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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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書院膏火。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七月二十五日。
恭值皇考仁宗睿皇帝周年忌辰。
着松筠等于熱河各寺内。
遴選喇嘛四五十名。
在澹泊敬誠殿。
虔誠誦經一日。
嗣後每年七月二十五日。
均照此次敬謹辦理。
将此谕知松筠、并傳谕嵩年延隆知之。
○以貝勒綿志、為宗人府左宗人。
○命右春坊右中允戚人鏡、提督貴州學政。
○命内務府大臣阿克當阿、修理昌陵洩水河土泊岸。
○修山東泇河廳屬劉昌莊雙孔減水閘。
從署河道總督張文诰請也。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宗人府、嗣後有王公溘逝事件。
即由宗人府具摺奏聞。
不必咨報軍機處。
如次日适遇回避日期。
即應于第三日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有旨令呢瑪善馳赴滇省。
幫同慶保辦理軍務。
該将軍接奉後。
自早已兼程前往。
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為時已及三月。
剿辦尚無端緒。
現在逆夷裹脅。
衆已逾萬。
辦理不可再緩。
慶保本未娴軍旅。
已令其來京陛見。
茲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發去關防一顆。
該将軍祗領。
即專辦軍務。
以重事權。
軍營中自提督李錦麟羅思舉以下。
悉聽節制調派。
呢瑪善久曆戎行。
此次膺茲重寄。
當督率師幹。
申明賞罰。
鼓勵将士。
迅速蒇功。
前據慶保先後奏調滇省官兵一萬餘名。
土練五千餘名。
現又有旨令羅思舉、再調貴州兵五千名。
兵力已不為不厚。
并令蔣攸铦、在川省籌撥饷銀二三十萬兩。
解滇備用。
呢瑪善惟當盡心督辦。
以副委任。
再該将軍會同蔣攸铦所奏、訪聞同知張悫田、辦理夷田不公。
并捏禀梅依老十、為四川夷人。
推诿卸過。
提督張鳳、帶兵畏葸不前。
并會同鎮道。
出示禁止漢民妄殺夷人。
種種辦理乖方。
并着呢瑪善确實訪查。
如果屬實。
先将張鳳、張悫田、革職拏問。
再行據實具奏。
朕必執法嚴懲。
不可稍有徇飾。
其金沙江、白水江、一帶渡口船隻。
應行撤去之處。
該将軍即檄行各地方官一體遵辦。
以慎巡防。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滇省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已逾三月。
賊衆逾萬。
前有旨令羅思舉馳赴滇省軍營。
幫同剿辦。
本日已降旨令慶保來京。
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督辦軍務。
恐滇省兵力不敷。
着羅思舉于貴州通省官兵内。
酌派五千名。
遴選副将以下。
曾經出兵打仗勇往者。
派出數員。
令其分起帶兵。
速赴滇省。
該提督到軍營後。
即随同呢瑪善督兵進剿。
務将夷匪一鼓撲滅。
迅速蒇功。
将此附本日六百裡報便谕令知之。
○又谕、據蔣攸铦奏、滇省夷匪滋事情形一摺。
已降旨令慶保進京。
特授呢瑪善為總統。
專辦軍務。
并饬羅思舉添帶黔兵。
赴滇進剿矣。
該督惟當饬知邊境文武官弁。
慎守疆圉。
以防竄逸。
不可稍有疏虞。
再滇省庫貯銀兩素少。
該督所聞派往兵丁。
發給鹽糧不足。
或系經費支绌之故。
此時若由他省撥往。
恐緩不濟急。
惟川省道途較近。
着蔣攸铦于本省銀款。
無論現徵封貯。
酌籌銀二三十萬兩。
派員迅速解往滇省。
以應急需。
該督一面奏聞。
朕即降旨于四川鄰省就近如數撥還歸款。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雲南永北夷匪滋事。
擾及大姚。
已及三月。
官兵尚未進剿得手。
已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督辦軍務。
慶保本系閩浙總督。
于軍旅素未谙習。
着即來京陛見。
再赴新任。
史緻光現已抵滇。
伊系現任雲貴總督。
一切籌備軍火糧饷。
及撫恤難民。
皆其專責。
着即盡心經理。
随宜籌辦。
以期迅速蒇功。
至滇省藩庫。
向來儲備無多。
已有旨谕知蔣攸铦、令其于川省庫貯。
先行籌撥解滇。
以資接濟。
該督即董率藩司玉辂、妥慎出納。
不可贻誤要需。
亦不可冒濫開支。
事竣核實報銷。
将此附本日六百裡報便谕令知之。
○又谕、據張映漢奏、籌議苗疆事宜一摺。
湖南苗疆舊立章程。
原欲使苗民永遠樂業。
相安無事。
乃近日漸就廢弛。
如摺内所稱屯丁缺出。
屯官自以随帶私人頂充。
其屯丁子弟。
轉緻失業。
日久必啟争端。
至苗疆租賦。
應從輕減。
俾安樂利。
但減租先須省費。
現在租谷支銷既多。
有名無實之款。
自應核實裁汰。
量入為出。
以垂永久。
其七廳倉貯。
備旱潦之需。
如有虧缺。
更當嚴行查辦。
稍寬鹽禁。
以免苗人淡食。
亦可量為變通。
至差役私入苗寨。
本幹嚴禁。
應饬廳縣各衙門。
實力奉行。
苗額舉人。
例準一體會試。
當嚴饬書吏需索。
或酌給公車路費。
俾知踴躍。
以上各條。
張映漢在楚。
體察較真。
着陳若霖會同左輔、逐一查明。
妥籌辦理。
務令苗民不受侵擾之累。
地方緩急有備。
撫字得宜。
庶永享綏安之福也。
張映漢原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禦史郭泰成奏、直隸、安徽、河南、山東等省。
上年被水之後。
俱有水沖沙壓地畝。
荒廢不堪耕種。
猶複照常輸賦。
貧民苦累情形。
殊堪憫恻等語。
各直省遇有水沖沙壓地畝。
查明實系不能耕種。
例準題豁糧賦。
着方受疇、李鴻賓、姚祖同、錢臻等。
各饬所屬。
查明被水田地。
如有水沖沙壓。
實在不能耕種者。
州縣官據實申報。
由府司勘明題豁。
惟此等查勘之事。
胥吏等往往借端需索。
小民未受其利。
先蒙其害。
該督撫務嚴切訓誡。
并留心訪察。
傥有騷擾勒索等弊。
準小民據實首告。
即行嚴參究辦。
毋稍徇縱。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工部右侍郎那清安、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調兵部左侍郎阿克當阿、為工部右侍郎。
以太常寺少卿成書、為兵部左侍郎。
○補行嘉慶二十五年大計。
盛京卓異官二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七月二十五日。
恭值皇考仁宗睿皇帝周年忌辰。
着松筠等于熱河各寺内。
遴選喇嘛四五十名。
在澹泊敬誠殿。
虔誠誦經一日。
嗣後每年七月二十五日。
均照此次敬謹辦理。
将此谕知松筠、并傳谕嵩年延隆知之。
○以貝勒綿志、為宗人府左宗人。
○命右春坊右中允戚人鏡、提督貴州學政。
○命内務府大臣阿克當阿、修理昌陵洩水河土泊岸。
○修山東泇河廳屬劉昌莊雙孔減水閘。
從署河道總督張文诰請也。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宗人府、嗣後有王公溘逝事件。
即由宗人府具摺奏聞。
不必咨報軍機處。
如次日适遇回避日期。
即應于第三日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有旨令呢瑪善馳赴滇省。
幫同慶保辦理軍務。
該将軍接奉後。
自早已兼程前往。
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為時已及三月。
剿辦尚無端緒。
現在逆夷裹脅。
衆已逾萬。
辦理不可再緩。
慶保本未娴軍旅。
已令其來京陛見。
茲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發去關防一顆。
該将軍祗領。
即專辦軍務。
以重事權。
軍營中自提督李錦麟羅思舉以下。
悉聽節制調派。
呢瑪善久曆戎行。
此次膺茲重寄。
當督率師幹。
申明賞罰。
鼓勵将士。
迅速蒇功。
前據慶保先後奏調滇省官兵一萬餘名。
土練五千餘名。
現又有旨令羅思舉、再調貴州兵五千名。
兵力已不為不厚。
并令蔣攸铦、在川省籌撥饷銀二三十萬兩。
解滇備用。
呢瑪善惟當盡心督辦。
以副委任。
再該将軍會同蔣攸铦所奏、訪聞同知張悫田、辦理夷田不公。
并捏禀梅依老十、為四川夷人。
推诿卸過。
提督張鳳、帶兵畏葸不前。
并會同鎮道。
出示禁止漢民妄殺夷人。
種種辦理乖方。
并着呢瑪善确實訪查。
如果屬實。
先将張鳳、張悫田、革職拏問。
再行據實具奏。
朕必執法嚴懲。
不可稍有徇飾。
其金沙江、白水江、一帶渡口船隻。
應行撤去之處。
該将軍即檄行各地方官一體遵辦。
以慎巡防。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滇省永北大姚夷匪滋事。
已逾三月。
賊衆逾萬。
前有旨令羅思舉馳赴滇省軍營。
幫同剿辦。
本日已降旨令慶保來京。
特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督辦軍務。
恐滇省兵力不敷。
着羅思舉于貴州通省官兵内。
酌派五千名。
遴選副将以下。
曾經出兵打仗勇往者。
派出數員。
令其分起帶兵。
速赴滇省。
該提督到軍營後。
即随同呢瑪善督兵進剿。
務将夷匪一鼓撲滅。
迅速蒇功。
将此附本日六百裡報便谕令知之。
○又谕、據蔣攸铦奏、滇省夷匪滋事情形一摺。
已降旨令慶保進京。
特授呢瑪善為總統。
專辦軍務。
并饬羅思舉添帶黔兵。
赴滇進剿矣。
該督惟當饬知邊境文武官弁。
慎守疆圉。
以防竄逸。
不可稍有疏虞。
再滇省庫貯銀兩素少。
該督所聞派往兵丁。
發給鹽糧不足。
或系經費支绌之故。
此時若由他省撥往。
恐緩不濟急。
惟川省道途較近。
着蔣攸铦于本省銀款。
無論現徵封貯。
酌籌銀二三十萬兩。
派員迅速解往滇省。
以應急需。
該督一面奏聞。
朕即降旨于四川鄰省就近如數撥還歸款。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雲南永北夷匪滋事。
擾及大姚。
已及三月。
官兵尚未進剿得手。
已授呢瑪善為欽差大臣。
督辦軍務。
慶保本系閩浙總督。
于軍旅素未谙習。
着即來京陛見。
再赴新任。
史緻光現已抵滇。
伊系現任雲貴總督。
一切籌備軍火糧饷。
及撫恤難民。
皆其專責。
着即盡心經理。
随宜籌辦。
以期迅速蒇功。
至滇省藩庫。
向來儲備無多。
已有旨谕知蔣攸铦、令其于川省庫貯。
先行籌撥解滇。
以資接濟。
該督即董率藩司玉辂、妥慎出納。
不可贻誤要需。
亦不可冒濫開支。
事竣核實報銷。
将此附本日六百裡報便谕令知之。
○又谕、據張映漢奏、籌議苗疆事宜一摺。
湖南苗疆舊立章程。
原欲使苗民永遠樂業。
相安無事。
乃近日漸就廢弛。
如摺内所稱屯丁缺出。
屯官自以随帶私人頂充。
其屯丁子弟。
轉緻失業。
日久必啟争端。
至苗疆租賦。
應從輕減。
俾安樂利。
但減租先須省費。
現在租谷支銷既多。
有名無實之款。
自應核實裁汰。
量入為出。
以垂永久。
其七廳倉貯。
備旱潦之需。
如有虧缺。
更當嚴行查辦。
稍寬鹽禁。
以免苗人淡食。
亦可量為變通。
至差役私入苗寨。
本幹嚴禁。
應饬廳縣各衙門。
實力奉行。
苗額舉人。
例準一體會試。
當嚴饬書吏需索。
或酌給公車路費。
俾知踴躍。
以上各條。
張映漢在楚。
體察較真。
着陳若霖會同左輔、逐一查明。
妥籌辦理。
務令苗民不受侵擾之累。
地方緩急有備。
撫字得宜。
庶永享綏安之福也。
張映漢原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禦史郭泰成奏、直隸、安徽、河南、山東等省。
上年被水之後。
俱有水沖沙壓地畝。
荒廢不堪耕種。
猶複照常輸賦。
貧民苦累情形。
殊堪憫恻等語。
各直省遇有水沖沙壓地畝。
查明實系不能耕種。
例準題豁糧賦。
着方受疇、李鴻賓、姚祖同、錢臻等。
各饬所屬。
查明被水田地。
如有水沖沙壓。
實在不能耕種者。
州縣官據實申報。
由府司勘明題豁。
惟此等查勘之事。
胥吏等往往借端需索。
小民未受其利。
先蒙其害。
該督撫務嚴切訓誡。
并留心訪察。
傥有騷擾勒索等弊。
準小民據實首告。
即行嚴參究辦。
毋稍徇縱。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工部右侍郎那清安、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調兵部左侍郎阿克當阿、為工部右侍郎。
以太常寺少卿成書、為兵部左侍郎。
○補行嘉慶二十五年大計。
盛京卓異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