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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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年。
庚申。
十二月。
庚申朔。
以大理寺卿晏端書、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曾國藩、袁甲三、薛煥等覆陳夷酋撥兵。
助剿江南逆匪。
及咪商等領運台米洋米運津二事。
當經谕令恭親王奕等、悉心體察。
酌議具奏。
本日複據瑞昌、王有齡奏稱、江浙兩省兵力。
不敷剿辦。
借資外國之兵。
有無格外要求。
雖難豫料。
但彼由京陳請。
亦足徵同仇敵忾之誠。
如果照議舉行。
可期迅速應手。
并稱由外國領價買米。
恐銀先入手。
随意開銷。
或藉此把持漁利。
将來南漕海運轉多掣肘。
請令其自行販運。
官為收買等語。
着奕等、将曾國藩、袁甲三、薛煥等、覆奏各摺一并妥議章程具奏。
瑞昌等摺。
着鈔給閱看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奏、撚匪漸次回竄、拟俟續到官兵、再行進剿一摺。
據稱撚匪自被擊退之後。
向西南竄至張古集地方。
該大臣分饬官兵。
在濟甯汶上所屬之長溝、袁口等處駐劄。
以防運河堤岸仍傳饬各處鄉團。
協同防守該撚在郓城一帶遊弈奔竄。
并由趙王河堤岸。
随處搶糧。
至曹州府迤東新集地方。
深恐官兵從後兜擊不敢遽行狂竄。
該大臣現将東省布置穩固拟俟續調官兵到齊。
再當移營徐宿。
節節進剿等語。
僧格林沁、兵力尚單。
不敷進剿。
更恐該逆被剿。
情急北竄官兵轉落賊後。
剿辦更難得手。
歸化城官兵五百名。
即由該大臣咨調一俟各路官兵到齊。
先将東省布置穩固。
再行相機進剿。
不可遽行深入。
文煜前奏钜野被圍。
現在情形若何。
該撫諒已派兵剿辦着該大臣、随時策應。
沿河各州縣、修築長堤。
橫互三百餘裡。
金鄉、魚台、尚未竣工。
黃河堤岸。
雖可為東省屏障。
必須防守得人。
撚匪始不能闌入。
并着該大臣、饬令各地方趕緊修築堅固。
鼓舞民團。
分段防守。
并令官兵互相聯絡。
以杜北犯。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勝保奏、遵議訓練京兵章程。
得旨。
現在撫局初定。
貴求實利而不着迹。
況逐條批示更應密識在心。
汝若罔顧大局。
任意宣布是自取禍端也。
○命鑲藍旗蒙古都統西淩阿、工部右侍郎國瑞、幫辦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軍務。
○以湖南武岡州新甯縣城解圍并克複綏甯、東安等城。
賞參将權光燦、巴圖魯名号。
并總兵銜。
道員江忠義、按察使銜予參将劉光文、黃仁遺、以副将用。
餘升叙有差。
○以貴州攻毀黃金<屯土>等處賊巢出力。
賞副将郭啟元、巴圖魯名号。
以總兵官用。
雲騎尉朱淩漢、守備劉鶴齡等、花翎。
訓導何翼為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陣亡副将呂得科、都司楊興來、祭葬世職。
○以疏防澱園被擾。
怡親王載垣等、下部議處。
革散秩大臣恩齡任、仍留侯爵。
免治罪。
○以山東羊山督隊不力。
革瑞麟侍郎銜。
饬令回旗。
委營總法淩阿、革職。
仍留營效力。
○予湖南綏甯守城殉難知縣安和、吳熊、趙榮祺、典史馬景恒、訓導蕭風煦從九品銜胡玉林等八員。
祭葬世職。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恭親王奕等奏稱、山東等處海口、各夷情形、全無聞見。
探詢亦多不實。
深恐辦理歧誤。
易生事端。
請饬将各省奏報夷情。
并寄信谕旨。
鈔錄知照等語。
現在撫局初定。
各路奏報夷情。
自應令該王大臣等周知以期辦理妥協。
所有八月初八日以後。
山東、江南、廣東等省夷務摺報。
并寄信谕旨。
已谕令軍機大臣、速饬鈔錄齊全。
即行知照。
并嗣後關涉夷務各摺報。
随時知會。
至八月初八日以前摺包。
均未帶赴行在。
如有應查摺件。
即着文祥饬在京之章京。
由方略館查明鈔錄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恭親王奕等奏、通判潘國榮、願捐炮位、請旨饬辦等語。
據稱前任浙江運司潘仕成之子。
分發湖北試用通判潘國榮呈稱、情願回粵倡辦捐鑄炮位一萬斤。
共二十尊。
每尊自三五百斤
庚申。
十二月。
庚申朔。
以大理寺卿晏端書、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曾國藩、袁甲三、薛煥等覆陳夷酋撥兵。
助剿江南逆匪。
及咪商等領運台米洋米運津二事。
當經谕令恭親王奕等、悉心體察。
酌議具奏。
本日複據瑞昌、王有齡奏稱、江浙兩省兵力。
不敷剿辦。
借資外國之兵。
有無格外要求。
雖難豫料。
但彼由京陳請。
亦足徵同仇敵忾之誠。
如果照議舉行。
可期迅速應手。
并稱由外國領價買米。
恐銀先入手。
随意開銷。
或藉此把持漁利。
将來南漕海運轉多掣肘。
請令其自行販運。
官為收買等語。
着奕等、将曾國藩、袁甲三、薛煥等、覆奏各摺一并妥議章程具奏。
瑞昌等摺。
着鈔給閱看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僧格林沁奏、撚匪漸次回竄、拟俟續到官兵、再行進剿一摺。
據稱撚匪自被擊退之後。
向西南竄至張古集地方。
該大臣分饬官兵。
在濟甯汶上所屬之長溝、袁口等處駐劄。
以防運河堤岸仍傳饬各處鄉團。
協同防守該撚在郓城一帶遊弈奔竄。
并由趙王河堤岸。
随處搶糧。
至曹州府迤東新集地方。
深恐官兵從後兜擊不敢遽行狂竄。
該大臣現将東省布置穩固拟俟續調官兵到齊。
再當移營徐宿。
節節進剿等語。
僧格林沁、兵力尚單。
不敷進剿。
更恐該逆被剿。
情急北竄官兵轉落賊後。
剿辦更難得手。
歸化城官兵五百名。
即由該大臣咨調一俟各路官兵到齊。
先将東省布置穩固。
再行相機進剿。
不可遽行深入。
文煜前奏钜野被圍。
現在情形若何。
該撫諒已派兵剿辦着該大臣、随時策應。
沿河各州縣、修築長堤。
橫互三百餘裡。
金鄉、魚台、尚未竣工。
黃河堤岸。
雖可為東省屏障。
必須防守得人。
撚匪始不能闌入。
并着該大臣、饬令各地方趕緊修築堅固。
鼓舞民團。
分段防守。
并令官兵互相聯絡。
以杜北犯。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勝保奏、遵議訓練京兵章程。
得旨。
現在撫局初定。
貴求實利而不着迹。
況逐條批示更應密識在心。
汝若罔顧大局。
任意宣布是自取禍端也。
○命鑲藍旗蒙古都統西淩阿、工部右侍郎國瑞、幫辦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軍務。
○以湖南武岡州新甯縣城解圍并克複綏甯、東安等城。
賞參将權光燦、巴圖魯名号。
并總兵銜。
道員江忠義、按察使銜予參将劉光文、黃仁遺、以副将用。
餘升叙有差。
○以貴州攻毀黃金<屯土>等處賊巢出力。
賞副将郭啟元、巴圖魯名号。
以總兵官用。
雲騎尉朱淩漢、守備劉鶴齡等、花翎。
訓導何翼為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陣亡副将呂得科、都司楊興來、祭葬世職。
○以疏防澱園被擾。
怡親王載垣等、下部議處。
革散秩大臣恩齡任、仍留侯爵。
免治罪。
○以山東羊山督隊不力。
革瑞麟侍郎銜。
饬令回旗。
委營總法淩阿、革職。
仍留營效力。
○予湖南綏甯守城殉難知縣安和、吳熊、趙榮祺、典史馬景恒、訓導蕭風煦從九品銜胡玉林等八員。
祭葬世職。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恭親王奕等奏稱、山東等處海口、各夷情形、全無聞見。
探詢亦多不實。
深恐辦理歧誤。
易生事端。
請饬将各省奏報夷情。
并寄信谕旨。
鈔錄知照等語。
現在撫局初定。
各路奏報夷情。
自應令該王大臣等周知以期辦理妥協。
所有八月初八日以後。
山東、江南、廣東等省夷務摺報。
并寄信谕旨。
已谕令軍機大臣、速饬鈔錄齊全。
即行知照。
并嗣後關涉夷務各摺報。
随時知會。
至八月初八日以前摺包。
均未帶赴行在。
如有應查摺件。
即着文祥饬在京之章京。
由方略館查明鈔錄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恭親王奕等奏、通判潘國榮、願捐炮位、請旨饬辦等語。
據稱前任浙江運司潘仕成之子。
分發湖北試用通判潘國榮呈稱、情願回粵倡辦捐鑄炮位一萬斤。
共二十尊。
每尊自三五百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