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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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設法抽查甲米進城。
并請定稽察私米出城章程一摺。
着戶部議奏。
尋奏、該禦史請于甲米進城。
頒給官斛。
抽量米石。
窒礙難行。
應毋庸議。
其所稱嚴查甲米出城。
應請饬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申明舊章。
一體稽察。
從之。
○賞借禦前行走喀爾喀紮薩克郡王那遜巴圖、俸五年。
修理墳茔。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刑部密奏現審案内。
究出贓款數萬兩。
請饬查辦。
并将各項人犯開單呈覽。
已明降谕旨。
将候補知縣陳怡、祁縣典史陳銜恩革職。
并案内應訊人證。
一并解訊矣。
此案在籍巡撫梁萼涵、被讦前在山西巡撫任内。
有求免充商一事。
得受多贓。
現由刑部訊據已革郎中孫郅供認、實有托該撫之弟梁楙滋賄囑情事。
并呈出手摺内、所列得贓之官員吏役幕友長随人等。
節節貪婪。
數盈五萬餘兩。
必應徹底究追。
水落石出。
着王兆琛迅即遴派幹員。
查照單開各犯姓名。
分投嚴密訪拏送部。
斷勿令其聞風遠揚。
并不準一名漏網。
至前署河東道查克丹、雖已身故。
其幕友丁役人等。
必有當日知情經手之人。
并着該撫計算年月。
确查嚴緝。
以上人犯。
一經獲案。
即先由該撫密訊供情。
如此外續經供出之犯。
料系案内必應關提查拏者。
即着該撫迅速酌核解部。
免緻日後輾轉稽延。
該犯等轉得乘間逃逸。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癸巳。
夏至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奕興等奏、移居宗室私娶再醮民婦為妻。
并攜帶外出滋事一摺。
宗室玉林、着發往吉林、交該将軍嚴加管束。
以示懲儆。
○又谕、徐廣缙等奏、籌捕洋匪。
請暫留總兵署缺一摺。
廣東碣石鎮。
為東西分洋要隘。
盜船此拏彼竄。
必須聲威素着之員。
居中堵截西江東海洋面。
兜捕方能得力。
該鎮總兵李賢、遇事畏葸。
難以勝任。
着以副将降補。
所遺廣東碣石鎮總兵。
即以洪名香調補。
俟籌辦洋匪事竣。
再令來京陛見。
○以廣東龍門協副将黃慶元、為瓊州鎮總兵官。
○甲午。
谕内閣、張澧中奏、請循例添雇民撥船隻一摺。
本年山東衛河。
水勢微弱。
現在南糧抵境。
撥船恐有不敷。
着照所請、準其循照成案。
添雇民船三百六十隻。
責成臨清州知州一手雇覓。
分别撥發存留。
俾資輪轉。
仍饬藩司委員前往監收。
随時察看。
如水勢增長。
即行酌量減雇。
以節糜費。
○又谕、鄂順安奏、查明到豫商米。
開單呈覽。
并請嗣後照常徵稅一摺。
前因河南省災歉較廣。
頒赈之外。
仍令免稅招商。
迅運米糧接濟。
茲據該撫奏稱、該省二麥收獲。
民食無虞缺乏。
所有商販米船。
着江蘇安徽巡撫。
饬令各該關照常徵稅。
鄂順安着于接奉此旨之日為始。
出示曉谕。
并咨會鄰省遵照。
○谕軍機大臣等、張澧中奏、辦理緝捕情形一摺。
除暴安良。
為地方官要務。
必須力求實效。
方能有益民生。
據奏東省盜匪肆行。
實由地方文武各官捕務廢弛。
防範不嚴之故。
大法則小廉。
人存則政舉。
兇匪橫行。
咎在牧令。
牧令不職。
責在上司。
該撫現經拏獲多名嚴辦。
并将諱匿各員。
分别查參。
複督同文武各員按名摉捕。
嚴禁接濟盜糧等語。
所奏實屬詳盡。
惟言之匪艱。
行之維艱。
果能實心辦理政事。
認真查拏盜匪。
各文武同心協力。
畛域不分。
互相堵緝。
匪徒自易就獲。
即如近來各該禦史所奏。
山東盜風又複漸熾。
原未必事事皆實。
而亦斷不至盡虛。
着該撫督饬文武各官。
振刷精神。
認真緝捕。
即照所議嚴查接濟窩頓。
以清盜源。
傥該地方官仍蹈前轍。
稍事因循。
即嚴行參辦。
毋稍姑容。
勿得徒托空談。
毫無實效。
勉之慎之。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奕山奏、進征官兵借項銀兩。
請分年坐扣一摺。
上年伊犁駐防滿洲蒙古進征官員兵丁。
在糧台酌借俸饷銀兩。
着加恩準其分作四年。
于各該官兵等應領俸饷銀内。
分年扣還。
以示體恤。
○又谕、奕山等奏、請将喀什噶爾庫存普爾錢文。
分撥英吉沙爾備貯等語。
着戶部議奏。
尋奏、查英吉沙爾向無儲備之款。
該大臣稱遇有緩急。
諸多掣肘。
自系實在情形。
應準其于喀什噶爾庫存普爾錢五千串内。
分撥一千串。
解往
并請定稽察私米出城章程一摺。
着戶部議奏。
尋奏、該禦史請于甲米進城。
頒給官斛。
抽量米石。
窒礙難行。
應毋庸議。
其所稱嚴查甲米出城。
應請饬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申明舊章。
一體稽察。
從之。
○賞借禦前行走喀爾喀紮薩克郡王那遜巴圖、俸五年。
修理墳茔。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刑部密奏現審案内。
究出贓款數萬兩。
請饬查辦。
并将各項人犯開單呈覽。
已明降谕旨。
将候補知縣陳怡、祁縣典史陳銜恩革職。
并案内應訊人證。
一并解訊矣。
此案在籍巡撫梁萼涵、被讦前在山西巡撫任内。
有求免充商一事。
得受多贓。
現由刑部訊據已革郎中孫郅供認、實有托該撫之弟梁楙滋賄囑情事。
并呈出手摺内、所列得贓之官員吏役幕友長随人等。
節節貪婪。
數盈五萬餘兩。
必應徹底究追。
水落石出。
着王兆琛迅即遴派幹員。
查照單開各犯姓名。
分投嚴密訪拏送部。
斷勿令其聞風遠揚。
并不準一名漏網。
至前署河東道查克丹、雖已身故。
其幕友丁役人等。
必有當日知情經手之人。
并着該撫計算年月。
确查嚴緝。
以上人犯。
一經獲案。
即先由該撫密訊供情。
如此外續經供出之犯。
料系案内必應關提查拏者。
即着該撫迅速酌核解部。
免緻日後輾轉稽延。
該犯等轉得乘間逃逸。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癸巳。
夏至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奕興等奏、移居宗室私娶再醮民婦為妻。
并攜帶外出滋事一摺。
宗室玉林、着發往吉林、交該将軍嚴加管束。
以示懲儆。
○又谕、徐廣缙等奏、籌捕洋匪。
請暫留總兵署缺一摺。
廣東碣石鎮。
為東西分洋要隘。
盜船此拏彼竄。
必須聲威素着之員。
居中堵截西江東海洋面。
兜捕方能得力。
該鎮總兵李賢、遇事畏葸。
難以勝任。
着以副将降補。
所遺廣東碣石鎮總兵。
即以洪名香調補。
俟籌辦洋匪事竣。
再令來京陛見。
○以廣東龍門協副将黃慶元、為瓊州鎮總兵官。
○甲午。
谕内閣、張澧中奏、請循例添雇民撥船隻一摺。
本年山東衛河。
水勢微弱。
現在南糧抵境。
撥船恐有不敷。
着照所請、準其循照成案。
添雇民船三百六十隻。
責成臨清州知州一手雇覓。
分别撥發存留。
俾資輪轉。
仍饬藩司委員前往監收。
随時察看。
如水勢增長。
即行酌量減雇。
以節糜費。
○又谕、鄂順安奏、查明到豫商米。
開單呈覽。
并請嗣後照常徵稅一摺。
前因河南省災歉較廣。
頒赈之外。
仍令免稅招商。
迅運米糧接濟。
茲據該撫奏稱、該省二麥收獲。
民食無虞缺乏。
所有商販米船。
着江蘇安徽巡撫。
饬令各該關照常徵稅。
鄂順安着于接奉此旨之日為始。
出示曉谕。
并咨會鄰省遵照。
○谕軍機大臣等、張澧中奏、辦理緝捕情形一摺。
除暴安良。
為地方官要務。
必須力求實效。
方能有益民生。
據奏東省盜匪肆行。
實由地方文武各官捕務廢弛。
防範不嚴之故。
大法則小廉。
人存則政舉。
兇匪橫行。
咎在牧令。
牧令不職。
責在上司。
該撫現經拏獲多名嚴辦。
并将諱匿各員。
分别查參。
複督同文武各員按名摉捕。
嚴禁接濟盜糧等語。
所奏實屬詳盡。
惟言之匪艱。
行之維艱。
果能實心辦理政事。
認真查拏盜匪。
各文武同心協力。
畛域不分。
互相堵緝。
匪徒自易就獲。
即如近來各該禦史所奏。
山東盜風又複漸熾。
原未必事事皆實。
而亦斷不至盡虛。
着該撫督饬文武各官。
振刷精神。
認真緝捕。
即照所議嚴查接濟窩頓。
以清盜源。
傥該地方官仍蹈前轍。
稍事因循。
即嚴行參辦。
毋稍姑容。
勿得徒托空談。
毫無實效。
勉之慎之。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奕山奏、進征官兵借項銀兩。
請分年坐扣一摺。
上年伊犁駐防滿洲蒙古進征官員兵丁。
在糧台酌借俸饷銀兩。
着加恩準其分作四年。
于各該官兵等應領俸饷銀内。
分年扣還。
以示體恤。
○又谕、奕山等奏、請将喀什噶爾庫存普爾錢文。
分撥英吉沙爾備貯等語。
着戶部議奏。
尋奏、查英吉沙爾向無儲備之款。
該大臣稱遇有緩急。
諸多掣肘。
自系實在情形。
應準其于喀什噶爾庫存普爾錢五千串内。
分撥一千串。
解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