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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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宜精。

    其《洞靈》等三經,望付所司各寫十本,較定訖,付諸道采訪使頒行。

    其貢舉司及兩京崇元學生,亦望各付一本。

    今冬崇元學人,望且準開元二十九年正月諸條考試。

    其《洞靈真經》,諸待業成後準式。

     ○請旌表董思寵奏(大曆七年十一月京兆府) 栎陽縣人董思寵,五代同居,子孫凡八十馀人,友愛敦睦,鄉裡稱之。

    天寶末,寇盜剽掠村闾,此家獨全,年遭水旱,此家獨免,至於征稅,每先於人。

    伏望旌表門闾,編諸史冊。

     ○請禁諸州借使度支錢物奏(建中元年五月度支) 諸色錢物及鹽井利等,伏緣财賦新有厘革,支計阙供,在臣職司,夙夜憂負。

    今後望指揮諸州,若不承度支文牒,辄有借使,及擅租賃回換。

    本州府錄事參軍本縣令專知官,并請同入已枉法贓科罪,庶物無乾隐,事有條流,其應合徵收諸色錢物,所由官有違程限,緻阙軍須,請停給祿料。

     ○請免田希鑒後嗣死罪奏(興元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李晟巡邊,欲至泾州,田希鑒潛伏兵馬,謀害統帥。

    李晟察其奸計,今已伏辜,原其情狀,合坐宗族。

    頃以朱Г窮蹙,奔竄泾原,希鑒去逆歸順,閉門不納,恐須錄其前效,特全後嗣。

    其妻王氏并男太子通事舍人華、左金吾倉曹參軍葦、折沖芮、折沖萱等,并請免死,差綱遞送嶺南,分付杜佑,令配諸州。

     ○定追葬沈太後儀注奏(貞元元年九月禮儀使) 太皇太後沈氏厭代登真,於今二十有七年。

    大行皇帝至孝惟深,哀思罔極。

    建中初已發明诏,舟車所至,靡不周遍,歲月滋深,迎訪理絕。

    謹按晉庾蔚之議雲:“尋求三年之外,又俟中壽而服之。

    ”今參詳《禮》經,博稽故事,伏請以大行皇帝啟攢宮日,百官舉哀於肅章門内之正殿。

    先令有司造衣一副,發哀日令内官以衣置於幄座。

    自後令宮人朝夕上食,先告元陵,次告宗廟,上太皇太後谥冊。

    次造神主,擇日代宗廟,其衣備法駕奉遷於元陵祠殿,置於代宗皇帝衮衣之右。

    便以今年十一月二日發哀為忌,追冊曰“睿真皇後”。

     ○請選人兼用兩考奏(貞元二年三月吏部) 準今年二月十三日敕,除台省常參官馀六品以下,并準舊例,都付本司處分者。

    其六品以下選人中,有人材書判無阙相當,承前準格皆送中書門下。

    又立功狀奏請要有褒揚等令,并委本司注拟,即不同常格。

    選人若無阙相當,一一令待續阙。

    事即停滞,必招喧訴,應緣功狀及非時與官,合授正員額内,并選限内無阙注拟者。

    伏請量事計日,用成三考阙。

    如臨時人數稍多,注拟不足,灼然須處置發遣。

    即請兼用兩考以上得資阙,并量人材資叙注拟訖,準敕送中書門下,詳定可否。

    其六品以下,有官資稍高,合入五品,縱非五品,亦請依前送名。

     ○請令浙東西依稅限納當錢奏(貞元三年閏五月度支) 浙江東西節度使韓,自建中年已後,供軍資費賞設等。

    每年續加當錢六十一萬六千貫,準今年五月五日敕,近日甲兵止息,無别徵求,此是常稅,先有成例。

    宜令浙西觀察使白志貞、浙東觀察使皇甫政,各據道本元額,依舊每年兩稅徵收發遣,其錢物到别庫收貯。

    每有給用,皆先奏取進止,其錢舊例每年六月舉徵,如秋限送納。

    今京西師旅頗衆,經用尤多,望令依稅限納,市輕貨送上都。

     ○澄清選例奏(貞元四年八月吏部) 伏以艱難以來,年月積久,兩都士庶,散在遠方,三庫敕甲,又經失墜。

    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混見官者,謂之“擘名”。

    承已之死者,謂之“接腳”,乃至制敕旨甲,皆被改張毀裂。

    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比來因循,遂使滋長。

    所以選集加衆,真僞混然,實資簡責,用澄泾渭。

    謹具由曆狀樣如前,伏望委諸州縣府,界内應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樣通狀,限敕牒到一月内畢,務令盡出,不得遺漏。

    其敕請令度支悉付州府州司,待納狀畢,以州印印狀尾,末縫相連,星夜送觀察使司。

    定判官一人專使勾當,都封印。

    差官給驿遞驢送至省上都,五百裡内十二月上旬到。

    千裡外中旬到,每遠較一千裡外,即加一旬,雖五千裡外,一切正月下旬到。

    盡黔中嶺南,應不合北選人,不納文狀。

    限其狀直送吏部曹,不用都司發人。

    到日所司勘會,即奸僞必露,冤抑可明。

    如須盤問,即下所在州縣責狀。

    其隐漏未盡,及在遠不及期限者,亦任續通,依前觀察使興送所在勘責。

    必有灼然逾濫事迹著明者,據輕重作條件商量聞奏,庶稍澄流品,永息逾濫。

     ○公除赴祭奏(貞元六年正月吏部) 準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缌。

    所以殺旁親之喪,不敢廢大宗之祭。

    士則缌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之吉兇不相渎也。

    魏晉以降,變禮從權,缌已上喪,假内衣,謂之“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

    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