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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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令暫回升任。
停其升轉保舉。
勒限勤習。
未免事涉紛繁。
着仍遵前旨。
務循舊制。
不必另議更張。
至伊犁所屬之錫伯、索倫、察哈爾、額魯特、四愛曼。
或專習騎射。
或向習杈子槍。
若令改其素習。
轉非用其所長。
所見甚是。
亦着仍循舊章辦理。
至伊犁烏噜木齊所屬之綠營各員。
送部考驗。
與旗營事同一律。
均着毋庸另議章程。
另片奏、伊犁滿洲營、籌款添造槍炮。
伊犁鎮标。
捐造擡炮長矛等件。
請免造冊報銷。
及歲需操演鉛丸火藥、請照例報銷等語。
俱着照所拟辦理。
○貴州古州鎮總兵官雙福、奏謝伊子德隆、授蔭生恩。
得旨。
汝之才具好。
心地明白。
但不可搪官差。
說官話。
狃于積習。
因循不振。
清字是居官第一要務。
須識得破。
認得真。
方于已身有濟。
此數語、汝切志之不可忘。
至防堵事宜。
盡心辦理。
方為不負委任。
○改鑄江蘇陽湖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楊文定請也。
○赈福建澎湖廳、被風災民。
○庚寅。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因南糧到橋抽驗。
米多潮濕。
降旨令慶祺等、查明坐糧廳是否認真查驗。
茲據奏稱該廳員逐日驗米、尚屬認真。
并無蒙混之處。
惟未能嚴禁經紀驗後攙和舞弊。
究屬疏于防範。
坐糧廳毓鐘、俞樹風、均着交部議處。
○又谕、給事中焦友麟奏、吏治因循、亟宜綜核名實一摺。
各省大吏。
有察吏安民之責。
即如緝捕一端。
已疊經申谕。
力求整頓之方。
若如該給事中所奏。
近來四川之啯匪。
河南之撚匪。
湖南之齋匪。
湖北之痞匪。
以及山東兖、沂、曹、安徽廬、鳳、颍、地方。
匪徒結黨成群。
幾于所在皆有。
若不力加摉捕。
何以除莠安良。
着該督撫等、各饬所屬文武。
嚴密查拏。
以期消患未形。
毋得因循坐誤。
并着于年終、将特旨交辦事件、并拏獲盜案。
除辦結外。
其未完若幹案。
分晰開單。
并将現辦情形具奏。
以備查核。
至于辦事之遲速。
獲案之多寡。
即可驗屬吏之勤惰。
該督撫等、如果表率有方。
吏治必有起色。
奸宄何至潛蹤。
斷不可仍前玩洩。
自蹈愆尤。
負朕諄諄訓誡之意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禦史雷維翰奏、吏治疲骫、讦告成風、請申明舊例一摺。
近來各省被劾人員。
往往投遞呈詞。
藉端挾制。
讦告之案。
層見疊出。
如被劾之員。
果有冤抑。
原許其據實申訴。
若于被劾本案之外。
摭拾别項款迹。
砌詞聳聽。
顯系懷挾私仇。
藉圖報複。
而該管上司等、恐被讦告。
遂多徇隐。
或于開缺之後。
始行糾參。
或于已參之後。
複為消弭。
以緻刁劣屬員。
肆無忌憚。
尚安望其整饬官方耶。
嗣後如有被參人員。
以不幹已事讦告上司、以圖報複者。
内外問刑衙門。
着照定例。
立案不行。
仍分别治罪。
以杜挾制各省督撫以下。
凡有表率之責者。
如果各勵廉隅。
奉公守法。
自立于無過之地。
俾該屬員無瑕可指。
亦何緻啟反噬之漸。
惟當激發天良。
潔己率屬。
不可因豫防挾制。
隐忍姑容。
亦不得因有立案不行之條。
恃為無人發覆。
遂不自加檢束也。
至各省遇有特旨查辦之案。
均應徹底根究。
迅速清厘。
毋得回護遷就。
轉緻稽延。
庶大法小廉。
而劣員亦知所懲儆。
于吏治人心。
均有裨益。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湖南善化縣知縣易學超、貪婪不法。
上年勸捐辦赈。
捏稱賠累。
勒令各鋪戶、再行捐銀。
以肥私橐、其門丁張福、蠹役王洲等、逐案詐贓。
開設錢店之吳姓、因案逃走。
該縣即将其店中所存銀錢金器、帶歸衙署。
将店改易名号。
自行開設。
張福又唆使窩倡之李氏、控告書吏侵漁。
案牽王姓。
因即濫押得贓。
該縣于城中酒館蓋造戲台。
時往聽戲以緻邑民相率效尤。
巴陵縣知縣王逢吉、用土棍萬五為門丁。
因吞蝕赈銀被控。
經巡撫将該縣撤任、萬五傳訊收禁查抄。
該縣蒙禀署臬司删改供詞。
意圖掩飾。
平江縣知縣張宗世、遇案索費。
私設非刑。
其所索之費。
系其父及其胞兄親收。
前年因事赴鄉。
被民人糾衆毆打。
狼狽歸署。
不敢上禀。
安化縣共史潘姓、與已赦軍犯王吉明、開設小押。
訛詐鄉愚。
該邑蠹役熊升等、均有綽号。
倚勢虐民。
知縣徇隐不究各等情。
着程矞采、按照所奏各款迹。
逐一訪查。
務得确情。
從嚴參辦。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以儆官邪。
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修撰張之萬、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工部員外郎文格、為副考官。
署吏部左侍郎德興、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邊浴禮、為副考官。
國子監司業史淳、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戶部郎中杜學禮、為副考官。
○補行道光三十年大計。
江西省卓異官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辛卯。
浙江學政吳鐘駿奏稱、甯波府城。
諸夷雜處。
左道易惑。
現饬各學教官、于鄉鎮中勸立義學。
以正人心。
報聞
即令暫回升任。
停其升轉保舉。
勒限勤習。
未免事涉紛繁。
着仍遵前旨。
務循舊制。
不必另議更張。
至伊犁所屬之錫伯、索倫、察哈爾、額魯特、四愛曼。
或專習騎射。
或向習杈子槍。
若令改其素習。
轉非用其所長。
所見甚是。
亦着仍循舊章辦理。
至伊犁烏噜木齊所屬之綠營各員。
送部考驗。
與旗營事同一律。
均着毋庸另議章程。
另片奏、伊犁滿洲營、籌款添造槍炮。
伊犁鎮标。
捐造擡炮長矛等件。
請免造冊報銷。
及歲需操演鉛丸火藥、請照例報銷等語。
俱着照所拟辦理。
○貴州古州鎮總兵官雙福、奏謝伊子德隆、授蔭生恩。
得旨。
汝之才具好。
心地明白。
但不可搪官差。
說官話。
狃于積習。
因循不振。
清字是居官第一要務。
須識得破。
認得真。
方于已身有濟。
此數語、汝切志之不可忘。
至防堵事宜。
盡心辦理。
方為不負委任。
○改鑄江蘇陽湖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楊文定請也。
○赈福建澎湖廳、被風災民。
○庚寅。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因南糧到橋抽驗。
米多潮濕。
降旨令慶祺等、查明坐糧廳是否認真查驗。
茲據奏稱該廳員逐日驗米、尚屬認真。
并無蒙混之處。
惟未能嚴禁經紀驗後攙和舞弊。
究屬疏于防範。
坐糧廳毓鐘、俞樹風、均着交部議處。
○又谕、給事中焦友麟奏、吏治因循、亟宜綜核名實一摺。
各省大吏。
有察吏安民之責。
即如緝捕一端。
已疊經申谕。
力求整頓之方。
若如該給事中所奏。
近來四川之啯匪。
河南之撚匪。
湖南之齋匪。
湖北之痞匪。
以及山東兖、沂、曹、安徽廬、鳳、颍、地方。
匪徒結黨成群。
幾于所在皆有。
若不力加摉捕。
何以除莠安良。
着該督撫等、各饬所屬文武。
嚴密查拏。
以期消患未形。
毋得因循坐誤。
并着于年終、将特旨交辦事件、并拏獲盜案。
除辦結外。
其未完若幹案。
分晰開單。
并将現辦情形具奏。
以備查核。
至于辦事之遲速。
獲案之多寡。
即可驗屬吏之勤惰。
該督撫等、如果表率有方。
吏治必有起色。
奸宄何至潛蹤。
斷不可仍前玩洩。
自蹈愆尤。
負朕諄諄訓誡之意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禦史雷維翰奏、吏治疲骫、讦告成風、請申明舊例一摺。
近來各省被劾人員。
往往投遞呈詞。
藉端挾制。
讦告之案。
層見疊出。
如被劾之員。
果有冤抑。
原許其據實申訴。
若于被劾本案之外。
摭拾别項款迹。
砌詞聳聽。
顯系懷挾私仇。
藉圖報複。
而該管上司等、恐被讦告。
遂多徇隐。
或于開缺之後。
始行糾參。
或于已參之後。
複為消弭。
以緻刁劣屬員。
肆無忌憚。
尚安望其整饬官方耶。
嗣後如有被參人員。
以不幹已事讦告上司、以圖報複者。
内外問刑衙門。
着照定例。
立案不行。
仍分别治罪。
以杜挾制各省督撫以下。
凡有表率之責者。
如果各勵廉隅。
奉公守法。
自立于無過之地。
俾該屬員無瑕可指。
亦何緻啟反噬之漸。
惟當激發天良。
潔己率屬。
不可因豫防挾制。
隐忍姑容。
亦不得因有立案不行之條。
恃為無人發覆。
遂不自加檢束也。
至各省遇有特旨查辦之案。
均應徹底根究。
迅速清厘。
毋得回護遷就。
轉緻稽延。
庶大法小廉。
而劣員亦知所懲儆。
于吏治人心。
均有裨益。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湖南善化縣知縣易學超、貪婪不法。
上年勸捐辦赈。
捏稱賠累。
勒令各鋪戶、再行捐銀。
以肥私橐、其門丁張福、蠹役王洲等、逐案詐贓。
開設錢店之吳姓、因案逃走。
該縣即将其店中所存銀錢金器、帶歸衙署。
将店改易名号。
自行開設。
張福又唆使窩倡之李氏、控告書吏侵漁。
案牽王姓。
因即濫押得贓。
該縣于城中酒館蓋造戲台。
時往聽戲以緻邑民相率效尤。
巴陵縣知縣王逢吉、用土棍萬五為門丁。
因吞蝕赈銀被控。
經巡撫将該縣撤任、萬五傳訊收禁查抄。
該縣蒙禀署臬司删改供詞。
意圖掩飾。
平江縣知縣張宗世、遇案索費。
私設非刑。
其所索之費。
系其父及其胞兄親收。
前年因事赴鄉。
被民人糾衆毆打。
狼狽歸署。
不敢上禀。
安化縣共史潘姓、與已赦軍犯王吉明、開設小押。
訛詐鄉愚。
該邑蠹役熊升等、均有綽号。
倚勢虐民。
知縣徇隐不究各等情。
着程矞采、按照所奏各款迹。
逐一訪查。
務得确情。
從嚴參辦。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以儆官邪。
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修撰張之萬、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工部員外郎文格、為副考官。
署吏部左侍郎德興、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邊浴禮、為副考官。
國子監司業史淳、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戶部郎中杜學禮、為副考官。
○補行道光三十年大計。
江西省卓異官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辛卯。
浙江學政吳鐘駿奏稱、甯波府城。
諸夷雜處。
左道易惑。
現饬各學教官、于鄉鎮中勸立義學。
以正人心。
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