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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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現在情形。
明年漕運是否有宜變通之處。
務當豫為籌畫。
悉心妥議。
迅速具奏。
原摺片均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顔以燠奏、親勘運河各廳漫水。
及籌辦回空軍船。
得旨。
認真辦理回空漕船。
勿得稍有遲誤。
○以廣西紳民辦理團練出力。
賞在籍知縣卓希泰、升銜花翎。
武舉廖淩漢等藍翎。
餘升擢有差。
○修山東泇河運河二廳石埽各工。
從河東河道總督顔以燠請也。
○丁醜。
谕内閣、各部院學習行走人員。
行走年滿。
向由該堂官嚴定去取。
分别咨留。
近來各衙門報滿之員。
奏留者居多咨回吏部者甚少。
未免無所區别。
道光九年。
曾奉谕旨。
各部院堂官。
務将所屬賢否。
秉公查察。
于應留者。
準春奏留。
不應留者。
即據實咨部。
不準姑容。
聖訓煌煌。
允宜遵守。
着通谕各部院堂官。
于學習行走人員。
務當留心察看。
如果當差勤慎。
始準保留。
傥有辦公疏懈。
或于該衙門不甚相宜者。
即照例咨回吏部候選。
不得概行保留。
緻滋浮濫。
其業經留部人員。
或始勤終怠。
亦着随時淘汰。
毋稍瞻徇。
以副朕澄叙官方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張祥晉奏、請将江蘇新漕援照從前海運成案。
推廣常鎮各屬。
及浙省一體試辦等語。
南漕海運。
雖有舊案可循。
是否可以推廣。
并地方現在情形。
是否可行。
着陸建瀛、楊文定、常大淳、悉心體察。
迅速妥議具奏。
又另片奏、江浙漕糧。
繳錢之地居多。
如改辦海運。
将節省之錢。
運交河工。
并可以平錢價。
着一并議奏。
原摺片均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先是綏遠城将軍托明阿奏、安設穆納山卡倫章程。
下理藩院議奏、至是奏、遵查烏喇特三公旗所屬穆納山。
産有木植。
向系官為開采。
嗣因民人擾害蒙古。
部議封禁。
近有匪人結夥入山。
砍木運賣。
并有拒捕刃傷台吉等案。
應如所請。
安設卡倫六處。
每卡派官一員。
兵十名。
以資防守。
從之。
○以烏什辦事大臣麟魁、為察哈爾副都統。
賞候補三品京堂春熙、頭等侍衛為烏什辦事大臣。
○戊寅。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以右春坊右贊善徐玉豐、署日講起居注官。
○己卯。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内閣戶部奏、饬催江南省例應入撥各款。
請分别定限清厘一摺。
各直省例應入撥銀兩。
向由戶部登記備撥。
自應趕緊造報。
以憑撥用。
乃經該部疊次奏催。
而江甯江蘇安徽各藩司。
延未造報之款。
自道光三年起。
至今年八月止。
竟至一千五十九款。
銀數至九百二十六萬餘兩之多。
此中款項。
即有應行厘剔之處。
其實存在庫者。
為數甚钜。
豈容任意玩延。
緻起侵那之漸。
着兩江總督、江蘇安徽各巡撫、嚴饬各該藩司、按照該部單開各款。
将道光三年、至二十三年未報各款。
予限三年。
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未報各款。
予限一年。
二十八年、至本年八月未報各款。
予限半年。
迅即查清分款造報。
如再玩延逾限。
即着據寔嚴參。
○又谕、禦史周有簠奏、已滿已革書吏在京逗遛。
請饬查拏一摺。
向例在京役滿書吏。
勒限饬令回籍。
如有逾限不即啟程。
及到籍後潛行來京者。
由地方官查報、斥革遞解。
并革退書吏。
一律遞回原籍。
嚴加管束不準在京逗遛。
定例極為嚴密。
仍近來如戶部已滿書吏王潤祥、工部已滿書吏章端本、兵部已滿書吏陶姓、皆役滿仍住京師。
舞弊犯案。
可見各衙門已滿已革書吏。
任意逗遛不回原籍者。
正複不少。
此輩盤踞京中。
與現在經承貼寫。
互相句結。
把持公事。
漁利分肥是其慣技。
且難保無已滿者另名重充。
已革者更名複充情弊。
若不嚴行查究。
何以除積蠹而遏弊源。
着在京各該衙門、随時查察究辦。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訪拏。
照例嚴懲。
毋稍疏縱。
○陝西提督石生玉。
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認真訓練。
務期有裨實用。
切勿徒飾外觀。
營弁委靡習氣。
尤應破除情面。
從嚴懲辦。
○山東巡撫陳慶偕、因病賞假。
以布政使劉源灏署巡撫。
○庚辰。
谕内閣、奕興等奏、派員比追蒙古旗租。
佃民聚衆抗違。
請将辦理不善之員。
交部議處。
并自請議處等語。
此案着派德興、馳驿前往盛京。
會同奕興、詳查舊案。
秉公核辦。
并查明為首糾衆要挾之佃戶。
按律嚴行懲治。
以儆刁風。
協領楊玉美、協領記名佐領奇克慎、同知興泰、知州崇光、均着交部議處。
奕興、恒毓、文俊、着改為交部察議。
○又谕、永康等奏、置買地畝辦理完竣一摺。
所有廣恩庫動款置買直隸安州等處地畝。
及每年應收地租銀兩。
着讷爾經額、派員詳細查勘地畝租數。
是否相符。
奏明存案。
毋稍含混
明年漕運是否有宜變通之處。
務當豫為籌畫。
悉心妥議。
迅速具奏。
原摺片均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顔以燠奏、親勘運河各廳漫水。
及籌辦回空軍船。
得旨。
認真辦理回空漕船。
勿得稍有遲誤。
○以廣西紳民辦理團練出力。
賞在籍知縣卓希泰、升銜花翎。
武舉廖淩漢等藍翎。
餘升擢有差。
○修山東泇河運河二廳石埽各工。
從河東河道總督顔以燠請也。
○丁醜。
谕内閣、各部院學習行走人員。
行走年滿。
向由該堂官嚴定去取。
分别咨留。
近來各衙門報滿之員。
奏留者居多咨回吏部者甚少。
未免無所區别。
道光九年。
曾奉谕旨。
各部院堂官。
務将所屬賢否。
秉公查察。
于應留者。
準春奏留。
不應留者。
即據實咨部。
不準姑容。
聖訓煌煌。
允宜遵守。
着通谕各部院堂官。
于學習行走人員。
務當留心察看。
如果當差勤慎。
始準保留。
傥有辦公疏懈。
或于該衙門不甚相宜者。
即照例咨回吏部候選。
不得概行保留。
緻滋浮濫。
其業經留部人員。
或始勤終怠。
亦着随時淘汰。
毋稍瞻徇。
以副朕澄叙官方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張祥晉奏、請将江蘇新漕援照從前海運成案。
推廣常鎮各屬。
及浙省一體試辦等語。
南漕海運。
雖有舊案可循。
是否可以推廣。
并地方現在情形。
是否可行。
着陸建瀛、楊文定、常大淳、悉心體察。
迅速妥議具奏。
又另片奏、江浙漕糧。
繳錢之地居多。
如改辦海運。
将節省之錢。
運交河工。
并可以平錢價。
着一并議奏。
原摺片均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先是綏遠城将軍托明阿奏、安設穆納山卡倫章程。
下理藩院議奏、至是奏、遵查烏喇特三公旗所屬穆納山。
産有木植。
向系官為開采。
嗣因民人擾害蒙古。
部議封禁。
近有匪人結夥入山。
砍木運賣。
并有拒捕刃傷台吉等案。
應如所請。
安設卡倫六處。
每卡派官一員。
兵十名。
以資防守。
從之。
○以烏什辦事大臣麟魁、為察哈爾副都統。
賞候補三品京堂春熙、頭等侍衛為烏什辦事大臣。
○戊寅。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以右春坊右贊善徐玉豐、署日講起居注官。
○己卯。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内閣戶部奏、饬催江南省例應入撥各款。
請分别定限清厘一摺。
各直省例應入撥銀兩。
向由戶部登記備撥。
自應趕緊造報。
以憑撥用。
乃經該部疊次奏催。
而江甯江蘇安徽各藩司。
延未造報之款。
自道光三年起。
至今年八月止。
竟至一千五十九款。
銀數至九百二十六萬餘兩之多。
此中款項。
即有應行厘剔之處。
其實存在庫者。
為數甚钜。
豈容任意玩延。
緻起侵那之漸。
着兩江總督、江蘇安徽各巡撫、嚴饬各該藩司、按照該部單開各款。
将道光三年、至二十三年未報各款。
予限三年。
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未報各款。
予限一年。
二十八年、至本年八月未報各款。
予限半年。
迅即查清分款造報。
如再玩延逾限。
即着據寔嚴參。
○又谕、禦史周有簠奏、已滿已革書吏在京逗遛。
請饬查拏一摺。
向例在京役滿書吏。
勒限饬令回籍。
如有逾限不即啟程。
及到籍後潛行來京者。
由地方官查報、斥革遞解。
并革退書吏。
一律遞回原籍。
嚴加管束不準在京逗遛。
定例極為嚴密。
仍近來如戶部已滿書吏王潤祥、工部已滿書吏章端本、兵部已滿書吏陶姓、皆役滿仍住京師。
舞弊犯案。
可見各衙門已滿已革書吏。
任意逗遛不回原籍者。
正複不少。
此輩盤踞京中。
與現在經承貼寫。
互相句結。
把持公事。
漁利分肥是其慣技。
且難保無已滿者另名重充。
已革者更名複充情弊。
若不嚴行查究。
何以除積蠹而遏弊源。
着在京各該衙門、随時查察究辦。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訪拏。
照例嚴懲。
毋稍疏縱。
○陝西提督石生玉。
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認真訓練。
務期有裨實用。
切勿徒飾外觀。
營弁委靡習氣。
尤應破除情面。
從嚴懲辦。
○山東巡撫陳慶偕、因病賞假。
以布政使劉源灏署巡撫。
○庚辰。
谕内閣、奕興等奏、派員比追蒙古旗租。
佃民聚衆抗違。
請将辦理不善之員。
交部議處。
并自請議處等語。
此案着派德興、馳驿前往盛京。
會同奕興、詳查舊案。
秉公核辦。
并查明為首糾衆要挾之佃戶。
按律嚴行懲治。
以儆刁風。
協領楊玉美、協領記名佐領奇克慎、同知興泰、知州崇光、均着交部議處。
奕興、恒毓、文俊、着改為交部察議。
○又谕、永康等奏、置買地畝辦理完竣一摺。
所有廣恩庫動款置買直隸安州等處地畝。
及每年應收地租銀兩。
着讷爾經額、派員詳細查勘地畝租數。
是否相符。
奏明存案。
毋稍含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