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求和。
朕思僧格林沁海口布置。
雖已周妥。
聲威亦為該夷所畏。
原不難使該夷再受痛懲。
惟念決裂之後。
從此兵連禍結。
迄無了期。
雖圖快于目前。
而遺患于将來。
朕又何忍沿海居民。
遭其荼毒。
恒福身任地方。
當仰體朕心。
不可因海口設防嚴密。
仍存先戰後和之意。
該督于接奉此旨。
總須以撫局為要。
不得畏難自阻。
緻負委任。
所有如何照會該酋之處。
即着恒福妥籌速行辦理。
不可稍存成見。
有誤大局。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據王有齡奏、通饬各屬舉行團練等語。
本年三四月間。
賊踞分水、淳安等縣。
附近民團。
随同殺賊。
長興西南兩鄉。
二萬餘人。
殺賊數千。
縣境肅清。
嘉興之王店鎮等處團勇。
沈毀賊船。
拏獲奸細。
殲斃賊匪無數。
蘇省所屬吳江縣之同裡等鎮。
亦經該撫委員谕令聯絡完善各鄉、集團自衛。
俟有官兵前進助剿。
各該處舉辦民團。
踴躍奉行。
無不同仇敵忾。
願随官軍攻剿。
共圖恢複。
實屬義勇可嘉。
該撫通行勸谕。
并先給功牌獎勵。
辦理亦甚得宜。
現在谕令各省辦理團練。
已有旨派前任漕運總督邵燦、作為浙江督辦團練大臣。
并着浙江差委道員史緻谔等、幫辦團練事宜矣。
惟團練原為紳民義舉。
以衛桑梓而固疆圉。
各省系民捐民辦。
地漕為天庾正供。
豈容絲毫短少。
若各直省紛紛請免。
國家經費有常。
庫款将從何出。
王有齡所稱請免地漕之處。
萬不可行。
着毋庸議。
仍令各該紳民出赀自行捐辦。
俟捐赀積有成數。
将來或援照成案。
請加通省中額。
廣各州縣學額。
或照推廣捐輸例從優給獎。
擢予官階。
或照軍功優叙。
與在事出力打仗人員一體保奏。
優加甄叙。
但能辦有成效。
殺賊立功。
朕必破格施恩。
以昭懋賞。
該撫即當出示勸谕。
妥為辦理。
總期兵民聯為一氣。
以資攻剿。
現在平望既經克複。
即着瑞昌督饬各軍會合民團。
迅複嘉興。
次第攻克蘇常。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王有齡奏、在籍道員趙景賢、督帶練勇、收複湖州平望地方。
得旨嘉獎。
又奏、閏三月暨四月。
海塘沙水情形。
批。
工部知道。
單圖并發。
此系月報之件。
不準附驿具奏。
即循例地 方事件。
亦應設法繞道。
專差赍遞。
不準藉口路阻。
以惜小費。
○以不遵調遣。
革江蘇蘇松鎮總兵官周希濂職。
仍責令統帶艇師。
○追予福建陣亡道員趙印川、在死事地方建立專祠。
并入祀本籍昭忠祠。
○予江南曆次陣亡副都統多隆武、托克通阿、佐領烏哩伸、額爾楚岱、穆克德恩、白淩阿防禦滿保、骁騎校呢克通阿、委參領穆隆阿、祭葬世職。
○己卯。
谕内閣、慶廉奏、甄别才不勝任之知縣、請旨分别降補勒休一摺。
河南涉縣知縣金益謙、才庸識闇。
未能約束丁胥。
新安縣知縣徐泰、才識平庸。
難膺民社。
該二員系進士舉人出身。
文理尚優。
着以教職降補。
鄢陵縣知縣徐承祖、辦事任性。
日形廢弛。
扶溝縣知縣劉封典、公事廢弛。
不洽輿情。
阌鄉縣知縣岑傅、性清淺躁。
工于取巧。
均着以府經曆縣丞降補。
淇縣知縣錫英、精力就衰。
難期振作。
着勒令休緻。
○又谕、慶廉奏、審明失守城池員弁定拟一摺。
鹹豐六年間。
湖北賊匪。
竄入河南。
鄧州被陷。
當經谕令前任巡撫英桂、将署知州姚慶溥等、陣亡情形、确切查明具奏。
茲據慶廉奏稱、訊明鄧新營千總王勝祥、吏目何維階、遊擊穆奇賢、均無先期逃避情事。
複随同克複城池。
惟不能先事豫防。
究屬咎有應得。
王勝祥、何維階、穆奇賢、着一并革職。
以示懲儆。
其署鄧州知州姚慶溥、既未尋獲全屍。
所稱巷戰遇害。
是否确有見聞。
着切實查明。
再行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德楞額等奏、蘭郯等界剿辦情形、現仍督饬兵勇、蹑蹤剿捕、并挑備馬隊。
聽候海防調撥一摺。
據稱匪首翟三秃子被擊。
帶傷竄至沙墩。
經營總依查布等、跟蹤追襲。
竄入蘆塘。
哈勒洪阿、自長城□□穴□又□捕。
到磨山莊塢地方。
生捦張士蘭等二十餘名正法。
翟三秃子身受重傷。
竄入江南。
蘭郯邳沭等界。
漸就肅清。
匪首洪佃一、仍踞項城尚岩。
觊觎我軍等語。
該匪疊經官軍痛加剿洗。
餘黨無多。
惟匪首翟三秃子、洪佃一、尚未就捦。
現在江北軍務。
正當吃緊之際。
難保不句結為患。
亟應乘勝殲除淨盡。
以絕根株。
着德楞額等、不分畛域。
分路兜剿。
務将翟三秃子、洪佃一、二犯捕獲。
勿使一名漏網。
以清餘孽。
文煜所調馬隊。
該副都統業經挑撥吉林等馬隊共二百五十名。
令營總穆隆阿等管帶。
聽候調遣。
着俟文煜調撥。
即令啟程。
德楞額現在追捕餘匪。
俟蘭郯費峄一律肅清。
仍回韓莊駐劄。
勿庸前赴登萊一帶。
以專責成。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昨因夷船在攔江沙外。
谕令恒福先行照會該酋。
令其少帶從人。
來京換約。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夷船三十餘隻。
駛至北塘海口。
夷人登岸。
占踞村莊。
恒福現已照會咪酋。
轉約<口英>口□佛二夷進京換約。
所辦尚為妥善。
惟當接咪酋照會時。
即應立時照覆。
今<口英>口 □佛既已在北塘登岸。
始行照覆咪酋。
已屬落後一着。
傥咪酋不為即達。
<口英>口□佛必至立起釁端。
着恒福即趕緊分拟照會。
徑行給與<口英>口□佛兩酋。
其<口英>夷照會内。
不必提上年打仗之事。
但告以汝等此次既到北塘。
足見真心和好。
有意換約而來。
如願照咪國之例。
進京換約。
必代為轉奏。
俟奉旨允準。
即可由此北上。
口□佛國照會内。
告以上年爾國并未助<口英>國打仗。
大皇帝深為嘉獎。
此次來至北塘換約。
從此更可永敦和好。
如此分别照會。
其看如何劄覆。
迅即馳奏。
如該夷願照咪國之例進京。
其坐轎及少帶從人之處。
即在此内。
不必專意提及。
傥該夷必欲坐轎進京。
亦不必過于阻止。
但告以隻可在城外坐轎。
就必以此小節。
緻誤大局。
以後照會。
務須心平氣和。
以禮相接。
不必稍露用武之意。
緻該夷難以轉圜。
至大沽後路、及天津郡城。
着僧格林沁、仍嚴密防範。
毋稍大意。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以糧台造冊遲延。
河南候補道陳鼎雯等、分别議處。
○予山東追賊溺斃六品軍功德成、玉慶、博棟武、祭葬世職。
如陣亡例。
○庚辰。
谕内閣、前據禦史薛書堂、侍郎宋晉、禦史福寬等、奏請裁汰河員。
并改設漕運總督。
簡員駐守宿遷各摺片。
當交禦前大臣、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載垣等奏、遵議裁汰河工文武官員。
酌改操防營伍各事宜。
開單呈覽。
江南河道總督。
統轄三道二十廳文武員弁數百員。
操防修防各兵數千名。
原以防河險而利漕行。
自河流改道。
舊黃河一帶。
本無應辦之工。
官多阘冗。
兵皆疲惰。
虛費饷需。
莫此為甚。
所有江南河道總督一缺。
着即裁撤。
其淮揚淮海道兩缺。
亦即裁撤。
淮徐道、着改為淮徐揚海兵備道。
仍駐徐州。
所有淮揚淮海兩道應管地方河工各
朕思僧格林沁海口布置。
雖已周妥。
聲威亦為該夷所畏。
原不難使該夷再受痛懲。
惟念決裂之後。
從此兵連禍結。
迄無了期。
雖圖快于目前。
而遺患于将來。
朕又何忍沿海居民。
遭其荼毒。
恒福身任地方。
當仰體朕心。
不可因海口設防嚴密。
仍存先戰後和之意。
該督于接奉此旨。
總須以撫局為要。
不得畏難自阻。
緻負委任。
所有如何照會該酋之處。
即着恒福妥籌速行辦理。
不可稍存成見。
有誤大局。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據王有齡奏、通饬各屬舉行團練等語。
本年三四月間。
賊踞分水、淳安等縣。
附近民團。
随同殺賊。
長興西南兩鄉。
二萬餘人。
殺賊數千。
縣境肅清。
嘉興之王店鎮等處團勇。
沈毀賊船。
拏獲奸細。
殲斃賊匪無數。
蘇省所屬吳江縣之同裡等鎮。
亦經該撫委員谕令聯絡完善各鄉、集團自衛。
俟有官兵前進助剿。
各該處舉辦民團。
踴躍奉行。
無不同仇敵忾。
願随官軍攻剿。
共圖恢複。
實屬義勇可嘉。
該撫通行勸谕。
并先給功牌獎勵。
辦理亦甚得宜。
現在谕令各省辦理團練。
已有旨派前任漕運總督邵燦、作為浙江督辦團練大臣。
并着浙江差委道員史緻谔等、幫辦團練事宜矣。
惟團練原為紳民義舉。
以衛桑梓而固疆圉。
各省系民捐民辦。
地漕為天庾正供。
豈容絲毫短少。
若各直省紛紛請免。
國家經費有常。
庫款将從何出。
王有齡所稱請免地漕之處。
萬不可行。
着毋庸議。
仍令各該紳民出赀自行捐辦。
俟捐赀積有成數。
将來或援照成案。
請加通省中額。
廣各州縣學額。
或照推廣捐輸例從優給獎。
擢予官階。
或照軍功優叙。
與在事出力打仗人員一體保奏。
優加甄叙。
但能辦有成效。
殺賊立功。
朕必破格施恩。
以昭懋賞。
該撫即當出示勸谕。
妥為辦理。
總期兵民聯為一氣。
以資攻剿。
現在平望既經克複。
即着瑞昌督饬各軍會合民團。
迅複嘉興。
次第攻克蘇常。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王有齡奏、在籍道員趙景賢、督帶練勇、收複湖州平望地方。
得旨嘉獎。
又奏、閏三月暨四月。
海塘沙水情形。
批。
工部知道。
單圖并發。
此系月報之件。
不準附驿具奏。
即循例地 方事件。
亦應設法繞道。
專差赍遞。
不準藉口路阻。
以惜小費。
○以不遵調遣。
革江蘇蘇松鎮總兵官周希濂職。
仍責令統帶艇師。
○追予福建陣亡道員趙印川、在死事地方建立專祠。
并入祀本籍昭忠祠。
○予江南曆次陣亡副都統多隆武、托克通阿、佐領烏哩伸、額爾楚岱、穆克德恩、白淩阿防禦滿保、骁騎校呢克通阿、委參領穆隆阿、祭葬世職。
○己卯。
谕内閣、慶廉奏、甄别才不勝任之知縣、請旨分别降補勒休一摺。
河南涉縣知縣金益謙、才庸識闇。
未能約束丁胥。
新安縣知縣徐泰、才識平庸。
難膺民社。
該二員系進士舉人出身。
文理尚優。
着以教職降補。
鄢陵縣知縣徐承祖、辦事任性。
日形廢弛。
扶溝縣知縣劉封典、公事廢弛。
不洽輿情。
阌鄉縣知縣岑傅、性清淺躁。
工于取巧。
均着以府經曆縣丞降補。
淇縣知縣錫英、精力就衰。
難期振作。
着勒令休緻。
○又谕、慶廉奏、審明失守城池員弁定拟一摺。
鹹豐六年間。
湖北賊匪。
竄入河南。
鄧州被陷。
當經谕令前任巡撫英桂、将署知州姚慶溥等、陣亡情形、确切查明具奏。
茲據慶廉奏稱、訊明鄧新營千總王勝祥、吏目何維階、遊擊穆奇賢、均無先期逃避情事。
複随同克複城池。
惟不能先事豫防。
究屬咎有應得。
王勝祥、何維階、穆奇賢、着一并革職。
以示懲儆。
其署鄧州知州姚慶溥、既未尋獲全屍。
所稱巷戰遇害。
是否确有見聞。
着切實查明。
再行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德楞額等奏、蘭郯等界剿辦情形、現仍督饬兵勇、蹑蹤剿捕、并挑備馬隊。
聽候海防調撥一摺。
據稱匪首翟三秃子被擊。
帶傷竄至沙墩。
經營總依查布等、跟蹤追襲。
竄入蘆塘。
哈勒洪阿、自長城□□穴□又□捕。
到磨山莊塢地方。
生捦張士蘭等二十餘名正法。
翟三秃子身受重傷。
竄入江南。
蘭郯邳沭等界。
漸就肅清。
匪首洪佃一、仍踞項城尚岩。
觊觎我軍等語。
該匪疊經官軍痛加剿洗。
餘黨無多。
惟匪首翟三秃子、洪佃一、尚未就捦。
現在江北軍務。
正當吃緊之際。
難保不句結為患。
亟應乘勝殲除淨盡。
以絕根株。
着德楞額等、不分畛域。
分路兜剿。
務将翟三秃子、洪佃一、二犯捕獲。
勿使一名漏網。
以清餘孽。
文煜所調馬隊。
該副都統業經挑撥吉林等馬隊共二百五十名。
令營總穆隆阿等管帶。
聽候調遣。
着俟文煜調撥。
即令啟程。
德楞額現在追捕餘匪。
俟蘭郯費峄一律肅清。
仍回韓莊駐劄。
勿庸前赴登萊一帶。
以專責成。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昨因夷船在攔江沙外。
谕令恒福先行照會該酋。
令其少帶從人。
來京換約。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夷船三十餘隻。
駛至北塘海口。
夷人登岸。
占踞村莊。
恒福現已照會咪酋。
轉約<口英>口□佛二夷進京換約。
所辦尚為妥善。
惟當接咪酋照會時。
即應立時照覆。
今<口英>口 □佛既已在北塘登岸。
始行照覆咪酋。
已屬落後一着。
傥咪酋不為即達。
<口英>口□佛必至立起釁端。
着恒福即趕緊分拟照會。
徑行給與<口英>口□佛兩酋。
其<口英>夷照會内。
不必提上年打仗之事。
但告以汝等此次既到北塘。
足見真心和好。
有意換約而來。
如願照咪國之例。
進京換約。
必代為轉奏。
俟奉旨允準。
即可由此北上。
口□佛國照會内。
告以上年爾國并未助<口英>國打仗。
大皇帝深為嘉獎。
此次來至北塘換約。
從此更可永敦和好。
如此分别照會。
其看如何劄覆。
迅即馳奏。
如該夷願照咪國之例進京。
其坐轎及少帶從人之處。
即在此内。
不必專意提及。
傥該夷必欲坐轎進京。
亦不必過于阻止。
但告以隻可在城外坐轎。
就必以此小節。
緻誤大局。
以後照會。
務須心平氣和。
以禮相接。
不必稍露用武之意。
緻該夷難以轉圜。
至大沽後路、及天津郡城。
着僧格林沁、仍嚴密防範。
毋稍大意。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以糧台造冊遲延。
河南候補道陳鼎雯等、分别議處。
○予山東追賊溺斃六品軍功德成、玉慶、博棟武、祭葬世職。
如陣亡例。
○庚辰。
谕内閣、前據禦史薛書堂、侍郎宋晉、禦史福寬等、奏請裁汰河員。
并改設漕運總督。
簡員駐守宿遷各摺片。
當交禦前大臣、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載垣等奏、遵議裁汰河工文武官員。
酌改操防營伍各事宜。
開單呈覽。
江南河道總督。
統轄三道二十廳文武員弁數百員。
操防修防各兵數千名。
原以防河險而利漕行。
自河流改道。
舊黃河一帶。
本無應辦之工。
官多阘冗。
兵皆疲惰。
虛費饷需。
莫此為甚。
所有江南河道總督一缺。
着即裁撤。
其淮揚淮海道兩缺。
亦即裁撤。
淮徐道、着改為淮徐揚海兵備道。
仍駐徐州。
所有淮揚淮海兩道應管地方河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