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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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康姓。
系由思謹起。
并無奇希圖之名。
再查八旗氏族通譜。
奇希圖名下。
僅有正白旗人字樣。
而無包衣字樣。
質之松齡。
亦無實據可指。
但認糊塗。
願甘治罪等語。
松齡身任職官。
于譜系并未詳查。
僅以迹涉疑似。
率行呈請更改籍貫。
殊屬不合。
惟系業經革職之員。
有無應得罪名。
着該部查。
核具奏。
翰林院侍講恩吉、更改籍貫。
雖由伊父主持。
難保不因滿洲中額較寬。
希圖僥幸。
實屬取巧。
着交部議處。
所有松齡、恩吉、及同時呈改籍貫之郎中惠齡等九員。
着一并改歸内務府漢軍籍貫。
前任内務府堂官、并内管領等、于松齡呈改籍貫時。
并未詳究原委。
奏明辦理。
但據松齡一面之詞。
率行咨部更改。
殊屬草率。
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吏戶禮等部未經駁查。
亦屬疏漏。
堂司各官。
并着一并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又谕、理藩院奏、請将科爾沁紮薩克圖謝圖王旗、争襲貝勒世爵一案、饬交盛京将軍審辦一摺。
圖謝圖王旗貝勒旺楚克林沁、因病出缺無嗣。
所遺世爵。
據哲裡木盟長卓裡克圖王巴圖呈報。
在于伊弟敏珠爾色登、達木林旺濟勒二人内、指定一人承襲。
該已故具勒旺楚克林沁之母噶魯瑪、複以敏珠爾色登、系屬庶出。
不應襲職。
赴理藩院具控。
經該衙門劄饬該盟長巴圖查辦。
雖經取具紮薩克及近支台吉印甘各結報院。
惟結内出語。
仍多含糊。
且未将噶魯瑪、及近族台吉等、并無争競甘續取報。
其各台吉族人結稱達木林旺濟勒、曾給與台吉布彥德勒格爾豢養一節。
該盟長亦并未能查有确據。
現複據噶魯瑪以冤抑等詞。
赴理藩院呈控。
此案該盟長巴圖、未能詳細查究。
緻噶魯瑪兩次京控。
着交玉明會同倭仁、提集案内應訊人證卷宗。
秉公訊究。
核實辦理。
以重世爵而杜争端。
原任貝勒旺楚克林沁之母噶魯瑪、着該衙門饬令即赴盛京。
聽候傳質。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
取中二名。
○以安徽颍州辦理招撫出力。
予副都統銜烏爾棍布、以副都統用。
賞知州陳之琦、參領郭明阿、都司柏雲錦、花翎。
委防禦常淩等、藍翎。
餘升補加銜有差。
○以堵禦安徽颍上撚匪出力。
開複吉林副都統麟瑞、河州鎮總兵官吉順、革職留任處分。
○癸未。
上幸靜明園。
詣龍神廟拈香。
○谕内閣、載華等奏、職官毆斃胞侄、請革職審辦一摺。
防禦富隆阿、身系職官。
因胞侄巴彥布、不服教訓。
辄用木棍毆打緻傷。
赴日身死。
富隆阿着即革職。
解交刑部審訊确情。
按律定拟。
所有巴彥布之妻關那氏、披甲德克登額、着一并解部備質。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請仍令穆騰阿統帶馬隊、并添調吉林黑龍江餘丁各等語。
袁甲三軍營馬隊。
向歸穆騰阿統帶。
若遽易生手接管。
深恐難資駕馭。
該都統現在幫辦軍務。
所有軍營馬隊。
着仍由該都統管帶。
以利攻剿。
至吉林黑龍江馬隊。
頻年徵調。
為數已多。
勢難再行派撥。
雖添調餘丁止三百名。
而一切整裝等項銀兩。
需費不赀。
勝保前請。
亦未允準。
着毋庸議。
定遠賊勢已衰。
着即會同翁同書一軍。
迅速進剿。
毋再遲延。
天長一縣。
久為賊踞。
揚州兵力。
未必能遠攻。
袁甲三當早籌克複。
以免東竄。
現在清江竄匪。
一律肅清。
着該大臣體察情形。
分撥精兵。
進規天長。
迅圖克複。
惟彼處與六合相為掎角。
當約會江北各軍。
同時進攻六合。
以免此剿彼竄。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僧格林沁等奏、通籌全局。
請在各省設法勸捐。
以實部庫而裕軍儲。
得旨。
所請晉豫東三省勸捐。
接濟京防各饷。
實因顧全大局起見。
現在指撥派撥、以及藥稅加成各項京饷。
奏咨嚴催。
勒限起解。
何啻至再至三。
該督撫等自應激發天良。
督饬藩司源源撥解。
以京師為重。
若再加以續捐三百萬。
多多益善。
豈不更覺充裕。
然各省勸捐。
數載于茲。
恐未必如前踴躍。
況那東補西。
不過變一名目而已。
着戶部認真查核。
現在應撥京饷。
已解若幹。
再行奏明嚴催以其有益兵民。
僧格林沁等所請。
實屬可行。
惟應于此三省續捐數内。
劃撥京饷幾成。
海防經費幾成。
或先盡海防。
有餘再行解京。
一面嚴催各項京饷。
以清眉目。
勿得專顧目前。
緻各省以勸捐為由。
轉置正撥于不問。
希冀寬免嚴議。
至應派道府大員以專責成。
俟部議奏上時。
再行分别寄谕。
○以兵部尚書穆蔭、署步軍統領。
○修張家口駐防兵房。
從都統慶昀請也。
○甲申。
谕内閣、前因翁心存、杜<喬羽>、再行回奏。
均稱司員并未将兌換寶鈔之事回堂。
當谕載垣等、再訊忠麟、王熙震、有無質證确據。
茲據奏稱、核訊忠麟等、供稱約略記得回過翁心存、杜<喬羽>、并無證據等語。
此案以短号寶鈔。
兌換長号寶鈔。
其時價值雖未有低昂。
但系更改舊章。
自應回明各堂。
立稿辦理。
乃忠麟等僅稱回過翁心存、杜<喬羽>、其餘堂官概未回明。
亦未立稿存案。
辦理本屬錯謬。
何得以影響之辭。
意存诿過。
惟翁心存等、在部有年。
即或當時疏忽。
何以鈔價既有低昂之後。
仍屬毫無覺察。
是忠麟等回堂一節。
雖無确據。
而該堂官于部務漫不經心。
實難辭咎。
翁心存、杜<喬羽>、均着先行交部議處。
無庸再行回奏。
亦無庸傳訊。
其餘失察之戶部各堂官。
着俟定案時。
一并查取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又谕、恒福奏、請将催納屯糧、暨撥運兵米、辦理不善之署知縣、分别議處查辦一摺。
直隸署龍門縣知縣盧天澤、下鄉催徵屯糧。
如果善為開導。
何至鄉民聚衆抗違。
乃該署縣以稽查保甲。
将未造戶口草冊之鄉約。
嚴訊掌責。
以至該鄉民懷疑聚衆。
先後入城。
毆傷書吏。
鬨堂拒捕。
實屬辦理不善。
盧天澤業經撤任。
着先行交部議處。
署赤城縣知縣餘啟鹹、撥運獨石口駐防兵米。
雖經遍谕紳耆。
由官墊發運腳。
又傳谕改期開倉。
惟尚有南鄉村民聚衆抗運。
究屬未能整頓。
業經撤任。
着即饬令回省。
聽候查辦。
并着該督饬令口北道、親提現獲各犯。
嚴行審訊。
是否刁民藉端聚衆滋鬧。
或書吏人等、查有抑勒苛派情弊。
一并從嚴懲辦。
以肅吏治而儆刁風。
○以内閣學士慶英、署兵部右侍郎。
○以禮部尚書麟魁、署鑲黃旗漢軍都統。
鑲白旗滿洲副都統載岱、署鑲白旗護軍統領。
○以江南援軍克複浙江省城。
賞遊擊蘇如松、劉登元、參将張應祿、守備王玉林、王少卿、龔占鳌、巴圖魯名号。
把總楊昌明、向玉舉、五品銜花翎。
餘複官加銜有差。
系由思謹起。
并無奇希圖之名。
再查八旗氏族通譜。
奇希圖名下。
僅有正白旗人字樣。
而無包衣字樣。
質之松齡。
亦無實據可指。
但認糊塗。
願甘治罪等語。
松齡身任職官。
于譜系并未詳查。
僅以迹涉疑似。
率行呈請更改籍貫。
殊屬不合。
惟系業經革職之員。
有無應得罪名。
着該部查。
核具奏。
翰林院侍講恩吉、更改籍貫。
雖由伊父主持。
難保不因滿洲中額較寬。
希圖僥幸。
實屬取巧。
着交部議處。
所有松齡、恩吉、及同時呈改籍貫之郎中惠齡等九員。
着一并改歸内務府漢軍籍貫。
前任内務府堂官、并内管領等、于松齡呈改籍貫時。
并未詳究原委。
奏明辦理。
但據松齡一面之詞。
率行咨部更改。
殊屬草率。
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吏戶禮等部未經駁查。
亦屬疏漏。
堂司各官。
并着一并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又谕、理藩院奏、請将科爾沁紮薩克圖謝圖王旗、争襲貝勒世爵一案、饬交盛京将軍審辦一摺。
圖謝圖王旗貝勒旺楚克林沁、因病出缺無嗣。
所遺世爵。
據哲裡木盟長卓裡克圖王巴圖呈報。
在于伊弟敏珠爾色登、達木林旺濟勒二人内、指定一人承襲。
該已故具勒旺楚克林沁之母噶魯瑪、複以敏珠爾色登、系屬庶出。
不應襲職。
赴理藩院具控。
經該衙門劄饬該盟長巴圖查辦。
雖經取具紮薩克及近支台吉印甘各結報院。
惟結内出語。
仍多含糊。
且未将噶魯瑪、及近族台吉等、并無争競甘續取報。
其各台吉族人結稱達木林旺濟勒、曾給與台吉布彥德勒格爾豢養一節。
該盟長亦并未能查有确據。
現複據噶魯瑪以冤抑等詞。
赴理藩院呈控。
此案該盟長巴圖、未能詳細查究。
緻噶魯瑪兩次京控。
着交玉明會同倭仁、提集案内應訊人證卷宗。
秉公訊究。
核實辦理。
以重世爵而杜争端。
原任貝勒旺楚克林沁之母噶魯瑪、着該衙門饬令即赴盛京。
聽候傳質。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
取中二名。
○以安徽颍州辦理招撫出力。
予副都統銜烏爾棍布、以副都統用。
賞知州陳之琦、參領郭明阿、都司柏雲錦、花翎。
委防禦常淩等、藍翎。
餘升補加銜有差。
○以堵禦安徽颍上撚匪出力。
開複吉林副都統麟瑞、河州鎮總兵官吉順、革職留任處分。
○癸未。
上幸靜明園。
詣龍神廟拈香。
○谕内閣、載華等奏、職官毆斃胞侄、請革職審辦一摺。
防禦富隆阿、身系職官。
因胞侄巴彥布、不服教訓。
辄用木棍毆打緻傷。
赴日身死。
富隆阿着即革職。
解交刑部審訊确情。
按律定拟。
所有巴彥布之妻關那氏、披甲德克登額、着一并解部備質。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請仍令穆騰阿統帶馬隊、并添調吉林黑龍江餘丁各等語。
袁甲三軍營馬隊。
向歸穆騰阿統帶。
若遽易生手接管。
深恐難資駕馭。
該都統現在幫辦軍務。
所有軍營馬隊。
着仍由該都統管帶。
以利攻剿。
至吉林黑龍江馬隊。
頻年徵調。
為數已多。
勢難再行派撥。
雖添調餘丁止三百名。
而一切整裝等項銀兩。
需費不赀。
勝保前請。
亦未允準。
着毋庸議。
定遠賊勢已衰。
着即會同翁同書一軍。
迅速進剿。
毋再遲延。
天長一縣。
久為賊踞。
揚州兵力。
未必能遠攻。
袁甲三當早籌克複。
以免東竄。
現在清江竄匪。
一律肅清。
着該大臣體察情形。
分撥精兵。
進規天長。
迅圖克複。
惟彼處與六合相為掎角。
當約會江北各軍。
同時進攻六合。
以免此剿彼竄。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僧格林沁等奏、通籌全局。
請在各省設法勸捐。
以實部庫而裕軍儲。
得旨。
所請晉豫東三省勸捐。
接濟京防各饷。
實因顧全大局起見。
現在指撥派撥、以及藥稅加成各項京饷。
奏咨嚴催。
勒限起解。
何啻至再至三。
該督撫等自應激發天良。
督饬藩司源源撥解。
以京師為重。
若再加以續捐三百萬。
多多益善。
豈不更覺充裕。
然各省勸捐。
數載于茲。
恐未必如前踴躍。
況那東補西。
不過變一名目而已。
着戶部認真查核。
現在應撥京饷。
已解若幹。
再行奏明嚴催以其有益兵民。
僧格林沁等所請。
實屬可行。
惟應于此三省續捐數内。
劃撥京饷幾成。
海防經費幾成。
或先盡海防。
有餘再行解京。
一面嚴催各項京饷。
以清眉目。
勿得專顧目前。
緻各省以勸捐為由。
轉置正撥于不問。
希冀寬免嚴議。
至應派道府大員以專責成。
俟部議奏上時。
再行分别寄谕。
○以兵部尚書穆蔭、署步軍統領。
○修張家口駐防兵房。
從都統慶昀請也。
○甲申。
谕内閣、前因翁心存、杜<喬羽>、再行回奏。
均稱司員并未将兌換寶鈔之事回堂。
當谕載垣等、再訊忠麟、王熙震、有無質證确據。
茲據奏稱、核訊忠麟等、供稱約略記得回過翁心存、杜<喬羽>、并無證據等語。
此案以短号寶鈔。
兌換長号寶鈔。
其時價值雖未有低昂。
但系更改舊章。
自應回明各堂。
立稿辦理。
乃忠麟等僅稱回過翁心存、杜<喬羽>、其餘堂官概未回明。
亦未立稿存案。
辦理本屬錯謬。
何得以影響之辭。
意存诿過。
惟翁心存等、在部有年。
即或當時疏忽。
何以鈔價既有低昂之後。
仍屬毫無覺察。
是忠麟等回堂一節。
雖無确據。
而該堂官于部務漫不經心。
實難辭咎。
翁心存、杜<喬羽>、均着先行交部議處。
無庸再行回奏。
亦無庸傳訊。
其餘失察之戶部各堂官。
着俟定案時。
一并查取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又谕、恒福奏、請将催納屯糧、暨撥運兵米、辦理不善之署知縣、分别議處查辦一摺。
直隸署龍門縣知縣盧天澤、下鄉催徵屯糧。
如果善為開導。
何至鄉民聚衆抗違。
乃該署縣以稽查保甲。
将未造戶口草冊之鄉約。
嚴訊掌責。
以至該鄉民懷疑聚衆。
先後入城。
毆傷書吏。
鬨堂拒捕。
實屬辦理不善。
盧天澤業經撤任。
着先行交部議處。
署赤城縣知縣餘啟鹹、撥運獨石口駐防兵米。
雖經遍谕紳耆。
由官墊發運腳。
又傳谕改期開倉。
惟尚有南鄉村民聚衆抗運。
究屬未能整頓。
業經撤任。
着即饬令回省。
聽候查辦。
并着該督饬令口北道、親提現獲各犯。
嚴行審訊。
是否刁民藉端聚衆滋鬧。
或書吏人等、查有抑勒苛派情弊。
一并從嚴懲辦。
以肅吏治而儆刁風。
○以内閣學士慶英、署兵部右侍郎。
○以禮部尚書麟魁、署鑲黃旗漢軍都統。
鑲白旗滿洲副都統載岱、署鑲白旗護軍統領。
○以江南援軍克複浙江省城。
賞遊擊蘇如松、劉登元、參将張應祿、守備王玉林、王少卿、龔占鳌、巴圖魯名号。
把總楊昌明、向玉舉、五品銜花翎。
餘複官加銜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