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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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亡副都統格繃額、并其子防禦忠倫、暨侍衛德成、祭葬世職。
○命山東巡撫文煜、署河南巡撫黃贊湯、江西巡撫毓科、速解欽差大臣袁甲三軍營饷需。
○命山東巡撫文煜、署河南巡撫黃贊湯署湖南巡撫翟诰、籌解清淮軍饷。
○調駐劄古北口之黑龍江西安馬隊各五百名。
并哲裡木盟官兵五百名。
昭烏達盟官兵八百名。
馳赴山東。
交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調遣。
○調現駐熱河之盛京官兵五百名。
赴古北口。
交直隸總督恒福調遣。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勝保奏、請訓練京兵、以備緩急一摺。
京營兵丁。
向例按期操演。
多屬奉行故事。
該大臣請将内外火器營、健稅營、及圓明園八旗官兵。
專派知兵大員。
加以訓練。
以期悉成勁旅。
自系當務之急。
惟是否變通舊章。
抑須另籌經費。
均應悉心妥議。
若徒飾外觀。
虛糜糧饷。
轉恐有名無實。
着勝保将練兵章程。
先行詳細妥議、迅速具奏。
再降谕旨。
至将來訓練時。
各營關支錢糧、及升補額缺等事。
自應仍由各該管大臣辦理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陝甘總督樂斌等奏、遵籌西巡事宜。
得旨。
西巡之舉。
不過姑存其說。
建極馭外。
究不若燕京。
況撫局有成。
不宜自召疑釁。
豫籌各項不必行。
單圖留中。
又奏、會商調兵、由撫臣帶赴漢中布置。
批。
漢中設防。
專為豫杜蜀匪蔓延。
若川中得手。
陝防稍松。
仍應酌撤歸伍。
以息兵力。
○刑科給事中林之望奏、請饬步軍統領瑞常、會同勝保嚴拏土匪。
得旨。
勝保帶兵。
原有彈壓土匪之責。
況半系外兵。
斷難與京營兵共事。
所請毋庸議。
○以辦理換約支應事宜妥協。
兼管順天府府尹張祥河、下部優叙。
賞府尹董醇、二品頂帶。
餘升叙有差。
○予海澱殉節千總燕桂、祭葬世職。
并其親屬十六名口。
旌恤如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江陰縣城克複。
谕令巴棟阿、由鎮防撥兵一千五百名。
李若珠、由江北大營撥兵一千五百名。
派赴江陰會同防守。
本日據都興阿奏、天長之賊。
時謀東竄。
三河、蔣壩、衡陽、仍形吃重。
徐宿撚匪出巢。
屯踞夾溝楊村地方。
欲竄清淮。
儀徵之賊。
亦未遠退。
劉成元一軍。
萬難調往。
且探聞江陰又有賊蹤。
揚州腹背受敵。
處處均須堵禦。
更無兵勇可抽。
鎮江派赴江陰常昭等處官兵。
行至仙女鎮、無舟南下。
迄今尚未啟程等語。
江陰甫遭蹂躏。
現既又有賊蹤。
亟須厚集兵力。
以資防守。
劉成元一軍。
既不能調往。
着巴棟阿、馮子材、将派赴江陰之官兵一千五百名。
催令迅速到防。
其派往常昭官兵。
并着一并嚴催前進。
毋再遲延。
嗣後如有續調官兵。
即饬徑由南路江南。
就近雇舟前往。
勿再繞道江北。
以速軍行。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督辦山東團練大臣侍郎杜<喬羽>奏、查辦省西團練。
并請假省墓。
得旨。
賞假十五日。
回籍省墓。
若撚氛緊急。
即于假期内回省。
相機督辦。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遵查興安漢中二府。
并無習教匪徒。
通判徐奎、亦無侵吞倉谷情弊。
得旨。
依議完結。
○署陝甘總督福濟奏、請裁撤蒙古察漢托落亥地方防兵八百名。
移設分水嶺把總一員。
兵四十名。
日月山外委一員。
兵三十名。
修建卡房駐守。
從之。
○命陝西在籍五品京堂聶澐等、分辦本籍團練事宜。
○命山西巡撫英桂、于應解甘饷銀内。
提銀四萬兩解京。
以甘省捐款。
留抵山西應解甘饷。
○甲寅。
谕内閣、官文、胡林翼奏、逆衆圖援懷桐、楚軍會剿、大獲勝仗一摺。
逆首陳玉成、句結撚首龔瞎子、孫葵心、各率悍黨。
上竄桐城縣之挂車河等處。
經副都統多隆阿、于十月十四日。
列隊扼截。
并派參将趙既發等、督率各營迎擊。
賊匪退敗河東。
二十三日。
該逆複在望鶴墩。
增築營壘。
多隆阿派親兵分路進攻。
鏖戰四時之久。
該逆抵死抗拒。
協領溫德勒克西等、率所伏馬隊撲擊。
多隆阿親率吉林官兵。
從中沖出。
該逆奔潰。
二十六至二十八等日。
賊由新安渡、圖犯小松園營盤。
多隆阿複會同安徽按察使李續宜、兩路夾攻。
立破棠梨山等處賊壘。
斃賊八九千名。
溺水死者二三千名。
生捦一千三百餘名。
解散脅從一萬三四千名。
餘匪逃竄。
剿辦甚為得手。
多隆阿、李續宜、和衷共濟。
出奇制勝。
實屬調度有方。
多隆阿、着賞穿黃馬褂。
李續宜、着賞加二品頂帶。
其餘在事出力人員。
準其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又谕、邵燦等奏、兵團疊次獲勝一摺。
逆匪攻破富陽後。
分股下竄。
圖犯甯紹。
均經防勇民團。
并力擊退。
複在富陽一帶江面。
偷搭浮橋。
窺伺諸暨。
兵勇出其不意。
立将浮橋燒毀。
擊沈賊船無數。
上江一帶。
現已肅清。
甯紹兩府。
如常安堵。
浙省團練防剿。
尚屬認真。
并能收複壽昌富陽等縣。
所有在事出力紳民。
着王有齡、會同王履謙、查明保奏。
○又谕、前因安徽廬鳳道蕭盛遠、在江南大營辦理文案。
聲名平常。
當将該員撤任。
谕令薛煥查參。
旋據該撫奏稱、蕭盛遠、疏于交接。
易招物議。
并無實在劣迹。
朕以其意存開脫。
複谕令曾國藩、嚴密訪查。
茲據奏稱、蕭盛遠、前在廬州。
遇有和春與巡撫會保之員。
私自删增。
迨至江南、此風尤甚等語。
蕭盛遠、由書吏擢至道員。
辄敢把持公事。
營私取巧。
實屬可惡。
着即行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薛煥于蕭盛遠劣迹。
未能詳查覆奏。
亦屬含混。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恭親王奕等奏、接見
○命山東巡撫文煜、署河南巡撫黃贊湯、江西巡撫毓科、速解欽差大臣袁甲三軍營饷需。
○命山東巡撫文煜、署河南巡撫黃贊湯署湖南巡撫翟诰、籌解清淮軍饷。
○調駐劄古北口之黑龍江西安馬隊各五百名。
并哲裡木盟官兵五百名。
昭烏達盟官兵八百名。
馳赴山東。
交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調遣。
○調現駐熱河之盛京官兵五百名。
赴古北口。
交直隸總督恒福調遣。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勝保奏、請訓練京兵、以備緩急一摺。
京營兵丁。
向例按期操演。
多屬奉行故事。
該大臣請将内外火器營、健稅營、及圓明園八旗官兵。
專派知兵大員。
加以訓練。
以期悉成勁旅。
自系當務之急。
惟是否變通舊章。
抑須另籌經費。
均應悉心妥議。
若徒飾外觀。
虛糜糧饷。
轉恐有名無實。
着勝保将練兵章程。
先行詳細妥議、迅速具奏。
再降谕旨。
至将來訓練時。
各營關支錢糧、及升補額缺等事。
自應仍由各該管大臣辦理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陝甘總督樂斌等奏、遵籌西巡事宜。
得旨。
西巡之舉。
不過姑存其說。
建極馭外。
究不若燕京。
況撫局有成。
不宜自召疑釁。
豫籌各項不必行。
單圖留中。
又奏、會商調兵、由撫臣帶赴漢中布置。
批。
漢中設防。
專為豫杜蜀匪蔓延。
若川中得手。
陝防稍松。
仍應酌撤歸伍。
以息兵力。
○刑科給事中林之望奏、請饬步軍統領瑞常、會同勝保嚴拏土匪。
得旨。
勝保帶兵。
原有彈壓土匪之責。
況半系外兵。
斷難與京營兵共事。
所請毋庸議。
○以辦理換約支應事宜妥協。
兼管順天府府尹張祥河、下部優叙。
賞府尹董醇、二品頂帶。
餘升叙有差。
○予海澱殉節千總燕桂、祭葬世職。
并其親屬十六名口。
旌恤如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江陰縣城克複。
谕令巴棟阿、由鎮防撥兵一千五百名。
李若珠、由江北大營撥兵一千五百名。
派赴江陰會同防守。
本日據都興阿奏、天長之賊。
時謀東竄。
三河、蔣壩、衡陽、仍形吃重。
徐宿撚匪出巢。
屯踞夾溝楊村地方。
欲竄清淮。
儀徵之賊。
亦未遠退。
劉成元一軍。
萬難調往。
且探聞江陰又有賊蹤。
揚州腹背受敵。
處處均須堵禦。
更無兵勇可抽。
鎮江派赴江陰常昭等處官兵。
行至仙女鎮、無舟南下。
迄今尚未啟程等語。
江陰甫遭蹂躏。
現既又有賊蹤。
亟須厚集兵力。
以資防守。
劉成元一軍。
既不能調往。
着巴棟阿、馮子材、将派赴江陰之官兵一千五百名。
催令迅速到防。
其派往常昭官兵。
并着一并嚴催前進。
毋再遲延。
嗣後如有續調官兵。
即饬徑由南路江南。
就近雇舟前往。
勿再繞道江北。
以速軍行。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督辦山東團練大臣侍郎杜<喬羽>奏、查辦省西團練。
并請假省墓。
得旨。
賞假十五日。
回籍省墓。
若撚氛緊急。
即于假期内回省。
相機督辦。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遵查興安漢中二府。
并無習教匪徒。
通判徐奎、亦無侵吞倉谷情弊。
得旨。
依議完結。
○署陝甘總督福濟奏、請裁撤蒙古察漢托落亥地方防兵八百名。
移設分水嶺把總一員。
兵四十名。
日月山外委一員。
兵三十名。
修建卡房駐守。
從之。
○命陝西在籍五品京堂聶澐等、分辦本籍團練事宜。
○命山西巡撫英桂、于應解甘饷銀内。
提銀四萬兩解京。
以甘省捐款。
留抵山西應解甘饷。
○甲寅。
谕内閣、官文、胡林翼奏、逆衆圖援懷桐、楚軍會剿、大獲勝仗一摺。
逆首陳玉成、句結撚首龔瞎子、孫葵心、各率悍黨。
上竄桐城縣之挂車河等處。
經副都統多隆阿、于十月十四日。
列隊扼截。
并派參将趙既發等、督率各營迎擊。
賊匪退敗河東。
二十三日。
該逆複在望鶴墩。
增築營壘。
多隆阿派親兵分路進攻。
鏖戰四時之久。
該逆抵死抗拒。
協領溫德勒克西等、率所伏馬隊撲擊。
多隆阿親率吉林官兵。
從中沖出。
該逆奔潰。
二十六至二十八等日。
賊由新安渡、圖犯小松園營盤。
多隆阿複會同安徽按察使李續宜、兩路夾攻。
立破棠梨山等處賊壘。
斃賊八九千名。
溺水死者二三千名。
生捦一千三百餘名。
解散脅從一萬三四千名。
餘匪逃竄。
剿辦甚為得手。
多隆阿、李續宜、和衷共濟。
出奇制勝。
實屬調度有方。
多隆阿、着賞穿黃馬褂。
李續宜、着賞加二品頂帶。
其餘在事出力人員。
準其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又谕、邵燦等奏、兵團疊次獲勝一摺。
逆匪攻破富陽後。
分股下竄。
圖犯甯紹。
均經防勇民團。
并力擊退。
複在富陽一帶江面。
偷搭浮橋。
窺伺諸暨。
兵勇出其不意。
立将浮橋燒毀。
擊沈賊船無數。
上江一帶。
現已肅清。
甯紹兩府。
如常安堵。
浙省團練防剿。
尚屬認真。
并能收複壽昌富陽等縣。
所有在事出力紳民。
着王有齡、會同王履謙、查明保奏。
○又谕、前因安徽廬鳳道蕭盛遠、在江南大營辦理文案。
聲名平常。
當将該員撤任。
谕令薛煥查參。
旋據該撫奏稱、蕭盛遠、疏于交接。
易招物議。
并無實在劣迹。
朕以其意存開脫。
複谕令曾國藩、嚴密訪查。
茲據奏稱、蕭盛遠、前在廬州。
遇有和春與巡撫會保之員。
私自删增。
迨至江南、此風尤甚等語。
蕭盛遠、由書吏擢至道員。
辄敢把持公事。
營私取巧。
實屬可惡。
着即行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薛煥于蕭盛遠劣迹。
未能詳查覆奏。
亦屬含混。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恭親王奕等奏、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