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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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瑞昌等攻複。
現在餘賊退踞廣德等處。
江南各路援兵。
亦已足敷剿辦。
楚省各軍。
現當分道入皖。
攻剿吃緊之時。
若以得力勁軍。
分撥赴浙。
深恐兵力空虛。
緻形松勁。
所有蕭翰慶管帶之衡勇義勇。
即着仍留楚省。
為入皖剿賊之用。
毋庸改道赴浙。
如業已啟程。
并着官文等迅速飛咨。
令其折回本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張芾奏、浙省軍情緊急、米興朝潰退富陽、先請交部嚴議、并請派重臣督師一摺。
浙江省城。
科二月二十七日。
被賊用地雷轟陷。
将軍瑞昌等、尚堅守駐防滿洲城待援。
昨據和春等馳奏、已于三月初三日。
經江南派往候補提督張玉良、會同瑞昌等、督兵克複。
米興朝救援杭城。
遷延不進。
已将該總兵革職留營。
所帶之兵。
與援浙各軍。
均歸張玉良總統。
并谕令瑞昌等查明、如有退縮情事。
即行嚴參治罪。
現在浙省敗殘餘匪。
勢必各路分竄。
張芾即當飛饬派往嚴州之前任杭嘉湖道孫觀、會同該地方官。
鼓勵鄉團。
随地截剿。
并于徽郡交界處所。
派兵截擊。
毋令闌入徽郡。
再緻蔓延。
至浙省長興、武康、孝豐、德清等縣。
現皆夫守。
所有米興朝一軍。
并江西派援之饒廷選一軍。
均須留交張玉良調遣。
俟克複各縣後。
再行撥歸。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審明已革守備向東昇、前赴永州。
實系請兵請饷。
并無畏葸逃棄情事。
惟疏防汛地失守。
應請革職。
得旨。
審結營弁之事。
因何不會總督銜。
況南省設有提臣。
巡撫不兼銜。
着明白回奏。
○以河南按察使賈臻、為布政使。
南汝光道邊浴禮、為按察使。
○以浙江嚴州協副将安貴、為衢州鎮總兵官。
以接遞克複浙江省城捷報。
賞奏事官員外郎福善、兵部捷報處員外郎國英、花翎。
委署主事钰昌等、藍翎。
予兵部郎中振興獎叙。
○以浙江省城被陷。
旋即克複。
賞副都統來存、頭品頂帶。
巴圖魯名号。
○賞江南江甯投誠勇目秦禮國、石定邦等、四五品頂帶、花翎。
秦錫言等、六品頂帶、藍翎。
○以援浙不力。
責令已革總兵官李定太、米興朝、戴罪自效。
革副将向奎職。
留營效力。
○舉行九年貴州大計。
卓異官五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補鑄浙江巡撫關防。
兩浙鹽運使印信。
○予浙江省城殉難巡撫羅遵殿、署布政使王友端、道員缪梓、祭葬世職。
○予湖南陣亡遊擊谷代維、都司王洪貴、守備劉峻福、千總陳步方、把總黃楚漢、外委劉時開等、七十三員。
祭葬世職。
○庚長。
谕内閣、胡林翼奏、臬司審轉命案、改拟失當、請交部議處一摺。
湖北民人蕭汶秀、毆傷胞叔蕭怔禮身死一案。
前經軍機大臣核議駁正。
所有該省承審審轉各員。
應得處分。
業經吏部照例議奏。
茲據胡林翼奏稱、署當陽縣知縣黃鐘鳴、承審此案。
以蕭汶秀并非有心幹犯。
依律拟罪。
照例夾簽。
署荊門州知州黃昌輔、武昌府知府如山、均照該縣原拟審轉。
本無錯誤。
前任按察使莊受祺、誤會為有心幹犯。
删去聲請夾簽。
實屬改拟失當。
請将莊受祺交部議處。
該撫未能細心核辦。
并自請議處等語。
所有此案處分。
着該部另行核議具奏。
○辛巳。
谕内閣、和潤奏、會審案件、查有弊窦、懇請另派大員查辦等語。
盛京内務府鑲黃旗骁騎校王際德等、婪贓舞弊一案。
于鹹豐八年九月内。
有人奏參降旨交玉明會同盛京刑部訊辦。
茲據和潤奏稱、此案系将軍衙門主稿。
久懸不結。
既未添傳人證。
又未将阻止恒謙考試一事。
研究弊窦。
該承審司員等、所拟奏底。
有保舉王際德之詞。
而于處分不肯叙入。
情弊已屬顯然。
解任骁騎校王際德、着即行革職。
承審官協領烏爾棍珍、恩齡、佐領董廣和、員外郎悟勒德淳、英文、均着暫行解任。
另派倭仁、煜綸、提集人證卷宗。
秉公研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務須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和潤即着毋庸會審。
至和潤前奏、盜犯董克信等、及抱合土等兩案。
亦經特交玉明等查辦。
何以該将軍于年終具奏未結各案摺内。
将此兩案現辦情形。
漏未聲叙。
難保非該衙門承辦官員。
從中舞弊。
意存掩飾。
玉明有無受其蒙蔽。
并着倭仁、煜綸、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又谕、滿慶等奏、察木多兩造呈兵仇殺、委員帶兵彈壓息事、并現辦情形一摺。
工布汪曲與察木多、因案控讦。
結連博番。
抗不赴傳。
複與察木多互相仇殺。
兵聯不息。
經滿慶等派令委員候補知縣李玉圃、前往丹達。
帶同噶布倫宜瑪侖珠、親赴兩造營盤開導。
該番目陽奉陰違。
仍于附近居夷處所焚搶。
博窩境内之宿木宗宇茹棍噶朗三處第巴。
複添派番兵。
至巴裡郎地方。
助工布汪曲滋事。
經該委員檄調碩闆多工布江達等處土兵。
分布要隘。
劄營控制。
随與噶布倫、帶兵赴巴裡郎、面谕博番頭目退兵。
該番目仍肆鸱張。
經該委員與噶布倫等、派兵設伏。
于該番目來營要挾時。
将各番目立時捆縛。
并砍斃從番五人。
餘衆及被捆縛番目。
始悔罪乞命。
聚衆撲營之番衆。
亦經伏兵截回。
其噶朗等三處各第巴。
亦經該委員等、豫派弁兵。
赍帶賞件。
檄谕撤兵。
該第巴等旋即遵檄、令巴裡郎番目、撤兵出境。
各歸牧所。
察木多兩造番衆。
現已震懾兵威。
情願退兵。
歸案聽審。
辦理尚屬妥協。
所有全案人證。
着即派兵押赴藏中。
秉公審斷。
以昭慎重。
○又谕、滿慶等奏、喇嘛專差進貢、懇請援案由四川進京一摺。
班禅額爾德尼路畢勒罕、于本年十月坐床後。
專差巴雅爾堪布、呈進丹書克。
貢物。
具見悃忱。
着準其援照成案。
仍由四川進京。
以示懷柔遠人至意。
○以援浙不力。
革協領祥瑞職。
副都統錫齡阿、下部議處。
○予江蘇清江浦陣亡道員吳葆晉、通判沈鴻、祭葬世職。
○壬午。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前因禦史恩霙、奏參翰林院侍講恩吉、以漢軍旗員。
蒙混改入滿洲。
當經降旨、令禮兵二部、内務府、順天府、将該員戶考各冊。
及箭冊中卷。
一并查明具奏。
嗣據禮部等衙門。
查核冊卷。
先後覆奏。
該員之父松齡、系在内務府呈請改歸滿洲。
由内務府行文吏戶禮等部。
一體照辦。
本日據内務府奏、松齡、于鹹豐二年六月呈稱、家譜内載始祖奇希圖、系原任三等侍衛。
隸滿洲康傑達氏。
與八旗氏族通譜内所載相符。
是以準其更改。
茲複詳查戶檔所載人名。
間有不符。
無憑查考。
并調查官存松齡家譜。
籍隸漢
現在餘賊退踞廣德等處。
江南各路援兵。
亦已足敷剿辦。
楚省各軍。
現當分道入皖。
攻剿吃緊之時。
若以得力勁軍。
分撥赴浙。
深恐兵力空虛。
緻形松勁。
所有蕭翰慶管帶之衡勇義勇。
即着仍留楚省。
為入皖剿賊之用。
毋庸改道赴浙。
如業已啟程。
并着官文等迅速飛咨。
令其折回本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張芾奏、浙省軍情緊急、米興朝潰退富陽、先請交部嚴議、并請派重臣督師一摺。
浙江省城。
科二月二十七日。
被賊用地雷轟陷。
将軍瑞昌等、尚堅守駐防滿洲城待援。
昨據和春等馳奏、已于三月初三日。
經江南派往候補提督張玉良、會同瑞昌等、督兵克複。
米興朝救援杭城。
遷延不進。
已将該總兵革職留營。
所帶之兵。
與援浙各軍。
均歸張玉良總統。
并谕令瑞昌等查明、如有退縮情事。
即行嚴參治罪。
現在浙省敗殘餘匪。
勢必各路分竄。
張芾即當飛饬派往嚴州之前任杭嘉湖道孫觀、會同該地方官。
鼓勵鄉團。
随地截剿。
并于徽郡交界處所。
派兵截擊。
毋令闌入徽郡。
再緻蔓延。
至浙省長興、武康、孝豐、德清等縣。
現皆夫守。
所有米興朝一軍。
并江西派援之饒廷選一軍。
均須留交張玉良調遣。
俟克複各縣後。
再行撥歸。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審明已革守備向東昇、前赴永州。
實系請兵請饷。
并無畏葸逃棄情事。
惟疏防汛地失守。
應請革職。
得旨。
審結營弁之事。
因何不會總督銜。
況南省設有提臣。
巡撫不兼銜。
着明白回奏。
○以河南按察使賈臻、為布政使。
南汝光道邊浴禮、為按察使。
○以浙江嚴州協副将安貴、為衢州鎮總兵官。
以接遞克複浙江省城捷報。
賞奏事官員外郎福善、兵部捷報處員外郎國英、花翎。
委署主事钰昌等、藍翎。
予兵部郎中振興獎叙。
○以浙江省城被陷。
旋即克複。
賞副都統來存、頭品頂帶。
巴圖魯名号。
○賞江南江甯投誠勇目秦禮國、石定邦等、四五品頂帶、花翎。
秦錫言等、六品頂帶、藍翎。
○以援浙不力。
責令已革總兵官李定太、米興朝、戴罪自效。
革副将向奎職。
留營效力。
○舉行九年貴州大計。
卓異官五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補鑄浙江巡撫關防。
兩浙鹽運使印信。
○予浙江省城殉難巡撫羅遵殿、署布政使王友端、道員缪梓、祭葬世職。
○予湖南陣亡遊擊谷代維、都司王洪貴、守備劉峻福、千總陳步方、把總黃楚漢、外委劉時開等、七十三員。
祭葬世職。
○庚長。
谕内閣、胡林翼奏、臬司審轉命案、改拟失當、請交部議處一摺。
湖北民人蕭汶秀、毆傷胞叔蕭怔禮身死一案。
前經軍機大臣核議駁正。
所有該省承審審轉各員。
應得處分。
業經吏部照例議奏。
茲據胡林翼奏稱、署當陽縣知縣黃鐘鳴、承審此案。
以蕭汶秀并非有心幹犯。
依律拟罪。
照例夾簽。
署荊門州知州黃昌輔、武昌府知府如山、均照該縣原拟審轉。
本無錯誤。
前任按察使莊受祺、誤會為有心幹犯。
删去聲請夾簽。
實屬改拟失當。
請将莊受祺交部議處。
該撫未能細心核辦。
并自請議處等語。
所有此案處分。
着該部另行核議具奏。
○辛巳。
谕内閣、和潤奏、會審案件、查有弊窦、懇請另派大員查辦等語。
盛京内務府鑲黃旗骁騎校王際德等、婪贓舞弊一案。
于鹹豐八年九月内。
有人奏參降旨交玉明會同盛京刑部訊辦。
茲據和潤奏稱、此案系将軍衙門主稿。
久懸不結。
既未添傳人證。
又未将阻止恒謙考試一事。
研究弊窦。
該承審司員等、所拟奏底。
有保舉王際德之詞。
而于處分不肯叙入。
情弊已屬顯然。
解任骁騎校王際德、着即行革職。
承審官協領烏爾棍珍、恩齡、佐領董廣和、員外郎悟勒德淳、英文、均着暫行解任。
另派倭仁、煜綸、提集人證卷宗。
秉公研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務須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和潤即着毋庸會審。
至和潤前奏、盜犯董克信等、及抱合土等兩案。
亦經特交玉明等查辦。
何以該将軍于年終具奏未結各案摺内。
将此兩案現辦情形。
漏未聲叙。
難保非該衙門承辦官員。
從中舞弊。
意存掩飾。
玉明有無受其蒙蔽。
并着倭仁、煜綸、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又谕、滿慶等奏、察木多兩造呈兵仇殺、委員帶兵彈壓息事、并現辦情形一摺。
工布汪曲與察木多、因案控讦。
結連博番。
抗不赴傳。
複與察木多互相仇殺。
兵聯不息。
經滿慶等派令委員候補知縣李玉圃、前往丹達。
帶同噶布倫宜瑪侖珠、親赴兩造營盤開導。
該番目陽奉陰違。
仍于附近居夷處所焚搶。
博窩境内之宿木宗宇茹棍噶朗三處第巴。
複添派番兵。
至巴裡郎地方。
助工布汪曲滋事。
經該委員檄調碩闆多工布江達等處土兵。
分布要隘。
劄營控制。
随與噶布倫、帶兵赴巴裡郎、面谕博番頭目退兵。
該番目仍肆鸱張。
經該委員與噶布倫等、派兵設伏。
于該番目來營要挾時。
将各番目立時捆縛。
并砍斃從番五人。
餘衆及被捆縛番目。
始悔罪乞命。
聚衆撲營之番衆。
亦經伏兵截回。
其噶朗等三處各第巴。
亦經該委員等、豫派弁兵。
赍帶賞件。
檄谕撤兵。
該第巴等旋即遵檄、令巴裡郎番目、撤兵出境。
各歸牧所。
察木多兩造番衆。
現已震懾兵威。
情願退兵。
歸案聽審。
辦理尚屬妥協。
所有全案人證。
着即派兵押赴藏中。
秉公審斷。
以昭慎重。
○又谕、滿慶等奏、喇嘛專差進貢、懇請援案由四川進京一摺。
班禅額爾德尼路畢勒罕、于本年十月坐床後。
專差巴雅爾堪布、呈進丹書克。
貢物。
具見悃忱。
着準其援照成案。
仍由四川進京。
以示懷柔遠人至意。
○以援浙不力。
革協領祥瑞職。
副都統錫齡阿、下部議處。
○予江蘇清江浦陣亡道員吳葆晉、通判沈鴻、祭葬世職。
○壬午。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前因禦史恩霙、奏參翰林院侍講恩吉、以漢軍旗員。
蒙混改入滿洲。
當經降旨、令禮兵二部、内務府、順天府、将該員戶考各冊。
及箭冊中卷。
一并查明具奏。
嗣據禮部等衙門。
查核冊卷。
先後覆奏。
該員之父松齡、系在内務府呈請改歸滿洲。
由内務府行文吏戶禮等部。
一體照辦。
本日據内務府奏、松齡、于鹹豐二年六月呈稱、家譜内載始祖奇希圖、系原任三等侍衛。
隸滿洲康傑達氏。
與八旗氏族通譜内所載相符。
是以準其更改。
茲複詳查戶檔所載人名。
間有不符。
無憑查考。
并調查官存松齡家譜。
籍隸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