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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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與華商紳民等、設法開導。
當告以該廳錢糧數目。
無從開寫。
不可為該夷所偪勒。
緻堕其奸計。
亦不可因夷人強偪為詞。
豫為将來各項錢糧報虧地步。
仍當激勵民團。
與之為難。
若得百姓齊心。
該夷必不敢肆無忌憚。
一面即确探情形。
相機籌辦。
毋令得步進步。
多方要挾。
以期就我範圍。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奏、口□佛夷由煙台駛赴威海。
疊次谕令文煜、馳往登萊青一帶。
籌辦防堵。
茲閱該撫所奏。
不過僅報夷情。
而于現在辦法、并未籌及。
設再遷延。
緻該夷由陸路窺伺天津。
或徑欲赴京。
山東一路、毫無準備。
贻誤之罪。
又将誰诿。
昨有旨、命杜<喬羽>督辦山東團練。
此時以防夷為第一要務。
該侍郎未經抵省之前。
即着文煜、先行饬屬認真舉行團練。
使該夷知到處人心固結。
無可裹脅。
無從接濟。
自可不戰而屈。
并着該撫迅即出省。
妥為籌辦。
随時馳奏。
以慰懸系。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前據裕瑞等奏、浩罕遞字仍求和好。
當谕暗加防範。
以杜釁端。
茲據裕瑞等奏、浩罕額爾沁、遞字情詞恭順。
并稱已由住站安集延人衆出具聯名結。
數前次額爾沁之非。
與此次額爾沁信函。
專人送回浩罕。
仍求和好等語。
該夷等既稱其曲在彼。
立意求和。
倍常遜順。
或可不緻再啟釁端。
惟詳閱浩罕明巴什所遞怕爾希字。
不但于額爾沁之不法。
大有疑詞。
即将該額爾沁毆斃。
亦大以為非是。
種種不平。
尚未釋然于心。
須俟此次額爾沁信函到時。
看其是否誠信無疑。
方可無慮。
更恐該夷僞為恭順。
以懈人心。
乘我不備。
暗圖報複。
夷情叵測。
不可不防。
裕瑞等、仍當恪遵前旨。
明示羁縻。
暗為戒備。
并深入偵探。
以絕其窺伺之心。
不可因其言詞恭順。
遂涉大意。
裕瑞着暫緩來京。
俟夷務辦結。
各卡安靜。
再行奏明請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王夢齡奏、薛成良因與糧台細故。
帶領所部、竟赴高郵。
當谕令喬松年、将實在情形。
查明回奏。
茲據李若珠奏、薛成良恃衆索饷。
擅劫副将。
現調官軍四面合圍等語。
薛成良糾衆北行。
逗遛邵伯。
經糧台解到饷銀。
辄欲盡索從前積欠之饷。
副将王萬清、當向開導。
竟拘留船中。
揚帆遁去。
所過露筋一帶。
頗為滋擾。
薛成良索饷劫官。
任意妄為。
自應大加懲創。
惟現當賊勢猖狂之際。
若操之過蹙。
必緻激生事端。
并恐以後賊匪藉口。
将來未必肯再作投誠之計。
其已經自拔來歸者。
亦恐心存疑慮。
反側不安。
于辦理招撫解散脅從之法。
未免窒礙。
況薛成良既授職官。
即查明有滋事實迹。
亦應照軍法、治以應得之罪。
其部下勇丁。
宜将首先滋擾之人。
嚴加懲辦。
餘衆分别解散。
方為妥善。
着李若珠、趁此圍攻得手之時。
饬令該勇丁等、将薛成良并首先滋事之人。
一并交出。
訊明後定拟具奏請旨。
傥有意緻死滅口。
惟李若珠是問。
其餘善為安撫。
分别遣留。
勿得激成事變。
以弭釁端。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慶廉奏、省标營額空虛、酌募練勇以資防剿、請饬議準勇糧作正開銷一摺。
據稱、河南省标左右開三營額兵。
因近年軍務。
徵調四出。
存營不及三分之一。
駐防滿洲營官兵。
亦半多調出。
經前撫臣恒福等、因省垣空虛。
奏明挑募餘丁、及抽調鎮兵練勇二千一百名之數。
僅敷平時巡防。
若賊氛猝至。
誠恐接應不遑。
現有新任南汝光道鄭元善、所募羅山、正陽、練勇二千。
剿賊尚能得力。
該撫因省标營額空虛。
饬于二千名中。
挑選一千名來省。
歸入營标訓練。
并請将此項勇糧、作正開銷等語。
河南省标營額。
徵調空虛。
不足以資戰守。
添募壯勇。
入營訓練。
較臨時雇募者。
自屬得力。
惟當經費支绌。
豈得于營額之外。
添此練勇口糧。
漫無限制。
前已有旨。
将河南兵勇。
歸慶廉統帶。
着查明節次河南省城、調出兵丁共有若幹。
即将此項練勇、補足營額。
所餘練勇口糧。
着自巡撫以下各官。
自行捐辦。
不得作正開銷。
以示限制。
此等勇丁。
既系在省豫為訓練。
必須核實認真操演。
以備緩急。
務使足資戰守。
毋得虛糜。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何永安、奎棟奏、請暫行那提本地稅銀充饷一摺。
據稱、古城地方。
官兵久困。
協饷無期。
聞所屬之奇台縣、人稠地廣。
商貨雲集。
歲收茶稅銀九千餘兩。
牲蓄稅銀三千餘兩。
按年統歸鎮迪道庫。
前因缺饷。
經前任領隊大臣貴文、截留過茶稅銀二千兩。
饷銀撥到。
仍歸原款。
請将古城地面。
由每歲奇台縣徵收牲蓄茶稅銀兩。
暫行提歸滿洲營。
搭放兵饷。
每兵一成有零。
其餘不敷銀數。
再由内地酌撥。
俟協饷充裕。
仍歸舊章辦理等語。
近因逆氛未靖。
各城協饷。
未能按期撥解。
古城地方。
兵丁艱苦。
自系實在情形。
惟此項稅銀。
全行撥歸該處。
此赢彼绌。
轉恐于他處有妨。
着準其援照舊案。
截留茶稅銀二千兩。
以濟要需。
不得全數提撥。
并着業布沖額、體察情形。
将古城所撥此項稅銀。
于各城有無窒礙之處。
悉心籌畫。
奏明請旨。
以重帑項。
将此谕令知之。
○署欽差大臣江蘇巡撫薛煥奏、<口英>口□佛兩夷兵船。
業有北駛。
口□額口□爾唫等現抵香港。
并陳籌辦情形。
得旨。
此時辦法。
總宜以華夷構兵。
費出自夷商。
由商力阻。
并閑其附和。
為釜底抽薪之計。
又奏、克複嘉定、太倉、兩城。
得旨嘉獎。
○以畏葸無能。
降浙江提督鄭魁士職。
以已革總兵官米興朝、暫署提督。
○予江蘇嘉定等處陣亡千總陳松海、把總王茂、徐彪、外委馮德鐘、富泰、祭葬世職。
○丁巳。
谕内閣、載垣等奏、訊明宇商濫支經費情形、請旨辦理一摺。
前經戶部奏、五宇官号案内奏銷。
先未立案。
該司員等任意濫支。
請訊明歸案着追。
茲據載垣等奏、訊據已革戶部郎中王正誼供稱、宇商疊次将墊賠各款。
呈請回堂核銷。
經該堂官等、饬令嚴行核減。
嗣經該革員等、議定減去六成。
準銷四成。
時因各項頭緒紛繁。
堂谕嚴催趕辦奏銷。
未及辦稿。
至奏銷後。
始行補辦存稿。
又據已革戶部員外郎台斐音等、供認畫稿時。
曾經見過此項核減清單。
委因回堂催辦奏銷。
未及趕辦存稿。
奏後始行補辦。
并無情弊各等語。
此案宇号月支經費。
曾經奏明定數。
何得再行加增。
即使食用不敷。
亦應奏明請旨辦理。
該司員等、率行混入奏銷案内。
彙總開銷。
事前又不明立稿案。
以緻漫無查考。
所供因催辦奏銷。
未及趕辦存稿。
是否實有其事。
并因何準令濫支之處。
着辦理宇号奏銷。
及标畫存稿之戶部各堂官。
據實明白回奏。
另片奏、革商顧青田、顧短捐銷。
王正誼等、任聽将空鈔抵補。
蒙混奏銷。
實屬營私舞弊。
王正誼、台斐音、家産。
着先行查抄入官。
其所虧官項。
俟結案時。
一并查明分别核辦。
○又谕、瑞昌、王有齡奏、嘉興失守、請将攜銀先逃之知府、革職拏問等語。
賊匪竄踞吳江。
複撲平望營盤。
署提督江長貴、受傷折回省城。
二十六日。
逆匪三路并進。
攻破嘉興南門。
以緻郡城失陷。
署嘉興府知府甯波府知府張玉藻、于賊匪未至之先。
既不能豫為準備。
辄藉經管局務為名。
攜銀逃走。
航海避至紹興。
實出情理之外。
僅予革職拏問。
不足蔽辜。
張玉藻、着即行正法。
以為棄城逃避者戒。
○又谕、瑞昌、王有齡奏、流洞橋擊賊獲勝、并請将聞賊先逃之營弁革職等語。
本月初一日。
宜興、溧陽之賊。
由張渚犯流洞橋。
已革參将王鼎甲等、不戰而潰。
經米興朝、派兵馳剿。
轉敗為勝。
所有駐守流洞橋之黃岩營守備汪超英、臨陣退縮。
棄營逃回省城。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汪超英、着即行正法。
王鼎甲、業經革職。
胡嶽虎、着即革職。
與王鼎甲一并暫留軍營。
如再不知愧奮。
即着按軍律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昨谕都興阿、取道臨鳳。
馳抵江北。
帶兵進剿。
以免纡折遲誤。
茲據奏、籌商調撥馬步各隊、催辦饷項情形一摺。
據稱拟調餘際昌所部三千餘名。
胡林翼因此軍移動霍山。
藩籬盡撤。
深以北路空虛為慮。
且該營欠饷未能支領。
尚須催辦。
至抽調吉林馬隊。
未見多隆阿咨覆。
而舒保所撥西丹。
又複疲弱不堪。
現到英山馬隊。
隻有百餘名。
實難得力等語。
現在江北久無統帥。
防剿吃緊。
若該将軍因馬步兵單。
繞道馳赴。
則遷延日久。
深恐有誤事機。
着官文、胡林翼、迅即饬令多隆阿、舒保、将所部馬隊。
酌量調撥都興阿軍營。
與該将軍現有馬隊。
合計湊足四五百名。
以資攻剿。
并着調得力兵勇三四千名。
派委鎮将大員一二人管帶。
聽該将軍調遣。
江北李若珠所部一軍。
該将軍馳抵後。
即可全歸統帶。
都興阿仍遵前旨。
酌量情形。
取道臨鳳。
克期馳往江北。
督辦堵剿事宜。
勿得再有遲誤。
所需饷項。
即着官文等、寬為籌備。
源源接濟。
并将該将軍現在調到馬步兵勇。
由楚省先為籌備饷需。
以便迅速啟程。
至都興阿啟程遲延。
為籌商調撥官兵、催辦饷項起見。
事出有因。
所請交部從重治罪之處。
着加恩寬免。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瑞昌、王有齡奏、嘉興失守、統兵相繼進剿一摺。
江長貴一軍。
駐劄平望。
原以保衛嘉興。
乃一經該逆攻撲。
兵勇辄紛紛潰散。
以緻嘉興失守。
賊氛日熾。
偪近省垣。
覽奏實深憤懑。
前有旨、令瑞昌總統江南諸軍。
并令江長貴、幫辦軍務。
嗣因賊至武康。
杭城危急。
複谕瑞昌先顧杭城。
再圖進取。
現在江長貴受傷折回省城。
仍着瑞昌、親統各軍。
出省剿辦。
王有齡留于省城。
布置一切。
無須帶兵出省。
江長貴業經受傷退回。
如不能勝幫辦之任。
即着瑞昌、王有齡、遴選提鎮大員。
奏請幫辦。
此時瑞昌帶兵前赴嘉興一帶。
即令張玉良為前敵。
至逆匪欲擾甯紹完善之區。
該将軍等、即派賴信揚、督帶水師炮船。
扼要巡防。
并激勵民團。
聯絡守禦。
毋令紛竄。
署嘉興府知府張玉藻、黃岩營守備汪超英、見賊先逃。
僅請革職。
不足蔽辜。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等即行正
仍與華商紳民等、設法開導。
當告以該廳錢糧數目。
無從開寫。
不可為該夷所偪勒。
緻堕其奸計。
亦不可因夷人強偪為詞。
豫為将來各項錢糧報虧地步。
仍當激勵民團。
與之為難。
若得百姓齊心。
該夷必不敢肆無忌憚。
一面即确探情形。
相機籌辦。
毋令得步進步。
多方要挾。
以期就我範圍。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奏、口□佛夷由煙台駛赴威海。
疊次谕令文煜、馳往登萊青一帶。
籌辦防堵。
茲閱該撫所奏。
不過僅報夷情。
而于現在辦法、并未籌及。
設再遷延。
緻該夷由陸路窺伺天津。
或徑欲赴京。
山東一路、毫無準備。
贻誤之罪。
又将誰诿。
昨有旨、命杜<喬羽>督辦山東團練。
此時以防夷為第一要務。
該侍郎未經抵省之前。
即着文煜、先行饬屬認真舉行團練。
使該夷知到處人心固結。
無可裹脅。
無從接濟。
自可不戰而屈。
并着該撫迅即出省。
妥為籌辦。
随時馳奏。
以慰懸系。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前據裕瑞等奏、浩罕遞字仍求和好。
當谕暗加防範。
以杜釁端。
茲據裕瑞等奏、浩罕額爾沁、遞字情詞恭順。
并稱已由住站安集延人衆出具聯名結。
數前次額爾沁之非。
與此次額爾沁信函。
專人送回浩罕。
仍求和好等語。
該夷等既稱其曲在彼。
立意求和。
倍常遜順。
或可不緻再啟釁端。
惟詳閱浩罕明巴什所遞怕爾希字。
不但于額爾沁之不法。
大有疑詞。
即将該額爾沁毆斃。
亦大以為非是。
種種不平。
尚未釋然于心。
須俟此次額爾沁信函到時。
看其是否誠信無疑。
方可無慮。
更恐該夷僞為恭順。
以懈人心。
乘我不備。
暗圖報複。
夷情叵測。
不可不防。
裕瑞等、仍當恪遵前旨。
明示羁縻。
暗為戒備。
并深入偵探。
以絕其窺伺之心。
不可因其言詞恭順。
遂涉大意。
裕瑞着暫緩來京。
俟夷務辦結。
各卡安靜。
再行奏明請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王夢齡奏、薛成良因與糧台細故。
帶領所部、竟赴高郵。
當谕令喬松年、将實在情形。
查明回奏。
茲據李若珠奏、薛成良恃衆索饷。
擅劫副将。
現調官軍四面合圍等語。
薛成良糾衆北行。
逗遛邵伯。
經糧台解到饷銀。
辄欲盡索從前積欠之饷。
副将王萬清、當向開導。
竟拘留船中。
揚帆遁去。
所過露筋一帶。
頗為滋擾。
薛成良索饷劫官。
任意妄為。
自應大加懲創。
惟現當賊勢猖狂之際。
若操之過蹙。
必緻激生事端。
并恐以後賊匪藉口。
将來未必肯再作投誠之計。
其已經自拔來歸者。
亦恐心存疑慮。
反側不安。
于辦理招撫解散脅從之法。
未免窒礙。
況薛成良既授職官。
即查明有滋事實迹。
亦應照軍法、治以應得之罪。
其部下勇丁。
宜将首先滋擾之人。
嚴加懲辦。
餘衆分别解散。
方為妥善。
着李若珠、趁此圍攻得手之時。
饬令該勇丁等、将薛成良并首先滋事之人。
一并交出。
訊明後定拟具奏請旨。
傥有意緻死滅口。
惟李若珠是問。
其餘善為安撫。
分别遣留。
勿得激成事變。
以弭釁端。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慶廉奏、省标營額空虛、酌募練勇以資防剿、請饬議準勇糧作正開銷一摺。
據稱、河南省标左右開三營額兵。
因近年軍務。
徵調四出。
存營不及三分之一。
駐防滿洲營官兵。
亦半多調出。
經前撫臣恒福等、因省垣空虛。
奏明挑募餘丁、及抽調鎮兵練勇二千一百名之數。
僅敷平時巡防。
若賊氛猝至。
誠恐接應不遑。
現有新任南汝光道鄭元善、所募羅山、正陽、練勇二千。
剿賊尚能得力。
該撫因省标營額空虛。
饬于二千名中。
挑選一千名來省。
歸入營标訓練。
并請将此項勇糧、作正開銷等語。
河南省标營額。
徵調空虛。
不足以資戰守。
添募壯勇。
入營訓練。
較臨時雇募者。
自屬得力。
惟當經費支绌。
豈得于營額之外。
添此練勇口糧。
漫無限制。
前已有旨。
将河南兵勇。
歸慶廉統帶。
着查明節次河南省城、調出兵丁共有若幹。
即将此項練勇、補足營額。
所餘練勇口糧。
着自巡撫以下各官。
自行捐辦。
不得作正開銷。
以示限制。
此等勇丁。
既系在省豫為訓練。
必須核實認真操演。
以備緩急。
務使足資戰守。
毋得虛糜。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何永安、奎棟奏、請暫行那提本地稅銀充饷一摺。
據稱、古城地方。
官兵久困。
協饷無期。
聞所屬之奇台縣、人稠地廣。
商貨雲集。
歲收茶稅銀九千餘兩。
牲蓄稅銀三千餘兩。
按年統歸鎮迪道庫。
前因缺饷。
經前任領隊大臣貴文、截留過茶稅銀二千兩。
饷銀撥到。
仍歸原款。
請将古城地面。
由每歲奇台縣徵收牲蓄茶稅銀兩。
暫行提歸滿洲營。
搭放兵饷。
每兵一成有零。
其餘不敷銀數。
再由内地酌撥。
俟協饷充裕。
仍歸舊章辦理等語。
近因逆氛未靖。
各城協饷。
未能按期撥解。
古城地方。
兵丁艱苦。
自系實在情形。
惟此項稅銀。
全行撥歸該處。
此赢彼绌。
轉恐于他處有妨。
着準其援照舊案。
截留茶稅銀二千兩。
以濟要需。
不得全數提撥。
并着業布沖額、體察情形。
将古城所撥此項稅銀。
于各城有無窒礙之處。
悉心籌畫。
奏明請旨。
以重帑項。
将此谕令知之。
○署欽差大臣江蘇巡撫薛煥奏、<口英>口□佛兩夷兵船。
業有北駛。
口□額口□爾唫等現抵香港。
并陳籌辦情形。
得旨。
此時辦法。
總宜以華夷構兵。
費出自夷商。
由商力阻。
并閑其附和。
為釜底抽薪之計。
又奏、克複嘉定、太倉、兩城。
得旨嘉獎。
○以畏葸無能。
降浙江提督鄭魁士職。
以已革總兵官米興朝、暫署提督。
○予江蘇嘉定等處陣亡千總陳松海、把總王茂、徐彪、外委馮德鐘、富泰、祭葬世職。
○丁巳。
谕内閣、載垣等奏、訊明宇商濫支經費情形、請旨辦理一摺。
前經戶部奏、五宇官号案内奏銷。
先未立案。
該司員等任意濫支。
請訊明歸案着追。
茲據載垣等奏、訊據已革戶部郎中王正誼供稱、宇商疊次将墊賠各款。
呈請回堂核銷。
經該堂官等、饬令嚴行核減。
嗣經該革員等、議定減去六成。
準銷四成。
時因各項頭緒紛繁。
堂谕嚴催趕辦奏銷。
未及辦稿。
至奏銷後。
始行補辦存稿。
又據已革戶部員外郎台斐音等、供認畫稿時。
曾經見過此項核減清單。
委因回堂催辦奏銷。
未及趕辦存稿。
奏後始行補辦。
并無情弊各等語。
此案宇号月支經費。
曾經奏明定數。
何得再行加增。
即使食用不敷。
亦應奏明請旨辦理。
該司員等、率行混入奏銷案内。
彙總開銷。
事前又不明立稿案。
以緻漫無查考。
所供因催辦奏銷。
未及趕辦存稿。
是否實有其事。
并因何準令濫支之處。
着辦理宇号奏銷。
及标畫存稿之戶部各堂官。
據實明白回奏。
另片奏、革商顧青田、顧短捐銷。
王正誼等、任聽将空鈔抵補。
蒙混奏銷。
實屬營私舞弊。
王正誼、台斐音、家産。
着先行查抄入官。
其所虧官項。
俟結案時。
一并查明分别核辦。
○又谕、瑞昌、王有齡奏、嘉興失守、請将攜銀先逃之知府、革職拏問等語。
賊匪竄踞吳江。
複撲平望營盤。
署提督江長貴、受傷折回省城。
二十六日。
逆匪三路并進。
攻破嘉興南門。
以緻郡城失陷。
署嘉興府知府甯波府知府張玉藻、于賊匪未至之先。
既不能豫為準備。
辄藉經管局務為名。
攜銀逃走。
航海避至紹興。
實出情理之外。
僅予革職拏問。
不足蔽辜。
張玉藻、着即行正法。
以為棄城逃避者戒。
○又谕、瑞昌、王有齡奏、流洞橋擊賊獲勝、并請将聞賊先逃之營弁革職等語。
本月初一日。
宜興、溧陽之賊。
由張渚犯流洞橋。
已革參将王鼎甲等、不戰而潰。
經米興朝、派兵馳剿。
轉敗為勝。
所有駐守流洞橋之黃岩營守備汪超英、臨陣退縮。
棄營逃回省城。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汪超英、着即行正法。
王鼎甲、業經革職。
胡嶽虎、着即革職。
與王鼎甲一并暫留軍營。
如再不知愧奮。
即着按軍律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昨谕都興阿、取道臨鳳。
馳抵江北。
帶兵進剿。
以免纡折遲誤。
茲據奏、籌商調撥馬步各隊、催辦饷項情形一摺。
據稱拟調餘際昌所部三千餘名。
胡林翼因此軍移動霍山。
藩籬盡撤。
深以北路空虛為慮。
且該營欠饷未能支領。
尚須催辦。
至抽調吉林馬隊。
未見多隆阿咨覆。
而舒保所撥西丹。
又複疲弱不堪。
現到英山馬隊。
隻有百餘名。
實難得力等語。
現在江北久無統帥。
防剿吃緊。
若該将軍因馬步兵單。
繞道馳赴。
則遷延日久。
深恐有誤事機。
着官文、胡林翼、迅即饬令多隆阿、舒保、将所部馬隊。
酌量調撥都興阿軍營。
與該将軍現有馬隊。
合計湊足四五百名。
以資攻剿。
并着調得力兵勇三四千名。
派委鎮将大員一二人管帶。
聽該将軍調遣。
江北李若珠所部一軍。
該将軍馳抵後。
即可全歸統帶。
都興阿仍遵前旨。
酌量情形。
取道臨鳳。
克期馳往江北。
督辦堵剿事宜。
勿得再有遲誤。
所需饷項。
即着官文等、寬為籌備。
源源接濟。
并将該将軍現在調到馬步兵勇。
由楚省先為籌備饷需。
以便迅速啟程。
至都興阿啟程遲延。
為籌商調撥官兵、催辦饷項起見。
事出有因。
所請交部從重治罪之處。
着加恩寬免。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瑞昌、王有齡奏、嘉興失守、統兵相繼進剿一摺。
江長貴一軍。
駐劄平望。
原以保衛嘉興。
乃一經該逆攻撲。
兵勇辄紛紛潰散。
以緻嘉興失守。
賊氛日熾。
偪近省垣。
覽奏實深憤懑。
前有旨、令瑞昌總統江南諸軍。
并令江長貴、幫辦軍務。
嗣因賊至武康。
杭城危急。
複谕瑞昌先顧杭城。
再圖進取。
現在江長貴受傷折回省城。
仍着瑞昌、親統各軍。
出省剿辦。
王有齡留于省城。
布置一切。
無須帶兵出省。
江長貴業經受傷退回。
如不能勝幫辦之任。
即着瑞昌、王有齡、遴選提鎮大員。
奏請幫辦。
此時瑞昌帶兵前赴嘉興一帶。
即令張玉良為前敵。
至逆匪欲擾甯紹完善之區。
該将軍等、即派賴信揚、督帶水師炮船。
扼要巡防。
并激勵民團。
聯絡守禦。
毋令紛竄。
署嘉興府知府張玉藻、黃岩營守備汪超英、見賊先逃。
僅請革職。
不足蔽辜。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等即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