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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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統歸該道管轄。
廳官二十員内。
豐北、蕭南、銅沛、宿南、宿北、桃南、桃北、外南、外北、海防、海阜、海安、山安、十三廳。
均系管理黃河。
現在無工。
又管理洪湖之中河、裡河、運河、高堰、山旴、揚河、江運、七廳。
現在工程較少。
均着一并裁撤。
惟中河等七廳。
有分司潴蓄宣洩事宜。
所有裁撤之運河中河二廳事務。
着改設徐州府同知一員兼管。
裁撤之高堰山旴二廳。
着改設淮安府同知一員兼管。
裁撤之裡河廳。
着改歸淮安府督捕通判兼管。
裁撤之揚河江運二廳。
着改歸揚州府清軍總捕同知兼管。
至裁撤黃河無工十三廳。
原轄各工段泛地。
即着落各該管州縣官管轄。
不得互相推诿。
各廳所屬之管河佐雜人員。
除揚莊等牐官十員。
專司啟閉。
毋庸裁撤外。
其宿州等管河州同五缺。
高郵州等管河州判三缺。
東台等管河縣丞十九缺。
高良澗等管河主簿二十一缺。
阜甯等管河巡檢十六缺。
均着一并裁撤。
清江地方緊要。
着添設總兵一員。
作為淮揚鎮總兵。
駐劄該處。
俟 軍務平靜。
再行改駐揚州。
原設河标中營副将一員。
着即裁撤。
改為鎮标中軍遊擊。
駐劄蔣壩。
其淮徐遊擊一員。
駐劄宿遷。
所有鎮标中軍員弁。
并右營、廟灣、洪湖、佃湖等五營、遊擊以下官五十四員。
馬步守兵共二千五百餘名。
原屬操防。
悉仍其舊。
至蕭砀等營所屬修防兵六千九百餘名。
着一律改為操防。
将二十四營改設蔣壩、宿遷、蕭睢、豐沛、桃源、安東、山阜、高郵、葦蕩左右等十營。
除酌留遊擊以下八十一員外。
其餘六十七員。
悉行裁撤。
以上各營官兵。
均歸新設淮揚鎮總兵統轄。
着即裁汰老弱。
簡選精壯。
認真操練。
以資戰守。
現在江南軍務未竣。
該省督撫。
勢難兼顧。
所有江北鎮道以下各員。
均着歸漕運總督暫行節制。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等奏、咪夷照會内稱、<口英>口□佛兩國、即欲交兵、現有夷匪結隊出村、意圖撲犯一摺。
咪夷照會恒福。
有業已無法之語。
是該國不能從中調處。
該督仍給與照會。
令其轉緻<口英>口□佛兩夷。
弭兵和好。
措詞頗為得體。
惟咪夷既有推诿之意。
自應徑行照會<口英>口□佛兩酋。
示以中國寬大。
或可稍知悔悟。
此次該夷出村撲犯。
業經擊退。
在我給與照會。
并非示之以弱。
迹涉求和。
在該夷懾我兵威。
心存顧忌。
正可乘此據理曉谕。
使之知感知懼。
着恒福仍遵前旨。
迅速分别照會<口英>口□佛兩酋。
令其照咪夷之例。
進京換約。
并須心平氣和。
如此次照會咪夷。
措詞不激不随。
曲為開導。
但不必提及打仗。
使該夷無可轉圜。
僧格林沁調度有方。
不患不獲勝仗。
所慮該夷敗後。
揚帆遠遁。
不但各海口地方不能安靖。
即大沽之防。
不能遽撤。
夷務迄無了期。
究非萬全之策。
前降谕旨已極詳備。
該大臣等、必能仰體朕心也。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玉明奏、查探金州夷情一摺。
據稱大小孤山、青泥窪、大魚溝等處。
岸上夷人所搭帳房、及馬匹器械。
逐漸收撤回船。
駛出外洋。
難保非會齊赴津等語。
連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報、夷船一百餘隻。
駛至大沽海口攔江沙外。
近複有夷船三十餘隻。
由北塘登岸。
盤踞村莊。
自系由奉天山東一帶、連樯而至。
疊次谕令僧格林沁嚴密防範。
并谕恒福先行派員詢其來意。
并照會<口英>口□佛兩國。
令其照咪國之例。
進京換約。
如該夷藉此轉圜。
即可不煩兵力。
惟此時戰撫之局。
尚在未定。
設該夷複至金州等處。
該将軍仍當不動聲色。
密為防備。
不可貪功挑釁。
緻誤撫局。
如該夷結隊深入。
有滋擾情形。
方可相機堵截。
亦須作為百姓不容。
不可露出官兵打仗。
使該夷無可藉口。
前谕玉明、會同景霖、辦理旗民團練。
該府尹諒已早抵蓋州。
着即迅速舉行。
以資捍衛。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載垣等奏、遵旨會議裁撤江南河道總督、添設總兵一員、請饬酌保候旨簡放一摺。
江南河道總督。
既經裁撤。
添設總兵一員。
已明降谕旨。
作為淮揚鎮總兵。
暫駐清江。
俟軍務平靖。
改駐揚州。
清江地方。
為南北咽喉。
最為緊要。
現在粵撚各匪。
均未肅清。
難保不再行窺伺。
必須久曆戎行。
深谙韬略之員。
方堪勝任。
着袁甲三、曾國藩、各于所部将領中、詳加揀選。
擇其才略素着。
曾經出兵打仗、謀勇兼全者。
酌保數員。
迅速具奏。
候旨簡放。
以期防剿得力。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恒福、奏請截留稅銀等三萬五千餘兩。
撥充海防經費。
得旨。
雖濟海防急需。
他處亦無款可籌。
何不顧大局若是耶。
着戶部速議具奏。
○以總管内務府大臣明善、署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富明、署鑲藍旗護軍統領。
○以放饷不公。
降遊擊葉志清為把總。
仍責令随隊剿賊。
○補行鹹豐九年直隸大計。
卓異官十五員。
不謹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僧格林沁等奏、夷匪由北塘結隊出村。
意圖撲犯。
經我軍擊退。
當谕令恒福分别照會<口英>口□佛兩酋。
令其照咪夷之例。
進京換約。
以冀夷情就範。
茲據僧格林沁等奏、夷人勢大志驕。
暫難議和、瀝情直陳一摺。
所奏情形。
尚為透徹。
此次夷人連樯而至。
原屬意存叵測。
不可不嚴為之防。
僧格林沁、恐一意主撫。
以緻懈我軍心。
所慮尚是。
惟恒福身任地方。
撫事責無旁貸。
且十七日之戰。
既已擊斃夷匪五十餘名。
以後該夷并無動靜。
未必非候我給與照會。
藉此轉圜。
此機斷不可再失。
總當遵奉疊次谕旨。
照會該夷。
不可任令委員藉口風浪不順。
畏葸不前。
傥再贻誤事機。
緻令大局決裂。
惟恒福是問。
該督專辦撫局。
務當平心和氣。
妥速辦理。
此時先行給與照會。
并非求和。
因去歲該夷既受懲創。
今番先行照會。
不但不為示之以弱。
尤見中國寬大。
并可看其如何舉動。
是以屢降谕旨。
令恒福遵辦。
若一經開仗。
則荼毒生靈。
滋擾海口。
傥仍不受撫。
結怨愈深。
後患終無了期。
亦非萬全之策。
該督總當仰體朕心。
曲為開導。
以顧大局。
若坐失機宜。
該督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慶昀奏、查明口外現無俄夷潛匿情形一摺。
口外地方。
經慶昀派委骁騎校興福等、前往草地、及黑城子、白城子等處、詳加履勘。
并無俄夷藏匿形迹。
附近蒙古。
亦佥稱俄夷去年六月回國後。
至今并未複來。
惟此後難保無該夷潛來寄迹。
仍着該署都統随時嚴密訪查。
毋令在該處藏匿。
至口外地方遼闊。
盜匪每易潛蹤。
既據該署都統訪有自二三月以來盜匪多起。
攜械由民界中東西分走之語。
并有該參領呈報騎馬賊匪四十餘人。
由台行走之案。
着該署都統即行嚴密查拏。
務須迅速緝獲。
毋令日久遠揚。
其吳三即吳金榜一犯。
仍着妥速密拏解京審辦。
将此谕令知之。
統歸該道管轄。
廳官二十員内。
豐北、蕭南、銅沛、宿南、宿北、桃南、桃北、外南、外北、海防、海阜、海安、山安、十三廳。
均系管理黃河。
現在無工。
又管理洪湖之中河、裡河、運河、高堰、山旴、揚河、江運、七廳。
現在工程較少。
均着一并裁撤。
惟中河等七廳。
有分司潴蓄宣洩事宜。
所有裁撤之運河中河二廳事務。
着改設徐州府同知一員兼管。
裁撤之高堰山旴二廳。
着改設淮安府同知一員兼管。
裁撤之裡河廳。
着改歸淮安府督捕通判兼管。
裁撤之揚河江運二廳。
着改歸揚州府清軍總捕同知兼管。
至裁撤黃河無工十三廳。
原轄各工段泛地。
即着落各該管州縣官管轄。
不得互相推诿。
各廳所屬之管河佐雜人員。
除揚莊等牐官十員。
專司啟閉。
毋庸裁撤外。
其宿州等管河州同五缺。
高郵州等管河州判三缺。
東台等管河縣丞十九缺。
高良澗等管河主簿二十一缺。
阜甯等管河巡檢十六缺。
均着一并裁撤。
清江地方緊要。
着添設總兵一員。
作為淮揚鎮總兵。
駐劄該處。
俟 軍務平靜。
再行改駐揚州。
原設河标中營副将一員。
着即裁撤。
改為鎮标中軍遊擊。
駐劄蔣壩。
其淮徐遊擊一員。
駐劄宿遷。
所有鎮标中軍員弁。
并右營、廟灣、洪湖、佃湖等五營、遊擊以下官五十四員。
馬步守兵共二千五百餘名。
原屬操防。
悉仍其舊。
至蕭砀等營所屬修防兵六千九百餘名。
着一律改為操防。
将二十四營改設蔣壩、宿遷、蕭睢、豐沛、桃源、安東、山阜、高郵、葦蕩左右等十營。
除酌留遊擊以下八十一員外。
其餘六十七員。
悉行裁撤。
以上各營官兵。
均歸新設淮揚鎮總兵統轄。
着即裁汰老弱。
簡選精壯。
認真操練。
以資戰守。
現在江南軍務未竣。
該省督撫。
勢難兼顧。
所有江北鎮道以下各員。
均着歸漕運總督暫行節制。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等奏、咪夷照會内稱、<口英>口□佛兩國、即欲交兵、現有夷匪結隊出村、意圖撲犯一摺。
咪夷照會恒福。
有業已無法之語。
是該國不能從中調處。
該督仍給與照會。
令其轉緻<口英>口□佛兩夷。
弭兵和好。
措詞頗為得體。
惟咪夷既有推诿之意。
自應徑行照會<口英>口□佛兩酋。
示以中國寬大。
或可稍知悔悟。
此次該夷出村撲犯。
業經擊退。
在我給與照會。
并非示之以弱。
迹涉求和。
在該夷懾我兵威。
心存顧忌。
正可乘此據理曉谕。
使之知感知懼。
着恒福仍遵前旨。
迅速分别照會<口英>口□佛兩酋。
令其照咪夷之例。
進京換約。
并須心平氣和。
如此次照會咪夷。
措詞不激不随。
曲為開導。
但不必提及打仗。
使該夷無可轉圜。
僧格林沁調度有方。
不患不獲勝仗。
所慮該夷敗後。
揚帆遠遁。
不但各海口地方不能安靖。
即大沽之防。
不能遽撤。
夷務迄無了期。
究非萬全之策。
前降谕旨已極詳備。
該大臣等、必能仰體朕心也。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玉明奏、查探金州夷情一摺。
據稱大小孤山、青泥窪、大魚溝等處。
岸上夷人所搭帳房、及馬匹器械。
逐漸收撤回船。
駛出外洋。
難保非會齊赴津等語。
連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報、夷船一百餘隻。
駛至大沽海口攔江沙外。
近複有夷船三十餘隻。
由北塘登岸。
盤踞村莊。
自系由奉天山東一帶、連樯而至。
疊次谕令僧格林沁嚴密防範。
并谕恒福先行派員詢其來意。
并照會<口英>口□佛兩國。
令其照咪國之例。
進京換約。
如該夷藉此轉圜。
即可不煩兵力。
惟此時戰撫之局。
尚在未定。
設該夷複至金州等處。
該将軍仍當不動聲色。
密為防備。
不可貪功挑釁。
緻誤撫局。
如該夷結隊深入。
有滋擾情形。
方可相機堵截。
亦須作為百姓不容。
不可露出官兵打仗。
使該夷無可藉口。
前谕玉明、會同景霖、辦理旗民團練。
該府尹諒已早抵蓋州。
着即迅速舉行。
以資捍衛。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載垣等奏、遵旨會議裁撤江南河道總督、添設總兵一員、請饬酌保候旨簡放一摺。
江南河道總督。
既經裁撤。
添設總兵一員。
已明降谕旨。
作為淮揚鎮總兵。
暫駐清江。
俟軍務平靖。
改駐揚州。
清江地方。
為南北咽喉。
最為緊要。
現在粵撚各匪。
均未肅清。
難保不再行窺伺。
必須久曆戎行。
深谙韬略之員。
方堪勝任。
着袁甲三、曾國藩、各于所部将領中、詳加揀選。
擇其才略素着。
曾經出兵打仗、謀勇兼全者。
酌保數員。
迅速具奏。
候旨簡放。
以期防剿得力。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恒福、奏請截留稅銀等三萬五千餘兩。
撥充海防經費。
得旨。
雖濟海防急需。
他處亦無款可籌。
何不顧大局若是耶。
着戶部速議具奏。
○以總管内務府大臣明善、署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富明、署鑲藍旗護軍統領。
○以放饷不公。
降遊擊葉志清為把總。
仍責令随隊剿賊。
○補行鹹豐九年直隸大計。
卓異官十五員。
不謹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僧格林沁等奏、夷匪由北塘結隊出村。
意圖撲犯。
經我軍擊退。
當谕令恒福分别照會<口英>口□佛兩酋。
令其照咪夷之例。
進京換約。
以冀夷情就範。
茲據僧格林沁等奏、夷人勢大志驕。
暫難議和、瀝情直陳一摺。
所奏情形。
尚為透徹。
此次夷人連樯而至。
原屬意存叵測。
不可不嚴為之防。
僧格林沁、恐一意主撫。
以緻懈我軍心。
所慮尚是。
惟恒福身任地方。
撫事責無旁貸。
且十七日之戰。
既已擊斃夷匪五十餘名。
以後該夷并無動靜。
未必非候我給與照會。
藉此轉圜。
此機斷不可再失。
總當遵奉疊次谕旨。
照會該夷。
不可任令委員藉口風浪不順。
畏葸不前。
傥再贻誤事機。
緻令大局決裂。
惟恒福是問。
該督專辦撫局。
務當平心和氣。
妥速辦理。
此時先行給與照會。
并非求和。
因去歲該夷既受懲創。
今番先行照會。
不但不為示之以弱。
尤見中國寬大。
并可看其如何舉動。
是以屢降谕旨。
令恒福遵辦。
若一經開仗。
則荼毒生靈。
滋擾海口。
傥仍不受撫。
結怨愈深。
後患終無了期。
亦非萬全之策。
該督總當仰體朕心。
曲為開導。
以顧大局。
若坐失機宜。
該督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慶昀奏、查明口外現無俄夷潛匿情形一摺。
口外地方。
經慶昀派委骁騎校興福等、前往草地、及黑城子、白城子等處、詳加履勘。
并無俄夷藏匿形迹。
附近蒙古。
亦佥稱俄夷去年六月回國後。
至今并未複來。
惟此後難保無該夷潛來寄迹。
仍着該署都統随時嚴密訪查。
毋令在該處藏匿。
至口外地方遼闊。
盜匪每易潛蹤。
既據該署都統訪有自二三月以來盜匪多起。
攜械由民界中東西分走之語。
并有該參領呈報騎馬賊匪四十餘人。
由台行走之案。
着該署都統即行嚴密查拏。
務須迅速緝獲。
毋令日久遠揚。
其吳三即吳金榜一犯。
仍着妥速密拏解京審辦。
将此谕令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