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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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汝州直隸州知州程廷鏡、阌鄉縣知縣岑傅、經徵錢糧。
埽數完解。
經前任巡撫瑛棨、奏請将程廷鏡賞加道銜。
岑傅以直隸州知州用。
當降旨着該部議奏。
茲據吏部奏稱、核與定例不符。
所有經徵鹹豐六七八等年錢糧、全完二萬兩以上之汝州直隸州知州程廷鏡、應得獎叙。
着照例改為紀錄三次之外、再加一級。
阌鄉縣知縣岑傅、在永甯縣任内。
經徵鹹豐六年錢糧、全完二萬兩以上。
照例改為紀錄三次。
另片奏、嗣後各省保奏經徵全完之案。
請由部詳察年分額數。
聲明請旨等語。
嗣後各省保奏經徵全完各員。
降旨允準者。
除賞加虛銜頂帶外。
其有指明保奏官階。
仍着該部議查戶部年分額數。
如與例未符。
即着聲明請旨。
以杜冒濫而歸畫一。
○又谕、吏部奏、遵議失入各員處分一摺。
山東省秋審情實孟傳冉一犯。
業經惠親王等覆覆減等。
所有原辦錯誤之前任山東巡撫、現任太常寺少卿覺羅崇恩、着加恩改為降二級留任。
不準抵銷。
六年無過。
方準開複。
山東按察使葉圭書、着照部議降一級調用。
不準抵銷。
前任山東布政使降補直隸按察使吳廷棟、着降一級留任。
六年無過。
方準開複。
前署濟東泰武臨道、撤任濟南府知府餘棨、着于補官日降一級留任。
六年無過。
方準開複。
會勘覆核之刑部郎中、今升浙江嘉興府知府邊葆諴、着降三級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刑部堂官大學士桂良、尚書瑞常、趙光、侍郎靈桂齊承彥、前任侍郎今授伊犁參贊大臣景廉、前署侍郎禮部侍郎楊式谷、均着照部議降一級留任。
四年無過。
方準開複。
以上各員。
所得降留處分。
均不準查級議抵。
○谕軍機大臣等、據駱秉章奏、皖賊上犯、急須策應、請調蕭啟江全軍、改道援皖固鄂、以顧全局一摺。
皖北粵撚各匪。
麕聚潛山一帶。
悉力上犯。
石逆複自慶遠分股。
由慶遠趨柳州南路。
并由富川竄入楚境。
探有賊謀由湖南廣東邊界。
回竄江西等語。
現在張運蘭一軍。
越境追剿。
在湖南江華藍山邊界。
距省較遠。
病尚未痊。
未便遠調。
着即留于湖南。
所有蕭啟江一軍。
既據稱添募兵勇。
由水路赴常德。
陸路趨沅州。
相機前進。
不日可到。
如果皖北粵撚各匪、大舉上犯。
即饬令蕭啟江改道赴鄂、以資攻剿。
傥皖鄂軍務稍松。
應仍令蕭啟江一軍、由荊宜入川。
以保完善之區。
着官文、曾國藩、胡林翼、通籌全局。
妥商辦理。
毋誤事機。
本日據官文奏、黑龍江調撥西丹戰馬到楚日期。
分别撥赴前敵等語。
皖省粵撚各匪。
分途上犯。
攻剿吃緊。
着官文将新到西丹、均勻分撥各營。
北路一帶。
尤為緊要。
自宜多為撥赴。
以杜北竄。
前谕官文等、令李續宜由光固颍州、繞出懷蒙以北。
不緻驅賊北趨。
嗣據胡林翼奏、李續宜因母病假歸。
着官文等迅饬李續宜一軍赴鄂。
以便由光固一帶進兵。
堵賊竄豫之路。
所有西丹馬隊。
即着酌量抽分。
交李續宜統帶。
以資截剿。
毋稍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山東道禦史哲臣奏、請嚴整倉儲。
以防偷竊而杜弊端。
得旨。
所奏是。
着派瑞麟、會同倉場侍郎。
察勘辦理。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查遊擊蔣榮華、奉劄援粵。
尚無擅離防所情事。
可否免其查議。
得旨。
似此避難就易。
雖非擅離。
亦屬畏葸。
蔣榮華、着降為都司。
以觀後效。
○調江蘇按察使聯英、為山東按察使。
仍署漕運總督。
以山東鹽運使陳景亮、署按察使。
江蘇蘇松常鎮太糧儲道湯雲松、為按察使。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巴揚阿、署荊州左翼副都統。
紮薩克貝子德勒克多爾濟、署歸化城副都統。
○以湖南平江防剿出力。
賞同知張嶽齡、花翎。
外委黃占魁等、藍翎。
餘升補加銜有差。
予陣亡把總張文藻、祭葬世職。
○予安徽潛山陣亡副都統銜協領西林布、參将吳明亮、祭葬世職。
○戊子。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前因會議軍器王大臣等奏、阿巴噶紮薩克多羅郡王阿拉塔什第、報捐銀兩馬匹。
當經降旨交理藩院核議具奏。
茲據該衙門查明定章。
聲明請旨。
所有該郡王捐輸銀兩馬匹。
應得獎叙。
着一并移獎子弟。
仍着理藩院核議具奏。
○又谕、勞崇光奏、甄别知縣、分别革職降調改<閑>一摺。
廣東開建縣知縣調補電白縣知縣朱甸霖、前在東安縣任内。
折獄錯謬。
濫押無辜。
樂會縣知縣柏卿額、辦事粗率。
吏治生疏。
難膺民社。
潮陽縣知縣吳裕徽、辦公竭蹷。
難勝繁劇。
朱甸霖着即行革職。
柏卿額着降為府經曆縣丞。
留于廣東補用。
吳裕徽着即撤任。
遇有相當中簡缺出。
另行請補。
照例送部引見。
○又谕、勞崇光奏、請将辦事荒謬之代理知縣、革職拏問。
并将交代蒙混之署任知縣、暫行革職一摺。
廣東代理合浦縣知縣候補縣丞卞霖、于前署知縣丁用之身故後。
如果交代款項。
實有虧缺。
理應核算明确。
揭報參追。
何得率禀本管知府。
即邀同鹽大使黃慶澄、守備楊紹賢、前往查抄丁用之寓所财物。
且将抄存金銀等項。
動用開銷。
其衣物則稱故員親屬領回。
亦無領狀。
本任經徵稅羨。
又短交至六千餘兩之多。
複于前署知縣翁鳳起、交代未清。
捏稱巳故靈山縣知縣胡國逵為監盤。
蒙混結報。
種種荒謬。
膽大妄為。
殊出情理之外。
該署知府呂铨、于卞霖禀請查抄财物。
率行批準。
亦屬昏瞆。
且難保非有心縱容。
卞霖着即革職拏問。
翁鳳起、呂铨、黃慶澄、楊紹賢、一并暫行革職。
聽候傳質。
以成信谳。
而儆官邪。
○又谕、勞崇光奏、特參擅提鹽饷、并擅賣倉鹽之署知州、請旨懲辦一摺。
廣東署連州直隸州事補用知府張崇恪、因地方防剿土匪。
支發勇糧。
并未禀明各該上司、辄行擅提鹽饷、至三萬餘兩。
又提賣倉鹽。
抽收鹽包。
軍需銀兩。
自行動用。
及被控行查。
複含糊禀覆。
推诿紳士。
并不将提用支發實數。
分晰聲明。
經該督等、撤任提省審辦。
猶複任竟耽延。
顯有藉端侵蝕。
情虛畏審情事。
張崇恪、着即行革職拏問。
交勞崇光提同埠商、及經手紳士人等、嚴切審訊。
究明實在銀數若幹。
嚴追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玉明覆奏、咨取總官英秀禀詞、與塔爾巴哈台俸滿糧饷章京多銮布等、所供各情。
互相歧異。
當令玉明、饬英秀迅速來京。
赴軍機處、聽候傳訊。
茲據彭蘊章等、呈遞英秀親供二紙。
該總管前在塔爾巴哈台任内。
辦理哈薩克阿拉坦沙拉汗爵與綽坦承襲一案。
據供不識回字。
未識清文。
盡憑本處律帖式阿弼善等、将回呈繙出。
聲稱綽坦、系阿拉坦沙拉之侄。
并不知系其甥。
至訊以發給綽坦帶頂翎文書一角。
英秀亦诿為不知。
總稱系阿弼善、
埽數完解。
經前任巡撫瑛棨、奏請将程廷鏡賞加道銜。
岑傅以直隸州知州用。
當降旨着該部議奏。
茲據吏部奏稱、核與定例不符。
所有經徵鹹豐六七八等年錢糧、全完二萬兩以上之汝州直隸州知州程廷鏡、應得獎叙。
着照例改為紀錄三次之外、再加一級。
阌鄉縣知縣岑傅、在永甯縣任内。
經徵鹹豐六年錢糧、全完二萬兩以上。
照例改為紀錄三次。
另片奏、嗣後各省保奏經徵全完之案。
請由部詳察年分額數。
聲明請旨等語。
嗣後各省保奏經徵全完各員。
降旨允準者。
除賞加虛銜頂帶外。
其有指明保奏官階。
仍着該部議查戶部年分額數。
如與例未符。
即着聲明請旨。
以杜冒濫而歸畫一。
○又谕、吏部奏、遵議失入各員處分一摺。
山東省秋審情實孟傳冉一犯。
業經惠親王等覆覆減等。
所有原辦錯誤之前任山東巡撫、現任太常寺少卿覺羅崇恩、着加恩改為降二級留任。
不準抵銷。
六年無過。
方準開複。
山東按察使葉圭書、着照部議降一級調用。
不準抵銷。
前任山東布政使降補直隸按察使吳廷棟、着降一級留任。
六年無過。
方準開複。
前署濟東泰武臨道、撤任濟南府知府餘棨、着于補官日降一級留任。
六年無過。
方準開複。
會勘覆核之刑部郎中、今升浙江嘉興府知府邊葆諴、着降三級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刑部堂官大學士桂良、尚書瑞常、趙光、侍郎靈桂齊承彥、前任侍郎今授伊犁參贊大臣景廉、前署侍郎禮部侍郎楊式谷、均着照部議降一級留任。
四年無過。
方準開複。
以上各員。
所得降留處分。
均不準查級議抵。
○谕軍機大臣等、據駱秉章奏、皖賊上犯、急須策應、請調蕭啟江全軍、改道援皖固鄂、以顧全局一摺。
皖北粵撚各匪。
麕聚潛山一帶。
悉力上犯。
石逆複自慶遠分股。
由慶遠趨柳州南路。
并由富川竄入楚境。
探有賊謀由湖南廣東邊界。
回竄江西等語。
現在張運蘭一軍。
越境追剿。
在湖南江華藍山邊界。
距省較遠。
病尚未痊。
未便遠調。
着即留于湖南。
所有蕭啟江一軍。
既據稱添募兵勇。
由水路赴常德。
陸路趨沅州。
相機前進。
不日可到。
如果皖北粵撚各匪、大舉上犯。
即饬令蕭啟江改道赴鄂、以資攻剿。
傥皖鄂軍務稍松。
應仍令蕭啟江一軍、由荊宜入川。
以保完善之區。
着官文、曾國藩、胡林翼、通籌全局。
妥商辦理。
毋誤事機。
本日據官文奏、黑龍江調撥西丹戰馬到楚日期。
分别撥赴前敵等語。
皖省粵撚各匪。
分途上犯。
攻剿吃緊。
着官文将新到西丹、均勻分撥各營。
北路一帶。
尤為緊要。
自宜多為撥赴。
以杜北竄。
前谕官文等、令李續宜由光固颍州、繞出懷蒙以北。
不緻驅賊北趨。
嗣據胡林翼奏、李續宜因母病假歸。
着官文等迅饬李續宜一軍赴鄂。
以便由光固一帶進兵。
堵賊竄豫之路。
所有西丹馬隊。
即着酌量抽分。
交李續宜統帶。
以資截剿。
毋稍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山東道禦史哲臣奏、請嚴整倉儲。
以防偷竊而杜弊端。
得旨。
所奏是。
着派瑞麟、會同倉場侍郎。
察勘辦理。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查遊擊蔣榮華、奉劄援粵。
尚無擅離防所情事。
可否免其查議。
得旨。
似此避難就易。
雖非擅離。
亦屬畏葸。
蔣榮華、着降為都司。
以觀後效。
○調江蘇按察使聯英、為山東按察使。
仍署漕運總督。
以山東鹽運使陳景亮、署按察使。
江蘇蘇松常鎮太糧儲道湯雲松、為按察使。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巴揚阿、署荊州左翼副都統。
紮薩克貝子德勒克多爾濟、署歸化城副都統。
○以湖南平江防剿出力。
賞同知張嶽齡、花翎。
外委黃占魁等、藍翎。
餘升補加銜有差。
予陣亡把總張文藻、祭葬世職。
○予安徽潛山陣亡副都統銜協領西林布、參将吳明亮、祭葬世職。
○戊子。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前因會議軍器王大臣等奏、阿巴噶紮薩克多羅郡王阿拉塔什第、報捐銀兩馬匹。
當經降旨交理藩院核議具奏。
茲據該衙門查明定章。
聲明請旨。
所有該郡王捐輸銀兩馬匹。
應得獎叙。
着一并移獎子弟。
仍着理藩院核議具奏。
○又谕、勞崇光奏、甄别知縣、分别革職降調改<閑>一摺。
廣東開建縣知縣調補電白縣知縣朱甸霖、前在東安縣任内。
折獄錯謬。
濫押無辜。
樂會縣知縣柏卿額、辦事粗率。
吏治生疏。
難膺民社。
潮陽縣知縣吳裕徽、辦公竭蹷。
難勝繁劇。
朱甸霖着即行革職。
柏卿額着降為府經曆縣丞。
留于廣東補用。
吳裕徽着即撤任。
遇有相當中簡缺出。
另行請補。
照例送部引見。
○又谕、勞崇光奏、請将辦事荒謬之代理知縣、革職拏問。
并将交代蒙混之署任知縣、暫行革職一摺。
廣東代理合浦縣知縣候補縣丞卞霖、于前署知縣丁用之身故後。
如果交代款項。
實有虧缺。
理應核算明确。
揭報參追。
何得率禀本管知府。
即邀同鹽大使黃慶澄、守備楊紹賢、前往查抄丁用之寓所财物。
且将抄存金銀等項。
動用開銷。
其衣物則稱故員親屬領回。
亦無領狀。
本任經徵稅羨。
又短交至六千餘兩之多。
複于前署知縣翁鳳起、交代未清。
捏稱巳故靈山縣知縣胡國逵為監盤。
蒙混結報。
種種荒謬。
膽大妄為。
殊出情理之外。
該署知府呂铨、于卞霖禀請查抄财物。
率行批準。
亦屬昏瞆。
且難保非有心縱容。
卞霖着即革職拏問。
翁鳳起、呂铨、黃慶澄、楊紹賢、一并暫行革職。
聽候傳質。
以成信谳。
而儆官邪。
○又谕、勞崇光奏、特參擅提鹽饷、并擅賣倉鹽之署知州、請旨懲辦一摺。
廣東署連州直隸州事補用知府張崇恪、因地方防剿土匪。
支發勇糧。
并未禀明各該上司、辄行擅提鹽饷、至三萬餘兩。
又提賣倉鹽。
抽收鹽包。
軍需銀兩。
自行動用。
及被控行查。
複含糊禀覆。
推诿紳士。
并不将提用支發實數。
分晰聲明。
經該督等、撤任提省審辦。
猶複任竟耽延。
顯有藉端侵蝕。
情虛畏審情事。
張崇恪、着即行革職拏問。
交勞崇光提同埠商、及經手紳士人等、嚴切審訊。
究明實在銀數若幹。
嚴追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玉明覆奏、咨取總官英秀禀詞、與塔爾巴哈台俸滿糧饷章京多銮布等、所供各情。
互相歧異。
當令玉明、饬英秀迅速來京。
赴軍機處、聽候傳訊。
茲據彭蘊章等、呈遞英秀親供二紙。
該總管前在塔爾巴哈台任内。
辦理哈薩克阿拉坦沙拉汗爵與綽坦承襲一案。
據供不識回字。
未識清文。
盡憑本處律帖式阿弼善等、将回呈繙出。
聲稱綽坦、系阿拉坦沙拉之侄。
并不知系其甥。
至訊以發給綽坦帶頂翎文書一角。
英秀亦诿為不知。
總稱系阿弼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