,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為尚書貳職。
铨庭所宜順序,廳事固有等差。
舊以尚書廳之次為中铨,其次為東铨。
自乾元中侍郎崔器以當時休咎為虞,奏改中铨為西铨,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除侍郎居右。
因循倒置,議者非之。
伏請今以後,以久次侍郎居西铨,以新除侍郎居東铨。
○請定仆射上儀奏(太和四年九月中書門下) 伏準仆射上儀故事,自禦史中丞吏部侍郎以下,羅拜階下,準元和七年雜定儀注,全無受拜之禮,當時盡以仆射非其人所殺禮。
臣等以為合系官之輕重,不合為人而升降。
受中丞侍郎拜,則似太重;答郎官以下拜,則似太輕。
臣等商量,令諸司四品以下官,及禦史台六品已下并郎官,并望準故事,馀依元和七年敕處分。
○請定殘欠羨馀錢物條件奏(太和四年九月比部) 準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兩稅,占留支用有定額,其殘欠羨馀錢物,并合明立條件,散下諸州府者。
伏以德澤宏深,優裕郡縣,申明舊敕,曉示新規,使其政有準繩,法無差謬,實天下幸甚。
又諸州應有城廓,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制添換。
又當州或屬将校所由,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賊,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又當州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矜放要添貨物者。
又當州遇年谷豐熟,要收籴貯備,以防災歉者。
○請應諸科目并就吏部考試奏(太和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開元禮》,學究一經、二《禮》、三史明習律令科人等,準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
散試官及白身人并於禮部考試。
其有出身及有官人并吏部科目選者,凡是科目,本合在吏部試,自分兩處考試。
每處皆别與,人數轉多,事理非便。
臣等商量,坐準前吏部收試。
其諸節目,并準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處分。
○請申禁僧尼奏(太和四年祠部) 當司準赦書節文,缁黃之衆,蠶食生人,規避王徭,凋耗物力。
應諸州府度僧尼道士,及創造寺觀,累有禁令,尚或因循。
自今以後,非别敕處分,妄有奏請者,委憲司彈奏,量加貶責。
於百姓中,苟避徭役,冒為僧道,所在長吏,重為科禁者,謹具起請條件如後:準天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敕,諸州府僧尼籍帳等,每十年一造,永為常式者。
其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報,省司無憑收管造籍。
起今已後,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鄉貫戶頭,所習經業,及配住寺人數,開項分析,籍帳送本司,以明真僞。
又将諸州府及京城應置方等受戒僧尼身死及還俗者,其告牒勒本寺綱維當日封送祠部。
其馀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憑注毀。
又諸州府僧尼籍帳,準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
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緣經恩赦,自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敕前,無憑追勘。
自今已後,伏請切加禁斷。
先度者具名申省,省司各給牒知,為憑入籍。
又正度僧尼,并列於省司請告牒。
其僧尼童子,自今已後,不得令私度。
如有此色,勒當寺綱維申報本管長吏,其與剃頭師長及專擅出家者,當便科決勒還俗。
其綱維不申報,十日已上勒停解,便令出寺。
其所在長吏不為糾舉者,具名銜奏聽進止。
又諸州府及兩京,除舊寺破壞要修理外,并不創建造寺,仍請具每州縣管寺幾所,每寺管僧尼幾人并請具寺額僧尼名申省。
如有創造寺舍,委本管長吏切加禁斷。
其僧尼有不依典教,興販經紀,行船駕車,擅離本寺,於公衙論競,及在俗家,夜結戒壇,書符禁咒,陰陽術數,占相吉兇,妄陳禍福,既虧釋教,與俗無殊。
自今已後,切加禁斷。
如有此色,委所在長吏量情科決,使
其馀并停。
自敕下以來,諸道累有奏請。
如滄、景、德、棣,敕後已三數員,伏以敕令頒行,不合違越;苟有便宜,則須改張。
自今以後,山劍、三川、硖内及諸道比遠州縣官,有出身及前資正員官人中,每道除錄事外,望各許奏三四員。
如河北諸道滄、景、德、棣之類。
經破傷之後,及靈夏、甯、麟坊、泾原、振武、豐州,全無俸料。
有出身人及正員官,悉不肯去,吏部從前多不注拟。
如假攝有勞,望許於諸色人中量事奏三四員,其馀勒約及期限,并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處分。
○請減三铨令史奏(太和四年七月吏部) 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
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請置五人,減下二人。
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請節文,減下三人。
○請複東西铨廳事舊例奏(太和四年七月吏部) 當司兩铨侍郎廳,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為尚書貳職。
铨庭所宜順序,廳事固有等差。
舊以尚書廳之次為中铨,其次為東铨。
自乾元中侍郎崔器以當時休咎為虞,奏改中铨為西铨,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除侍郎居右。
因循倒置,議者非之。
伏請今以後,以久次侍郎居西铨,以新除侍郎居東铨。
○請定仆射上儀奏(太和四年九月中書門下) 伏準仆射上儀故事,自禦史中丞吏部侍郎以下,羅拜階下,準元和七年雜定儀注,全無受拜之禮,當時盡以仆射非其人所殺禮。
臣等以為合系官之輕重,不合為人而升降。
受中丞侍郎拜,則似太重;答郎官以下拜,則似太輕。
臣等商量,令諸司四品以下官,及禦史台六品已下并郎官,并望準故事,馀依元和七年敕處分。
○請定殘欠羨馀錢物條件奏(太和四年九月比部) 準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兩稅,占留支用有定額,其殘欠羨馀錢物,并合明立條件,散下諸州府者。
伏以德澤宏深,優裕郡縣,申明舊敕,曉示新規,使其政有準繩,法無差謬,實天下幸甚。
又諸州應有城廓,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制添換。
又當州或屬将校所由,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賊,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又當州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矜放要添貨物者。
又當州遇年谷豐熟,要收籴貯備,以防災歉者。
○請應諸科目并就吏部考試奏(太和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開元禮》,學究一經、二《禮》、三史明習律令科人等,準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
散試官及白身人并於禮部考試。
其有出身及有官人并吏部科目選者,凡是科目,本合在吏部試,自分兩處考試。
每處皆别與,人數轉多,事理非便。
臣等商量,坐準前吏部收試。
其諸節目,并準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處分。
○請申禁僧尼奏(太和四年祠部) 當司準赦書節文,缁黃之衆,蠶食生人,規避王徭,凋耗物力。
應諸州府度僧尼道士,及創造寺觀,累有禁令,尚或因循。
自今以後,非别敕處分,妄有奏請者,委憲司彈奏,量加貶責。
於百姓中,苟避徭役,冒為僧道,所在長吏,重為科禁者,謹具起請條件如後:準天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敕,諸州府僧尼籍帳等,每十年一造,永為常式者。
其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報,省司無憑收管造籍。
起今已後,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鄉貫戶頭,所習經業,及配住寺人數,開項分析,籍帳送本司,以明真僞。
又将諸州府及京城應置方等受戒僧尼身死及還俗者,其告牒勒本寺綱維當日封送祠部。
其馀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憑注毀。
又諸州府僧尼籍帳,準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
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緣經恩赦,自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敕前,無憑追勘。
自今已後,伏請切加禁斷。
先度者具名申省,省司各給牒知,為憑入籍。
又正度僧尼,并列於省司請告牒。
其僧尼童子,自今已後,不得令私度。
如有此色,勒當寺綱維申報本管長吏,其與剃頭師長及專擅出家者,當便科決勒還俗。
其綱維不申報,十日已上勒停解,便令出寺。
其所在長吏不為糾舉者,具名銜奏聽進止。
又諸州府及兩京,除舊寺破壞要修理外,并不創建造寺,仍請具每州縣管寺幾所,每寺管僧尼幾人并請具寺額僧尼名申省。
如有創造寺舍,委本管長吏切加禁斷。
其僧尼有不依典教,興販經紀,行船駕車,擅離本寺,於公衙論競,及在俗家,夜結戒壇,書符禁咒,陰陽術數,占相吉兇,妄陳禍福,既虧釋教,與俗無殊。
自今已後,切加禁斷。
如有此色,委所在長吏量情科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