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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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覺空虛。
現聞逆匪有在蘇造船之說。
萬一乘虛而入。
剿辦愈難得手。
前有旨、令吳全美、李德麟等。
統帶全部師船。
駛往下遊。
迄今未見東下。
殊屬延緩。
着楊載福、查明該總兵等師船。
是否江路梗阻。
抑系沿途逗遛。
迅饬不分晝夜駛赴下遊聽候調遣。
毋得再涉遲延。
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雲南學政翰林院侍讀學士顔宗儀、因病解任。
命翰林院編修張錫嵘、提督雲南學政。
○命陝甘總督樂斌、挑選獵戶二千名。
派員管帶。
馳赴通州。
聽候調遣。
○以不守營規、及帶隊偷安。
革火器營參領孝順布、山西副将穆騰額職。
仍留營效力。
○予直隸天津陣亡委翼長阿克東阿、祭葬世職。
○乙卯。
朱谕惠親王等、中國以天下之勢。
而受累于蠢茲逆夷。
廿載于茲。
戰撫兩難。
誠堪浩歎。
蓋謀國者務為長久之計。
應變者尤賴握要之圖。
朕不憚詳思。
夜以繼晝。
恐召對時、事有或遺。
因縷晰而細言之。
一、大沽為津郡門戶。
門戶既失。
則蕞爾之城。
已在該夷掌握。
通商一層。
許與不許等。
該夷既占炮台、及三岔河等處。
将來多集兵力。
隻能野搏。
斷不能肉身與船炮争鋒。
朕初意未嘗不善。
以桂良此次抵津。
不許津郡則必戰。
引之深入。
決戰之後。
則明言新條不算。
仍引舊約。
如再不能。
則以津城通商、換駐京一款。
斯則可矣。
今既經該大臣等已允通商。
隻可就議條款。
暫示羁縻。
決裂之時。
将桂良等撤下。
或即斥革。
辦到何地步。
再因時處置。
一、索費一層。
多方要挾。
必遂其欲而後止。
無論二百萬不能當時付與。
即有此款。
亦斷無此理。
城下之盟。
古之所恥。
若再腼顔奉币。
則中國尚有人耶。
一、帶兵換約。
謂各有戒心。
不得不防。
若既議撫。
何必擁兵。
若擁兵而來。
顯懷莫測。
即使遷就進京。
必仍有斷難應允之條款。
彼時欲戰不能。
欲允不可。
況陸續潛來之夷隊。
雖有兵而不能阻。
煽惑依附之匪類。
雖嚴示而不能禁。
大患切膚。
一決即内潰于心。
京師重地。
尚可問乎。
以上二條。
若桂良等喪心病狂、擅自應許。
不惟違旨畏夷。
是直舉國家而奉之。
朕即将該大臣等立寘典刑。
以饬綱紀。
再與該夷決戰。
一、吧酋進京一層。
兩國既經議和。
一切供給。
自應饬該司妥為籌辦。
何必先來踏勘。
況該夷酋驚吠狂嗥。
亦必多為挾制。
既來則不肯走。
與帶兵換約一事。
其害相等。
斷斷不能應許。
一、津城大沽。
不能即時退兵一層。
既經議撫。
則應罷兵。
豈有以刃和頸而索償之理。
況此條與賠費為一事。
互相牽連。
不過再為添償地步決裂之後亦可以向該夷索費。
為消弭之法。
一、決戰宜早不宜遲。
趁秋冬之令。
用我所長。
制彼所短。
若遲至明歲春夏之交。
則該夷又必廣募黑夷。
舉四國之力。
與我争衡。
再句通發逆。
遠近交攻。
支持頗覺費手。
以上各條。
竭朕心思。
手書示專親王、載垣、端華、肅順、軍機大臣等。
辦法亦隻能如此。
若别有良謀。
可再詳細面陳。
勿稍緘默。
○朱谕載垣、穆蔭、除面奉旨允許酌辦幾條外。
如再有要求。
可許則許。
亦不必請旨。
如萬難允許之條。
一面發報。
一面知照僧格林沁、督兵開仗。
載垣等、即趕緊撤回扈駕。
○谕内閣、王有齡奏、請将已故道員恤典撤銷、并将帶勇逃出省城之員嚴議一摺。
本年二月間。
逆匪竄撲杭州省城。
前署浙江鹽運使金衢嚴道缪梓、總辦營務。
偏執己見。
創議株守。
不肯派兵出城擊賊。
以緻省垣被陷。
實屬咎無可逭。
所有該故員已得恤典。
着即行撤銷。
缪梓之子候選同知缪植禮、所帶勇丁。
先經内亂。
城陷時、該員複行逃出。
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又谕、王有齡奏、浙省需米甚殷、援案招商、懇請免稅等語。
浙江軍糈民食。
需米甚殷。
現經該撫出示招商。
購買台米洋米并咨閩廣等省。
一體招商運米赴浙。
所有經由水陸各關口。
着準其一律免稅。
以廣招徕而資接濟。
俟該省米糧充裕。
即行停止。
○又谕、景廉奏、吐爾扈特汗喀屯、請留已故前諾們罕門徒一摺。
已革諾們罕阿旺紮木巴勒楚勒齊木。
既在吐爾扈特病故。
着準其留葬該處佑安寺。
其門徒二十三人。
并準其留于吐爾扈特遊牧。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桂良等兩次馳奏、夷酋不遵開導。
拟設法羁縻。
并夷情危急。
懇俯允所請各摺片。
并鈔錄照會各件呈覽。
此次該夷酋等來桂良等行寓。
索看全權大臣等敕旨。
照會内、複以桂良并無畫押之權為嫌。
其意無非欲桂良等即行允許。
遂其以兵挾和之計。
該大臣等仍當勿避艱難。
剀切開導。
中國所授欽差大臣。
即爾國所謂全權大臣。
名異而實同。
如事屬可行。
亦不妨先允後奏。
事屬不可行。
亦不能一概應允。
前所謂無不可商者。
原系兩國彼此斟酌何去何從。
并非将爾國一面之詞。
悉行聽從。
始謂之全權大臣也。
如天津通商一節。
桂良等業經允許。
必須議定條款。
進京後絕無增添更改之處。
方無後患。
如帶兵換約一節。
事屬萬不可行。
兩國既經換約。
即系和好。
何得又帶多人前來。
足見爾國猜疑未化。
傥不能相信。
桂良即可自許留于天津。
俟兩國換約後、再行進京。
以釋其疑。
況通州一帶。
現在駐有重兵。
爾國人衆前來。
必不放過。
因不放過而互相用武。
是釁由爾國所啟。
不得歸咎中國。
且通州非議和之地。
該處亦無議和之人。
如吧嗄口□禮來京先行踏看一層。
已谕知僧格林沁。
該夷酋行抵何處、即行攔回。
桂良等斷不可令其前來。
緻令起釁。
至賠償兵費一節。
此閑即使允許。
尚須行文廣東省湊撥。
輾轉尚須時日。
斷不能以兩月為期、由京付給現銀。
以上各條。
該大臣等務須層層駁辯。
明晰開示。
使夷情不緻驟形決裂。
以期漸就範圍。
方為不負委任。
前派恒祺為幫辦大臣。
原因其熟悉夷情。
藉可往來挽救。
初不料其随同桂良、惟命是聽。
一籌莫展。
至此次江蘇委員藍蔚雯等。
俟薛煥專派為夷務而來。
到津已久。
亦不聞有一辭之贊。
吧嗄口□禮亦系<口英>國幫辦。
彼既可來。
我即可往。
該大臣惟當饬令恒祺、率同藍蔚雯等、前往該酋處、設法勸導。
實力挽回。
方為妥善。
本日示惠親王等朱谕内等二三條。
着鈔給桂良等閱看。
正在寄谕間。
據桂良等馳奏、夷酋決意帶兵北上等語。
桂良接奉此旨。
如該夷尚未北犯。
自應在津郡、遵照所谕各層、極力挽回。
傥該夷業已北犯。
即不必再與議和照會。
緻該夷執為憑據。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據桂良等疊奏、夷酋不遵開導、并夷情危急情形各一摺。
據稱夷酋吧嗄口□禮。
以不允先期進京。
拟即不候伴送、先行啟程等語。
并據桂良等、将該夷酋照會呈覽。
内有桂良并無畫押之權、欲帶夷兵赴通州另議之語。
已谕令桂良等、設法暫事羁縻矣。
夷人狂悖桀骜。
心懷叵測。
誠恐桂良等難于挽回。
徑行北犯。
着僧格林沁等、即行嚴密防堵。
并于各路多設偵探。
不可稍涉大意。
傥口□額噶二酋。
肆其狂悖。
徑行帶兵北來。
或吧嗄口□禮以先行來京察看房屋為詞。
徑行北來。
即着僧格林沁等督兵截回。
如該夷不肯聽從。
擅行闖越。
着僧格林沁等即行剿辦。
毋得坐誤事機。
本日複據桂良等寄惠親王等信函一件。
内有夷酋進京時。
由河西務分路。
不過通州。
欲進廣渠門行走。
并攜帶帳房百數十架、沿途栖止等語。
夷情詭谲多端。
必于無兵處所前進。
着僧格林沁等、即于河西務分達廣渠
現聞逆匪有在蘇造船之說。
萬一乘虛而入。
剿辦愈難得手。
前有旨、令吳全美、李德麟等。
統帶全部師船。
駛往下遊。
迄今未見東下。
殊屬延緩。
着楊載福、查明該總兵等師船。
是否江路梗阻。
抑系沿途逗遛。
迅饬不分晝夜駛赴下遊聽候調遣。
毋得再涉遲延。
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雲南學政翰林院侍讀學士顔宗儀、因病解任。
命翰林院編修張錫嵘、提督雲南學政。
○命陝甘總督樂斌、挑選獵戶二千名。
派員管帶。
馳赴通州。
聽候調遣。
○以不守營規、及帶隊偷安。
革火器營參領孝順布、山西副将穆騰額職。
仍留營效力。
○予直隸天津陣亡委翼長阿克東阿、祭葬世職。
○乙卯。
朱谕惠親王等、中國以天下之勢。
而受累于蠢茲逆夷。
廿載于茲。
戰撫兩難。
誠堪浩歎。
蓋謀國者務為長久之計。
應變者尤賴握要之圖。
朕不憚詳思。
夜以繼晝。
恐召對時、事有或遺。
因縷晰而細言之。
一、大沽為津郡門戶。
門戶既失。
則蕞爾之城。
已在該夷掌握。
通商一層。
許與不許等。
該夷既占炮台、及三岔河等處。
将來多集兵力。
隻能野搏。
斷不能肉身與船炮争鋒。
朕初意未嘗不善。
以桂良此次抵津。
不許津郡則必戰。
引之深入。
決戰之後。
則明言新條不算。
仍引舊約。
如再不能。
則以津城通商、換駐京一款。
斯則可矣。
今既經該大臣等已允通商。
隻可就議條款。
暫示羁縻。
決裂之時。
将桂良等撤下。
或即斥革。
辦到何地步。
再因時處置。
一、索費一層。
多方要挾。
必遂其欲而後止。
無論二百萬不能當時付與。
即有此款。
亦斷無此理。
城下之盟。
古之所恥。
若再腼顔奉币。
則中國尚有人耶。
一、帶兵換約。
謂各有戒心。
不得不防。
若既議撫。
何必擁兵。
若擁兵而來。
顯懷莫測。
即使遷就進京。
必仍有斷難應允之條款。
彼時欲戰不能。
欲允不可。
況陸續潛來之夷隊。
雖有兵而不能阻。
煽惑依附之匪類。
雖嚴示而不能禁。
大患切膚。
一決即内潰于心。
京師重地。
尚可問乎。
以上二條。
若桂良等喪心病狂、擅自應許。
不惟違旨畏夷。
是直舉國家而奉之。
朕即将該大臣等立寘典刑。
以饬綱紀。
再與該夷決戰。
一、吧酋進京一層。
兩國既經議和。
一切供給。
自應饬該司妥為籌辦。
何必先來踏勘。
況該夷酋驚吠狂嗥。
亦必多為挾制。
既來則不肯走。
與帶兵換約一事。
其害相等。
斷斷不能應許。
一、津城大沽。
不能即時退兵一層。
既經議撫。
則應罷兵。
豈有以刃和頸而索償之理。
況此條與賠費為一事。
互相牽連。
不過再為添償地步決裂之後亦可以向該夷索費。
為消弭之法。
一、決戰宜早不宜遲。
趁秋冬之令。
用我所長。
制彼所短。
若遲至明歲春夏之交。
則該夷又必廣募黑夷。
舉四國之力。
與我争衡。
再句通發逆。
遠近交攻。
支持頗覺費手。
以上各條。
竭朕心思。
手書示專親王、載垣、端華、肅順、軍機大臣等。
辦法亦隻能如此。
若别有良謀。
可再詳細面陳。
勿稍緘默。
○朱谕載垣、穆蔭、除面奉旨允許酌辦幾條外。
如再有要求。
可許則許。
亦不必請旨。
如萬難允許之條。
一面發報。
一面知照僧格林沁、督兵開仗。
載垣等、即趕緊撤回扈駕。
○谕内閣、王有齡奏、請将已故道員恤典撤銷、并将帶勇逃出省城之員嚴議一摺。
本年二月間。
逆匪竄撲杭州省城。
前署浙江鹽運使金衢嚴道缪梓、總辦營務。
偏執己見。
創議株守。
不肯派兵出城擊賊。
以緻省垣被陷。
實屬咎無可逭。
所有該故員已得恤典。
着即行撤銷。
缪梓之子候選同知缪植禮、所帶勇丁。
先經内亂。
城陷時、該員複行逃出。
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又谕、王有齡奏、浙省需米甚殷、援案招商、懇請免稅等語。
浙江軍糈民食。
需米甚殷。
現經該撫出示招商。
購買台米洋米并咨閩廣等省。
一體招商運米赴浙。
所有經由水陸各關口。
着準其一律免稅。
以廣招徕而資接濟。
俟該省米糧充裕。
即行停止。
○又谕、景廉奏、吐爾扈特汗喀屯、請留已故前諾們罕門徒一摺。
已革諾們罕阿旺紮木巴勒楚勒齊木。
既在吐爾扈特病故。
着準其留葬該處佑安寺。
其門徒二十三人。
并準其留于吐爾扈特遊牧。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桂良等兩次馳奏、夷酋不遵開導。
拟設法羁縻。
并夷情危急。
懇俯允所請各摺片。
并鈔錄照會各件呈覽。
此次該夷酋等來桂良等行寓。
索看全權大臣等敕旨。
照會内、複以桂良并無畫押之權為嫌。
其意無非欲桂良等即行允許。
遂其以兵挾和之計。
該大臣等仍當勿避艱難。
剀切開導。
中國所授欽差大臣。
即爾國所謂全權大臣。
名異而實同。
如事屬可行。
亦不妨先允後奏。
事屬不可行。
亦不能一概應允。
前所謂無不可商者。
原系兩國彼此斟酌何去何從。
并非将爾國一面之詞。
悉行聽從。
始謂之全權大臣也。
如天津通商一節。
桂良等業經允許。
必須議定條款。
進京後絕無增添更改之處。
方無後患。
如帶兵換約一節。
事屬萬不可行。
兩國既經換約。
即系和好。
何得又帶多人前來。
足見爾國猜疑未化。
傥不能相信。
桂良即可自許留于天津。
俟兩國換約後、再行進京。
以釋其疑。
況通州一帶。
現在駐有重兵。
爾國人衆前來。
必不放過。
因不放過而互相用武。
是釁由爾國所啟。
不得歸咎中國。
且通州非議和之地。
該處亦無議和之人。
如吧嗄口□禮來京先行踏看一層。
已谕知僧格林沁。
該夷酋行抵何處、即行攔回。
桂良等斷不可令其前來。
緻令起釁。
至賠償兵費一節。
此閑即使允許。
尚須行文廣東省湊撥。
輾轉尚須時日。
斷不能以兩月為期、由京付給現銀。
以上各條。
該大臣等務須層層駁辯。
明晰開示。
使夷情不緻驟形決裂。
以期漸就範圍。
方為不負委任。
前派恒祺為幫辦大臣。
原因其熟悉夷情。
藉可往來挽救。
初不料其随同桂良、惟命是聽。
一籌莫展。
至此次江蘇委員藍蔚雯等。
俟薛煥專派為夷務而來。
到津已久。
亦不聞有一辭之贊。
吧嗄口□禮亦系<口英>國幫辦。
彼既可來。
我即可往。
該大臣惟當饬令恒祺、率同藍蔚雯等、前往該酋處、設法勸導。
實力挽回。
方為妥善。
本日示惠親王等朱谕内等二三條。
着鈔給桂良等閱看。
正在寄谕間。
據桂良等馳奏、夷酋決意帶兵北上等語。
桂良接奉此旨。
如該夷尚未北犯。
自應在津郡、遵照所谕各層、極力挽回。
傥該夷業已北犯。
即不必再與議和照會。
緻該夷執為憑據。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據桂良等疊奏、夷酋不遵開導、并夷情危急情形各一摺。
據稱夷酋吧嗄口□禮。
以不允先期進京。
拟即不候伴送、先行啟程等語。
并據桂良等、将該夷酋照會呈覽。
内有桂良并無畫押之權、欲帶夷兵赴通州另議之語。
已谕令桂良等、設法暫事羁縻矣。
夷人狂悖桀骜。
心懷叵測。
誠恐桂良等難于挽回。
徑行北犯。
着僧格林沁等、即行嚴密防堵。
并于各路多設偵探。
不可稍涉大意。
傥口□額噶二酋。
肆其狂悖。
徑行帶兵北來。
或吧嗄口□禮以先行來京察看房屋為詞。
徑行北來。
即着僧格林沁等督兵截回。
如該夷不肯聽從。
擅行闖越。
着僧格林沁等即行剿辦。
毋得坐誤事機。
本日複據桂良等寄惠親王等信函一件。
内有夷酋進京時。
由河西務分路。
不過通州。
欲進廣渠門行走。
并攜帶帳房百數十架、沿途栖止等語。
夷情詭谲多端。
必于無兵處所前進。
着僧格林沁等、即于河西務分達廣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