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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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昌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州縣攝官,假名求食,常懷苟且,不恤疲人。
其州縣阙少官員,今後望委本州刺史於當州諸縣官中,量賢劇分配公事勾當。
如官員數少,力實不逮處,即於前資官選擇清謹有能者差攝,不得取散試官充。
○請定祀九宮儀注奏(會昌二年正月太常禮院) 準監察禦史關牒:“今月十三日祀九宮貴神,已敕宰相崔珙攝太尉行事,合受誓戒及有司徒、司空否。
”伏以前件祭本稱大祠,準太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降為中祠。
昨據敕文,稱崇飾舊壇,務於嚴潔,不令别進儀注,更有改移。
伏恐不合卻用大祠禮料,伏候裁旨。
○定宰相兩省官拜賀朝儀奏(會昌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元日禦含元殿,百官就列,唯宰相及兩省官,皆未開扇前立於欄檻之内,及扇開便侍立於禦前。
三朝大慶,萬邦稱賀,唯宰相侍臣同介胄武夫,竟不拜至尊而退。
酌於禮意,事未得中。
臣等請禦殿日昧爽,宰相、兩省官鬥班於香案前,俟扇開,通事贊兩省官再拜,拜訖升殿侍立。
○請禁伐桑奏(會昌二年五月天德軍) 回纥族帳侵擾部内,敕勸課種桑,比有敕命,如能增數,每歲申聞。
比知并無遵行,恣加翦伐,列於ㄩ市,賣作薪蒸。
自今州縣所由,切宜禁斷! ○請改河陽等縣為望州縣奏(會昌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臣聞河陽五縣,自艱難以後,割屬河陽三城使。
今河南所管五縣中,租賦色役,盡屬河陽,使歸一統,便為定制。
既是雄鎮,足壯三城。
臣等商量,其河陽縣望改為孟州,仍為望州。
河陽、汜水、溫縣、河清、濟源等五縣改為望縣。
其縣令以下,望且令守本官,至吏部注官日替。
○請以罰公主封物宣付史館奏(會昌三年中書門下) 伏聞定安大長公主,二月二十五日以回纥背叛恩德,侵轶邊陲,於光順門内脫去簪珥,變服請罪。
陛下釋其愆負,方敢對見。
又以宣城公主等違敕不到,各罰封物。
伏以禮法之行,始此中壺,王化盛事,人倫美談。
《周易》雲:“正家而天下定矣。
”臣等忝在樞近,不任賀踴躍之至。
伏望宣付史館紀述,為百代典制。
○請禁止奸欺奏(會昌四年七月京兆府) 擒盜賊并鬥行鬥毆人等,被奸惡所由與府縣人吏同情欺罔,因緣蔔射,求取恣為,不顧典刑,隐藏愆犯。
臣見今推鞫,須立條科,應府縣所由,辄因事取錢,及恐吓平人,遣重囚典引坊市人戶,推問得實。
贓至十貫以上者,從今後伏請集衆決殺。
十貫以下者,即量情科斷。
如捕賊所由捉搦賊贓至五十貫,請賞三十貫文。
如贓至一百貫以上,取本贓一半以上充賞,庶賞罰必行,奸欺止息。
○請更定應舉保人例奏(會昌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朝庭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台閣清選,莫不繇茲。
近緣實不在於鄉闾,趨名頗雜於非類。
緻有跋扈之地,情計交通,将澄化源,在舉明憲。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三人自相保。
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
其有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谙知者為保。
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迹繇邪徑,言涉多端者,并不在就仕之限。
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糾舉,其同保人并三年不得赴舉。
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
○毀佛像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天下廢寺銅像鐘磬,委鹽鐵使鑄錢。
其錢像委本州鑄為農器。
金、銀、石等像,銷付度支。
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
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舊。
○勒令僧人還俗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胪寺。
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厘革,邪法不可獨存。
其人并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
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
○請修繕東都太廟奏(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東都太廟九室神主,共二十六座。
自祿山叛後,取太廟為軍營,神主棄於街巷,所司潛收聚,見在太微宮内新造小屋之内。
其太廟屋室并在,可以修崇。
太和中太常博士議,以為東都不合置神主。
車駕東幸,即載主而行,至今因循,尚未修建。
望令尚書集公卿及禮官、學官詳議。
如不要更置,須有收藏去處。
如合置,望以所拆大寺材木修建。
李石既是宗室,官為居守,便望令充修東都太廟使,勾當修繕。
○論韋宏質奏(會昌五年十二月宰臣) 臣等昨於延英對,恭聞聖旨,常欲朝廷尊,臣下肅,此是陛下深究理本也。
臣按《管子》雲:“凡國之重器,莫重於令。
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
”故國安在於尊君,尊君在於行令。
君人之理本,莫要於出令。
故曰:“虧令者死
其州縣阙少官員,今後望委本州刺史於當州諸縣官中,量賢劇分配公事勾當。
如官員數少,力實不逮處,即於前資官選擇清謹有能者差攝,不得取散試官充。
○請定祀九宮儀注奏(會昌二年正月太常禮院) 準監察禦史關牒:“今月十三日祀九宮貴神,已敕宰相崔珙攝太尉行事,合受誓戒及有司徒、司空否。
”伏以前件祭本稱大祠,準太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降為中祠。
昨據敕文,稱崇飾舊壇,務於嚴潔,不令别進儀注,更有改移。
伏恐不合卻用大祠禮料,伏候裁旨。
○定宰相兩省官拜賀朝儀奏(會昌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元日禦含元殿,百官就列,唯宰相及兩省官,皆未開扇前立於欄檻之内,及扇開便侍立於禦前。
三朝大慶,萬邦稱賀,唯宰相侍臣同介胄武夫,竟不拜至尊而退。
酌於禮意,事未得中。
臣等請禦殿日昧爽,宰相、兩省官鬥班於香案前,俟扇開,通事贊兩省官再拜,拜訖升殿侍立。
○請禁伐桑奏(會昌二年五月天德軍) 回纥族帳侵擾部内,敕勸課種桑,比有敕命,如能增數,每歲申聞。
比知并無遵行,恣加翦伐,列於ㄩ市,賣作薪蒸。
自今州縣所由,切宜禁斷! ○請改河陽等縣為望州縣奏(會昌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臣聞河陽五縣,自艱難以後,割屬河陽三城使。
今河南所管五縣中,租賦色役,盡屬河陽,使歸一統,便為定制。
既是雄鎮,足壯三城。
臣等商量,其河陽縣望改為孟州,仍為望州。
河陽、汜水、溫縣、河清、濟源等五縣改為望縣。
其縣令以下,望且令守本官,至吏部注官日替。
○請以罰公主封物宣付史館奏(會昌三年中書門下) 伏聞定安大長公主,二月二十五日以回纥背叛恩德,侵轶邊陲,於光順門内脫去簪珥,變服請罪。
陛下釋其愆負,方敢對見。
又以宣城公主等違敕不到,各罰封物。
伏以禮法之行,始此中壺,王化盛事,人倫美談。
《周易》雲:“正家而天下定矣。
”臣等忝在樞近,不任賀踴躍之至。
伏望宣付史館紀述,為百代典制。
○請禁止奸欺奏(會昌四年七月京兆府) 擒盜賊并鬥行鬥毆人等,被奸惡所由與府縣人吏同情欺罔,因緣蔔射,求取恣為,不顧典刑,隐藏愆犯。
臣見今推鞫,須立條科,應府縣所由,辄因事取錢,及恐吓平人,遣重囚典引坊市人戶,推問得實。
贓至十貫以上者,從今後伏請集衆決殺。
十貫以下者,即量情科斷。
如捕賊所由捉搦賊贓至五十貫,請賞三十貫文。
如贓至一百貫以上,取本贓一半以上充賞,庶賞罰必行,奸欺止息。
○請更定應舉保人例奏(會昌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朝庭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台閣清選,莫不繇茲。
近緣實不在於鄉闾,趨名頗雜於非類。
緻有跋扈之地,情計交通,将澄化源,在舉明憲。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三人自相保。
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
其有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谙知者為保。
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迹繇邪徑,言涉多端者,并不在就仕之限。
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糾舉,其同保人并三年不得赴舉。
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
○毀佛像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天下廢寺銅像鐘磬,委鹽鐵使鑄錢。
其錢像委本州鑄為農器。
金、銀、石等像,銷付度支。
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
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舊。
○勒令僧人還俗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胪寺。
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厘革,邪法不可獨存。
其人并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
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
○請修繕東都太廟奏(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東都太廟九室神主,共二十六座。
自祿山叛後,取太廟為軍營,神主棄於街巷,所司潛收聚,見在太微宮内新造小屋之内。
其太廟屋室并在,可以修崇。
太和中太常博士議,以為東都不合置神主。
車駕東幸,即載主而行,至今因循,尚未修建。
望令尚書集公卿及禮官、學官詳議。
如不要更置,須有收藏去處。
如合置,望以所拆大寺材木修建。
李石既是宗室,官為居守,便望令充修東都太廟使,勾當修繕。
○論韋宏質奏(會昌五年十二月宰臣) 臣等昨於延英對,恭聞聖旨,常欲朝廷尊,臣下肅,此是陛下深究理本也。
臣按《管子》雲:“凡國之重器,莫重於令。
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
”故國安在於尊君,尊君在於行令。
君人之理本,莫要於出令。
故曰:“虧令者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