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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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爾永遠存儲。
不得擅動。
以備不虞。
從之。
○以故奉恩将軍祥璧子靈秀、襲職。
○丙申。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丹徒縣民胡依瑤妻張氏。
○丁酉。
谕内閣、本日據朱鳳标德誠奏、分别賠補欠交米石章程。
天津通州辦理未能畫一。
請旨遵辦一摺。
又據李嘉端奏、據朱鳳标等咨文。
又奏拏獲偷竊使水各犯。
咨送刑部。
聲明各起撥船。
無論傷損虧短各米石。
例應船戶一律獨賠各一摺。
此項撥船虧短米石。
前經降旨、着駐通倉場侍郎查照前案。
責令經紀撥船各半分賠。
嗣據戶部議覆李嘉端奏請酌拟章程摺内。
亦請仍令倉場侍郎欽遵前旨。
毋庸另議更張。
嗣後查出撥船。
如有使水虧短等弊。
系由經紀拏獲。
即着撥船戶獨賠。
與經紀無涉。
一船了一船之案。
其餘各船。
仍照舊章。
責令經紀船戶各半分賠。
不得因承運經紀拏獲一二。
即将此起并各起内未經禀獲之數十餘船。
概令經紀免賠。
既足以昭平允。
且可以杜弊中之弊。
○戊戌。
四川重慶鎮總兵官德年、因病解任。
以江甯城守營副将王鵬飛、為重慶鎮總兵官。
○己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庚子。
谕内閣、戶部錢法堂奏請饬催銅運等語。
銅運為鼓鑄攸關。
斷不容遲延贻誤。
所有已報渡黃之桂文奎一運。
已入江南境之李令儀一運。
并先後入湖北境之韓印海、李旸、王階钰、盛熙瑞、四運。
着兩江、漕運江南、東河、河道各總督。
湖北巡撫。
嚴饬文武員弁。
将在境各銅船。
迅即押令飛挽北上。
勿令片刻逗留。
并令直隸山東各督撫。
一俟各該運船到境。
即專派妥員。
迎提催趱。
務于七月内全數抵通。
傥該運員等藉詞延宕。
或該地方官提催不力。
即着查明參辦。
○又谕、讷爾經額奏、籌議南糧赴壩情形一摺。
現在海運兌米。
未能計日完竣。
河運南糧首幫已抵津關。
以後各幫陸續挽入直境。
均已将次到津。
若待海運尾撥、方準過關。
恐後進幫船。
挨次頂阻。
且本年首幫入直之期。
比上年已遲六日。
再有耽延。
緻誤歸次限期。
更于全漕大局有礙。
所有現抵津關各幫。
着該督按照舊章。
随到随放。
所有海運撥船。
插檔行走。
兩無滞礙。
即令稍滋弊混。
尚可将海運米石暫卸北倉。
先令漕船北上。
無誤回空。
方臻妥協。
豈有将重運軍船。
暫免催提之理。
着倉場侍郎于海運河運。
兼營并收。
不得顧此失彼。
傥軍船因阻止行走。
以緻回空未能依限歸次。
有誤大局。
惟該侍郎是問。
懔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長蘆鹽務。
引滞商疲。
課不足額。
特簡沈拱辰為鹽政。
原系擇人而使。
期于力整鹾綱。
俾稅課日有起色。
乃任事已閱數年。
徵課奏銷。
迄未能年清年款。
且輾轉那墊。
辦理仍形竭蹷。
蘆綱積弊固深。
總當設法挽救。
乃該鹽政未能盡心經理。
仍無起色。
有負簡用。
着讷爾經額悉心體察。
據實具奏。
毋稍瞻徇回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傳谕長蘆鹽政沈拱辰、本日戶部奏長蘆參商、欠交正項。
必須速籌歸補一摺。
商課正雜銀兩。
動關國帑支發。
誤運之商。
固應參革。
而參革之課。
必須籌補。
據奏長蘆自道光二十四五兩年奏銷。
各扣參商未完銀兩。
已形虧短。
現在二十六年分、參商欠課。
複扣銀至十五萬六千餘兩之多。
似此情形。
課項日就短缺。
即如上屆奏銷案内、參課徵收銀七萬三千餘兩。
已盡為歸補參遺帑本。
及撥補參商未完帑利之用。
此外更無餘銀。
又何從歸補參商未完正項。
所議另籌撥補之說。
仍屬有名無實。
該鹽政不将通綱大局情形。
悉心籌畫。
認真補救。
日事因循。
何所底止。
着即趕緊設法。
将參商未完課銀。
核實歸補。
并令将參懸引地。
迅即招商領運。
并将短缺引數。
速籌補運完課。
毋得徒托空言。
緻正項終歸無着。
如再遷延贻誤。
該鹽政其能當此重咎耶。
将此傳谕知之。
○辛醜。
谕内閣、惠豐奏、遵旨确實查明覆奏等語。
熱河八旗閑散人等。
年及十八歲。
方入丁冊。
行知京旗。
其未及歲之閑散人等。
向不行知京旗。
前因聯芳襲職。
經該旗行查熱河咨報。
時紮拉豐阿年甫三歲。
故未入于丁冊。
既據惠豐查明、其中并無别項情由。
即着準将紮拉豐阿過繼承蔭為嗣。
該旗照例辦理。
○壬寅。
以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德興、署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不得擅動。
以備不虞。
從之。
○以故奉恩将軍祥璧子靈秀、襲職。
○丙申。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丹徒縣民胡依瑤妻張氏。
○丁酉。
谕内閣、本日據朱鳳标德誠奏、分别賠補欠交米石章程。
天津通州辦理未能畫一。
請旨遵辦一摺。
又據李嘉端奏、據朱鳳标等咨文。
又奏拏獲偷竊使水各犯。
咨送刑部。
聲明各起撥船。
無論傷損虧短各米石。
例應船戶一律獨賠各一摺。
此項撥船虧短米石。
前經降旨、着駐通倉場侍郎查照前案。
責令經紀撥船各半分賠。
嗣據戶部議覆李嘉端奏請酌拟章程摺内。
亦請仍令倉場侍郎欽遵前旨。
毋庸另議更張。
嗣後查出撥船。
如有使水虧短等弊。
系由經紀拏獲。
即着撥船戶獨賠。
與經紀無涉。
一船了一船之案。
其餘各船。
仍照舊章。
責令經紀船戶各半分賠。
不得因承運經紀拏獲一二。
即将此起并各起内未經禀獲之數十餘船。
概令經紀免賠。
既足以昭平允。
且可以杜弊中之弊。
○戊戌。
四川重慶鎮總兵官德年、因病解任。
以江甯城守營副将王鵬飛、為重慶鎮總兵官。
○己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庚子。
谕内閣、戶部錢法堂奏請饬催銅運等語。
銅運為鼓鑄攸關。
斷不容遲延贻誤。
所有已報渡黃之桂文奎一運。
已入江南境之李令儀一運。
并先後入湖北境之韓印海、李旸、王階钰、盛熙瑞、四運。
着兩江、漕運江南、東河、河道各總督。
湖北巡撫。
嚴饬文武員弁。
将在境各銅船。
迅即押令飛挽北上。
勿令片刻逗留。
并令直隸山東各督撫。
一俟各該運船到境。
即專派妥員。
迎提催趱。
務于七月内全數抵通。
傥該運員等藉詞延宕。
或該地方官提催不力。
即着查明參辦。
○又谕、讷爾經額奏、籌議南糧赴壩情形一摺。
現在海運兌米。
未能計日完竣。
河運南糧首幫已抵津關。
以後各幫陸續挽入直境。
均已将次到津。
若待海運尾撥、方準過關。
恐後進幫船。
挨次頂阻。
且本年首幫入直之期。
比上年已遲六日。
再有耽延。
緻誤歸次限期。
更于全漕大局有礙。
所有現抵津關各幫。
着該督按照舊章。
随到随放。
所有海運撥船。
插檔行走。
兩無滞礙。
即令稍滋弊混。
尚可将海運米石暫卸北倉。
先令漕船北上。
無誤回空。
方臻妥協。
豈有将重運軍船。
暫免催提之理。
着倉場侍郎于海運河運。
兼營并收。
不得顧此失彼。
傥軍船因阻止行走。
以緻回空未能依限歸次。
有誤大局。
惟該侍郎是問。
懔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長蘆鹽務。
引滞商疲。
課不足額。
特簡沈拱辰為鹽政。
原系擇人而使。
期于力整鹾綱。
俾稅課日有起色。
乃任事已閱數年。
徵課奏銷。
迄未能年清年款。
且輾轉那墊。
辦理仍形竭蹷。
蘆綱積弊固深。
總當設法挽救。
乃該鹽政未能盡心經理。
仍無起色。
有負簡用。
着讷爾經額悉心體察。
據實具奏。
毋稍瞻徇回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傳谕長蘆鹽政沈拱辰、本日戶部奏長蘆參商、欠交正項。
必須速籌歸補一摺。
商課正雜銀兩。
動關國帑支發。
誤運之商。
固應參革。
而參革之課。
必須籌補。
據奏長蘆自道光二十四五兩年奏銷。
各扣參商未完銀兩。
已形虧短。
現在二十六年分、參商欠課。
複扣銀至十五萬六千餘兩之多。
似此情形。
課項日就短缺。
即如上屆奏銷案内、參課徵收銀七萬三千餘兩。
已盡為歸補參遺帑本。
及撥補參商未完帑利之用。
此外更無餘銀。
又何從歸補參商未完正項。
所議另籌撥補之說。
仍屬有名無實。
該鹽政不将通綱大局情形。
悉心籌畫。
認真補救。
日事因循。
何所底止。
着即趕緊設法。
将參商未完課銀。
核實歸補。
并令将參懸引地。
迅即招商領運。
并将短缺引數。
速籌補運完課。
毋得徒托空言。
緻正項終歸無着。
如再遷延贻誤。
該鹽政其能當此重咎耶。
将此傳谕知之。
○辛醜。
谕内閣、惠豐奏、遵旨确實查明覆奏等語。
熱河八旗閑散人等。
年及十八歲。
方入丁冊。
行知京旗。
其未及歲之閑散人等。
向不行知京旗。
前因聯芳襲職。
經該旗行查熱河咨報。
時紮拉豐阿年甫三歲。
故未入于丁冊。
既據惠豐查明、其中并無别項情由。
即着準将紮拉豐阿過繼承蔭為嗣。
該旗照例辦理。
○壬寅。
以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德興、署鑲紅旗蒙古副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