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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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事。
伏請選擇常參官有儒學者三兩人,與學官有儒學者。
庶聖朝盛典,輝映古今。
○請肅朝儀奏(元和二年十二月禦史台) 文武常參官準乾元元年三月十四日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跪拜待漏,行立失序,語笑喧嘩;入衙入閣,執笏不端;行立遲慢,立班不正;趨拜失儀,言語微喧;穿班穿仗,出入閣門,無故離位;廊下飲食,行坐失儀;喧鬧入朝,及退朝不從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書等,每犯奪一月俸。
班列不肅,所由指僞,猶或飾非,即具聞奏貶責。
臣等商量,於舊條每罰各減一半,所貴有犯必舉。
○請詩享月停薦食奏(元和三年四月太常禮院) 太廟時享,及告廟朔望薦食同日。
謹按《禮》經,祭不欲數。
伏以太廟祭,禮重於時享。
準禮時享與同月,即其月但行,不行時享,蓋不欲煩,是禮先重者。
今時享重於朔望薦食,詳求禮情,參酌輕重,於時享之月,其朔望薦食,亦合便停。
若兩禮兼行,即祭恐煩黩。
伏請每至時享及臘享,但行享禮。
其月朔望薦食請停,馀月一準舊制。
如告廟日與朔望薦食日同,伏請先行告廟禮,然後薦食。
所冀疏數有節,合於禮中。
○請停實估奏(元和四年二月度支) 諸州府應上供受稅匹段及留使留州錢物等,每年匹段估價稍貴。
其留使留州錢,即聞多是徵納見錢,及賤價折納匹段,既非齊一,有損疲人。
伏望起元和四年已後,據州縣官正料錢數内,一半任依京官例徵納見錢支給,仍先以都下兩稅戶合納見錢充。
如不足,即於當州兩稅内據貫均配支給。
其馀留使州雜給用錢,即請各委州府,并依送省輕貨中估折納匹段充。
如本戶稅錢較少,不成端匹者,并任折納絲綿,如舊例徵納雜物斛鬥支用者,即任準舊例處分,其折納匹段定中估,仍委州縣精加揀擇。
如有濫惡,所由官并請準今年正月十五日旨條處分。
應帶節度觀察使州府合送上都兩稅錢,既須差綱發遣,其留使錢又配管内諸州供送,事頗重疊,其諸道留使錢,伏請各委節度觀察使,先以本州舊額留使及送上都兩稅錢充。
如不足,即於管内諸州兩稅錢内據貫均配。
其諸州舊額供使錢,即請随夏稅旨限,收送上都度支,收入次年旨符,便為定制。
伏以諸道兩稅,徵斂不常;闾井之間,頗聞困弊,臣今類會如前。
○處分盜罪奏(元和四年二月京兆府) 準建中三年三月敕節文,當府界内捉獲強盜,不論有贓無贓及竊盜贓,滿三匹以上者,并準敕集衆決殺。
不滿匹者,量事科決補充。
所由犯盜人,雖有官及屬軍等,一切并依此例處分。
準天寶十四年正月敕。
府縣務煩,事須疏決,若一一皆待勘覆,即必有稽留。
伏準今年正月敕,自今以後,諸司應有決殺囚,若不承正敕,并不在行決之限。
如迹涉兇險,須速決遣,并特敕處分者,亦宜一度覆奏者。
伏以京邑浩穰,庶務煩劇,擒奸戮盜,事實尋常。
若一罪一刑,動須覆奏,不惟懼於留獄,實亦煩於聖覽。
況畿甸之内,尤須肅清,其強盜竊盜并犯徒以下罪情,準建中三年及天寶十四載敕處分。
其馀罪犯經有司準按者,請準今年正月敕處分。
○請準舊例分察尚書省奏(元和四年五月禦史台) 準舊例,監察禦史從下六人,各察尚書省一司。
又準興元元年十月敕令,監察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一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者。
伏以監察第一第二人,已充監察及館驿等使。
新人除出使外,并無職掌,無以觀其能否。
今請守舊制,新人分察。
○禁額外徵錢奏(元和五年正月度支) 諸州府見錢,準敕宜於管内州據都徵錢數逐貫均配。
其先不徵見錢州郡,不在分配限,都配定一州見錢數,任刺史著百姓隐便處置。
其敕文不加減者,即準州府所申為定額。
如於敕額見錢外,辄擅配一錢,及納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縣令、錄事、參軍,請與節級科貶。
○論避皇太子名諱奏(元和五年二月太常禮院) 百官避皇太子名諱,詳《禮》經,公卿大夫與太子同名無嫌,蓋尊統於上,太子同在臣子之列。
國朝故事:東宮官号并東宮殿及門名,與太子名同皆改,然無百官避東宮名者。
德宗在春宮,處州舊名不改,并禦史院同姓名者亦不改。
伏以宮臣名及宮殿門名,并百官宗姓中有與皇太子名同者,即幹儀制,禮合回避。
台官及王公爵土名号,推義比例,并無改文。
○請舉館驿舊制奏(元和五年四月禦史台) 禦史出使及卻回,所在館驿,逢中使等。
舊制:禦史到館驿,已於上廳下了,有中使後到,即就别廳。
如有中使先到上廳,禦史亦就别廳。
因循歲年,積為故實。
訪聞近日多不遵守,中使若未谙往例,責欲逾越;禦史若不守故事,懼失憲章。
喧競道途,深乖事體。
伏請各令遵奉舊例,冀其守分。
伏請選擇常參官有儒學者三兩人,與學官有儒學者。
庶聖朝盛典,輝映古今。
○請肅朝儀奏(元和二年十二月禦史台) 文武常參官準乾元元年三月十四日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跪拜待漏,行立失序,語笑喧嘩;入衙入閣,執笏不端;行立遲慢,立班不正;趨拜失儀,言語微喧;穿班穿仗,出入閣門,無故離位;廊下飲食,行坐失儀;喧鬧入朝,及退朝不從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書等,每犯奪一月俸。
班列不肅,所由指僞,猶或飾非,即具聞奏貶責。
臣等商量,於舊條每罰各減一半,所貴有犯必舉。
○請詩享月停薦食奏(元和三年四月太常禮院) 太廟時享,及告廟朔望薦食同日。
謹按《禮》經,祭不欲數。
伏以太廟祭,禮重於時享。
準禮時享與同月,即其月但行,不行時享,蓋不欲煩,是禮先重者。
今時享重於朔望薦食,詳求禮情,參酌輕重,於時享之月,其朔望薦食,亦合便停。
若兩禮兼行,即祭恐煩黩。
伏請每至時享及臘享,但行享禮。
其月朔望薦食請停,馀月一準舊制。
如告廟日與朔望薦食日同,伏請先行告廟禮,然後薦食。
所冀疏數有節,合於禮中。
○請停實估奏(元和四年二月度支) 諸州府應上供受稅匹段及留使留州錢物等,每年匹段估價稍貴。
其留使留州錢,即聞多是徵納見錢,及賤價折納匹段,既非齊一,有損疲人。
伏望起元和四年已後,據州縣官正料錢數内,一半任依京官例徵納見錢支給,仍先以都下兩稅戶合納見錢充。
如不足,即於當州兩稅内據貫均配支給。
其馀留使州雜給用錢,即請各委州府,并依送省輕貨中估折納匹段充。
如本戶稅錢較少,不成端匹者,并任折納絲綿,如舊例徵納雜物斛鬥支用者,即任準舊例處分,其折納匹段定中估,仍委州縣精加揀擇。
如有濫惡,所由官并請準今年正月十五日旨條處分。
應帶節度觀察使州府合送上都兩稅錢,既須差綱發遣,其留使錢又配管内諸州供送,事頗重疊,其諸道留使錢,伏請各委節度觀察使,先以本州舊額留使及送上都兩稅錢充。
如不足,即於管内諸州兩稅錢内據貫均配。
其諸州舊額供使錢,即請随夏稅旨限,收送上都度支,收入次年旨符,便為定制。
伏以諸道兩稅,徵斂不常;闾井之間,頗聞困弊,臣今類會如前。
○處分盜罪奏(元和四年二月京兆府) 準建中三年三月敕節文,當府界内捉獲強盜,不論有贓無贓及竊盜贓,滿三匹以上者,并準敕集衆決殺。
不滿匹者,量事科決補充。
所由犯盜人,雖有官及屬軍等,一切并依此例處分。
準天寶十四年正月敕。
府縣務煩,事須疏決,若一一皆待勘覆,即必有稽留。
伏準今年正月敕,自今以後,諸司應有決殺囚,若不承正敕,并不在行決之限。
如迹涉兇險,須速決遣,并特敕處分者,亦宜一度覆奏者。
伏以京邑浩穰,庶務煩劇,擒奸戮盜,事實尋常。
若一罪一刑,動須覆奏,不惟懼於留獄,實亦煩於聖覽。
況畿甸之内,尤須肅清,其強盜竊盜并犯徒以下罪情,準建中三年及天寶十四載敕處分。
其馀罪犯經有司準按者,請準今年正月敕處分。
○請準舊例分察尚書省奏(元和四年五月禦史台) 準舊例,監察禦史從下六人,各察尚書省一司。
又準興元元年十月敕令,監察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一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者。
伏以監察第一第二人,已充監察及館驿等使。
新人除出使外,并無職掌,無以觀其能否。
今請守舊制,新人分察。
○禁額外徵錢奏(元和五年正月度支) 諸州府見錢,準敕宜於管内州據都徵錢數逐貫均配。
其先不徵見錢州郡,不在分配限,都配定一州見錢數,任刺史著百姓隐便處置。
其敕文不加減者,即準州府所申為定額。
如於敕額見錢外,辄擅配一錢,及納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縣令、錄事、參軍,請與節級科貶。
○論避皇太子名諱奏(元和五年二月太常禮院) 百官避皇太子名諱,詳《禮》經,公卿大夫與太子同名無嫌,蓋尊統於上,太子同在臣子之列。
國朝故事:東宮官号并東宮殿及門名,與太子名同皆改,然無百官避東宮名者。
德宗在春宮,處州舊名不改,并禦史院同姓名者亦不改。
伏以宮臣名及宮殿門名,并百官宗姓中有與皇太子名同者,即幹儀制,禮合回避。
台官及王公爵土名号,推義比例,并無改文。
○請舉館驿舊制奏(元和五年四月禦史台) 禦史出使及卻回,所在館驿,逢中使等。
舊制:禦史到館驿,已於上廳下了,有中使後到,即就别廳。
如有中使先到上廳,禦史亦就别廳。
因循歲年,積為故實。
訪聞近日多不遵守,中使若未谙往例,責欲逾越;禦史若不守故事,懼失憲章。
喧競道途,深乖事體。
伏請各令遵奉舊例,冀其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