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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驷院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奏、審訊阮文焘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阮文焘交代款項。
均有交摺卷冊可憑。
孫傑請豁民欠銀谷。
亦有簿籍文卷可查。
一經調齊。
層層核對。
無難水落石出。
該侍郎務秉公查訊明确。
按律定拟具奏。
不可稍有枉縱。
前署開封府懷慶府知府陸楷、代造親供。
抑勒消弭。
着解任、交王鼎一并歸案質訊。
将此谕令知之。
○命東陵總管三員。
西陵總管二員。
照盛京例。
定限五年期滿、更換來京、仍回原衙門行走。
以昭畫一。
從禦史赓惠請也。
○以吏部尚書松筠、為會典館副總裁官。
○辛酉。
添設侍衛處實缺主事二員。
委署主事一員。
從領侍衛内大臣肅親王永錫等請也。
○予江西南昌幫船遭風淹斃男婦十四名口賞恤如例。
○壬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本日戶部議奏、蘆商生息款内。
有山東息銀五萬兩。
請按年解交内務府備用。
朕思八旗丁口繁盛。
生計維艱。
現在城中不少空閑地面。
若将此項銀兩。
分年添蓋房屋。
以為貧乏旗戶栖止之所。
亦可少纾生計。
其應如何勘估。
每年約可蓋造若幹間。
及将來如何撥給之處。
着内務府大臣等妥議章程具奏。
○又谕、昨經降旨、将八旗圈馬、可否裁撤之處。
交八旗都統妥議具奏。
茲據英和等、會同奏請移拴裁撤。
又據托津等六人、及文孚、各具摺奏請仍循舊制。
向來交議事件。
原期集思廣益。
今伊等各抒所見。
不随同唯諾。
朕深嘉悅。
甚合特交會議之旨。
朕将各摺詳加披閱。
自複設圈馬以來。
原系因時制宜。
不可徒有其名。
終無實濟。
自應随時變通。
以歸簡易為是。
着照英和等所議、将現設滿洲蒙古圈馬二千四百匹内。
酌撥一千匹、分給前鋒營每翼馬一百匹。
八旗護軍營每旗馬一百匹。
酌撥一千匹、交察哈爾永遠牧放以備調遣。
餘馬四百匹。
令八旗滿洲分左右翼每年四旗輪流圈養。
其騎操備差交代賠補。
以及蒙古圈馬房間改修出租各事宜。
均着照所議辦理。
○又谕、八旗都統等議覆伯麟奏、調劑旗人生計一摺。
外任官員。
族人親戚。
皆應嚴密關防。
今若令旗員親族出京告助。
此中淑慝不齊。
在外招搖生事。
勢所必然。
且求助者接踵而來。
本員安能複為廉吏。
于吏治尤有關礙。
此事斷不可行。
至距京五百裡以内。
準其自謀生理一節。
旗人本有近京田地。
惟因出京例有假限。
多被佃戶勒掯侵漁。
嗣後盛京直隸有旗人圈占置買田産。
願往自行經理者。
準其将文冊呈報本旗。
指明确實地方。
由旗咨部。
轉行該處。
移居在屯。
自行耕種。
所生子女。
即由該處咨報部旗注冊。
如有滋事犯法。
亦由該地方官按例懲辦。
至八旗抱養他人之子。
冒入旗籍。
挑補錢糧。
本幹禁令。
着該都統等嚴密查訪。
立限三個月。
責令自行呈報。
一概免其治罪。
其現食錢糧、及已經入仕者。
準照乾隆二十一年之例。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經此次查辦之後。
如有隐匿、或再違禁抱養者。
一經查出。
定當治罪不貸。
其八旗漢軍六品官以下。
準其出旗為民。
久着定例。
仍着照舊辦理。
○禮部右侍郎吳烜、因病解任。
以署禮部左侍郎初彭齡、為右侍郎。
○命散秩大臣張淳、帶領侍衛十員、往奠故禮親王麟趾茶酒。
予祭葬。
谥曰安。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趙慎畛疏報、天保、歸順、二州縣開墾水田二十二<?土韋>。
旱田一頃四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癸亥。
中元節。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總理工程處。
着派英和、穆克登額、常福、嗣後毋庸每年奏請更換。
○甲子。
谕内閣、昌陵聖德神功碑工程。
着添派弘善、敬謹辦理。
○又谕、前據吏部奏、外任旗員丁憂歸旗違限處分。
自嘉慶二十三年奏定。
凡旗員自道府州縣、以及漢軍佐雜、無論現任分發候補、均應一律科斷。
稽勳司舊例内所載、在外分發候補旗員、照外省候補漢員之例辦理二語。
不應複為援引。
請裁去以歸畫一等語。
當交托津等核議。
茲據查明該部二十三年奏改之例。
系請将實缺旗員回旗處分。
照漢員一律辦理。
并非将候補旗員、亦照實缺旗員一例辦理。
原奉谕旨内、首言旗員補放外任。
系專指實缺旗員。
文義本甚明顯。
今若轉将候補旗員回籍處分、改輕為重。
豈不與實缺旗員之改重為輕者、大相矛盾。
着照托津等所議、交吏部饬知考功司、于例文内詳晰分載。
以杜牽混。
其稽勳司則例内但載限期。
毋庸複載處分。
○谕軍機大臣等、福森奏、陸續緝獲私鹽。
并連獲大起囤犯。
分别辦理一摺。
天津沿河一帶。
軍船夾帶私鹽。
向為弊薮。
該鹽政委員協同場官實力巡緝。
拏獲私鹽九起。
連獲大起囤犯。
辦理甚為認真。
囤犯薄榮太等、着即先行枷号河幹示衆。
俾知儆畏。
俟軍船過竣。
再行疏枷。
交地方官照例懲辦。
該鹽政仍督饬所屬、會同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查。
不可日久生懈。
并嚴查胥役人等藉端擾累。
務當行之以實。
不可徒托空言。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方受疇奏、新城、保安、懷來、宣化等四州縣村莊。
于七月初一初四等日田禾被雹。
現在委員會同查勘等語。
新城等四州縣村莊被雹。
雖系一隅。
該督務饬知各委員等、會同各州縣詳細确查田禾受傷情形。
是否成災。
如有應行撫恤之處。
核實具奏。
不可稍有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報、天津等二十八州縣蝗蝻均已撲捕淨盡。
現令收買遺子。
期絕根株。
并饬查各州縣田禾有無傷損。
再行核辦。
得旨、所奏俱是。
務須實力行之。
不可徒為一片空言也。
○乙醜。
谕内閣、前據孫玉庭奏、淮鹽運至楚岸。
應停止封輪之法。
改複散賣舊章。
以利疏銷。
當交陳若霖查核妥議具奏。
茲據陳若霖奏稱、查明現在楚岸積鹽。
自上年十一月起、至本年五月底止、未經開封鹽船。
尚有四百十三隻。
此時若令全行開售。
恐變法太驟。
一時疏銷不及。
鹽行水販壓價賒欠。
有力者争買新鹽。
舊鹽停積。
商本愈虧。
船戶水手不下數千人。
一聞散賣之信。
均思卸載。
紛紛争鬧。
勢所必然。
總須妥籌全局。
逐漸疏銷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先将存積最久之上年十一十二兩月到岸鹽船。
盡數開售。
俟銷售将竣。
再将本年正二兩月到岸之鹽。
接手開售。
以後均照此辦理。
俟現在積存之引。
銷有成效。
續到之鹽。
易于流通。
再令随到随賣。
以廣疏銷。
若行之日久。
各商辦鹽踴躍。
岸鹽有存積過多。
争先搶賣者。
則随時暫封。
仍不得過兩月之限。
似此逐漸疏通。
自可不至因革弊而先受變法之累也。
○湖廣總督陳若霖奏、湖北保康縣被水、捐資撫恤一摺。
批、妥為查辦。
如有應行撫恤之處。
即日具奏。
慎勿稍有隐匿也。
○以陝西靜甯營副将熊德謙、為貴州古州鎮總兵官。
○丙寅。
谕
在大門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奏、審訊阮文焘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阮文焘交代款項。
均有交摺卷冊可憑。
孫傑請豁民欠銀谷。
亦有簿籍文卷可查。
一經調齊。
層層核對。
無難水落石出。
該侍郎務秉公查訊明确。
按律定拟具奏。
不可稍有枉縱。
前署開封府懷慶府知府陸楷、代造親供。
抑勒消弭。
着解任、交王鼎一并歸案質訊。
将此谕令知之。
○命東陵總管三員。
西陵總管二員。
照盛京例。
定限五年期滿、更換來京、仍回原衙門行走。
以昭畫一。
從禦史赓惠請也。
○以吏部尚書松筠、為會典館副總裁官。
○辛酉。
添設侍衛處實缺主事二員。
委署主事一員。
從領侍衛内大臣肅親王永錫等請也。
○予江西南昌幫船遭風淹斃男婦十四名口賞恤如例。
○壬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本日戶部議奏、蘆商生息款内。
有山東息銀五萬兩。
請按年解交内務府備用。
朕思八旗丁口繁盛。
生計維艱。
現在城中不少空閑地面。
若将此項銀兩。
分年添蓋房屋。
以為貧乏旗戶栖止之所。
亦可少纾生計。
其應如何勘估。
每年約可蓋造若幹間。
及将來如何撥給之處。
着内務府大臣等妥議章程具奏。
○又谕、昨經降旨、将八旗圈馬、可否裁撤之處。
交八旗都統妥議具奏。
茲據英和等、會同奏請移拴裁撤。
又據托津等六人、及文孚、各具摺奏請仍循舊制。
向來交議事件。
原期集思廣益。
今伊等各抒所見。
不随同唯諾。
朕深嘉悅。
甚合特交會議之旨。
朕将各摺詳加披閱。
自複設圈馬以來。
原系因時制宜。
不可徒有其名。
終無實濟。
自應随時變通。
以歸簡易為是。
着照英和等所議、将現設滿洲蒙古圈馬二千四百匹内。
酌撥一千匹、分給前鋒營每翼馬一百匹。
八旗護軍營每旗馬一百匹。
酌撥一千匹、交察哈爾永遠牧放以備調遣。
餘馬四百匹。
令八旗滿洲分左右翼每年四旗輪流圈養。
其騎操備差交代賠補。
以及蒙古圈馬房間改修出租各事宜。
均着照所議辦理。
○又谕、八旗都統等議覆伯麟奏、調劑旗人生計一摺。
外任官員。
族人親戚。
皆應嚴密關防。
今若令旗員親族出京告助。
此中淑慝不齊。
在外招搖生事。
勢所必然。
且求助者接踵而來。
本員安能複為廉吏。
于吏治尤有關礙。
此事斷不可行。
至距京五百裡以内。
準其自謀生理一節。
旗人本有近京田地。
惟因出京例有假限。
多被佃戶勒掯侵漁。
嗣後盛京直隸有旗人圈占置買田産。
願往自行經理者。
準其将文冊呈報本旗。
指明确實地方。
由旗咨部。
轉行該處。
移居在屯。
自行耕種。
所生子女。
即由該處咨報部旗注冊。
如有滋事犯法。
亦由該地方官按例懲辦。
至八旗抱養他人之子。
冒入旗籍。
挑補錢糧。
本幹禁令。
着該都統等嚴密查訪。
立限三個月。
責令自行呈報。
一概免其治罪。
其現食錢糧、及已經入仕者。
準照乾隆二十一年之例。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經此次查辦之後。
如有隐匿、或再違禁抱養者。
一經查出。
定當治罪不貸。
其八旗漢軍六品官以下。
準其出旗為民。
久着定例。
仍着照舊辦理。
○禮部右侍郎吳烜、因病解任。
以署禮部左侍郎初彭齡、為右侍郎。
○命散秩大臣張淳、帶領侍衛十員、往奠故禮親王麟趾茶酒。
予祭葬。
谥曰安。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趙慎畛疏報、天保、歸順、二州縣開墾水田二十二<?土韋>。
旱田一頃四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癸亥。
中元節。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總理工程處。
着派英和、穆克登額、常福、嗣後毋庸每年奏請更換。
○甲子。
谕内閣、昌陵聖德神功碑工程。
着添派弘善、敬謹辦理。
○又谕、前據吏部奏、外任旗員丁憂歸旗違限處分。
自嘉慶二十三年奏定。
凡旗員自道府州縣、以及漢軍佐雜、無論現任分發候補、均應一律科斷。
稽勳司舊例内所載、在外分發候補旗員、照外省候補漢員之例辦理二語。
不應複為援引。
請裁去以歸畫一等語。
當交托津等核議。
茲據查明該部二十三年奏改之例。
系請将實缺旗員回旗處分。
照漢員一律辦理。
并非将候補旗員、亦照實缺旗員一例辦理。
原奉谕旨内、首言旗員補放外任。
系專指實缺旗員。
文義本甚明顯。
今若轉将候補旗員回籍處分、改輕為重。
豈不與實缺旗員之改重為輕者、大相矛盾。
着照托津等所議、交吏部饬知考功司、于例文内詳晰分載。
以杜牽混。
其稽勳司則例内但載限期。
毋庸複載處分。
○谕軍機大臣等、福森奏、陸續緝獲私鹽。
并連獲大起囤犯。
分别辦理一摺。
天津沿河一帶。
軍船夾帶私鹽。
向為弊薮。
該鹽政委員協同場官實力巡緝。
拏獲私鹽九起。
連獲大起囤犯。
辦理甚為認真。
囤犯薄榮太等、着即先行枷号河幹示衆。
俾知儆畏。
俟軍船過竣。
再行疏枷。
交地方官照例懲辦。
該鹽政仍督饬所屬、會同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查。
不可日久生懈。
并嚴查胥役人等藉端擾累。
務當行之以實。
不可徒托空言。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方受疇奏、新城、保安、懷來、宣化等四州縣村莊。
于七月初一初四等日田禾被雹。
現在委員會同查勘等語。
新城等四州縣村莊被雹。
雖系一隅。
該督務饬知各委員等、會同各州縣詳細确查田禾受傷情形。
是否成災。
如有應行撫恤之處。
核實具奏。
不可稍有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報、天津等二十八州縣蝗蝻均已撲捕淨盡。
現令收買遺子。
期絕根株。
并饬查各州縣田禾有無傷損。
再行核辦。
得旨、所奏俱是。
務須實力行之。
不可徒為一片空言也。
○乙醜。
谕内閣、前據孫玉庭奏、淮鹽運至楚岸。
應停止封輪之法。
改複散賣舊章。
以利疏銷。
當交陳若霖查核妥議具奏。
茲據陳若霖奏稱、查明現在楚岸積鹽。
自上年十一月起、至本年五月底止、未經開封鹽船。
尚有四百十三隻。
此時若令全行開售。
恐變法太驟。
一時疏銷不及。
鹽行水販壓價賒欠。
有力者争買新鹽。
舊鹽停積。
商本愈虧。
船戶水手不下數千人。
一聞散賣之信。
均思卸載。
紛紛争鬧。
勢所必然。
總須妥籌全局。
逐漸疏銷等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先将存積最久之上年十一十二兩月到岸鹽船。
盡數開售。
俟銷售将竣。
再将本年正二兩月到岸之鹽。
接手開售。
以後均照此辦理。
俟現在積存之引。
銷有成效。
續到之鹽。
易于流通。
再令随到随賣。
以廣疏銷。
若行之日久。
各商辦鹽踴躍。
岸鹽有存積過多。
争先搶賣者。
則随時暫封。
仍不得過兩月之限。
似此逐漸疏通。
自可不至因革弊而先受變法之累也。
○湖廣總督陳若霖奏、湖北保康縣被水、捐資撫恤一摺。
批、妥為查辦。
如有應行撫恤之處。
即日具奏。
慎勿稍有隐匿也。
○以陝西靜甯營副将熊德謙、為貴州古州鎮總兵官。
○丙寅。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