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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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既換。
以後可以相安無事。
及近京土匪、漸就肅清。
僧格林沁等、業已統帶大兵、前赴東豫。
剿辦撚匪等情。
函緻。
并囑該提督等、同心戮力。
報效朝廷。
毋得為浮言所惑。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江清骥奏、請将吳全美、李德麟、原帶師船、饷銀分歸南台支放。
吳全美等添造之小波舢等船、饷銀分歸北台支放。
其八裡鋪所設鹽局。
仍歸喬松年收放等語。
所籌尚屬妥協。
嗣後吳全美、原帶師船二十九隻。
李德麟、原帶師船二十四隻。
所需月饷銀一萬一千二百餘兩。
即着歸于江南糧台支放。
其吳全美、添造之小波舢、炮艇等船二十隻。
李德麟、添造之炮劃、長龍等船一百二十一隻。
所需月饷銀一萬四百餘兩。
均着歸于江北糧台支放。
務各設法籌給。
毋使缺乏。
至八裡鋪厘局。
前經喬松年奏、請歸江南糧台接管。
業經降旨允準。
惟八裡鋪系收鹽厘。
由該運司辦理。
呼應較靈。
所有收放各項。
仍着喬松年經理。
以免紛更而杜推诿。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夷患稍纾、亟宜力圖整頓。
以杜禍患而固根本。
得旨。
精訓練、儲将才二條。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妥議具奏。
又奏、燕京為天下根本。
不可輕議遷徙。
批。
所奏甚是。
初因京師危在呼吸。
原有此議。
近則撫議已成。
斷無輕議遷徙。
自就偏安之理。
○督辦四川軍務湖南巡撫駱秉章奏、粵匪竄陷綏甯。
分撲武岡、新甯、請暫調赴蜀各軍援剿。
得旨。
近年四方多故。
湖南諸軍。
出力為多。
若遽移師西向。
恐内顧憂繁。
轉難得力。
着暫準所請。
俟軍務稍緩。
即迅速統帶赴蜀。
○安徽巡撫翁同書奏、時事方亟、敬陳管見。
一謹天戒。
二固邦本。
三收人才。
四練京營。
五争形勢。
得旨。
收人才一條。
利少弊多。
無庸議。
餘具覽悉。
将随時措施矣。
○浙江布政使莊受祺、因病解任。
以福建按察使林福祥、為浙江布政使。
福建汀漳龍道黃安绶、為按察使。
○以河南開封等處剿匪出力。
賞郎中袁保慶、主事葉伯英、守備李煥然等、花翎。
通判張廷炜、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安徽定遠縣等處陣亡參領富政、防禦鳳山、骁騎校赓音布、馬萬和、永祥、博沖阿、縣丞侯錫恩、外委滿建勳、秦瑞平、祭葬世職。
披甲劉景泰等、賞恤如例。
○予湖南新甯縣等處陣亡都司鄧芝林、祭葬世職。
如遊擊例。
把總陳亮、祭葬世職。
如守備例。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瑞昌等奏、新城等縣失陷、省垣危急、力籌堵剿一摺。
逆賊竄陷桐廬後、新城、臨安、富陽、三縣城池。
相繼失守。
省垣情形危急。
馬得昭等軍。
較為得力。
惟為嘉興之賊牽掣。
未能撤回。
該将軍等、現調張玉良等、由嚴州轉戰而下。
使賊顧後路。
不能遽行深入。
所籌尚妥。
至省城内外兵勇。
尚有一萬餘人。
兼之旗營駐防官兵。
深明大義。
素稱得力。
着瑞昌、王有齡、督饬該弁兵等、協力同心。
認真防堵。
不得稍涉松懈。
浙東地方、尚屬完善。
瑞昌等、現饬訓字營官兵。
回顧諸暨。
其蘭溪等處民團。
亦能擊賊。
并着饬令該地方文武、會同團練。
于沿江一帶。
實力巡防。
務須上下遊聲勢聯絡。
勿使逆蹤闌入。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慶端等奏、調派援浙總兵曾玉明、統帶兵勇。
業已馳抵三衢。
着即飛饬該總兵督率援師。
會同張玉良、并道員彭斯舉各軍。
迅由上遊嚴郡一帶。
轉戰而下。
與省垣兵勇互相夾擊。
以期力保危城。
傥曾玉明所部閩師尚形單薄。
即着慶端等、迅速添調兵勇。
星夜赴浙應援。
并着将閩師饷銀。
速行籌撥。
源源接濟。
毋令缺乏。
閩浙兩省。
唇齒相依。
該督等務當不分畛域。
力顧東南大局。
毋得遷延觀望。
緻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以浙江湖州府防守出力。
免副将鄂爾霍巴失守處分。
賞都司劉利安、守備蕭得勝、周傳德、唐壽山、曹東山、張春華、彭福星、楊其忠、鄭代訓等、花翎。
守備楊洪彪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陣亡都司曹德明、守備王繼成、千總許開慶、把總鄧心芳、外委唐成楚、胥遠澤、傷亡都司梁鎮邦、祭葬世職。
軍功李連炤、賞恤如例。
○乙未。
谕内閣、王夢齡奏、擊退大股粵逆、三河衡陽一帶肅清一摺。
粵逆麕聚三河等處。
于十月十四日。
由龍岡馬壩一帶。
直偪河岸意圖搶渡。
經官兵開炮轟擊。
斃賊千餘名。
十八日。
逆衆複至三河搶渡。
兵勇槍炮齊施。
斃賊無算。
逆勢不支。
向東南竄逸。
其分撲衡陽黎城之賊。
經官軍于十六日。
分投堵剿。
并将擄船偷渡之賊。
擊沈五六千人。
賊匪全行遁去。
剿辦尚屬得手。
所有出力之文武兵練。
并海沭邳宿等處防河守城出力之員弁兵勇。
着王夢齡一并查明。
擇尤請獎。
以示鼓勵。
○又谕、王夢齡奏、請将防湖水師、統歸節制等語。
記名總兵黃開榜所部防湖師船。
着準其歸王夢齡節制。
以一軍令。
所需水師口糧。
即由清淮籌防局接支。
○谕軍機大臣等、據邵燦、王履謙奏、富陽失守、長江無險可憑。
已飛調甯波廣艇。
由海入江。
并派令已革臬司段光清、統帶。
所需糧饷。
即責成該革員、向甯波地方設法籌應。
另片奏、義橋等處民團。
擊賊出力。
請準存記彙保。
并請派地方大員幫辦團練各等語。
本日已明降谕旨。
将段光清暫緩拏問。
責令戴罪自效。
即着瑞昌、王有齡、王履謙、督饬該革員将甯波廣艇。
星夜統帶入江。
一面會合彭斯舉等、陸路官軍。
及沿江上下遊團練。
防守江面。
力遏賊匪東竄。
毋得稍涉疏懈。
其義橋江口。
及瀝海所三江口等處。
擊賊出力各民團。
均着準其存記。
俟續有勞績保奏。
前因邵燦撤去督辦團練大臣。
谕令王有齡、保舉公正紳士數人。
候旨。
現在幫辦道員史緻谔、既據邵燦等奏稱、久未到浙襄理乏人。
着王有齡、于該省司道知府
以後可以相安無事。
及近京土匪、漸就肅清。
僧格林沁等、業已統帶大兵、前赴東豫。
剿辦撚匪等情。
函緻。
并囑該提督等、同心戮力。
報效朝廷。
毋得為浮言所惑。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江清骥奏、請将吳全美、李德麟、原帶師船、饷銀分歸南台支放。
吳全美等添造之小波舢等船、饷銀分歸北台支放。
其八裡鋪所設鹽局。
仍歸喬松年收放等語。
所籌尚屬妥協。
嗣後吳全美、原帶師船二十九隻。
李德麟、原帶師船二十四隻。
所需月饷銀一萬一千二百餘兩。
即着歸于江南糧台支放。
其吳全美、添造之小波舢、炮艇等船二十隻。
李德麟、添造之炮劃、長龍等船一百二十一隻。
所需月饷銀一萬四百餘兩。
均着歸于江北糧台支放。
務各設法籌給。
毋使缺乏。
至八裡鋪厘局。
前經喬松年奏、請歸江南糧台接管。
業經降旨允準。
惟八裡鋪系收鹽厘。
由該運司辦理。
呼應較靈。
所有收放各項。
仍着喬松年經理。
以免紛更而杜推诿。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夷患稍纾、亟宜力圖整頓。
以杜禍患而固根本。
得旨。
精訓練、儲将才二條。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妥議具奏。
又奏、燕京為天下根本。
不可輕議遷徙。
批。
所奏甚是。
初因京師危在呼吸。
原有此議。
近則撫議已成。
斷無輕議遷徙。
自就偏安之理。
○督辦四川軍務湖南巡撫駱秉章奏、粵匪竄陷綏甯。
分撲武岡、新甯、請暫調赴蜀各軍援剿。
得旨。
近年四方多故。
湖南諸軍。
出力為多。
若遽移師西向。
恐内顧憂繁。
轉難得力。
着暫準所請。
俟軍務稍緩。
即迅速統帶赴蜀。
○安徽巡撫翁同書奏、時事方亟、敬陳管見。
一謹天戒。
二固邦本。
三收人才。
四練京營。
五争形勢。
得旨。
收人才一條。
利少弊多。
無庸議。
餘具覽悉。
将随時措施矣。
○浙江布政使莊受祺、因病解任。
以福建按察使林福祥、為浙江布政使。
福建汀漳龍道黃安绶、為按察使。
○以河南開封等處剿匪出力。
賞郎中袁保慶、主事葉伯英、守備李煥然等、花翎。
通判張廷炜、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安徽定遠縣等處陣亡參領富政、防禦鳳山、骁騎校赓音布、馬萬和、永祥、博沖阿、縣丞侯錫恩、外委滿建勳、秦瑞平、祭葬世職。
披甲劉景泰等、賞恤如例。
○予湖南新甯縣等處陣亡都司鄧芝林、祭葬世職。
如遊擊例。
把總陳亮、祭葬世職。
如守備例。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瑞昌等奏、新城等縣失陷、省垣危急、力籌堵剿一摺。
逆賊竄陷桐廬後、新城、臨安、富陽、三縣城池。
相繼失守。
省垣情形危急。
馬得昭等軍。
較為得力。
惟為嘉興之賊牽掣。
未能撤回。
該将軍等、現調張玉良等、由嚴州轉戰而下。
使賊顧後路。
不能遽行深入。
所籌尚妥。
至省城内外兵勇。
尚有一萬餘人。
兼之旗營駐防官兵。
深明大義。
素稱得力。
着瑞昌、王有齡、督饬該弁兵等、協力同心。
認真防堵。
不得稍涉松懈。
浙東地方、尚屬完善。
瑞昌等、現饬訓字營官兵。
回顧諸暨。
其蘭溪等處民團。
亦能擊賊。
并着饬令該地方文武、會同團練。
于沿江一帶。
實力巡防。
務須上下遊聲勢聯絡。
勿使逆蹤闌入。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慶端等奏、調派援浙總兵曾玉明、統帶兵勇。
業已馳抵三衢。
着即飛饬該總兵督率援師。
會同張玉良、并道員彭斯舉各軍。
迅由上遊嚴郡一帶。
轉戰而下。
與省垣兵勇互相夾擊。
以期力保危城。
傥曾玉明所部閩師尚形單薄。
即着慶端等、迅速添調兵勇。
星夜赴浙應援。
并着将閩師饷銀。
速行籌撥。
源源接濟。
毋令缺乏。
閩浙兩省。
唇齒相依。
該督等務當不分畛域。
力顧東南大局。
毋得遷延觀望。
緻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以浙江湖州府防守出力。
免副将鄂爾霍巴失守處分。
賞都司劉利安、守備蕭得勝、周傳德、唐壽山、曹東山、張春華、彭福星、楊其忠、鄭代訓等、花翎。
守備楊洪彪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陣亡都司曹德明、守備王繼成、千總許開慶、把總鄧心芳、外委唐成楚、胥遠澤、傷亡都司梁鎮邦、祭葬世職。
軍功李連炤、賞恤如例。
○乙未。
谕内閣、王夢齡奏、擊退大股粵逆、三河衡陽一帶肅清一摺。
粵逆麕聚三河等處。
于十月十四日。
由龍岡馬壩一帶。
直偪河岸意圖搶渡。
經官兵開炮轟擊。
斃賊千餘名。
十八日。
逆衆複至三河搶渡。
兵勇槍炮齊施。
斃賊無算。
逆勢不支。
向東南竄逸。
其分撲衡陽黎城之賊。
經官軍于十六日。
分投堵剿。
并将擄船偷渡之賊。
擊沈五六千人。
賊匪全行遁去。
剿辦尚屬得手。
所有出力之文武兵練。
并海沭邳宿等處防河守城出力之員弁兵勇。
着王夢齡一并查明。
擇尤請獎。
以示鼓勵。
○又谕、王夢齡奏、請将防湖水師、統歸節制等語。
記名總兵黃開榜所部防湖師船。
着準其歸王夢齡節制。
以一軍令。
所需水師口糧。
即由清淮籌防局接支。
○谕軍機大臣等、據邵燦、王履謙奏、富陽失守、長江無險可憑。
已飛調甯波廣艇。
由海入江。
并派令已革臬司段光清、統帶。
所需糧饷。
即責成該革員、向甯波地方設法籌應。
另片奏、義橋等處民團。
擊賊出力。
請準存記彙保。
并請派地方大員幫辦團練各等語。
本日已明降谕旨。
将段光清暫緩拏問。
責令戴罪自效。
即着瑞昌、王有齡、王履謙、督饬該革員将甯波廣艇。
星夜統帶入江。
一面會合彭斯舉等、陸路官軍。
及沿江上下遊團練。
防守江面。
力遏賊匪東竄。
毋得稍涉疏懈。
其義橋江口。
及瀝海所三江口等處。
擊賊出力各民團。
均着準其存記。
俟續有勞績保奏。
前因邵燦撤去督辦團練大臣。
谕令王有齡、保舉公正紳士數人。
候旨。
現在幫辦道員史緻谔、既據邵燦等奏稱、久未到浙襄理乏人。
着王有齡、于該省司道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