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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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
”不從令者死,又曰:“令行於上,而下論可不可,是上失其威,下系於人也。
”自太和已來,其風大弊。
令出於上,非之於下。
此弊不除,無以理國也。
昨韋宏質所論,宰相不合兼領錢谷,臣等辄以事體陳聞。
昔匡衡所以雲:“大臣者,國家之股肱,萬姓所瞻仰,明王所慎擇。
”《傳》曰:“下輕其上,賤人圖柄,則國家搖動,而人不靜。
”宏質受人教導,辄獻封章,是則賤人圖柄矣!蕭望之漢朝名儒重德,為禦史大夫奏雲:“今首歲日月少光,罪在臣等。
”上以望之意輕丞相,乃下侍中禦史诘問。
貞觀中監察禦史陳師合上書雲:“人之思慮有限,一人不可兼總數職。
”太宗曰:“此人妄有毀謗,欲離間我君臣。
”流師合於嶺外,賈誼雲:“人主如堂,群臣如陛,陛高則堂高。
”亦由将相重,君臣尊,其勢然也。
如宰相奸謀隐匿,則人人皆得上論。
至於制置職業,固是人主之柄,非小人所得幹議。
古者朝廷之上,各守其官,思不出位。
宏質賤人,豈得以非所宜言,上渎明主!此是輕宰相撓時政也。
昔東漢處士橫議,遂有黨锢事起。
此事深要懲絕。
伏望陛下詳其奸詐,去其朋徒,則朝廷安靜,制令肅然。
臣等不勝感憤之至。
○請詳定廟制升奏(會昌六年五月禮儀使) 武宗昭肅皇帝廟并合祧去舊廟等事。
伏以自敬宗、文宗、武宗兄弟相及,已曆三朝,昭穆之位,與承前不同。
所可疑者,其事有四:一者兄弟昭穆同位,不相為後;二者已祧之主,複入舊廟;三者廟數有限,無後之主,則宜出置别廟;四者兄弟既不相為後,昭為父道,穆為子道。
則昭穆同班,不合異位。
據《春秋》“文公二年,跻僖公。
”何休雲:“跻,升也。
謂西上也。
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隐、桓與闵、僖當同北面西上。
”孔穎達亦引斯義釋經。
又賀循雲:“殷之盤庚,不序陽甲。
漢之光武,上繼元帝。
”晉元帝、簡文皆用此義毀之。
蓋以昭、穆同位,不可兼毀二廟故也。
《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且殷家兄弟相及,有至四帝不及祖祢,何容更言七世?於理無疑矣。
二者今已兄弟相及,同為一代。
矯前之失,則合複代宗神主於太廟。
或疑已祧之主,不宜更入太廟者,按晉代元、明之時,已遷豫章、颍川矣。
及簡文即位,乃元帝之子,故複豫章、颍川二神主於廟。
又國朝中宗已太廟,至開元四年,乃出置别廟。
至十年,置九廟,而中宗神主複太廟,則已遷複入,亦可無疑矣。
三者,廟有定數,無後之主出置别廟者。
按魏晉之初,主多同廟,蓋取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之義。
自後晉武所立之廟,雖雲七主,而實六世。
蓋景文同廟故也。
又按魯立姜原、文王之廟,不計昭穆,以尊尚功德也。
晉元帝上繼武帝,而别享惠、懷、愍三帝,時賀循等諸儒議,以為别立廟,親遠義疏,都邑遷異,於理無嫌也。
今以文宗棄世才六年,武宗甫爾複土。
遽移别廟,不齒宗祖。
在於有司,非所宜議。
四者添置廟之室,按《禮論》晉太常賀循雲:“廟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
”故晉武帝時廟有七生六代,至元帝、明帝廟皆十室。
及成、康、穆三帝,皆至十一室。
自後雖遷故新,大抵以七世為準,而不限室數。
伏以江左名儒,通赜睹奧,事有明據,固可施行。
今若不行是議,更以疊毀為制,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下有忍臣子恩義之道。
謹備讨古今,參校經史,上請複代宗神主於太廟,以存高曾之親;下以敬宗、文宗、武宗同為一代,於太廟東間添置兩室,定為九代十一室之制,以全臣子恩敬之義。
庶協大順之宜,得變禮之正,折古今之紛互,立群疑之杓指。
俾因心廣孝,永燭於皇明;昭德事神,無虧於聖代。
○請定祝文稱号奏(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祝文稱号穆宗皇帝、宣懿皇後韋氏、敬宗皇帝、文宗皇帝、武宗皇帝,緣從前但序親親,以穆宗皇帝室稱為皇兄,未合禮文。
得修撰官朱俦等狀稱,禮序尊尊,不叙親親。
陛下於穆宗、敬宗、武宗祝文,恐須但稱嗣皇帝臣某昭告於某宗以下四室,敕旨今禮官同商量聞奏者。
臣與令博士闵慶之修撰官朱俦、檢讨官王同考《禮》經。
更無别議,請依前狀。
○增諸州刺史俸料奏(會昌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應諸州刺史,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稍充。
但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緻使俸薄處無人願去,祿厚處終日争先。
應諸中下州司馬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
其緊上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一百五十千。
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至二百千。
其先已過者,即得仍舊,并任於軍事雜錢中,方圓置本,收利充給。
如别帶使額者,并仍舊不在添限。
”不從令者死,又曰:“令行於上,而下論可不可,是上失其威,下系於人也。
”自太和已來,其風大弊。
令出於上,非之於下。
此弊不除,無以理國也。
昨韋宏質所論,宰相不合兼領錢谷,臣等辄以事體陳聞。
昔匡衡所以雲:“大臣者,國家之股肱,萬姓所瞻仰,明王所慎擇。
”《傳》曰:“下輕其上,賤人圖柄,則國家搖動,而人不靜。
”宏質受人教導,辄獻封章,是則賤人圖柄矣!蕭望之漢朝名儒重德,為禦史大夫奏雲:“今首歲日月少光,罪在臣等。
”上以望之意輕丞相,乃下侍中禦史诘問。
貞觀中監察禦史陳師合上書雲:“人之思慮有限,一人不可兼總數職。
”太宗曰:“此人妄有毀謗,欲離間我君臣。
”流師合於嶺外,賈誼雲:“人主如堂,群臣如陛,陛高則堂高。
”亦由将相重,君臣尊,其勢然也。
如宰相奸謀隐匿,則人人皆得上論。
至於制置職業,固是人主之柄,非小人所得幹議。
古者朝廷之上,各守其官,思不出位。
宏質賤人,豈得以非所宜言,上渎明主!此是輕宰相撓時政也。
昔東漢處士橫議,遂有黨锢事起。
此事深要懲絕。
伏望陛下詳其奸詐,去其朋徒,則朝廷安靜,制令肅然。
臣等不勝感憤之至。
○請詳定廟制升奏(會昌六年五月禮儀使) 武宗昭肅皇帝廟并合祧去舊廟等事。
伏以自敬宗、文宗、武宗兄弟相及,已曆三朝,昭穆之位,與承前不同。
所可疑者,其事有四:一者兄弟昭穆同位,不相為後;二者已祧之主,複入舊廟;三者廟數有限,無後之主,則宜出置别廟;四者兄弟既不相為後,昭為父道,穆為子道。
則昭穆同班,不合異位。
據《春秋》“文公二年,跻僖公。
”何休雲:“跻,升也。
謂西上也。
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隐、桓與闵、僖當同北面西上。
”孔穎達亦引斯義釋經。
又賀循雲:“殷之盤庚,不序陽甲。
漢之光武,上繼元帝。
”晉元帝、簡文皆用此義毀之。
蓋以昭、穆同位,不可兼毀二廟故也。
《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且殷家兄弟相及,有至四帝不及祖祢,何容更言七世?於理無疑矣。
二者今已兄弟相及,同為一代。
矯前之失,則合複代宗神主於太廟。
或疑已祧之主,不宜更入太廟者,按晉代元、明之時,已遷豫章、颍川矣。
及簡文即位,乃元帝之子,故複豫章、颍川二神主於廟。
又國朝中宗已太廟,至開元四年,乃出置别廟。
至十年,置九廟,而中宗神主複太廟,則已遷複入,亦可無疑矣。
三者,廟有定數,無後之主出置别廟者。
按魏晉之初,主多同廟,蓋取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之義。
自後晉武所立之廟,雖雲七主,而實六世。
蓋景文同廟故也。
又按魯立姜原、文王之廟,不計昭穆,以尊尚功德也。
晉元帝上繼武帝,而别享惠、懷、愍三帝,時賀循等諸儒議,以為别立廟,親遠義疏,都邑遷異,於理無嫌也。
今以文宗棄世才六年,武宗甫爾複土。
遽移别廟,不齒宗祖。
在於有司,非所宜議。
四者添置廟之室,按《禮論》晉太常賀循雲:“廟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
”故晉武帝時廟有七生六代,至元帝、明帝廟皆十室。
及成、康、穆三帝,皆至十一室。
自後雖遷故新,大抵以七世為準,而不限室數。
伏以江左名儒,通赜睹奧,事有明據,固可施行。
今若不行是議,更以疊毀為制,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下有忍臣子恩義之道。
謹備讨古今,參校經史,上請複代宗神主於太廟,以存高曾之親;下以敬宗、文宗、武宗同為一代,於太廟東間添置兩室,定為九代十一室之制,以全臣子恩敬之義。
庶協大順之宜,得變禮之正,折古今之紛互,立群疑之杓指。
俾因心廣孝,永燭於皇明;昭德事神,無虧於聖代。
○請定祝文稱号奏(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祝文稱号穆宗皇帝、宣懿皇後韋氏、敬宗皇帝、文宗皇帝、武宗皇帝,緣從前但序親親,以穆宗皇帝室稱為皇兄,未合禮文。
得修撰官朱俦等狀稱,禮序尊尊,不叙親親。
陛下於穆宗、敬宗、武宗祝文,恐須但稱嗣皇帝臣某昭告於某宗以下四室,敕旨今禮官同商量聞奏者。
臣與令博士闵慶之修撰官朱俦、檢讨官王同考《禮》經。
更無别議,請依前狀。
○增諸州刺史俸料奏(會昌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應諸州刺史,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稍充。
但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緻使俸薄處無人願去,祿厚處終日争先。
應諸中下州司馬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
其緊上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一百五十千。
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至二百千。
其先已過者,即得仍舊,并任於軍事雜錢中,方圓置本,收利充給。
如别帶使額者,并仍舊不在添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