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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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等語。
考試用京官印結。
原以識認稽察為重。
近來直隸京官。
專舉十二人出結其勢不能周知。
無怪該貢監等、紛紛聚訟目為把持嗣後考試出結。
自應查核舊例以息争端。
所有卓秉恬等議覆一摺。
并王慶雲陳奏事宜。
均着禮部速議具奏。
其覆試後改歸原籍新章。
與舊例孰為妥協亦着一并詳議具奏。
○庚寅。
谕内閣、徐廣缙等奏剿辦淩十八股匪情形一摺。
賊匪淩十八、自移竄廣東羅定州羅鏡地方。
經該督調兵籌剿。
茲據奏各隊兵勇。
均至分界劄營。
三路進攻。
先經小捷繼獲大勝。
護參将衛佐邦、管帶兵勇。
現已趕至羅定正可奮勇攻剿。
一鼓成捦。
将首匪淩十八、并夥黨悉數殲。
勿令乘間兔脫。
其何名科等股。
并着該督分饬鎮将、速行剿捕。
将高廉一帶各匪埽除後。
即可移兵與廣西會剿。
共奏膚功也。
所有陣亡之黃岡左營把總蕭振聲、提标外委駱雄超并陣亡兵勇着查明一并咨部議恤。
○又谕、前據琦善保奏、剿辦番回出力各員。
曾經降旨、交薩迎阿查核。
茲據覆稱、琦善前次攻剿番回。
伊未曾目睹。
所保人數較多。
不能查出何員出力。
措詞已屬含混。
又稱、容俟留心考察另請鼓勵。
是于剿辦番案之外。
複開冒濫保舉之端。
尤屬錯謬。
薩迎阿着傳旨申饬。
○又谕、禦史吳若準奏、請嚴禁差役積弊一摺。
各省州縣設有胥役。
原為辦公差遣之用。
而蠹役即因之舞弊。
假公濟私。
大為民害。
如該禦史所稱、假催科為名。
擾及保甲。
複假辦差為名。
科斂錢文至緝捕不力。
豢盜分贓及遇地方失事。
誣扳良民任意需索。
似此種種積弊。
若不嚴行申禁。
何以靖闾閻而肅吏治。
着各直省督撫、嚴饬地方官。
随時查察傥有前項各弊。
立即嚴行懲辦。
如州縣袒庇故縱。
着即從嚴參處。
至直隸河南等省白役。
一州一縣。
何至盈千累百之多。
若如所奏。
其擾害地方。
不問可知并着該督撫嚴查禁革。
毋稍徇隐。
○又谕、禦史張澧翰奏、河工道缺職掌、今昔情形不同請分别歸并改隸以專責成一摺另片奏南河錢糧事宜。
請照東河之例。
分交各道庫收放。
并将河庫道改為題調缺等語着陸建瀛會同楊以增、悉心體察妥議具奏、尋奏、南河庫道一缺。
因系清黃交彙之處。
時有要工。
未便照東河例。
将錢糧分儲各道。
惟察看情形。
本有改并之議。
拟于每年額費三百萬兩内。
提銀數十萬兩。
專儲河督衙門。
遇有急工。
随時奏明酌提得旨。
妥議章程。
必期可垂永久。
○以理藩院尚書吉倫泰兼署兵部尚書 ○辛卯。
豁免福建省道光二十九年以前。
竈地未完額課。
○撫恤日本國遭風難夷如例。
○壬辰。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以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裕誠、為滿洲繙譯鄉試正考官。
通政司參議倭什珲布為副考官。
○癸巳。
谕内閣、富隆阿于交卸英吉沙爾領隊大臣事務。
常清于接受署任俱用漢字摺奏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甲午。
谕内閣、楊以增奏馳抵豐北三堡。
勘得口門。
續經塌寬至一百八十五丈。
水深三四丈不等。
現在大溜全行掣動。
迤下正河。
業已斷流。
被淹地方居民。
罹此兇災流離失所。
朕心實深憫恻。
着該督撫等迅速籌款派員妥為撫恤。
毋令一夫失所河溜現已分作兩股。
所拟啟放各壩。
并勘估各工。
均着趕緊籌辦仍嚴饬道将等、将東西盤裹壩頭竭力保護。
傥再有疏虞。
或緻贻誤漕船回空。
該河督等自問當得何罪耶。
所有專管廳汛疏防失事之豐北廳通判王熙善、豐北營守備郝瀛東、着即行革職枷号河幹示衆。
豐縣主簿鐘乃澄、豐下汛把總李廣愛、協防朱保珍、着一并革職。
兼轄之徐州道沈濂、河營參将呂邦治、淮徐遊擊阚興邦、均着革職。
暫行留任。
責令随同辦工。
不準置身事外楊以增身任河督。
未能先事豫防。
實難辭咎着摘去頂帶。
與兼管河務之兩江總督陸建瀛、交部分别議處。
另片奏、沛縣被災較重。
先行捐銀拯濟并啟放外南之順清河。
使湖水刷滌河身等語。
均着照所拟妥速辦理。
○又谕、都察院奏、各省奏交案件、逾限未結。
請照咨案一律知照該衙門。
以憑催參等語。
據查自道光二十一年、至二十九年。
奉特旨交辦之案。
尚有福建省十一件。
廣東省五件。
奉天省二件。
山東省一件。
江南省一件。
直隸省一件。
均屬有逾例限。
似此因循成習。
勢必拖累無辜于民生大有關系。
着各該督撫等、查明逾限各案迅速審辦完結毋得再有延宕。
所有承審遲延各職名。
并着咨部照例議處。
嗣後奏交案件。
着與咨交各案。
一并将已結未結起數。
咨報都察院查核例限催參。
以清案牍而儆廢弛。
其步軍統領衙門逾限奏案。
亦着歸入都察院催參案内辦理。
○又谕、顔以燠奏、黃河盛漲、兩岸險工、搶鑲平穩一摺。
本年黃河水勢、自白露節後。
逐日加長。
上南、蘭儀睢甯商虞。
下北曹河等六廳。
尤為險要。
經該督督饬各道。
分投搶鑲。
得免贻誤。
現在南河豐北漫口。
水勢橫溢。
該督尤當嚴饬道廳營汛。
妥慎修守。
毋稍疏懈又片奏、現饬運河道、泇河廳查勘黃水漫溢處所。
究于何處歸宿。
是否有礙運道。
着即将實在情形迅速
考試用京官印結。
原以識認稽察為重。
近來直隸京官。
專舉十二人出結其勢不能周知。
無怪該貢監等、紛紛聚訟目為把持嗣後考試出結。
自應查核舊例以息争端。
所有卓秉恬等議覆一摺。
并王慶雲陳奏事宜。
均着禮部速議具奏。
其覆試後改歸原籍新章。
與舊例孰為妥協亦着一并詳議具奏。
○庚寅。
谕内閣、徐廣缙等奏剿辦淩十八股匪情形一摺。
賊匪淩十八、自移竄廣東羅定州羅鏡地方。
經該督調兵籌剿。
茲據奏各隊兵勇。
均至分界劄營。
三路進攻。
先經小捷繼獲大勝。
護參将衛佐邦、管帶兵勇。
現已趕至羅定正可奮勇攻剿。
一鼓成捦。
将首匪淩十八、并夥黨悉數殲。
勿令乘間兔脫。
其何名科等股。
并着該督分饬鎮将、速行剿捕。
将高廉一帶各匪埽除後。
即可移兵與廣西會剿。
共奏膚功也。
所有陣亡之黃岡左營把總蕭振聲、提标外委駱雄超并陣亡兵勇着查明一并咨部議恤。
○又谕、前據琦善保奏、剿辦番回出力各員。
曾經降旨、交薩迎阿查核。
茲據覆稱、琦善前次攻剿番回。
伊未曾目睹。
所保人數較多。
不能查出何員出力。
措詞已屬含混。
又稱、容俟留心考察另請鼓勵。
是于剿辦番案之外。
複開冒濫保舉之端。
尤屬錯謬。
薩迎阿着傳旨申饬。
○又谕、禦史吳若準奏、請嚴禁差役積弊一摺。
各省州縣設有胥役。
原為辦公差遣之用。
而蠹役即因之舞弊。
假公濟私。
大為民害。
如該禦史所稱、假催科為名。
擾及保甲。
複假辦差為名。
科斂錢文至緝捕不力。
豢盜分贓及遇地方失事。
誣扳良民任意需索。
似此種種積弊。
若不嚴行申禁。
何以靖闾閻而肅吏治。
着各直省督撫、嚴饬地方官。
随時查察傥有前項各弊。
立即嚴行懲辦。
如州縣袒庇故縱。
着即從嚴參處。
至直隸河南等省白役。
一州一縣。
何至盈千累百之多。
若如所奏。
其擾害地方。
不問可知并着該督撫嚴查禁革。
毋稍徇隐。
○又谕、禦史張澧翰奏、河工道缺職掌、今昔情形不同請分别歸并改隸以專責成一摺另片奏南河錢糧事宜。
請照東河之例。
分交各道庫收放。
并将河庫道改為題調缺等語着陸建瀛會同楊以增、悉心體察妥議具奏、尋奏、南河庫道一缺。
因系清黃交彙之處。
時有要工。
未便照東河例。
将錢糧分儲各道。
惟察看情形。
本有改并之議。
拟于每年額費三百萬兩内。
提銀數十萬兩。
專儲河督衙門。
遇有急工。
随時奏明酌提得旨。
妥議章程。
必期可垂永久。
○以理藩院尚書吉倫泰兼署兵部尚書 ○辛卯。
豁免福建省道光二十九年以前。
竈地未完額課。
○撫恤日本國遭風難夷如例。
○壬辰。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以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裕誠、為滿洲繙譯鄉試正考官。
通政司參議倭什珲布為副考官。
○癸巳。
谕内閣、富隆阿于交卸英吉沙爾領隊大臣事務。
常清于接受署任俱用漢字摺奏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甲午。
谕内閣、楊以增奏馳抵豐北三堡。
勘得口門。
續經塌寬至一百八十五丈。
水深三四丈不等。
現在大溜全行掣動。
迤下正河。
業已斷流。
被淹地方居民。
罹此兇災流離失所。
朕心實深憫恻。
着該督撫等迅速籌款派員妥為撫恤。
毋令一夫失所河溜現已分作兩股。
所拟啟放各壩。
并勘估各工。
均着趕緊籌辦仍嚴饬道将等、将東西盤裹壩頭竭力保護。
傥再有疏虞。
或緻贻誤漕船回空。
該河督等自問當得何罪耶。
所有專管廳汛疏防失事之豐北廳通判王熙善、豐北營守備郝瀛東、着即行革職枷号河幹示衆。
豐縣主簿鐘乃澄、豐下汛把總李廣愛、協防朱保珍、着一并革職。
兼轄之徐州道沈濂、河營參将呂邦治、淮徐遊擊阚興邦、均着革職。
暫行留任。
責令随同辦工。
不準置身事外楊以增身任河督。
未能先事豫防。
實難辭咎着摘去頂帶。
與兼管河務之兩江總督陸建瀛、交部分别議處。
另片奏、沛縣被災較重。
先行捐銀拯濟并啟放外南之順清河。
使湖水刷滌河身等語。
均着照所拟妥速辦理。
○又谕、都察院奏、各省奏交案件、逾限未結。
請照咨案一律知照該衙門。
以憑催參等語。
據查自道光二十一年、至二十九年。
奉特旨交辦之案。
尚有福建省十一件。
廣東省五件。
奉天省二件。
山東省一件。
江南省一件。
直隸省一件。
均屬有逾例限。
似此因循成習。
勢必拖累無辜于民生大有關系。
着各該督撫等、查明逾限各案迅速審辦完結毋得再有延宕。
所有承審遲延各職名。
并着咨部照例議處。
嗣後奏交案件。
着與咨交各案。
一并将已結未結起數。
咨報都察院查核例限催參。
以清案牍而儆廢弛。
其步軍統領衙門逾限奏案。
亦着歸入都察院催參案内辦理。
○又谕、顔以燠奏、黃河盛漲、兩岸險工、搶鑲平穩一摺。
本年黃河水勢、自白露節後。
逐日加長。
上南、蘭儀睢甯商虞。
下北曹河等六廳。
尤為險要。
經該督督饬各道。
分投搶鑲。
得免贻誤。
現在南河豐北漫口。
水勢橫溢。
該督尤當嚴饬道廳營汛。
妥慎修守。
毋稍疏懈又片奏、現饬運河道、泇河廳查勘黃水漫溢處所。
究于何處歸宿。
是否有礙運道。
着即将實在情形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