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繁。
雖統制各殊,悉傳示於後。
伏請以籌所進之書,藏於史館,待其著述功畢,令與舊史兼行。
則國朝典法,今古鹹備。
○請準受代官赴阙奏(開成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伏準開成元年正月一日敕,諸州刺史少尹赤令并常參官等,授替去任,非有徵召,不得到京。
宜委所在州府取其由曆,每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省。
參詳敕意,以前件官到京後,未有除授,旅食可矜。
且令在外,以候遷陟,訪聞遠地不谕朝旨,将謂故有敕格,阻其戀阙之心。
幹進者亦以疊來,守道者便成廢滞,恐須厘正,以徇重情。
其諸道州府應有前件官等,得替後任赴阙廷,或家在四方,亦随所便。
○請常參官拜掃給公券奏(開成四年二月門下省) 常參官寒食拜掃,令月七日延英面奏進止,令準往例給公券者。
臣等謹檢舊案,承常參官應為私事請假,外州往來給券牒。
伏準太和八年八月十日敕厘革,應緣私事,并不許給公券。
今臣等商量,惟寒食拜掃,著在令式,銜恩乘驿,用表哀榮。
虔奉聖旨,重頒新令,其有拜掃不出府界,假内往來者,并不在給券限。
○請量留料錢奏(開成五年五月) 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應諸色勾留官,令克下手力雜給等,與本道州府,充攝官課料。
無本司起請者。
臣等詳檢諸道官員,俸料不一,或正官料錢絕少,雜給雜料過多。
若準赦文,手力紙筆并令克下,則正官勾留,亦領公事,所請俸料,不如攝官。
既未得中,亦恐難守。
本司既無起請,中書門下須與條流。
臣等商量,應諸色勾留官正料及手力課雜職課雜給雜料紙筆等錢,望各委本州都計錢數,每貫克二百文,充攝官俸料。
其職田祿粟米,望令全還正官,不在計入諸色錢數之限。
臣等又以諸州長馬,本是散員,判司簿尉,或須假攝。
其所克留錢,望委州司酌量閑劇差署,均融多少支給,亦不要各占本色錢數。
及填滿阙員,仍令每至歲終,分析申報戶部。
○許常參等官有疾得乘檐子奏(開成五年六月中書門下) 台司所奏條流檐子事,更須商量。
其常參官或諸司長史,品秩高者,有疾及筋力綿怯,不能控馭。
望許牒台暫乘檐子,患捐勒停。
其出使郎官,中路遇疾,令自雇夫者,若所詣稍遠,計費極多,制下檢身,不合貸借。
輕赍則不濟所要,無借則不可支持。
如中路遇疾者,所在飛牒申奏差替去。
以此商量,度為折衷,馀請依禦史台所奏。
○請更水名奏(開成五年七月河南尹) 皇城内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載在典墳,今人所呼,其名甚著。
其第三“水”字禦名同,東周之人所以請更其名者,遂勒所府官司錄以下參議其事。
今得司錄參軍韋瓊等狀,謹按《尚書》,周公将營洛邑,蔔澗水東,水西。
惟洛食。
《孔安國傳》雲:“初蔔黎水上不吉。
”迨蔔此二水之間吉。
伏請改第三“水”字為“吉”字者。
臣竊以周居洛宅,蔔年惟永。
今改此水,雅葉祥符。
謹具如前。
○禁園戶盜賣私茶奏(開成五年十月鹽鐵司) 伏以江南百姓營生,多以種茶為業,官司量事設法,惟稅賣茶商人,但於店鋪交關,自得公私通濟。
今則事須私賣,苟務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裡誘引,又被販茶奸黨分外勾牽。
所繇因此為奸利,皆追收攪擾,一人犯罪,數戶破殘,必有屏除,使安法理。
其園戶私賣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徵錢一百文,決脊杖二十。
至三百斤,決脊杖二十,徵錢如上。
累犯累科,三犯已後,委本州上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鄉闾。
此則法不虛施,人安本業,既懼當辜之苦,自無犯法之心。
條令既行,公私皆泰。
若州縣不加把捉,縱令私賣園茶,其有被人告論,則又砍園失業。
當司察訪,别具奏聞,請準放私鹽例處分。
○禁商人盜販私茶奏(開成五年十月鹽鐵司) 伏以興販私茶,群黨頗衆,場鋪人吏,皆與通連,舊法雖嚴,終難行使,須别置法,以革奸徒。
輕重既有等差,節級易為遵守。
今既特許陳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從變法,使各自新。
若又抵違,須重科斷。
自今後應輕行販私茶,無得杖伴侶者,從十斤至一百斤,決脊杖十五。
其茶并随身物并沒納,給糾告及捕捉所繇。
其囚牒送本州縣置曆收管,使别營生。
再犯不問多少,準法處分。
三百斤已上,即是恣行兇狡,不懼敗亡。
誘扇愚人,悉皆屏絕,并準法處分。
其所沒納,亦如上例。
○請祧代宗奏(開成五年) 謹按天子七廟,祖功宗德,不在其中。
國朝制度,太廟九室。
伏以太祖景皇帝受封於唐,高祖、太宗創業受命,有功之主,百代不遷。
今文宗元聖昭獻皇帝升有時,代宗睿文孝武皇帝是親盡之祖,理合祧遷,每至,合食如常。
○請停散試官攝州縣事奏
雖統制各殊,悉傳示於後。
伏請以籌所進之書,藏於史館,待其著述功畢,令與舊史兼行。
則國朝典法,今古鹹備。
○請準受代官赴阙奏(開成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伏準開成元年正月一日敕,諸州刺史少尹赤令并常參官等,授替去任,非有徵召,不得到京。
宜委所在州府取其由曆,每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省。
參詳敕意,以前件官到京後,未有除授,旅食可矜。
且令在外,以候遷陟,訪聞遠地不谕朝旨,将謂故有敕格,阻其戀阙之心。
幹進者亦以疊來,守道者便成廢滞,恐須厘正,以徇重情。
其諸道州府應有前件官等,得替後任赴阙廷,或家在四方,亦随所便。
○請常參官拜掃給公券奏(開成四年二月門下省) 常參官寒食拜掃,令月七日延英面奏進止,令準往例給公券者。
臣等謹檢舊案,承常參官應為私事請假,外州往來給券牒。
伏準太和八年八月十日敕厘革,應緣私事,并不許給公券。
今臣等商量,惟寒食拜掃,著在令式,銜恩乘驿,用表哀榮。
虔奉聖旨,重頒新令,其有拜掃不出府界,假内往來者,并不在給券限。
○請量留料錢奏(開成五年五月) 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應諸色勾留官,令克下手力雜給等,與本道州府,充攝官課料。
無本司起請者。
臣等詳檢諸道官員,俸料不一,或正官料錢絕少,雜給雜料過多。
若準赦文,手力紙筆并令克下,則正官勾留,亦領公事,所請俸料,不如攝官。
既未得中,亦恐難守。
本司既無起請,中書門下須與條流。
臣等商量,應諸色勾留官正料及手力課雜職課雜給雜料紙筆等錢,望各委本州都計錢數,每貫克二百文,充攝官俸料。
其職田祿粟米,望令全還正官,不在計入諸色錢數之限。
臣等又以諸州長馬,本是散員,判司簿尉,或須假攝。
其所克留錢,望委州司酌量閑劇差署,均融多少支給,亦不要各占本色錢數。
及填滿阙員,仍令每至歲終,分析申報戶部。
○許常參等官有疾得乘檐子奏(開成五年六月中書門下) 台司所奏條流檐子事,更須商量。
其常參官或諸司長史,品秩高者,有疾及筋力綿怯,不能控馭。
望許牒台暫乘檐子,患捐勒停。
其出使郎官,中路遇疾,令自雇夫者,若所詣稍遠,計費極多,制下檢身,不合貸借。
輕赍則不濟所要,無借則不可支持。
如中路遇疾者,所在飛牒申奏差替去。
以此商量,度為折衷,馀請依禦史台所奏。
○請更水名奏(開成五年七月河南尹) 皇城内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載在典墳,今人所呼,其名甚著。
其第三“水”字禦名同,東周之人所以請更其名者,遂勒所府官司錄以下參議其事。
今得司錄參軍韋瓊等狀,謹按《尚書》,周公将營洛邑,蔔澗水東,水西。
惟洛食。
《孔安國傳》雲:“初蔔黎水上不吉。
”迨蔔此二水之間吉。
伏請改第三“水”字為“吉”字者。
臣竊以周居洛宅,蔔年惟永。
今改此水,雅葉祥符。
謹具如前。
○禁園戶盜賣私茶奏(開成五年十月鹽鐵司) 伏以江南百姓營生,多以種茶為業,官司量事設法,惟稅賣茶商人,但於店鋪交關,自得公私通濟。
今則事須私賣,苟務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裡誘引,又被販茶奸黨分外勾牽。
所繇因此為奸利,皆追收攪擾,一人犯罪,數戶破殘,必有屏除,使安法理。
其園戶私賣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徵錢一百文,決脊杖二十。
至三百斤,決脊杖二十,徵錢如上。
累犯累科,三犯已後,委本州上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鄉闾。
此則法不虛施,人安本業,既懼當辜之苦,自無犯法之心。
條令既行,公私皆泰。
若州縣不加把捉,縱令私賣園茶,其有被人告論,則又砍園失業。
當司察訪,别具奏聞,請準放私鹽例處分。
○禁商人盜販私茶奏(開成五年十月鹽鐵司) 伏以興販私茶,群黨頗衆,場鋪人吏,皆與通連,舊法雖嚴,終難行使,須别置法,以革奸徒。
輕重既有等差,節級易為遵守。
今既特許陳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從變法,使各自新。
若又抵違,須重科斷。
自今後應輕行販私茶,無得杖伴侶者,從十斤至一百斤,決脊杖十五。
其茶并随身物并沒納,給糾告及捕捉所繇。
其囚牒送本州縣置曆收管,使别營生。
再犯不問多少,準法處分。
三百斤已上,即是恣行兇狡,不懼敗亡。
誘扇愚人,悉皆屏絕,并準法處分。
其所沒納,亦如上例。
○請祧代宗奏(開成五年) 謹按天子七廟,祖功宗德,不在其中。
國朝制度,太廟九室。
伏以太祖景皇帝受封於唐,高祖、太宗創業受命,有功之主,百代不遷。
今文宗元聖昭獻皇帝升有時,代宗睿文孝武皇帝是親盡之祖,理合祧遷,每至,合食如常。
○請停散試官攝州縣事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