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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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以儆其餘。
浙省軍務。
疲玩已極。
該将軍等、務當力加整頓。
以免積習而振軍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候補總兵官曾秉忠、為福建汀州鎮總兵官。
○予廣東殉難紳民婦女陳超龍等、九百一十三名口。
旌恤如例。
○戊午。
谕内閣、本日據李若珠奏、薛逆糾黨入湖、官軍圍攻、全數殲滅一摺。
前因薛成良歸誠效順。
獻出江浦縣城。
屢次出力。
着有戰功。
疊經降旨褒獎。
賞給三品項帶。
并賞戴花翎。
其部下頭目人等。
亦經分别加恩獎勵。
以為自拔來歸者勸。
昨據喬松年奏、薛成良自退至揚州後。
因索饷不遂。
辄稱帶領所部。
回籍歸農。
經糧台發給饷需。
聽其遣散。
乃薛成良旋即擁衆入邵伯湖中。
搶掠露筋祠等處。
李若珠請撥兵追捕。
朕恐薛成良與軍營各員。
或有龃龉不合而去。
是以谕令李若珠、剀切曉谕。
不得遞加剿戮。
以緻稍有屈抑。
乃本日據李若珠奏、前令副将王萬清、前往曉谕。
竟被薛逆拘留。
複膽敢于高郵之王家港。
築壘六七座。
句結西菱塘橋賊匪。
約期東竄。
叛迹顯然。
無從寬免。
當派副将劉成元、總兵黃開榜等、各率水陸官兵進攻。
而薛逆猶敢憑壘抗拒。
經官兵四面焚燒。
逆衆始奪船逃竄。
我軍截住轟擊。
立将薛逆大小船隻三百餘号。
全行焚燒。
逆衆剿除殆盡。
薛逆見官軍偪近。
投水身死。
薛成良投誠已逾一載。
疊受恩施。
宜如何感激圖報。
乃始則索饷劫官。
繼而句結巨逆。
負嵎築壘。
狼子野心。
怙惡不悛。
實屬自外生成。
罪可可逭。
除不願從逆、從中内應之五品花翎王品裕、周大有、唐春光、孔慶祥等、深明大義。
及随同投出之被脅男婦一千餘名。
均着準予免死外。
其生捦之男婦數百名。
即着李若珠、分别訊明正法遣散。
妥為辦理。
所有此次在事出力将弁文武。
準其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至薛成良降而複叛。
法所不容。
自應大加懲創。
以伸國法而快人心。
其餘各路軍營。
如有去逆效順。
真心投誠者。
一經統兵大臣、及各督撫奏聞。
仍必優加褒獎。
不吝恩施。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何桂清奏、已饬查文經、與曾秉忠、管帶師船。
往高寶、邵伯湖一帶防剿。
當以查文經、系專辦糧台之員。
陳欠新饷。
豈能歸于無着。
非何桂清心已昏愦。
即系該員自為脫身之計。
谕令薛煥、迅速追回。
饬該員清理江南糧台事務。
并着該署督、設法籌款。
并籌兵米。
派委妥員、帶赴江北糧台。
或于泰州分設糧台。
專放鎮江一軍、及大江水師饷糈。
本日喬松年奏、查文經現已渡江。
此時鎮城暨水營兵勇。
見糧台大員到此。
仍置兵饷于不問。
恐緻渙散決裂。
請饬查文經毋庸管帶戰船。
仍辦江南糧台。
以專責成等事。
着該署督、仍遵前旨。
将該員追回。
另揀妥員、于江甘一帶。
擇地安設江南糧台。
妥為辦理。
迅由上海籌畫饷糈。
源源接濟。
若令諸軍饑潰。
惟薛煥是問。
查文經從前經手收支各款。
并着薛煥饬令該員、逐款交代清楚。
如有含混浮冒。
即着嚴行參辦。
喬松年片奏、長龍船兵饷、請彙入水師艇船項下、由南台一并籌給等語。
此項兵饷。
即着由江南糧台支放。
至江北糧台事務。
已降旨、令王有齡、督同喬松年辦理。
本日複谕令山東、河南、各将部撥銀十萬兩。
迅速解往。
既有督辦大員。
該運使不得以呼應不靈為詞。
仍當不分畛域。
寬為籌濟。
再大理寺少卿潘祖蔭、編修楊泗孫、奏稱常熟縣知縣周沐潤、督率沙勇。
克複城池。
但僻處海隅。
遇有緊急要務。
非禀知上海。
即郵達江北。
輾轉遷延。
機宜易失。
請饬丁憂。
在籍内閣學士龐鐘璐、督同周沐潤、攻剿附近未複州縣。
龐鐘璐曾任大員。
遇事準其專摺具奏等事。
所奏不為無見。
着薛煥即行傳旨、谕知龐鐘璐。
并饬周沐潤、如有緊要軍務。
即禀明龐鐘璐就近馳奏。
其江陰等縣民團。
前随周沐潤出力者。
并着該署督、饬令查明請獎。
藉以鼓舞人心。
此時江南逃兵充斥。
着薛煥通饬各屬州縣。
出示曉谕。
如有逃散兵勇過境。
擾害居民。
即着格殺勿論。
俾此輩奸徒。
稍知斂迹。
以靖地方。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薛煥、并傳谕兩淮鹽運使喬松年知之。
○又谕、前因江北饷需益绌。
當準部議、令文煜、慶廉、于山東、河南、二省各撥銀十萬兩。
以資接濟。
茲據喬橋年奏、江南賊氛遍地。
淮南片引不行。
淮北課銀。
悉充皖饷。
刻下運庫已空。
所有應發各項饷銀。
無從籌給。
情形甚為可慮。
着文煜、慶廉、務将未解饷銀。
迅速接續撥解江北糧台。
以濟要需。
毋稍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幫辦軍務四品京堂許乃钊奏、金陵大營潰敗情形。
請将翼長王浚、恤典撤銷。
得旨。
此等語朕聞之已久。
然當時汝在軍中。
既确見王浚播弄威權。
何不單銜密奏。
于大局不無小裨。
逮軍潰地失。
人已死而追論于後。
不知者或被汝愚。
朕豈能受汝之愚。
此無他。
身家之念重耳。
至王浚惡劣聲名。
疊饬和春密查。
伊總為可用。
是以未撤。
今若仍照提督例恤典。
原未免過優。
着饬部改為照參将例議恤。
以昭平弁。
此朕心自有權宜。
初不因許乃钊之奏也。
王浚以一武弁。
從征十載。
随向榮由楚至江。
雖有劣迹。
尚能緻危授命。
視仆仆奔走為何如耶。
視自命書生、偷生海隅。
又為何如耶。
此摺并原批。
着與本日值日奏事之各堂官、公同閱看。
由閣發鈔。
俾共知悉。
○以江蘇捐輸軍饷。
永廣蘇州府學額十名。
江陰縣三名。
婁縣二名。
華亭縣一名。
○以江西樂安縣捐輸軍饷。
永廣學額九名。
○以四川續捐軍饷。
永廣安嶽、眉、二州縣學額各二名。
簡、德陽、巴、達、大竹、仁壽、南充、廣安、嶽池、三台、遂甯、蓬溪、富順、邛、十四州縣各一名。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恒福奏、遵調官兵到防、并俄夷船隻停泊北塘、投遞咪夷信函各等語。
直隸備調官兵四千名。
除分撥唐兒沽、及環濠炮台等處防守外。
所餘及新調之兵。
共隻有二千名。
為數較單。
青縣一帶。
為山東等省、入京要道。
亟宜駐劄重兵。
以防奸宄溷迹。
所有前項備調官兵二千名。
着僧格林沁等、遵照前旨。
揀派得力大員。
迅饬前往該縣駐劄。
當由京營另調兵二千名。
派克興阿管帶前往。
一并駐劄青縣。
與直隸官兵分作兩營。
以厚兵力而資捍禦。
俄夷寄京信函。
着恒福派員接收。
轉送京師。
至咪夷轉遞信函。
和約内并未載有咪國由天津海口呈遞之條。
是以礙難接收。
如咪國欽差船隻到來。
可告以爾國既已換約。
自應按照條約辦理。
另無再議。
如欲給<口英>口□佛兩國從中調處。
亦須由上海辦理五口通商欽差大臣處商議。
方為信守和約之道。
再本日文煜奏、海濱續到夷船。
先後共有夷兵萬名之多。
并有炮車百數十輛。
情形甚為猖獗。
着僧格林沁等、豫籌防範。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文煜奏、近日夷務情形、拟即出省籌辦一摺。
所稱夷人又續到輪船三隻。
夷兵夷官甚多。
起出馬二百數十匹。
連前約共四百匹。
炮車三十餘輛。
大小銅鐵夷炮又小車一百餘輛。
孟酋亦已上岸。
計共到夷兵一萬。
馬四百餘匹。
夷氛如此猖獗。
誠恐不免有由直隸徑奔京師之事。
文煜業已由省啟程。
馳赴青萊交界。
密駐籌防。
并先委派候補知府來秀、馳往煙台。
确查夷務情形。
兼派李德增等、分赴自登至直經過地方。
及沂莒一帶。
查拏奸細。
所籌均尚周密。
着即饬令該委員等、詳細訪查餘梠通夷重情、及地方官疏縱奸匪各節。
一經查實。
即着指名嚴參。
毋得稍存諱飾。
并一面饬令委員、開導夷人。
一面嚴密防範。
勿稍疏懈。
再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俄夷船泊北塘、遞寄信函、并為咪夷遞信等事。
俄國續定和約。
本有準在北塘通信之條。
而咪國不在此列。
業經谕令恒福、将俄國信函接收。
其咪國之信。
則令告以須向總辦五口通商欽差大臣遞投遞。
現在煙台等處海口。
想咪國之人。
來者不少。
難保不因天津拒絕。
複向該處求遞。
該撫當密饬海口員弁。
照此答覆。
仍令其前往上海投遞。
勿得率行接收。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戶部奏、變通奉天、山東、捐米并雜糧章程、以濟京倉一摺。
據稱、本年新收、及存倉舊漕米石數目。
約計甲米可放至十二年七月。
俸米可放至十二年秋季。
若來歲南漕不能接濟。
兩年以後。
恐有缺乏之虞。
拟令奉天、山東、于向辦捐米章程。
量為推廣。
并準将旱稻白米、及各項雜糧。
分别定價。
一體交捐。
運赴京倉。
以資接濟等語。
京倉為根本重地。
該将軍等、自宜竭力圖維。
寬為籌備。
着玉明、倭仁、景霖、文煜、迅速辦理。
不得視為具文。
贻誤放款。
亦不得稍形冒濫。
緻礙各項捐輸。
其應如何推廣變通之處。
着各按地方情形。
妥為籌畫。
先行具奏。
毋稍遲延。
至該部摺内所稱、山東省曆年捐米。
除運京放赈外。
尚餘若幹。
請饬該省查明。
限一個月報部。
速運赴通。
又黃河為患。
已隔多年。
濱水居民。
想應得所。
捐赈名目。
應行裁除。
并以後捐米。
應按舊章将運腳折耗。
均在捐生報捐内核算清楚。
不得再行開銷。
以節浮費等語。
着文煜、即按照該部所奏各條。
核實辦理。
毋許稍涉含混。
緻滋浮冒。
其奉天所捐米石。
運腳折耗。
即着照山東一律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文煜奏、山東省城、查獲匿名揭帖。
封送呈覽。
内稱文煜、清盛、賣缺得銀。
泰安府三千兩。
濟南府四千兩。
章邱縣五千兩。
曆城縣三千兩。
青州府六千兩。
肥城縣二千兩。
并濟南府賣給汪承镛。
所得銀兩。
暗差人送給張樂行。
及半年口糧不發。
衆兵老少難度。
登州兵口糧。
止一百三十六文各等語。
匿名揭帖。
本幹例禁。
惟所稱巡撫、藩司、賣缺通賊。
及扣放兵饷之處。
皆有關系。
虛實均應查辦。
着杜<喬羽>、于行抵東省後。
即将帖内所稱各情。
詳細密訪。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曾國藩奏、抽撥兵勇啟程渡江。
拟設三路水師。
并籌畫京倉米石。
湖北官兵、
以儆其餘。
浙省軍務。
疲玩已極。
該将軍等、務當力加整頓。
以免積習而振軍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候補總兵官曾秉忠、為福建汀州鎮總兵官。
○予廣東殉難紳民婦女陳超龍等、九百一十三名口。
旌恤如例。
○戊午。
谕内閣、本日據李若珠奏、薛逆糾黨入湖、官軍圍攻、全數殲滅一摺。
前因薛成良歸誠效順。
獻出江浦縣城。
屢次出力。
着有戰功。
疊經降旨褒獎。
賞給三品項帶。
并賞戴花翎。
其部下頭目人等。
亦經分别加恩獎勵。
以為自拔來歸者勸。
昨據喬松年奏、薛成良自退至揚州後。
因索饷不遂。
辄稱帶領所部。
回籍歸農。
經糧台發給饷需。
聽其遣散。
乃薛成良旋即擁衆入邵伯湖中。
搶掠露筋祠等處。
李若珠請撥兵追捕。
朕恐薛成良與軍營各員。
或有龃龉不合而去。
是以谕令李若珠、剀切曉谕。
不得遞加剿戮。
以緻稍有屈抑。
乃本日據李若珠奏、前令副将王萬清、前往曉谕。
竟被薛逆拘留。
複膽敢于高郵之王家港。
築壘六七座。
句結西菱塘橋賊匪。
約期東竄。
叛迹顯然。
無從寬免。
當派副将劉成元、總兵黃開榜等、各率水陸官兵進攻。
而薛逆猶敢憑壘抗拒。
經官兵四面焚燒。
逆衆始奪船逃竄。
我軍截住轟擊。
立将薛逆大小船隻三百餘号。
全行焚燒。
逆衆剿除殆盡。
薛逆見官軍偪近。
投水身死。
薛成良投誠已逾一載。
疊受恩施。
宜如何感激圖報。
乃始則索饷劫官。
繼而句結巨逆。
負嵎築壘。
狼子野心。
怙惡不悛。
實屬自外生成。
罪可可逭。
除不願從逆、從中内應之五品花翎王品裕、周大有、唐春光、孔慶祥等、深明大義。
及随同投出之被脅男婦一千餘名。
均着準予免死外。
其生捦之男婦數百名。
即着李若珠、分别訊明正法遣散。
妥為辦理。
所有此次在事出力将弁文武。
準其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至薛成良降而複叛。
法所不容。
自應大加懲創。
以伸國法而快人心。
其餘各路軍營。
如有去逆效順。
真心投誠者。
一經統兵大臣、及各督撫奏聞。
仍必優加褒獎。
不吝恩施。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何桂清奏、已饬查文經、與曾秉忠、管帶師船。
往高寶、邵伯湖一帶防剿。
當以查文經、系專辦糧台之員。
陳欠新饷。
豈能歸于無着。
非何桂清心已昏愦。
即系該員自為脫身之計。
谕令薛煥、迅速追回。
饬該員清理江南糧台事務。
并着該署督、設法籌款。
并籌兵米。
派委妥員、帶赴江北糧台。
或于泰州分設糧台。
專放鎮江一軍、及大江水師饷糈。
本日喬松年奏、查文經現已渡江。
此時鎮城暨水營兵勇。
見糧台大員到此。
仍置兵饷于不問。
恐緻渙散決裂。
請饬查文經毋庸管帶戰船。
仍辦江南糧台。
以專責成等事。
着該署督、仍遵前旨。
将該員追回。
另揀妥員、于江甘一帶。
擇地安設江南糧台。
妥為辦理。
迅由上海籌畫饷糈。
源源接濟。
若令諸軍饑潰。
惟薛煥是問。
查文經從前經手收支各款。
并着薛煥饬令該員、逐款交代清楚。
如有含混浮冒。
即着嚴行參辦。
喬松年片奏、長龍船兵饷、請彙入水師艇船項下、由南台一并籌給等語。
此項兵饷。
即着由江南糧台支放。
至江北糧台事務。
已降旨、令王有齡、督同喬松年辦理。
本日複谕令山東、河南、各将部撥銀十萬兩。
迅速解往。
既有督辦大員。
該運使不得以呼應不靈為詞。
仍當不分畛域。
寬為籌濟。
再大理寺少卿潘祖蔭、編修楊泗孫、奏稱常熟縣知縣周沐潤、督率沙勇。
克複城池。
但僻處海隅。
遇有緊急要務。
非禀知上海。
即郵達江北。
輾轉遷延。
機宜易失。
請饬丁憂。
在籍内閣學士龐鐘璐、督同周沐潤、攻剿附近未複州縣。
龐鐘璐曾任大員。
遇事準其專摺具奏等事。
所奏不為無見。
着薛煥即行傳旨、谕知龐鐘璐。
并饬周沐潤、如有緊要軍務。
即禀明龐鐘璐就近馳奏。
其江陰等縣民團。
前随周沐潤出力者。
并着該署督、饬令查明請獎。
藉以鼓舞人心。
此時江南逃兵充斥。
着薛煥通饬各屬州縣。
出示曉谕。
如有逃散兵勇過境。
擾害居民。
即着格殺勿論。
俾此輩奸徒。
稍知斂迹。
以靖地方。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薛煥、并傳谕兩淮鹽運使喬松年知之。
○又谕、前因江北饷需益绌。
當準部議、令文煜、慶廉、于山東、河南、二省各撥銀十萬兩。
以資接濟。
茲據喬橋年奏、江南賊氛遍地。
淮南片引不行。
淮北課銀。
悉充皖饷。
刻下運庫已空。
所有應發各項饷銀。
無從籌給。
情形甚為可慮。
着文煜、慶廉、務将未解饷銀。
迅速接續撥解江北糧台。
以濟要需。
毋稍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幫辦軍務四品京堂許乃钊奏、金陵大營潰敗情形。
請将翼長王浚、恤典撤銷。
得旨。
此等語朕聞之已久。
然當時汝在軍中。
既确見王浚播弄威權。
何不單銜密奏。
于大局不無小裨。
逮軍潰地失。
人已死而追論于後。
不知者或被汝愚。
朕豈能受汝之愚。
此無他。
身家之念重耳。
至王浚惡劣聲名。
疊饬和春密查。
伊總為可用。
是以未撤。
今若仍照提督例恤典。
原未免過優。
着饬部改為照參将例議恤。
以昭平弁。
此朕心自有權宜。
初不因許乃钊之奏也。
王浚以一武弁。
從征十載。
随向榮由楚至江。
雖有劣迹。
尚能緻危授命。
視仆仆奔走為何如耶。
視自命書生、偷生海隅。
又為何如耶。
此摺并原批。
着與本日值日奏事之各堂官、公同閱看。
由閣發鈔。
俾共知悉。
○以江蘇捐輸軍饷。
永廣蘇州府學額十名。
江陰縣三名。
婁縣二名。
華亭縣一名。
○以江西樂安縣捐輸軍饷。
永廣學額九名。
○以四川續捐軍饷。
永廣安嶽、眉、二州縣學額各二名。
簡、德陽、巴、達、大竹、仁壽、南充、廣安、嶽池、三台、遂甯、蓬溪、富順、邛、十四州縣各一名。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恒福奏、遵調官兵到防、并俄夷船隻停泊北塘、投遞咪夷信函各等語。
直隸備調官兵四千名。
除分撥唐兒沽、及環濠炮台等處防守外。
所餘及新調之兵。
共隻有二千名。
為數較單。
青縣一帶。
為山東等省、入京要道。
亟宜駐劄重兵。
以防奸宄溷迹。
所有前項備調官兵二千名。
着僧格林沁等、遵照前旨。
揀派得力大員。
迅饬前往該縣駐劄。
當由京營另調兵二千名。
派克興阿管帶前往。
一并駐劄青縣。
與直隸官兵分作兩營。
以厚兵力而資捍禦。
俄夷寄京信函。
着恒福派員接收。
轉送京師。
至咪夷轉遞信函。
和約内并未載有咪國由天津海口呈遞之條。
是以礙難接收。
如咪國欽差船隻到來。
可告以爾國既已換約。
自應按照條約辦理。
另無再議。
如欲給<口英>口□佛兩國從中調處。
亦須由上海辦理五口通商欽差大臣處商議。
方為信守和約之道。
再本日文煜奏、海濱續到夷船。
先後共有夷兵萬名之多。
并有炮車百數十輛。
情形甚為猖獗。
着僧格林沁等、豫籌防範。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文煜奏、近日夷務情形、拟即出省籌辦一摺。
所稱夷人又續到輪船三隻。
夷兵夷官甚多。
起出馬二百數十匹。
連前約共四百匹。
炮車三十餘輛。
大小銅鐵夷炮又小車一百餘輛。
孟酋亦已上岸。
計共到夷兵一萬。
馬四百餘匹。
夷氛如此猖獗。
誠恐不免有由直隸徑奔京師之事。
文煜業已由省啟程。
馳赴青萊交界。
密駐籌防。
并先委派候補知府來秀、馳往煙台。
确查夷務情形。
兼派李德增等、分赴自登至直經過地方。
及沂莒一帶。
查拏奸細。
所籌均尚周密。
着即饬令該委員等、詳細訪查餘梠通夷重情、及地方官疏縱奸匪各節。
一經查實。
即着指名嚴參。
毋得稍存諱飾。
并一面饬令委員、開導夷人。
一面嚴密防範。
勿稍疏懈。
再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俄夷船泊北塘、遞寄信函、并為咪夷遞信等事。
俄國續定和約。
本有準在北塘通信之條。
而咪國不在此列。
業經谕令恒福、将俄國信函接收。
其咪國之信。
則令告以須向總辦五口通商欽差大臣遞投遞。
現在煙台等處海口。
想咪國之人。
來者不少。
難保不因天津拒絕。
複向該處求遞。
該撫當密饬海口員弁。
照此答覆。
仍令其前往上海投遞。
勿得率行接收。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戶部奏、變通奉天、山東、捐米并雜糧章程、以濟京倉一摺。
據稱、本年新收、及存倉舊漕米石數目。
約計甲米可放至十二年七月。
俸米可放至十二年秋季。
若來歲南漕不能接濟。
兩年以後。
恐有缺乏之虞。
拟令奉天、山東、于向辦捐米章程。
量為推廣。
并準将旱稻白米、及各項雜糧。
分别定價。
一體交捐。
運赴京倉。
以資接濟等語。
京倉為根本重地。
該将軍等、自宜竭力圖維。
寬為籌備。
着玉明、倭仁、景霖、文煜、迅速辦理。
不得視為具文。
贻誤放款。
亦不得稍形冒濫。
緻礙各項捐輸。
其應如何推廣變通之處。
着各按地方情形。
妥為籌畫。
先行具奏。
毋稍遲延。
至該部摺内所稱、山東省曆年捐米。
除運京放赈外。
尚餘若幹。
請饬該省查明。
限一個月報部。
速運赴通。
又黃河為患。
已隔多年。
濱水居民。
想應得所。
捐赈名目。
應行裁除。
并以後捐米。
應按舊章将運腳折耗。
均在捐生報捐内核算清楚。
不得再行開銷。
以節浮費等語。
着文煜、即按照該部所奏各條。
核實辦理。
毋許稍涉含混。
緻滋浮冒。
其奉天所捐米石。
運腳折耗。
即着照山東一律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文煜奏、山東省城、查獲匿名揭帖。
封送呈覽。
内稱文煜、清盛、賣缺得銀。
泰安府三千兩。
濟南府四千兩。
章邱縣五千兩。
曆城縣三千兩。
青州府六千兩。
肥城縣二千兩。
并濟南府賣給汪承镛。
所得銀兩。
暗差人送給張樂行。
及半年口糧不發。
衆兵老少難度。
登州兵口糧。
止一百三十六文各等語。
匿名揭帖。
本幹例禁。
惟所稱巡撫、藩司、賣缺通賊。
及扣放兵饷之處。
皆有關系。
虛實均應查辦。
着杜<喬羽>、于行抵東省後。
即将帖内所稱各情。
詳細密訪。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曾國藩奏、抽撥兵勇啟程渡江。
拟設三路水師。
并籌畫京倉米石。
湖北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