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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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戶部議準、前任兩浙鹽政廣泰等疏報、仁和、石堰、龍頭、鳴鶴等場。
開墾竈蕩塗地一百三十頃二十二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除直隸宛平縣惠濟廟建蓋行宮。
占用民地二十三畝有奇額賦。
○辛卯。
上自鹹福宮。
移居養心殿。
○以副都統銜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武隆阿、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除江蘇吳縣捐置義冢田地漕項銀米。
○壬辰。
上詣昭顯廟拈香。
○谕内閣、左輔奏、營兵逞兇揪扭知縣。
審明分别定拟。
并參奏不能約束之将弁一摺。
此案兵丁王汶元。
身充卒伍。
不知畏法。
乃因同伍兵丁陳萬得犯賭。
經該縣鎖押。
求釋不充。
辄将知縣羊拱辰、揪扭下馬。
肆行無狀。
情殊可惡。
王汶元着即照所拟斬決。
兵丁陳萬得、因犯賭被拏。
倚恃營兵。
出言挾制。
陳兆萬、陳榜、于王汶元揪扭該縣時。
助勢嚷鬧。
均屬刁健。
陳萬得、陳兆萬、陳榜、俱着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仍照例刺字。
其餘各犯。
俱照所拟分别發落。
參将麒麟保、平日不能約束兵丁。
迨王汶元辱官滋事。
辄偏聽妄禀。
實屬溺職。
署守備千總林大富、管兵不嚴。
複意存偏護。
咎亦難辭。
俱着即革職。
至提督祝廷彪、輕聽營員妄禀。
不察虛實。
并以風聞無據之詞。
率入書函。
亦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前任宗人府左宗人貝勒永珠、以病請停俸。
并開兼管各缺。
命賞給半俸。
○補行嘉慶二十五年大計。
山東卓異官十三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罷軟官一員。
浮躁官二員。
不謹官五員。
有疾官三員。
年老官六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癸巳。
谕内閣、禦史李肄頌奏、請饬禁奢侈積習一摺。
直省州縣等官。
有倉庫錢糧之責。
自當潔己奉公。
撙節用度。
庶不緻虧短公項。
贻害身家。
若如該禦史所奏。
州縣官自奉奢侈。
應酬繁雜。
衙署内豢養冗人。
恣行糜費。
以緻那掩通融。
動緻虧缺。
迨至彌縫無術。
褫職監追。
後悔何及。
着直省督撫嚴饬所屬。
力行節儉。
謹慎辦公。
如有仍前侈肆者。
立予糾參。
毋稍寬縱。
至鹽務商人承辦引鹽。
關系國課。
若競尚奢靡。
則侵那虧短。
即自此而生。
着該鹽政等、于接充時慎加遴選。
并随時告誡。
黜奢崇儉。
以挽澆風。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已閱三月。
剿辦尚無端緒。
逆夷裹脅日衆。
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總辦軍務。
茲據慶保奏、大姚一路夷匪。
業經分路進剿。
大獲勝仗。
将首逆陳添培、并緊要賊目刁周等。
均已按名捦獲。
旬日之内。
即可将賊巢摉洗淨盡。
其芝麻莊一路夷匪。
亦經張鳳督率将弁。
分投攻剿。
生捦活賊多名。
并将賊寨燒毀。
此時惟有永北一路首逆瞎眼唐老大等。
屯聚公母二寨。
負嵎抗拒。
慶保等即日将大姚餘匪剿盡。
即會合兵練。
齊赴永北進剿。
呢瑪善現已奏報起程。
途次接奉此旨。
無庸前往大姚。
着取路徑赴永北軍營。
彼時慶保如尚未将公母二寨大股賊衆悉數殲除。
該将軍即會同慶保商籌辦理。
迅速蒇功。
若到彼後。
慶保等已将逆夷撲滅。
亦尚有摉剿餘匪安撫難民各事宜。
并前旨饬查之件。
該将軍即在彼駐劄查辦。
至呢瑪善所奏指調貴州營精兵一節。
滇省先後奏調官兵一萬餘名。
土練五千餘名。
刻下均會集永北。
以之攻剿公母寨賊匪。
諒已足敷剿辦。
昨所調貴州兵五千名。
現已降旨停止。
呢瑪善到彼。
察看情形。
如兵力實有不敷。
無庸先行具奏。
即就近知會羅思舉、将貴西兵或調派千餘名。
或數百名。
令羅思舉管帶前往協剿。
如可不需。
即無庸饬調。
該将軍酌籌妥辦。
統俟軍務全竣。
再奏明回成都本任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慶保等奏、剿捕大姚賊匪。
即日蒇事。
兵力齊赴永北會剿。
并覆奏起釁緣由各摺。
前因大姚永北兩處賊匪滋擾。
已及三月。
尚未剿辦得手。
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馳往督辦。
茲據該督奏報、大姚一路逆夷。
業已生捦賊首。
旬日之間。
即可埽除淨盡。
惟有永北大股夷匪。
尚屯聚公母二寨。
負嵎抗拒。
現亦屢獲勝仗。
官兵勇氣倍增。
該督請将大姚得勝之兵。
移赴永北會辦。
并自請前往督辦。
該督現已辦理得手。
着即鼓勵将士。
齊赴永北。
埽穴捦渠。
迅速蒇功。
呢瑪善已自川起程。
即日到滇。
如慶保已将公母寨全股逆夷剿盡。
即會同該将軍籌辦一切善後事宜。
若尚未辦竣。
亦即會同督辦。
俟該處軍務全行告蒇。
該督再行來京陛見。
其前此饬令川省籌撥饷銀。
此時軍務将竣。
自可無須接濟。
現已降旨停止。
該督仍知會史緻光、于該省籌款備用。
無誤要需。
至大姚永北兩路。
前此共獲匪犯一百餘名。
及此後續獲之犯。
應如何分别正法留質之處。
史緻光現已馳抵軍營。
該督即與會商辦理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有旨令羅思舉于貴州通省官兵内。
酌撥五千名。
帶赴滇省。
随同呢瑪善進剿。
茲據慶保奏報、大姚賊匪業經剿除淨盡。
其芝麻莊盤踞之賊。
并已焚毀賊巢。
此時僅有公母二寨逆夷。
負嵎抗拒。
慶保巳将大姚勝兵。
移赴永北。
會合進攻。
兵力足敷剿辦。
所有前調貴州官兵五千名。
着即停止派往。
羅思舉計已行抵貴州。
可酌帶得力将弁。
速赴軍營。
現據呢瑪善奏、貴西鎮營精兵。
登山蹻捷。
可期得力。
已有旨谕知呢瑪善、如兵力已敷。
無庸饬調。
若尚須調派。
此項兵丁。
本系羅思舉所轄。
該提督即帶領協同進剿可也。
将此附本日六百裡報便谕令知之。
○谕四川總督蔣攸铦。
據慶
才力不及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戶部議準、前任兩浙鹽政廣泰等疏報、仁和、石堰、龍頭、鳴鶴等場。
開墾竈蕩塗地一百三十頃二十二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除直隸宛平縣惠濟廟建蓋行宮。
占用民地二十三畝有奇額賦。
○辛卯。
上自鹹福宮。
移居養心殿。
○以副都統銜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武隆阿、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除江蘇吳縣捐置義冢田地漕項銀米。
○壬辰。
上詣昭顯廟拈香。
○谕内閣、左輔奏、營兵逞兇揪扭知縣。
審明分别定拟。
并參奏不能約束之将弁一摺。
此案兵丁王汶元。
身充卒伍。
不知畏法。
乃因同伍兵丁陳萬得犯賭。
經該縣鎖押。
求釋不充。
辄将知縣羊拱辰、揪扭下馬。
肆行無狀。
情殊可惡。
王汶元着即照所拟斬決。
兵丁陳萬得、因犯賭被拏。
倚恃營兵。
出言挾制。
陳兆萬、陳榜、于王汶元揪扭該縣時。
助勢嚷鬧。
均屬刁健。
陳萬得、陳兆萬、陳榜、俱着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仍照例刺字。
其餘各犯。
俱照所拟分别發落。
參将麒麟保、平日不能約束兵丁。
迨王汶元辱官滋事。
辄偏聽妄禀。
實屬溺職。
署守備千總林大富、管兵不嚴。
複意存偏護。
咎亦難辭。
俱着即革職。
至提督祝廷彪、輕聽營員妄禀。
不察虛實。
并以風聞無據之詞。
率入書函。
亦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前任宗人府左宗人貝勒永珠、以病請停俸。
并開兼管各缺。
命賞給半俸。
○補行嘉慶二十五年大計。
山東卓異官十三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罷軟官一員。
浮躁官二員。
不謹官五員。
有疾官三員。
年老官六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癸巳。
谕内閣、禦史李肄頌奏、請饬禁奢侈積習一摺。
直省州縣等官。
有倉庫錢糧之責。
自當潔己奉公。
撙節用度。
庶不緻虧短公項。
贻害身家。
若如該禦史所奏。
州縣官自奉奢侈。
應酬繁雜。
衙署内豢養冗人。
恣行糜費。
以緻那掩通融。
動緻虧缺。
迨至彌縫無術。
褫職監追。
後悔何及。
着直省督撫嚴饬所屬。
力行節儉。
謹慎辦公。
如有仍前侈肆者。
立予糾參。
毋稍寬縱。
至鹽務商人承辦引鹽。
關系國課。
若競尚奢靡。
則侵那虧短。
即自此而生。
着該鹽政等、于接充時慎加遴選。
并随時告誡。
黜奢崇儉。
以挽澆風。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已閱三月。
剿辦尚無端緒。
逆夷裹脅日衆。
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總辦軍務。
茲據慶保奏、大姚一路夷匪。
業經分路進剿。
大獲勝仗。
将首逆陳添培、并緊要賊目刁周等。
均已按名捦獲。
旬日之内。
即可将賊巢摉洗淨盡。
其芝麻莊一路夷匪。
亦經張鳳督率将弁。
分投攻剿。
生捦活賊多名。
并将賊寨燒毀。
此時惟有永北一路首逆瞎眼唐老大等。
屯聚公母二寨。
負嵎抗拒。
慶保等即日将大姚餘匪剿盡。
即會合兵練。
齊赴永北進剿。
呢瑪善現已奏報起程。
途次接奉此旨。
無庸前往大姚。
着取路徑赴永北軍營。
彼時慶保如尚未将公母二寨大股賊衆悉數殲除。
該将軍即會同慶保商籌辦理。
迅速蒇功。
若到彼後。
慶保等已将逆夷撲滅。
亦尚有摉剿餘匪安撫難民各事宜。
并前旨饬查之件。
該将軍即在彼駐劄查辦。
至呢瑪善所奏指調貴州營精兵一節。
滇省先後奏調官兵一萬餘名。
土練五千餘名。
刻下均會集永北。
以之攻剿公母寨賊匪。
諒已足敷剿辦。
昨所調貴州兵五千名。
現已降旨停止。
呢瑪善到彼。
察看情形。
如兵力實有不敷。
無庸先行具奏。
即就近知會羅思舉、将貴西兵或調派千餘名。
或數百名。
令羅思舉管帶前往協剿。
如可不需。
即無庸饬調。
該将軍酌籌妥辦。
統俟軍務全竣。
再奏明回成都本任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慶保等奏、剿捕大姚賊匪。
即日蒇事。
兵力齊赴永北會剿。
并覆奏起釁緣由各摺。
前因大姚永北兩處賊匪滋擾。
已及三月。
尚未剿辦得手。
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馳往督辦。
茲據該督奏報、大姚一路逆夷。
業已生捦賊首。
旬日之間。
即可埽除淨盡。
惟有永北大股夷匪。
尚屯聚公母二寨。
負嵎抗拒。
現亦屢獲勝仗。
官兵勇氣倍增。
該督請将大姚得勝之兵。
移赴永北會辦。
并自請前往督辦。
該督現已辦理得手。
着即鼓勵将士。
齊赴永北。
埽穴捦渠。
迅速蒇功。
呢瑪善已自川起程。
即日到滇。
如慶保已将公母寨全股逆夷剿盡。
即會同該将軍籌辦一切善後事宜。
若尚未辦竣。
亦即會同督辦。
俟該處軍務全行告蒇。
該督再行來京陛見。
其前此饬令川省籌撥饷銀。
此時軍務将竣。
自可無須接濟。
現已降旨停止。
該督仍知會史緻光、于該省籌款備用。
無誤要需。
至大姚永北兩路。
前此共獲匪犯一百餘名。
及此後續獲之犯。
應如何分别正法留質之處。
史緻光現已馳抵軍營。
該督即與會商辦理可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有旨令羅思舉于貴州通省官兵内。
酌撥五千名。
帶赴滇省。
随同呢瑪善進剿。
茲據慶保奏報、大姚賊匪業經剿除淨盡。
其芝麻莊盤踞之賊。
并已焚毀賊巢。
此時僅有公母二寨逆夷。
負嵎抗拒。
慶保巳将大姚勝兵。
移赴永北。
會合進攻。
兵力足敷剿辦。
所有前調貴州官兵五千名。
着即停止派往。
羅思舉計已行抵貴州。
可酌帶得力将弁。
速赴軍營。
現據呢瑪善奏、貴西鎮營精兵。
登山蹻捷。
可期得力。
已有旨谕知呢瑪善、如兵力已敷。
無庸饬調。
若尚須調派。
此項兵丁。
本系羅思舉所轄。
該提督即帶領協同進剿可也。
将此附本日六百裡報便谕令知之。
○谕四川總督蔣攸铦。
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