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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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潭殷仲堪并雲:既葬公除廢祭者非也。
故其時公除者則行公祭,蓋大夫不敢以家事辭王事,春秋之義也。
今國家行公除之令,既已即吉,於祭無嫌。
私家之祭,則無廢者,公家之祭,則猶禁之。
是有司限文,進退維谷。
若以服為禁,則懼虧祭禮;若以例奏差,則懼違令文。
先王立禮,所以進人為善也。
立法,所以禁人為非也。
彼公除者,人各思君親,莫不欲祭。
使子得祭其父,孝莫大焉!臣得祭其君,義莫重焉!苟祭而不許,是禁人為善也;苟私祭不禁,則公祭無嫌。
是則垂之空文,不若行其變禮。
今請申明舊令,使行之可守,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者,許吉服赴宗廟之祭。
其同宮未葬,雖公除者,請依前禁之,庶輕重有倫,以一王法。
○請有罪奪實封奏(貞元七年三月戶部) 伏以周漢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奪國,既明賞罰,方申沮勸。
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實封準法合除。
比來因循,兼不申舉。
自今以後,應實封人或緣罪犯,其堂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請令并标實封戶數,本犯州名,同奏敕下戶部,以為憑據。
其犯法罪三分望奪一分,流罪奪一半,除名以上罪即準法悉除,并以本犯條論,不在減贖之限。
其奉特敕貶谪,驗制詞内所犯無正條者,伏請準流罪奪一半。
○請台司增置法直員額奏(貞元八年正月禦史台) 伏以台司推事,多是制獄,其中或有準敕便須處分,要知法理。
又緣大理刑部斷獄,亦皆申報台司,傥或差錯,事須詳定。
比來皆卻令刑部大理法直簡勘,必恐自相扶會,縱有錯失,無由辨明。
伏請置法直一員,冀斷結之際,事無阙遺。
其糧料請取台中諸色錢物,量事支給。
其功優等請準刑部大理處分。
○定承襲食封奏(貞元八年八月) 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後,子孫自申請傳襲。
伏請自今以後,并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并一年内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於本貫陳牒。
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
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
請立以次合襲人,仍俱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近親。
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準式附貫,然後申省。
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
○請給六品已下左降官祿料奏(貞元十年二月刑部) 準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以上正員及額内上佐宜四考停。
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左降官既不許停祿料。
六品以下未複資,已經四考,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準給。
○請三年一造職田文簿奏(貞元十一年八月屯田) 諸州府送納内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四至白簿等,前件簿書,準天寶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敕,每年六月十三日勘造申省,如建本判官牒吏部先用阙本典準法科處者。
伏以地段佃戶,并無改移,随年造簿,實有勞費。
今請令諸州府及畿内縣,三年一送,違限者準敕科處。
○請收市銅物鑄錢奏(貞元十五年中書門下) 伏準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間銅物,令州郡鑄錢。
當開元以前,未置鹽鐵使,亦令州郡勾當鑄造。
令若兩稅納匹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直,并折兩稅,仍令本處軍人鑄。
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
當處軍人自有糧賜,亦校省本。
所資衆力,并收衆銅。
天下并功,速濟時用,待一年後鑄器物盡則停。
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開鑄處,具申有司,便令同諸監冶例,每年與本充鑄。
其收市銅器期限,并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便令有司條疏聞奏。
其上都鑄錢及收銅器,續處分。
将欲頒行,尚資周慮,請令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并諸司長官商量,重議聞奏。
○請添借百司本錢奏(貞元二十一年七月中書門下) 敕厘革京百司息利本錢,應徵近親及重攤保并遠年逃亡等。
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訖,其本事須借錢添填,都計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貫六百九十九文。
伏以百司本錢,久無疏理,年歲深遠,亡失頗多,食料既虧,公務則廢,事須添借,令可支持。
伏望聖恩許令準數支給,仍請以在藏庫度支除陌錢充。
○請令納課陪廚戶等人歸府縣奏(元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 伏以聖政惟新,事必歸本。
近又疏理五坊戶邑,令府縣卻收,萬情欣欣,喜出望外。
臣等敢不厘革舊弊,率先有司,上副聖情,用宏至理。
其兩者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
臣當司并不收管,望各歸府縣。
○請選儒臣赴學講論奏(元和二年八月國子監) 準敕今月二十四日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訪宜令就國學官講論,質定疑義,仍令百僚觀禮者。
伏恐學官職位稍卑,未足飾揚
故其時公除者則行公祭,蓋大夫不敢以家事辭王事,春秋之義也。
今國家行公除之令,既已即吉,於祭無嫌。
私家之祭,則無廢者,公家之祭,則猶禁之。
是有司限文,進退維谷。
若以服為禁,則懼虧祭禮;若以例奏差,則懼違令文。
先王立禮,所以進人為善也。
立法,所以禁人為非也。
彼公除者,人各思君親,莫不欲祭。
使子得祭其父,孝莫大焉!臣得祭其君,義莫重焉!苟祭而不許,是禁人為善也;苟私祭不禁,則公祭無嫌。
是則垂之空文,不若行其變禮。
今請申明舊令,使行之可守,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者,許吉服赴宗廟之祭。
其同宮未葬,雖公除者,請依前禁之,庶輕重有倫,以一王法。
○請有罪奪實封奏(貞元七年三月戶部) 伏以周漢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奪國,既明賞罰,方申沮勸。
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實封準法合除。
比來因循,兼不申舉。
自今以後,應實封人或緣罪犯,其堂省及本軍本使本貫奏狀,請令并标實封戶數,本犯州名,同奏敕下戶部,以為憑據。
其犯法罪三分望奪一分,流罪奪一半,除名以上罪即準法悉除,并以本犯條論,不在減贖之限。
其奉特敕貶谪,驗制詞内所犯無正條者,伏請準流罪奪一半。
○請台司增置法直員額奏(貞元八年正月禦史台) 伏以台司推事,多是制獄,其中或有準敕便須處分,要知法理。
又緣大理刑部斷獄,亦皆申報台司,傥或差錯,事須詳定。
比來皆卻令刑部大理法直簡勘,必恐自相扶會,縱有錯失,無由辨明。
伏請置法直一員,冀斷結之際,事無阙遺。
其糧料請取台中諸色錢物,量事支給。
其功優等請準刑部大理處分。
○定承襲食封奏(貞元八年八月) 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後,子孫自申請傳襲。
伏請自今以後,并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并一年内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於本貫陳牒。
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
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
請立以次合襲人,仍俱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近親。
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準式附貫,然後申省。
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
○請給六品已下左降官祿料奏(貞元十年二月刑部) 準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以上正員及額内上佐宜四考停。
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左降官既不許停祿料。
六品以下未複資,已經四考,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準給。
○請三年一造職田文簿奏(貞元十一年八月屯田) 諸州府送納内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四至白簿等,前件簿書,準天寶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敕,每年六月十三日勘造申省,如建本判官牒吏部先用阙本典準法科處者。
伏以地段佃戶,并無改移,随年造簿,實有勞費。
今請令諸州府及畿内縣,三年一送,違限者準敕科處。
○請收市銅物鑄錢奏(貞元十五年中書門下) 伏準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間銅物,令州郡鑄錢。
當開元以前,未置鹽鐵使,亦令州郡勾當鑄造。
令若兩稅納匹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直,并折兩稅,仍令本處軍人鑄。
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
當處軍人自有糧賜,亦校省本。
所資衆力,并收衆銅。
天下并功,速濟時用,待一年後鑄器物盡則停。
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開鑄處,具申有司,便令同諸監冶例,每年與本充鑄。
其收市銅器期限,并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便令有司條疏聞奏。
其上都鑄錢及收銅器,續處分。
将欲頒行,尚資周慮,請令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并諸司長官商量,重議聞奏。
○請添借百司本錢奏(貞元二十一年七月中書門下) 敕厘革京百司息利本錢,應徵近親及重攤保并遠年逃亡等。
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訖,其本事須借錢添填,都計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貫六百九十九文。
伏以百司本錢,久無疏理,年歲深遠,亡失頗多,食料既虧,公務則廢,事須添借,令可支持。
伏望聖恩許令準數支給,仍請以在藏庫度支除陌錢充。
○請令納課陪廚戶等人歸府縣奏(元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 伏以聖政惟新,事必歸本。
近又疏理五坊戶邑,令府縣卻收,萬情欣欣,喜出望外。
臣等敢不厘革舊弊,率先有司,上副聖情,用宏至理。
其兩者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
臣當司并不收管,望各歸府縣。
○請選儒臣赴學講論奏(元和二年八月國子監) 準敕今月二十四日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訪宜令就國學官講論,質定疑義,仍令百僚觀禮者。
伏恐學官職位稍卑,未足飾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