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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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不獲。
即着嚴參懲辦。
該犯慶芬、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及各直省督撫。
一體饬屬嚴拏送部。
毋任遠揚。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武攀鳳奏、患病懇恩開缺。
并請簡放一摺。
已降旨準其開缺回籍。
并令該督派員署理台灣鎮總兵矣。
台灣為海疆重地。
民情素稱浮動。
且時有匪徒竊發。
非熟悉情形得力之員。
不足以資控馭。
着劉韻珂于閩浙兩省總兵人員内。
擇其材力勝任者。
奏請調補。
或副将中有出色之員。
堪膺海疆專阃之任。
亦着據實保奏。
候朕簡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林則徐等奏、保山縣七哨匪徒打奪解省人證。
随又焚燒縣署。
殘殺城内回民。
現在籌辦情形一摺。
覽奏已悉。
雲南永昌漢回互相讐殺。
前經調兵剿辦。
甫就撲滅。
乃頑悍之徒。
藐法已久。
茲複因永昌府縣會營押解京控犯證。
該匪等辄敢于中途劫去。
旋又擁入城内。
焚燒保山縣署。
監犯盡行放出。
先經招複之回民。
現被摉殺無存。
鎮道府縣、俱被圍困在城。
道路梗塞。
文報沉滞。
不法已極。
必應痛加剿洗。
方足挽回積習。
林則徐現已檄調各營精兵。
分投進剿。
并已親往大理府督辦。
榮玉材業經帶兵前往。
務當籌畫萬全。
操必勝之權。
相機攻剿。
固當分别良莠。
不可妄殺無辜。
緻失衆心。
尤不可再示姑容。
稍留餘孽。
總期一鼓作氣。
悉數殲除。
方足大昭懲創。
所稱鎮道府縣、皆被困窘在城。
每日市糧。
限數出粜。
現在曾否解圍。
該鎮道等如何着落。
着即查明由驿具奏。
其瀾滄江為赴永昌必由之路。
江橋闆片。
現被匪等拆斷。
聚衆把守。
尤當迅即設法擊散賊衆。
修複橋道鐵索。
俾文報得通。
剿辦方能得力。
至軍需經費。
除于鹽課項下借動十萬兩外。
所有雲南貴州兩省現收捐輸之款。
并準其先行動支。
以濟急需。
程矞采在省督催各路官兵。
籌辦糧饷。
俱當悉心商辦。
務使兵威遠振。
漢回各匪盡皆懾服。
斷不可稍有挫失。
以靖邊圉而除兇頑。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剿辦湖南新甯縣會匪。
予巡撫陸費瑔、提督王宗貴、總兵官英俊、優叙。
賞鹽法道楊炳堃、千總熊钊、花翎。
舉人江忠源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防剿楚粵交界地方會匪。
予廣西提督馬殿甲優叙。
賞巡撫鄭祖琛、按察使馮德馨、在籍道員顧椿、知府糜良澤、副将伊農阿、參将成保、遊擊舒春、何廷标、千總張周南、李慶龍、花翎。
巡檢徐源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貸湖南永綏、鳳凰、二廳被兵苗寨耔種。
○壬戌。
谕内閣、吳文镕奏、棍徒挾仇焚搶。
拒捕傷兵。
現委文武大員前往撲捕一摺。
此案江西臨川縣棍徒周詳彩等、始則設局斂錢。
按糧私徵。
繼因周詳彩被紳士等作線拏獲。
其黨周景幅等膽敢挾仇焚搶。
贓逾钜萬。
拒捕傷兵。
不法已極。
必應痛加懲創。
該撫現已派撥省兵。
饬委文武大員。
管帶前往。
着即催令迅速掩捕。
務将首要各犯悉數捦獲。
從嚴懲辦。
斷不準一名漏網。
以靖地方。
○又谕、内務府幼丁關六兒、膽敢起意偷砍紅樁内松樹。
雖均系細小樹株。
惟所砍已至二十八株之多。
且該犯住在大圈之内。
自應習聞例禁。
乃敢糾夥盜砍。
實屬暋不畏法。
關六兒、着即處斬。
所有疏防失事之文武員弁。
登時拏獲首犯。
續将夥犯全數弋獲。
功過尚足相抵。
着加恩免其議處。
○又谕、太監郭洪鵬、逃走四次。
曾經發打牲烏拉為奴。
期滿釋回後。
仍敢潛逃在外。
持刀傷人。
怙惡逞兇。
不法已極。
着發往黑龍江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嗣後遇有在逃太監在外滋事。
除傷人至死按律問拟外。
但有執持金刃傷人。
确有可據者。
俱着照此辦理。
至鴉片煙案内在逃之高老、着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暨直隸總督一體饬拏務獲。
歸案究辦。
○以查拏江西長甯、崇義、兩縣匪犯。
予縣丞朱宗彜等議叙有差。
○癸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因禦史戴絅孫奏、四川<?口固>噜匪犯為患。
請饬州縣團練。
當交四川總督妥議具奏。
茲據琦善奏稱、團練事宜。
害多益少等語。
四川省現辦匪徒各案。
率多充當團民團首之人。
往往藉口練團。
制造槍炮。
流弊不可勝言。
據該督體察情形。
惟舉行保甲。
實為弭盜良法。
朕思保甲曆久可行。
如果認真編查。
奸匪何由托足。
豈獨四川所當遵行。
中外皆不易此法。
但恐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遂将前人良法美意。
盡行棄置。
反欲别改章程。
創立新意。
行之不效。
繼以廢弛。
緝捕之疏。
實由于此。
着該督即照所議情形。
嚴饬各屬核實查辦。
總期于除暴安良。
行有實效。
無得徒托空言也。
勉之。
○又谕、琦善奏、遵查玩誤邊務各員弁。
據實參奏一摺。
上年四川夷匪潛出雷波廳滋擾。
該管将弁畏葸失事。
當谕該督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此次夷匪滋擾。
系由通判劉紹文、于賞夷銀兩。
掯留不發。
繼雖交出。
又不親往散給。
且代商人私開畫龍坪險路。
緻夷匪從此竄入。
并與署參将曾得勝、争論兵丁口糧。
以緻失于策應。
實屬任性乖張。
贻誤事機。
遊擊曾得勝、護理邊防參将。
當賊匪出巢焚擾。
辄挾劉紹文不允給與兵糧之嫌。
坐視不救。
有心贻誤。
尤屬荒謬。
前署守備降補外委朱定國、與劉紹文結拜師生。
唆令文武不和。
複敢引疾規避。
苟且偷生。
雖均分别降革。
不足以示懲儆。
降調通判劉紹文、降調千總朱定國、着一并革職。
并已革遊擊曾得勝、均即發往新疆。
效力贖罪。
以為玩誤邊防。
畏怯卑鄙者戒。
○又谕、琦善奏、請将妄行具禀争執委署之府經曆革職一摺。
四川試用府經曆徐宗瀚、于丁憂服阕到省時。
具禀争執署事。
實屬逞私妄渎。
徐宗瀚着即革職。
以為佐雜謬妄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奏、地方文武拏獲糾夥搶劫之<?口固>噜匪徒。
可否寬免處分等語。
川省匪徒為害。
近經緝獲多起。
摺内陳叙牽引甚多。
此次另片所稱地方文武現獲各犯。
究指何案。
寬免文武處分。
系屬何員。
難以含糊降旨。
着琦善分晰明确。
遇便具奏。
再行酌量降旨。
将此谕令知之。
○四川總督琦善奏、川省兵力素弱。
現令各鎮協揀派兵丁。
赴省教練。
俟學成回營。
轉相教習。
至四廳兵丁。
均系就地召募。
恐與夷人認識往來。
嗣後遇本營兵丁。
拔補千總外委。
即為調防。
以杜流弊。
得旨、如此用心。
又能得當。
不但
即着嚴參懲辦。
該犯慶芬、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及各直省督撫。
一體饬屬嚴拏送部。
毋任遠揚。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武攀鳳奏、患病懇恩開缺。
并請簡放一摺。
已降旨準其開缺回籍。
并令該督派員署理台灣鎮總兵矣。
台灣為海疆重地。
民情素稱浮動。
且時有匪徒竊發。
非熟悉情形得力之員。
不足以資控馭。
着劉韻珂于閩浙兩省總兵人員内。
擇其材力勝任者。
奏請調補。
或副将中有出色之員。
堪膺海疆專阃之任。
亦着據實保奏。
候朕簡用。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林則徐等奏、保山縣七哨匪徒打奪解省人證。
随又焚燒縣署。
殘殺城内回民。
現在籌辦情形一摺。
覽奏已悉。
雲南永昌漢回互相讐殺。
前經調兵剿辦。
甫就撲滅。
乃頑悍之徒。
藐法已久。
茲複因永昌府縣會營押解京控犯證。
該匪等辄敢于中途劫去。
旋又擁入城内。
焚燒保山縣署。
監犯盡行放出。
先經招複之回民。
現被摉殺無存。
鎮道府縣、俱被圍困在城。
道路梗塞。
文報沉滞。
不法已極。
必應痛加剿洗。
方足挽回積習。
林則徐現已檄調各營精兵。
分投進剿。
并已親往大理府督辦。
榮玉材業經帶兵前往。
務當籌畫萬全。
操必勝之權。
相機攻剿。
固當分别良莠。
不可妄殺無辜。
緻失衆心。
尤不可再示姑容。
稍留餘孽。
總期一鼓作氣。
悉數殲除。
方足大昭懲創。
所稱鎮道府縣、皆被困窘在城。
每日市糧。
限數出粜。
現在曾否解圍。
該鎮道等如何着落。
着即查明由驿具奏。
其瀾滄江為赴永昌必由之路。
江橋闆片。
現被匪等拆斷。
聚衆把守。
尤當迅即設法擊散賊衆。
修複橋道鐵索。
俾文報得通。
剿辦方能得力。
至軍需經費。
除于鹽課項下借動十萬兩外。
所有雲南貴州兩省現收捐輸之款。
并準其先行動支。
以濟急需。
程矞采在省督催各路官兵。
籌辦糧饷。
俱當悉心商辦。
務使兵威遠振。
漢回各匪盡皆懾服。
斷不可稍有挫失。
以靖邊圉而除兇頑。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剿辦湖南新甯縣會匪。
予巡撫陸費瑔、提督王宗貴、總兵官英俊、優叙。
賞鹽法道楊炳堃、千總熊钊、花翎。
舉人江忠源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防剿楚粵交界地方會匪。
予廣西提督馬殿甲優叙。
賞巡撫鄭祖琛、按察使馮德馨、在籍道員顧椿、知府糜良澤、副将伊農阿、參将成保、遊擊舒春、何廷标、千總張周南、李慶龍、花翎。
巡檢徐源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貸湖南永綏、鳳凰、二廳被兵苗寨耔種。
○壬戌。
谕内閣、吳文镕奏、棍徒挾仇焚搶。
拒捕傷兵。
現委文武大員前往撲捕一摺。
此案江西臨川縣棍徒周詳彩等、始則設局斂錢。
按糧私徵。
繼因周詳彩被紳士等作線拏獲。
其黨周景幅等膽敢挾仇焚搶。
贓逾钜萬。
拒捕傷兵。
不法已極。
必應痛加懲創。
該撫現已派撥省兵。
饬委文武大員。
管帶前往。
着即催令迅速掩捕。
務将首要各犯悉數捦獲。
從嚴懲辦。
斷不準一名漏網。
以靖地方。
○又谕、内務府幼丁關六兒、膽敢起意偷砍紅樁内松樹。
雖均系細小樹株。
惟所砍已至二十八株之多。
且該犯住在大圈之内。
自應習聞例禁。
乃敢糾夥盜砍。
實屬暋不畏法。
關六兒、着即處斬。
所有疏防失事之文武員弁。
登時拏獲首犯。
續将夥犯全數弋獲。
功過尚足相抵。
着加恩免其議處。
○又谕、太監郭洪鵬、逃走四次。
曾經發打牲烏拉為奴。
期滿釋回後。
仍敢潛逃在外。
持刀傷人。
怙惡逞兇。
不法已極。
着發往黑龍江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嗣後遇有在逃太監在外滋事。
除傷人至死按律問拟外。
但有執持金刃傷人。
确有可據者。
俱着照此辦理。
至鴉片煙案内在逃之高老、着步軍統領順天府五城暨直隸總督一體饬拏務獲。
歸案究辦。
○以查拏江西長甯、崇義、兩縣匪犯。
予縣丞朱宗彜等議叙有差。
○癸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因禦史戴絅孫奏、四川<?口固>噜匪犯為患。
請饬州縣團練。
當交四川總督妥議具奏。
茲據琦善奏稱、團練事宜。
害多益少等語。
四川省現辦匪徒各案。
率多充當團民團首之人。
往往藉口練團。
制造槍炮。
流弊不可勝言。
據該督體察情形。
惟舉行保甲。
實為弭盜良法。
朕思保甲曆久可行。
如果認真編查。
奸匪何由托足。
豈獨四川所當遵行。
中外皆不易此法。
但恐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遂将前人良法美意。
盡行棄置。
反欲别改章程。
創立新意。
行之不效。
繼以廢弛。
緝捕之疏。
實由于此。
着該督即照所議情形。
嚴饬各屬核實查辦。
總期于除暴安良。
行有實效。
無得徒托空言也。
勉之。
○又谕、琦善奏、遵查玩誤邊務各員弁。
據實參奏一摺。
上年四川夷匪潛出雷波廳滋擾。
該管将弁畏葸失事。
當谕該督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此次夷匪滋擾。
系由通判劉紹文、于賞夷銀兩。
掯留不發。
繼雖交出。
又不親往散給。
且代商人私開畫龍坪險路。
緻夷匪從此竄入。
并與署參将曾得勝、争論兵丁口糧。
以緻失于策應。
實屬任性乖張。
贻誤事機。
遊擊曾得勝、護理邊防參将。
當賊匪出巢焚擾。
辄挾劉紹文不允給與兵糧之嫌。
坐視不救。
有心贻誤。
尤屬荒謬。
前署守備降補外委朱定國、與劉紹文結拜師生。
唆令文武不和。
複敢引疾規避。
苟且偷生。
雖均分别降革。
不足以示懲儆。
降調通判劉紹文、降調千總朱定國、着一并革職。
并已革遊擊曾得勝、均即發往新疆。
效力贖罪。
以為玩誤邊防。
畏怯卑鄙者戒。
○又谕、琦善奏、請将妄行具禀争執委署之府經曆革職一摺。
四川試用府經曆徐宗瀚、于丁憂服阕到省時。
具禀争執署事。
實屬逞私妄渎。
徐宗瀚着即革職。
以為佐雜謬妄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奏、地方文武拏獲糾夥搶劫之<?口固>噜匪徒。
可否寬免處分等語。
川省匪徒為害。
近經緝獲多起。
摺内陳叙牽引甚多。
此次另片所稱地方文武現獲各犯。
究指何案。
寬免文武處分。
系屬何員。
難以含糊降旨。
着琦善分晰明确。
遇便具奏。
再行酌量降旨。
将此谕令知之。
○四川總督琦善奏、川省兵力素弱。
現令各鎮協揀派兵丁。
赴省教練。
俟學成回營。
轉相教習。
至四廳兵丁。
均系就地召募。
恐與夷人認識往來。
嗣後遇本營兵丁。
拔補千總外委。
即為調防。
以杜流弊。
得旨、如此用心。
又能得當。
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