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兵練。
奮力剿辦。
諒不難指日蕩平。
惟念陷賊州縣。
小民如在倒懸。
将來地方克複。
若将新舊錢糧。
照常徵收。
民力其何能給。
所有江蘇、浙江、安徽、所屬被賊占踞各州縣。
應徵本年新賦。
及曆年實欠在民錢糧。
着一律豁免。
以蘇民困。
其被賊竄擾。
未經占踞地方。
并着各該督撫查明應徵應緩。
分别具奏。
至各處被賊裹脅良民。
疊經降旨、準其自拔來歸。
現在江浙皖省賊陷州縣。
被脅人數更多。
着申明曉谕。
予以自新。
并着各路統兵大臣。
嚴饬所部員弁兵勇。
凡被脅良民。
毋許妄行殺戮。
該督撫即刊刻謄黃。
于被賊踞擾地方。
遍行曉谕。
用示朕轸念民依、脅從罔治之至意。
○又谕、張之萬等奏、出力委員、可否量予獎叙等語。
張之萬等、帶勇彈壓土匪。
各該委員等、于聚衆焚搶。
及反獄各重犯。
協同地方官設法捦獲。
尚屬着有微勞。
着準其擇尤保奏。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龐鐘璐奏、請将失守地方各官、罰捐免罪等語。
地方官失守城池。
潛身遠避。
罪名綦重。
若按缺分大小。
責令捐繳銀兩。
免其治罪。
勢将為棄城不守各員。
開一幸免之路。
實無此政體。
所有江蘇失守地方。
奉旨拏問。
及尚未具奏各員。
仍着薛煥迅速查辦。
毋許瞻徇。
傥該員等、于失守後。
果能捐輸钜款。
募勇打仗。
随同官兵克複城池。
準該撫等、據實聲名請旨定奪。
不得任聽無功之員。
輾轉營求。
于克複城池後。
率請免罪。
以昭核實。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實授胡林翼湖北巡撫。
○命署江蘇布政使吳煦、幫辦團練事宜。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色克通額等奏、俄國使臣至庫倫、議及建房牧畜、應按新約辦理一摺。
據稱、由京回國俄羅斯使臣伊格那提業幅、至庫倫會晤。
問及建蓋房間。
牧放牲畜處所。
經該大臣、以公署西北左近。
不便與之雜處。
且與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住館相偪。
亦屬非宜。
當經捐出公署東五六裡許之杜木達鄂博地方。
可以建立房間。
公署東十五裡許之烏裡雅台河口、可以牧放牲畜。
該使臣已派官看定。
伊格那提業幅、即行回國。
惟據聲稱、将來俄國随從人等、均攜帶眷屬、收存貨物。
必須多建房屋。
經色克通額商及建房三十餘間。
庶足敷用。
該使臣稱系領事官承辦等語。
俄國在庫倫設領事官自行建房。
續增條約内業經載明。
自難阻止。
惟多建房間。
并攜帶眷屬。
将來人數過多。
恐于地方不甚相宜。
着恭親王奕等、密為熟商。
将此事行文俄羅斯國總理通商大臣。
務令遵照條約辦理。
方為妥善。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奕橚、載敦奏、陵寝樹株。
被匪偷砍。
請派大臣查辦。
複據舒精阿奏内務府樹戶。
伐運昌陵後寶山回乾松樹二百餘株。
查本年内務府原報回乾松樹七十四株。
僅補栽松樹四十八株。
尚多砍伐百餘株。
種種不符。
當詢該管郎中員外郎等、言語支離。
顯有不實不盡。
請饬查辦各一摺。
禁地樹株。
伐運回乾。
俱有一定章程。
舒精阿奏稱、樹戶多砍。
奕橚等奏稱、系賊匪盜砍。
又未指明數目。
情節亦不相符。
且難保官兵等、無句串故縱情弊。
李菡現派查工。
着即秉公查勘實在情形。
奏請交刑部嚴行審辦。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薛春黎奏、太湖為江浙兩省關鍵。
蘇撫駐劄上海。
難以兼籌等語。
太湖毗連江浙。
有險可扼。
現在賊蹤未至。
亟宜悉力保守。
惟薛煥僻處上海。
兵力未遑兼顧。
所有太胡廳營。
調兵籌饷事宜。
自應由王有齡就近辦理。
以固浙江門戶。
毋得稍分畛域。
王之敬、已升授福山鎮總兵。
昨據薛煥奏、請将該鎮暫留太湖。
辦理防剿事宜務。
着王有齡體察情形。
如果該總兵素得民心。
即将湖中團防事宜。
統歸督辦。
以專責成。
至蘇省所派巡查湖口委員不下數十人。
悉駐太湖東山。
并無公事。
坐耗薪水。
并着王有齡、咨明薛煥、酌量裁撤。
以節糜費。
此外所陳各條。
均着王有齡酌核情形。
妥籌辦理。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勝保奏、請饬河南将彰衛懷三府漕糧折價。
徑解該營。
業經谕令黃贊湯、援照上屆折價成案。
由各屬彙齊。
徑解勝保軍營。
茲據戶部奏、豫省額徵漕糧。
彰衛懷三府共十五萬石。
現在南漕阻滞。
惟賴豫東二省。
河運漕運糧接濟。
即全數起運。
尚不敷支放等語。
系為倉儲緊要起見。
所有彰衛懷三府漕糧。
着照舊起運本色。
毋庸折價解銀。
如已有粜變米石。
仍着照數補足。
不得稍有短少。
其河南按月應解勝保軍營饷銀八千兩。
着由該省抽收厘金項下照數撥解。
以濟饷需。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樹戶偷伐昌陵後寶山回乾樹株。
總兵官舒精阿、下部嚴議。
○戊午。
署江甯将軍巴棟阿奏、逆衆圖撲鎮江。
調回派赴江陰一軍。
以備防剿情形。
得旨。
現在鎮城既需兵力。
着暫準所請。
俟鎮城稍松。
仍撥兵規複江陰。
○以候補内閣學士桑春榮、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以随同留京辦事出力。
予内閣侍讀文綱等、升叙有差。
○命山西巡撫英桂、署陝西巡撫譚廷襄、每月各協濟豫省火藥二萬斤。
○己未。
命直隸總督恒福、嚴催遵化、薊、玉田、三河、保安、豐潤、六州縣。
應解永濟籌備庫銀。
○命署河南巡撫黃贊湯、山西巡撫英桂、署陝西巡撫譚廷襄、迅解安徽巡撫翁同書軍營協饷。
并積欠饷項。
○賞移劄古北口盛京官兵五百名、皮襖。
奮力剿辦。
諒不難指日蕩平。
惟念陷賊州縣。
小民如在倒懸。
将來地方克複。
若将新舊錢糧。
照常徵收。
民力其何能給。
所有江蘇、浙江、安徽、所屬被賊占踞各州縣。
應徵本年新賦。
及曆年實欠在民錢糧。
着一律豁免。
以蘇民困。
其被賊竄擾。
未經占踞地方。
并着各該督撫查明應徵應緩。
分别具奏。
至各處被賊裹脅良民。
疊經降旨、準其自拔來歸。
現在江浙皖省賊陷州縣。
被脅人數更多。
着申明曉谕。
予以自新。
并着各路統兵大臣。
嚴饬所部員弁兵勇。
凡被脅良民。
毋許妄行殺戮。
該督撫即刊刻謄黃。
于被賊踞擾地方。
遍行曉谕。
用示朕轸念民依、脅從罔治之至意。
○又谕、張之萬等奏、出力委員、可否量予獎叙等語。
張之萬等、帶勇彈壓土匪。
各該委員等、于聚衆焚搶。
及反獄各重犯。
協同地方官設法捦獲。
尚屬着有微勞。
着準其擇尤保奏。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龐鐘璐奏、請将失守地方各官、罰捐免罪等語。
地方官失守城池。
潛身遠避。
罪名綦重。
若按缺分大小。
責令捐繳銀兩。
免其治罪。
勢将為棄城不守各員。
開一幸免之路。
實無此政體。
所有江蘇失守地方。
奉旨拏問。
及尚未具奏各員。
仍着薛煥迅速查辦。
毋許瞻徇。
傥該員等、于失守後。
果能捐輸钜款。
募勇打仗。
随同官兵克複城池。
準該撫等、據實聲名請旨定奪。
不得任聽無功之員。
輾轉營求。
于克複城池後。
率請免罪。
以昭核實。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實授胡林翼湖北巡撫。
○命署江蘇布政使吳煦、幫辦團練事宜。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色克通額等奏、俄國使臣至庫倫、議及建房牧畜、應按新約辦理一摺。
據稱、由京回國俄羅斯使臣伊格那提業幅、至庫倫會晤。
問及建蓋房間。
牧放牲畜處所。
經該大臣、以公署西北左近。
不便與之雜處。
且與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住館相偪。
亦屬非宜。
當經捐出公署東五六裡許之杜木達鄂博地方。
可以建立房間。
公署東十五裡許之烏裡雅台河口、可以牧放牲畜。
該使臣已派官看定。
伊格那提業幅、即行回國。
惟據聲稱、将來俄國随從人等、均攜帶眷屬、收存貨物。
必須多建房屋。
經色克通額商及建房三十餘間。
庶足敷用。
該使臣稱系領事官承辦等語。
俄國在庫倫設領事官自行建房。
續增條約内業經載明。
自難阻止。
惟多建房間。
并攜帶眷屬。
将來人數過多。
恐于地方不甚相宜。
着恭親王奕等、密為熟商。
将此事行文俄羅斯國總理通商大臣。
務令遵照條約辦理。
方為妥善。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奕橚、載敦奏、陵寝樹株。
被匪偷砍。
請派大臣查辦。
複據舒精阿奏内務府樹戶。
伐運昌陵後寶山回乾松樹二百餘株。
查本年内務府原報回乾松樹七十四株。
僅補栽松樹四十八株。
尚多砍伐百餘株。
種種不符。
當詢該管郎中員外郎等、言語支離。
顯有不實不盡。
請饬查辦各一摺。
禁地樹株。
伐運回乾。
俱有一定章程。
舒精阿奏稱、樹戶多砍。
奕橚等奏稱、系賊匪盜砍。
又未指明數目。
情節亦不相符。
且難保官兵等、無句串故縱情弊。
李菡現派查工。
着即秉公查勘實在情形。
奏請交刑部嚴行審辦。
原摺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薛春黎奏、太湖為江浙兩省關鍵。
蘇撫駐劄上海。
難以兼籌等語。
太湖毗連江浙。
有險可扼。
現在賊蹤未至。
亟宜悉力保守。
惟薛煥僻處上海。
兵力未遑兼顧。
所有太胡廳營。
調兵籌饷事宜。
自應由王有齡就近辦理。
以固浙江門戶。
毋得稍分畛域。
王之敬、已升授福山鎮總兵。
昨據薛煥奏、請将該鎮暫留太湖。
辦理防剿事宜務。
着王有齡體察情形。
如果該總兵素得民心。
即将湖中團防事宜。
統歸督辦。
以專責成。
至蘇省所派巡查湖口委員不下數十人。
悉駐太湖東山。
并無公事。
坐耗薪水。
并着王有齡、咨明薛煥、酌量裁撤。
以節糜費。
此外所陳各條。
均着王有齡酌核情形。
妥籌辦理。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勝保奏、請饬河南将彰衛懷三府漕糧折價。
徑解該營。
業經谕令黃贊湯、援照上屆折價成案。
由各屬彙齊。
徑解勝保軍營。
茲據戶部奏、豫省額徵漕糧。
彰衛懷三府共十五萬石。
現在南漕阻滞。
惟賴豫東二省。
河運漕運糧接濟。
即全數起運。
尚不敷支放等語。
系為倉儲緊要起見。
所有彰衛懷三府漕糧。
着照舊起運本色。
毋庸折價解銀。
如已有粜變米石。
仍着照數補足。
不得稍有短少。
其河南按月應解勝保軍營饷銀八千兩。
着由該省抽收厘金項下照數撥解。
以濟饷需。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樹戶偷伐昌陵後寶山回乾樹株。
總兵官舒精阿、下部嚴議。
○戊午。
署江甯将軍巴棟阿奏、逆衆圖撲鎮江。
調回派赴江陰一軍。
以備防剿情形。
得旨。
現在鎮城既需兵力。
着暫準所請。
俟鎮城稍松。
仍撥兵規複江陰。
○以候補内閣學士桑春榮、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
○以随同留京辦事出力。
予内閣侍讀文綱等、升叙有差。
○命山西巡撫英桂、署陝西巡撫譚廷襄、每月各協濟豫省火藥二萬斤。
○己未。
命直隸總督恒福、嚴催遵化、薊、玉田、三河、保安、豐潤、六州縣。
應解永濟籌備庫銀。
○命署河南巡撫黃贊湯、山西巡撫英桂、署陝西巡撫譚廷襄、迅解安徽巡撫翁同書軍營協饷。
并積欠饷項。
○賞移劄古北口盛京官兵五百名、皮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