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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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年。
庚申。
十一月。
庚寅朔。
○辛卯。
谕内閣、勝保奏、請專派大員防河等語。
直隸大順廣道聯捷、着專辦河防事務。
準其奏事。
其直隸之大名、順德、廣平、河南之彰德、衛輝、懷慶各府。
應辦防河事宜。
均着妥為籌辦。
嗣後如有撚匪偷渡河岸。
惟該道是問。
其濱河各該地方官。
有怠惰疏失。
及不遵調遣者。
準其指名參奏。
以專責成。
○又谕、勝保奏、請将離營潛逃之都司、革職嚴辦等語。
直隸大沽協都司阿呢揚阿、帶兵至京。
辄敢棄印潛逃。
實屬目無法紀。
阿呢揚阿、着即革職。
并着各直省督撫将軍府尹、及各旗都統衙門。
一體嚴拏務獲。
即行就地正法。
以昭炯戒。
○谕軍機大臣等、邵燦、王履謙奏、籌畫團練經費、并防堵錢塘江口情形一摺。
逆匪業竄桐廬。
溫處台及甯紹等屬、處處可通。
浙東完善地方。
亟宜力圖保護。
邵燦現已撤去團練大臣。
所有派防江口之餘姚練丁。
為數不多。
恐難堵禦。
着王有齡迅即調集兵勇。
嚴行防守。
毋令該逆紛竄。
至甯波道府縣、所辦厘捐等項。
據邵燦等奏稱、多有不實不盡。
着王有齡即行徹底查明。
認真整頓。
務令絲毫悉歸公用。
毋任隐匿侵吞。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河南巡撫慶廉奏、京饷無款籌解。
得旨。
所請萬難允準。
仍應迅速籌解。
此系專供京饷要需。
屢奉嚴旨。
尚如此遷延。
殊屬可惡。
○以巡幸熱河。
免跸路經過地方。
本年額賦十分之四。
○緩徵直隸武清、博野、完、蠡、祁、束鹿、獻、青、鹽山、靜海、滄、南皮、稿城、肥鄉、曲周、廣平、雞澤、大名、南樂、新河、武邑、衡水、柏鄉、隆平、臨城、甯晉、深、饒陽、安平、邯鄲、永年、成安、懷來、南宮、武強、深澤、三十六州縣。
被水村莊。
新舊額賦。
并蠲免天津縣被擾村莊。
額賦有差。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勝保奏稱、附近土匪王景漋等滋事、派兵查拏情形。
本日複據禦史劉有銘奏、香河縣屬回子營地方。
素系奸民糾衆之所。
逃犯王景漋、聚衆搶擄。
擁集數百人。
白晝橫行。
劫奪牛馬稅務。
請饬勝保密速查拏等語。
盜匪聚集多人。
肆意擄掠。
恐日久蔓延。
漸難撲滅。
着勝保迅饬所派各員弁。
帶兵前往。
嚴密查拏。
務将匪首王景漋、即時捦獲。
毋令聞風遠揚。
該犯多系回民。
首要各犯。
必須按名弋獲。
其餘脅從之衆。
設法解散。
毋任并聚一處。
庶緝捕較易。
不緻激成事端。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駐藏幫辦大臣滿慶等、奏結察木多、與工布旺曲、互相仇殺一案。
得旨。
着照所議完結。
永不準各相争執。
再肇釁端。
○福建陸路提督李若珠奏、親赴江面、布置水陸各營。
并迎剿三河等處、撚匪情形。
得旨。
現在水陸。
仍應嚴防。
以杜下竄。
○廣西巡撫劉長佑奏、石逆餘匪、續竄湖南。
現督軍赴義甯等處追剿。
得旨。
石賴各股。
勿令其死灰複然。
赴楚追剿。
務須一鼓殲除。
○以太仆寺卿王發桂、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以山東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二名。
濰縣學額九名。
濟甯州八名。
黃縣六名。
曆城縣四名。
新城、單、聊城、膠、四州縣各二名。
章邱、長清、德、菏澤、曹、益都、臨淄、壽光、安邱、諸城、掖、高密、福山、甯海、臨清、十五州縣各一名。
○以江西建昌縣捐輸軍饷。
永廣學額十名。
○以辦理察木多夷案出力。
賞噶布倫。
拉旺工布。
二等台吉承襲一次。
紮薩克。
頓柱宇結。
頭等台吉。
朗結策忍。
噶廈卓尼爾。
宜喜。
三柱等、花翎。
外委秦玉貴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癸巳。
谕内閣、官文奏、請将架詞捏控之棍徒、嚴懲等語。
據稱、湖北近有刁惡棍徒。
或因訛詐不遂。
或因挾嫌報複。
往往指名捏控。
誣以謀逆從賊。
羅織多人。
挾制官吏。
如麻城縣民人鄧旺銀等、京控各案。
均系有心誣陷。
捏詞控訴。
業于訊明後照例嚴辦。
以遏刁風。
各省被陷地方。
經官軍收複之後。
其被脅良民。
并非甘心從逆者。
原準免其治罪。
其困守本境。
不肯逃亡者。
較之被脅之民。
情更可原。
決無反予苛求之理。
似此刁徒訛索。
架詞誣累。
實為良善之害。
亟應嚴行懲辦。
嗣後湖北京控案件。
遇有執持逆匪僞據。
捏詞控告者。
着都察院、步軍統領衙門、即将該原告、連所遞呈詞等件。
一并交該部遞解回籍。
查明有無在本省上控案據。
分别立案不行。
并加等治以越訴誣告之罪。
以儆效尤。
至他省有赴京向該衙門等呈控、事關重大者。
仍着随時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勝保前次行文各路、語多失當等語。
勝保于夷兵犯阙時。
行文各路。
有京營禁旅。
蒙古番騎。
非初曆戎行。
即素性怯懦之語。
自系倉卒之間。
措詞未能斟酌。
以緻遠近傳聞。
不無駭異。
至李世忠、苗沛霖兩人。
于該大臣頗知悅服。
即有書信往來。
惟當宣示朝廷德威。
使之益加馴服。
若屢将夷人犯順。
及土匪搶劫情形。
詳細告知。
究屬機事不密。
恐令所部各勇。
有藐視官軍之心緻難駕馭。
該提督等、于該大臣之言。
尚能聽信。
即着将現在夷兵已退、和
庚申。
十一月。
庚寅朔。
○辛卯。
谕内閣、勝保奏、請專派大員防河等語。
直隸大順廣道聯捷、着專辦河防事務。
準其奏事。
其直隸之大名、順德、廣平、河南之彰德、衛輝、懷慶各府。
應辦防河事宜。
均着妥為籌辦。
嗣後如有撚匪偷渡河岸。
惟該道是問。
其濱河各該地方官。
有怠惰疏失。
及不遵調遣者。
準其指名參奏。
以專責成。
○又谕、勝保奏、請将離營潛逃之都司、革職嚴辦等語。
直隸大沽協都司阿呢揚阿、帶兵至京。
辄敢棄印潛逃。
實屬目無法紀。
阿呢揚阿、着即革職。
并着各直省督撫将軍府尹、及各旗都統衙門。
一體嚴拏務獲。
即行就地正法。
以昭炯戒。
○谕軍機大臣等、邵燦、王履謙奏、籌畫團練經費、并防堵錢塘江口情形一摺。
逆匪業竄桐廬。
溫處台及甯紹等屬、處處可通。
浙東完善地方。
亟宜力圖保護。
邵燦現已撤去團練大臣。
所有派防江口之餘姚練丁。
為數不多。
恐難堵禦。
着王有齡迅即調集兵勇。
嚴行防守。
毋令該逆紛竄。
至甯波道府縣、所辦厘捐等項。
據邵燦等奏稱、多有不實不盡。
着王有齡即行徹底查明。
認真整頓。
務令絲毫悉歸公用。
毋任隐匿侵吞。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河南巡撫慶廉奏、京饷無款籌解。
得旨。
所請萬難允準。
仍應迅速籌解。
此系專供京饷要需。
屢奉嚴旨。
尚如此遷延。
殊屬可惡。
○以巡幸熱河。
免跸路經過地方。
本年額賦十分之四。
○緩徵直隸武清、博野、完、蠡、祁、束鹿、獻、青、鹽山、靜海、滄、南皮、稿城、肥鄉、曲周、廣平、雞澤、大名、南樂、新河、武邑、衡水、柏鄉、隆平、臨城、甯晉、深、饒陽、安平、邯鄲、永年、成安、懷來、南宮、武強、深澤、三十六州縣。
被水村莊。
新舊額賦。
并蠲免天津縣被擾村莊。
額賦有差。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勝保奏稱、附近土匪王景漋等滋事、派兵查拏情形。
本日複據禦史劉有銘奏、香河縣屬回子營地方。
素系奸民糾衆之所。
逃犯王景漋、聚衆搶擄。
擁集數百人。
白晝橫行。
劫奪牛馬稅務。
請饬勝保密速查拏等語。
盜匪聚集多人。
肆意擄掠。
恐日久蔓延。
漸難撲滅。
着勝保迅饬所派各員弁。
帶兵前往。
嚴密查拏。
務将匪首王景漋、即時捦獲。
毋令聞風遠揚。
該犯多系回民。
首要各犯。
必須按名弋獲。
其餘脅從之衆。
設法解散。
毋任并聚一處。
庶緝捕較易。
不緻激成事端。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駐藏幫辦大臣滿慶等、奏結察木多、與工布旺曲、互相仇殺一案。
得旨。
着照所議完結。
永不準各相争執。
再肇釁端。
○福建陸路提督李若珠奏、親赴江面、布置水陸各營。
并迎剿三河等處、撚匪情形。
得旨。
現在水陸。
仍應嚴防。
以杜下竄。
○廣西巡撫劉長佑奏、石逆餘匪、續竄湖南。
現督軍赴義甯等處追剿。
得旨。
石賴各股。
勿令其死灰複然。
赴楚追剿。
務須一鼓殲除。
○以太仆寺卿王發桂、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以山東捐輸軍饷。
永廣鄉試中額二名。
濰縣學額九名。
濟甯州八名。
黃縣六名。
曆城縣四名。
新城、單、聊城、膠、四州縣各二名。
章邱、長清、德、菏澤、曹、益都、臨淄、壽光、安邱、諸城、掖、高密、福山、甯海、臨清、十五州縣各一名。
○以江西建昌縣捐輸軍饷。
永廣學額十名。
○以辦理察木多夷案出力。
賞噶布倫。
拉旺工布。
二等台吉承襲一次。
紮薩克。
頓柱宇結。
頭等台吉。
朗結策忍。
噶廈卓尼爾。
宜喜。
三柱等、花翎。
外委秦玉貴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癸巳。
谕内閣、官文奏、請将架詞捏控之棍徒、嚴懲等語。
據稱、湖北近有刁惡棍徒。
或因訛詐不遂。
或因挾嫌報複。
往往指名捏控。
誣以謀逆從賊。
羅織多人。
挾制官吏。
如麻城縣民人鄧旺銀等、京控各案。
均系有心誣陷。
捏詞控訴。
業于訊明後照例嚴辦。
以遏刁風。
各省被陷地方。
經官軍收複之後。
其被脅良民。
并非甘心從逆者。
原準免其治罪。
其困守本境。
不肯逃亡者。
較之被脅之民。
情更可原。
決無反予苛求之理。
似此刁徒訛索。
架詞誣累。
實為良善之害。
亟應嚴行懲辦。
嗣後湖北京控案件。
遇有執持逆匪僞據。
捏詞控告者。
着都察院、步軍統領衙門、即将該原告、連所遞呈詞等件。
一并交該部遞解回籍。
查明有無在本省上控案據。
分别立案不行。
并加等治以越訴誣告之罪。
以儆效尤。
至他省有赴京向該衙門等呈控、事關重大者。
仍着随時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勝保前次行文各路、語多失當等語。
勝保于夷兵犯阙時。
行文各路。
有京營禁旅。
蒙古番騎。
非初曆戎行。
即素性怯懦之語。
自系倉卒之間。
措詞未能斟酌。
以緻遠近傳聞。
不無駭異。
至李世忠、苗沛霖兩人。
于該大臣頗知悅服。
即有書信往來。
惟當宣示朝廷德威。
使之益加馴服。
若屢将夷人犯順。
及土匪搶劫情形。
詳細告知。
究屬機事不密。
恐令所部各勇。
有藐視官軍之心緻難駕馭。
該提督等、于該大臣之言。
尚能聽信。
即着将現在夷兵已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