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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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神。
昆明湖、安右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惠親王等、會同軍機戶部奏、酌加兵饷實銀、并變通鈔票出入章程一摺。
京城各旗營兵饷。
自上年曆次搭放實銀以來。
該兵丁領項較前雖覺寬裕。
惟念物價仍未平減。
兵丁不免拮據。
除二成錢、四成實銀、照舊放給外。
着加恩自三月為始。
将應折四成票鈔。
改放三成實銀。
以示體恤。
至捐銅局收捐章程。
向系以錢折銀。
現在兵饷既加實銀。
則捐項亦應稍為變通。
着準其于每兩内、改收實銀二錢。
餘仍分别搭收鈔票等項。
其前經奏定六條九條捐項。
仍着照舊辦理。
此外如銷本改放現錢。
及鈔票掣字停止。
與官票酌給寶鈔。
并停止民号寶鈔之處。
均着照所請行。
經此次通盤籌畫。
兵饷各款。
均關緊要。
所有部撥款項。
并曆年欠解地丁鹽課關稅等項。
着各該督撫、并各關監督、遵照曆奏嚴旨。
并該部疊次奏撥銀數。
實力催提。
源源解部。
毋許稍有遲誤。
緻幹咎戾。
○又谕、兵部奏、應發軍台廢員。
延不起解。
開單請饬嚴催一摺。
各省應發軍台廢員起解限期。
定例綦嚴。
乃竟有遲至半年以後。
并數年之久。
仍不起解者。
曆經該部奏咨嚴催。
置若罔聞。
實屬延玩。
所有單開之已革知縣秋家丞、已革把總蘇錦堂、着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查明該員等、如何下落。
該地方官有無捏報情弊。
據實具奏。
已革知縣範鑫、謝芬、蔣文煥、雷元昭、千總解魁元、額外許志耀、代辦把總程志剛、外委陳占魁、姚鳳閣等、九員。
着閩浙總督福建、湖南、河南、山東、各巡撫、嚴饬該地方官。
迅将各該廢員。
押解啟程。
毋許藉詞逗遛。
其起解遲延各官。
着該督撫指名參辦。
失察之各上司。
并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以儆玩洩。
○谕軍機大臣等、聯英、庚長奏、大股撚匪。
直撲清淮。
請饬江皖各營。
撥兵援應一摺。
撚匪圖撲清淮。
已據袁甲三奏稱、派營總克蒙額等、統帶馬隊四百名。
副将向得聰等、統帶步隊一千二百名。
馳往援剿。
并據傅振邦奏稱、總兵田在田、因探聞撚匪有竄擾清淮之信。
業已統帶馬隊。
馳赴清淮附近、繞前迎截。
兼由該提督派出步隊一千五百名。
交已革副将胡元昌帶領。
由靈泗一路趕赴桃源等處。
探明賊蹤。
随同田在田、并力堵剿。
茲據聯英等奏稱、馬步賊匪。
不下三萬餘人。
由桃源闌入順清河。
直撲清淮。
是賊勢極形猖獗。
恐兵力尚形單薄。
本日已谕令和春、于揚州防兵内。
酌量派撥。
前往助剿矣。
以上各路官軍。
即着聯英等催提前進。
會合堵剿。
并着嚴饬派出之副将馬國升等、分扼要隘。
毋令賊衆得以渡河。
一面知照田在田等、務于桃源順清河一帶。
将賊衆兜圍擊剿。
聚而殲旃。
毋令蔓及清淮。
尤不可驅令北竄。
至衡陽、蔣壩、偪近天長。
亦關緊要。
一俟清淮情形稍緩。
即着饬令鶴齡、安勇等、各回防所。
以免别有疏失。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聯英、庚長奏、大股撚匪、直撲清淮、請饬江皖各營、迅派援師接應一摺。
逆撚大股。
由桃源闌入順清河。
直撲清淮。
該處為南北扼要。
且系揚郡後路。
設有疏虞。
關系非淺。
昨據袁甲三奏稱、已派克蒙額、向得聰等、統帶馬步官兵一千六百名。
馳赴清淮以西堵剿。
并據傅振邦奏稱、總兵由在田、已督帶馬隊。
馳赴清淮。
迎頭截擊。
并撥步隊一千五百名。
交已革副将胡元昌帶領。
由靈泗一路趕赴桃源等處。
随同田在田并力遏截。
惟馬步賊衆。
不下三萬餘人。
恐尚不敷接應。
着和春、張國梁、就近于留防揚郡官兵内。
迅速挑選精銳。
派委得力将弁。
馳赴清淮一帶。
并力堵遏。
毋充竄至清淮。
以保完善之區。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乙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山東監生譚維清、以地城圖說一書。
赴該衙門呈遞。
着發交僧格林沁閱看。
有無可以采擇之處。
酌量辦理。
譚維清、着該部解往聽候傳詢。
○丙午。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等、海瑛奏、請饬催四川等省協饷各等語。
黔省省自用兵以來。
指撥各省軍饷。
欠解至五百餘萬兩。
其另撥之軍饷。
亦積欠至七十餘萬兩之多。
現在遵義等處。
疊經獲勝。
黔楚官兵。
進劄鎮遠。
需費較繁。
設因兵饷不繼。
贻誤非輕。
四川、山東、山西、湖南、陝西、所欠黔饷。
自數萬兩至二十餘萬兩不等。
着曾望顔、文煜、英桂、駱秉章、譚廷襄、迅速設法籌解。
毋稍遲誤。
至江西省協撥貴州兵饷。
連年積欠、至二百四十餘萬兩。
該省現在全境肅清。
籌撥較易。
若仍以一二萬兩敷衍塞責。
必至愈積愈多。
着恽光宸督饬該藩司、迅速籌撥。
務以十萬兩為一批。
解黔接濟。
毋得如前玩忽。
緻幹咎戾。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署貴州巡撫海瑛、奏報黔楚官兵、進剿鎮遠賊匪。
收複府衛兩城。
得旨。
此次收複府衛兩城。
惟在善撫其後。
迅派良員整饬諸務。
修繕城惶。
不可視為緩圖。
○以收複貴州湄潭縣城。
革疏防在前知縣廖遇春職。
免其拏問。
責令随同剿賊。
予陣亡知府江炳琳、祭葬世職加等。
并于遵義地方、及原籍建立專祠。
○丁未。
遣官祭昭忠祠。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喬松年奏、江北糧台饷需。
請于附近省分。
按月指撥。
當經谕令戶部、查核速奏。
本日據戶部奏稱、山西等省、及淮安關應解江北饷銀。
積欠甚多。
請饬速解。
以資支放。
其江北地糧捐厘等項。
系歸該糧台充饷。
應行該司自行催解。
惟聞江北軍營兵勇。
多不足數。
往往以少報多。
為侵扣饷糈地步。
請饬核實裁減等語。
除山西等省欠解饷銀。
業已谕令英桂等、速行籌解外。
其淮安關欠解江北糧台饷銀八萬餘兩。
着何桂清督饬該監督、迅速籌撥。
即行分起解交。
不得再事延宕。
其江北地糧捐厘。
及漕糧折價漕項銀兩。
并着何桂清饬令喬松年、趕緊催提應用。
如有徵解遲延。
即着嚴行參奏。
仍遵限報部。
以備查核。
至軍營虛額。
前據和春奏稱、曾與張國梁、力為清厘。
埽除積習。
惟當此庫款支绌之際。
未容以空言塞責。
所有江北軍營兵勇。
着和春将老弱充數者。
嚴行裁汰。
其江南各營募勇。
聞亦有虛額。
帶兵官侵吞饷銀。
為肥己之計。
殊屬可惡。
并着和春查明參奏。
以杜虛糜。
上年和春親往常州。
與何桂清商議籌饷。
許乃钊又赴浙勸捐。
原為速克金陵起見。
乃僅克九洑洲一處。
殊不滿意。
若不及早圖維。
因循日久。
以後饷需難繼。
和春身為統帥。
其能當此重咎耶。
和春接奉此旨。
務與張國梁、振刷精神。
力圖大舉。
迅奏膚功。
以副委任。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兩淮鹽運使喬松年奏、江北大營
昆明湖、安右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惠親王等、會同軍機戶部奏、酌加兵饷實銀、并變通鈔票出入章程一摺。
京城各旗營兵饷。
自上年曆次搭放實銀以來。
該兵丁領項較前雖覺寬裕。
惟念物價仍未平減。
兵丁不免拮據。
除二成錢、四成實銀、照舊放給外。
着加恩自三月為始。
将應折四成票鈔。
改放三成實銀。
以示體恤。
至捐銅局收捐章程。
向系以錢折銀。
現在兵饷既加實銀。
則捐項亦應稍為變通。
着準其于每兩内、改收實銀二錢。
餘仍分别搭收鈔票等項。
其前經奏定六條九條捐項。
仍着照舊辦理。
此外如銷本改放現錢。
及鈔票掣字停止。
與官票酌給寶鈔。
并停止民号寶鈔之處。
均着照所請行。
經此次通盤籌畫。
兵饷各款。
均關緊要。
所有部撥款項。
并曆年欠解地丁鹽課關稅等項。
着各該督撫、并各關監督、遵照曆奏嚴旨。
并該部疊次奏撥銀數。
實力催提。
源源解部。
毋許稍有遲誤。
緻幹咎戾。
○又谕、兵部奏、應發軍台廢員。
延不起解。
開單請饬嚴催一摺。
各省應發軍台廢員起解限期。
定例綦嚴。
乃竟有遲至半年以後。
并數年之久。
仍不起解者。
曆經該部奏咨嚴催。
置若罔聞。
實屬延玩。
所有單開之已革知縣秋家丞、已革把總蘇錦堂、着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查明該員等、如何下落。
該地方官有無捏報情弊。
據實具奏。
已革知縣範鑫、謝芬、蔣文煥、雷元昭、千總解魁元、額外許志耀、代辦把總程志剛、外委陳占魁、姚鳳閣等、九員。
着閩浙總督福建、湖南、河南、山東、各巡撫、嚴饬該地方官。
迅将各該廢員。
押解啟程。
毋許藉詞逗遛。
其起解遲延各官。
着該督撫指名參辦。
失察之各上司。
并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以儆玩洩。
○谕軍機大臣等、聯英、庚長奏、大股撚匪。
直撲清淮。
請饬江皖各營。
撥兵援應一摺。
撚匪圖撲清淮。
已據袁甲三奏稱、派營總克蒙額等、統帶馬隊四百名。
副将向得聰等、統帶步隊一千二百名。
馳往援剿。
并據傅振邦奏稱、總兵田在田、因探聞撚匪有竄擾清淮之信。
業已統帶馬隊。
馳赴清淮附近、繞前迎截。
兼由該提督派出步隊一千五百名。
交已革副将胡元昌帶領。
由靈泗一路趕赴桃源等處。
探明賊蹤。
随同田在田、并力堵剿。
茲據聯英等奏稱、馬步賊匪。
不下三萬餘人。
由桃源闌入順清河。
直撲清淮。
是賊勢極形猖獗。
恐兵力尚形單薄。
本日已谕令和春、于揚州防兵内。
酌量派撥。
前往助剿矣。
以上各路官軍。
即着聯英等催提前進。
會合堵剿。
并着嚴饬派出之副将馬國升等、分扼要隘。
毋令賊衆得以渡河。
一面知照田在田等、務于桃源順清河一帶。
将賊衆兜圍擊剿。
聚而殲旃。
毋令蔓及清淮。
尤不可驅令北竄。
至衡陽、蔣壩、偪近天長。
亦關緊要。
一俟清淮情形稍緩。
即着饬令鶴齡、安勇等、各回防所。
以免别有疏失。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聯英、庚長奏、大股撚匪、直撲清淮、請饬江皖各營、迅派援師接應一摺。
逆撚大股。
由桃源闌入順清河。
直撲清淮。
該處為南北扼要。
且系揚郡後路。
設有疏虞。
關系非淺。
昨據袁甲三奏稱、已派克蒙額、向得聰等、統帶馬步官兵一千六百名。
馳赴清淮以西堵剿。
并據傅振邦奏稱、總兵由在田、已督帶馬隊。
馳赴清淮。
迎頭截擊。
并撥步隊一千五百名。
交已革副将胡元昌帶領。
由靈泗一路趕赴桃源等處。
随同田在田并力遏截。
惟馬步賊衆。
不下三萬餘人。
恐尚不敷接應。
着和春、張國梁、就近于留防揚郡官兵内。
迅速挑選精銳。
派委得力将弁。
馳赴清淮一帶。
并力堵遏。
毋充竄至清淮。
以保完善之區。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乙巳。
谕内閣、都察院奏、山東監生譚維清、以地城圖說一書。
赴該衙門呈遞。
着發交僧格林沁閱看。
有無可以采擇之處。
酌量辦理。
譚維清、着該部解往聽候傳詢。
○丙午。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等、海瑛奏、請饬催四川等省協饷各等語。
黔省省自用兵以來。
指撥各省軍饷。
欠解至五百餘萬兩。
其另撥之軍饷。
亦積欠至七十餘萬兩之多。
現在遵義等處。
疊經獲勝。
黔楚官兵。
進劄鎮遠。
需費較繁。
設因兵饷不繼。
贻誤非輕。
四川、山東、山西、湖南、陝西、所欠黔饷。
自數萬兩至二十餘萬兩不等。
着曾望顔、文煜、英桂、駱秉章、譚廷襄、迅速設法籌解。
毋稍遲誤。
至江西省協撥貴州兵饷。
連年積欠、至二百四十餘萬兩。
該省現在全境肅清。
籌撥較易。
若仍以一二萬兩敷衍塞責。
必至愈積愈多。
着恽光宸督饬該藩司、迅速籌撥。
務以十萬兩為一批。
解黔接濟。
毋得如前玩忽。
緻幹咎戾。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署貴州巡撫海瑛、奏報黔楚官兵、進剿鎮遠賊匪。
收複府衛兩城。
得旨。
此次收複府衛兩城。
惟在善撫其後。
迅派良員整饬諸務。
修繕城惶。
不可視為緩圖。
○以收複貴州湄潭縣城。
革疏防在前知縣廖遇春職。
免其拏問。
責令随同剿賊。
予陣亡知府江炳琳、祭葬世職加等。
并于遵義地方、及原籍建立專祠。
○丁未。
遣官祭昭忠祠。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喬松年奏、江北糧台饷需。
請于附近省分。
按月指撥。
當經谕令戶部、查核速奏。
本日據戶部奏稱、山西等省、及淮安關應解江北饷銀。
積欠甚多。
請饬速解。
以資支放。
其江北地糧捐厘等項。
系歸該糧台充饷。
應行該司自行催解。
惟聞江北軍營兵勇。
多不足數。
往往以少報多。
為侵扣饷糈地步。
請饬核實裁減等語。
除山西等省欠解饷銀。
業已谕令英桂等、速行籌解外。
其淮安關欠解江北糧台饷銀八萬餘兩。
着何桂清督饬該監督、迅速籌撥。
即行分起解交。
不得再事延宕。
其江北地糧捐厘。
及漕糧折價漕項銀兩。
并着何桂清饬令喬松年、趕緊催提應用。
如有徵解遲延。
即着嚴行參奏。
仍遵限報部。
以備查核。
至軍營虛額。
前據和春奏稱、曾與張國梁、力為清厘。
埽除積習。
惟當此庫款支绌之際。
未容以空言塞責。
所有江北軍營兵勇。
着和春将老弱充數者。
嚴行裁汰。
其江南各營募勇。
聞亦有虛額。
帶兵官侵吞饷銀。
為肥己之計。
殊屬可惡。
并着和春查明參奏。
以杜虛糜。
上年和春親往常州。
與何桂清商議籌饷。
許乃钊又赴浙勸捐。
原為速克金陵起見。
乃僅克九洑洲一處。
殊不滿意。
若不及早圖維。
因循日久。
以後饷需難繼。
和春身為統帥。
其能當此重咎耶。
和春接奉此旨。
務與張國梁、振刷精神。
力圖大舉。
迅奏膚功。
以副委任。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兩淮鹽運使喬松年奏、江北大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