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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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從前辦理兩歧之處。
毋庸查辦外。
嗣後凡承襲奉恩将軍。
着查明原立官之人。
系軍功王公餘子之嫡長子。
如無嫡出子。
或庶長子之子孫。
其後嗣子孫降等襲封之奉恩将軍者。
方準照例襲至五次而止。
如原立官之人。
系軍功王公餘子之餘子。
或庶子之餘子。
及有緣事削去爵職。
其子孫内尚有已經考封并襲封者。
自與恩封之人無間。
即不得均謂之軍功旁支子孫。
如降等襲封至奉恩将軍。
或考封奉恩将軍者。
均照恩封之例。
襲至三次而止。
該衙門即照現定章程辦理。
并着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調兵部尚書文慶、為吏部尚書。
兼步軍統領。
禮部尚書保昌、為兵部尚書。
以刑部左侍郎麟魁、為禮部尚書。
○以工部尚書特登額、管戶部三庫事。
大學士寶興、兼正黃旗漢軍都統。
熱河都統桂良、署正白旗漢軍都統。
吏部左侍郎惠豐、為熱河都統。
○贈故吏部尚書恩桂太保。
予祭葬。
谥文肅。
賞其子常照、三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癸醜。
命惇郡王奕誴祭關帝廟。
○以吏部尚書文慶、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命毋庸在軍機大臣上行走。
調戶部右侍郎花沙納、為吏部左侍郎。
命毋庸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工部左侍郎阿靈阿、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理藩院左侍郎恩華、為工部左侍郎。
盛京工部侍郎培成、為理藩院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道慶、為盛京工部侍郎。
○以禮部右侍郎廣林、署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慶錫、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内閣學士載增、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江蘇蘇松鎮總兵官陸鳳翔、人地未宜降副将。
以京口協副将田浩然、署蘇松鎮總兵官。
○以浙江溫州鎮總兵官富爾遜布、不谙水師。
命以陸路總兵官候補。
以瑞安協副将葉紹春、為溫州鎮總兵官。
○廓爾喀額爾德尼王蘇熱達熱畢噶爾瑪薩哈、遣使奉表請安。
賜敕裦獎。
賞赉如例。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李星沅等奏、候補知府審案出力。
懇恩鼓勵一摺。
江蘇候補知府鐘殿選、于派審案件先後審結命盜重案計三百十四起之多。
尚屬出力。
着加恩遇有江蘇安徽合例應補知府缺出。
奏請補用。
以昭激勸。
惟功過必須并舉。
賞罰乃克持平。
勤能者固應保升。
阘茸者豈容竊位。
今鐘殿選既已清厘積案多起。
其積壓者究系何員。
豈可置之不問。
仍着李星沅等按數查明。
分别參辦。
俾昭公允。
至保奏審案出力人員。
必應将各任積壓。
及承審錯誤之員。
一并指參。
曾于道光十七年特降谕旨。
距今未久。
何竟漫不記憶。
嗣後各該督撫等、務當恪遵前旨。
秉公核實。
總期勸懲并用。
彰瘅兼施。
庶吏治蒸蒸日上。
朕實有厚望焉。
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以故奉恩将軍華德子秀平、襲職。
○以甘肅布政使寶清、署刑部左侍郎。
禮部右侍郎廣林、兼署刑部右侍郎。
○以服阕布政使張祥河、為甘肅布政使。
○以鑲藍旗護軍統領珠勒亨、管圓明園八旗鳥槍營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蓬萊縣民甯世慶妻張氏。
○乙卯。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潮州府知府劉浔、素有貪酷之名。
前在廣州府任時。
有民人放火焚燒府署之案。
撤任後無人租與房屋。
嗣經調任潮州。
該處百姓不令進城等語。
似此不得民心之員。
其平日官聲輿論。
自難逃人耳目。
着全慶接奉此旨。
即将該員居官行事。
如何貪酷。
以緻衆怨沸騰之處。
密訪詳查。
務使款迹明确。
據實具奏。
斷不準稍涉瞻徇。
将此密谕知之。
○丙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前據楊殿邦奏、漕标将弁會同海州地方文武。
拏獲海洋盜犯。
就近解淮審辦。
茲據李星沅等奏稱、該犯江廣有等、與江陰縣現獲洋盜周金麻子等一案。
姓名籍貫。
多屬相符。
必應提同質究等語。
此案洋盜江廣有等。
疊次行劫。
并拒傷弁兵。
着楊殿邦于審明後仍按名摘出。
解赴蘇州歸案質訊。
○丁巳。
遣官祭昭忠祠。
○戊午。
谕内閣、桂良之女。
着指與六阿哥為婚。
所有應行事宜。
着該衙門照例辦理。
○又谕、前據李星沅等奏、章練塘地方移駐員弁。
并添購碎石木筏一摺。
當交該部議奏。
茲據該部等會議具奏。
江蘇蘇州松江二府交界地方。
湖河錯雜。
港汊紛歧。
匪徒最易出沒。
中有章練塘鎮。
切近泖湖澱山湖。
處處可通舟楫。
尤為盜賊淵薮。
自應移駐員弁。
責成認真緝捕。
至建造衙署兵房等項。
該處土性卑濕。
房屋每易坍塌。
自宜多購碎石。
圍砌堅實。
有餘即擇地堆貯。
以備修築。
再官兵乘船緝捕。
水淺處所。
踐淤非其所長。
亦應多備木筏。
俾得代舟攔截。
援應堵緝。
所有章練塘移駐縣丞守備等官。
并抽撥兵丁及添備碎石木筏等項各事宜。
均着照該部等所議辦理。
○以捐修烏噜木齊城垣。
予甘肅總兵官索文等議叙有差。
○己未。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遵查商民難以發銀生息一摺。
前據察哈爾都統裕誠奏、請籌撥積存息銀。
交商生息。
當饬交讷爾經額妥議具奏。
茲據該督奏稱、張家口市圈商民。
頗多歇業。
殊乏殷實之家。
所有此項銀兩。
着毋庸發交生息。
○庚申。
月食。
○春分。
朝日于東郊。
命皇四子奕詝恭代行禮。
○四川總督琦善奏、清厘藩庫款項。
得旨、務當認真。
切防弊混。
○以内閣學士毓書、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上驷院卿特興額、為鑲白旗護軍統領。
○賞故鑲藍旗蒙古副都統齊克唐阿銀二百兩。
○辛酉。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參、失察遞解遣犯頂替脫逃之署知縣一摺。
遣犯慶芬、系屢次唆訟滋事。
銷除旗檔。
發往新疆遇赦不赦之犯。
膽敢雇覓劉澱魁冒名頂替。
中途脫逃。
玩法已極。
現經甘肅省盤出。
供在直隸定興縣接遞起解時。
商同頂替脫逃。
該縣漫無覺察。
非尋常疏忽可比。
且恐有知情賄縱情弊。
必應提同書役及原派解役人等。
徹底查究。
按律嚴辦。
署定興縣知縣保定府同知黎極新、着先行摘去頂帶。
勒限一個月緝拏逃犯務獲。
傥限
毋庸查辦外。
嗣後凡承襲奉恩将軍。
着查明原立官之人。
系軍功王公餘子之嫡長子。
如無嫡出子。
或庶長子之子孫。
其後嗣子孫降等襲封之奉恩将軍者。
方準照例襲至五次而止。
如原立官之人。
系軍功王公餘子之餘子。
或庶子之餘子。
及有緣事削去爵職。
其子孫内尚有已經考封并襲封者。
自與恩封之人無間。
即不得均謂之軍功旁支子孫。
如降等襲封至奉恩将軍。
或考封奉恩将軍者。
均照恩封之例。
襲至三次而止。
該衙門即照現定章程辦理。
并着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調兵部尚書文慶、為吏部尚書。
兼步軍統領。
禮部尚書保昌、為兵部尚書。
以刑部左侍郎麟魁、為禮部尚書。
○以工部尚書特登額、管戶部三庫事。
大學士寶興、兼正黃旗漢軍都統。
熱河都統桂良、署正白旗漢軍都統。
吏部左侍郎惠豐、為熱河都統。
○贈故吏部尚書恩桂太保。
予祭葬。
谥文肅。
賞其子常照、三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癸醜。
命惇郡王奕誴祭關帝廟。
○以吏部尚書文慶、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命毋庸在軍機大臣上行走。
調戶部右侍郎花沙納、為吏部左侍郎。
命毋庸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工部左侍郎阿靈阿、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理藩院左侍郎恩華、為工部左侍郎。
盛京工部侍郎培成、為理藩院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道慶、為盛京工部侍郎。
○以禮部右侍郎廣林、署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慶錫、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内閣學士載增、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江蘇蘇松鎮總兵官陸鳳翔、人地未宜降副将。
以京口協副将田浩然、署蘇松鎮總兵官。
○以浙江溫州鎮總兵官富爾遜布、不谙水師。
命以陸路總兵官候補。
以瑞安協副将葉紹春、為溫州鎮總兵官。
○廓爾喀額爾德尼王蘇熱達熱畢噶爾瑪薩哈、遣使奉表請安。
賜敕裦獎。
賞赉如例。
○甲寅。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内閣、李星沅等奏、候補知府審案出力。
懇恩鼓勵一摺。
江蘇候補知府鐘殿選、于派審案件先後審結命盜重案計三百十四起之多。
尚屬出力。
着加恩遇有江蘇安徽合例應補知府缺出。
奏請補用。
以昭激勸。
惟功過必須并舉。
賞罰乃克持平。
勤能者固應保升。
阘茸者豈容竊位。
今鐘殿選既已清厘積案多起。
其積壓者究系何員。
豈可置之不問。
仍着李星沅等按數查明。
分别參辦。
俾昭公允。
至保奏審案出力人員。
必應将各任積壓。
及承審錯誤之員。
一并指參。
曾于道光十七年特降谕旨。
距今未久。
何竟漫不記憶。
嗣後各該督撫等、務當恪遵前旨。
秉公核實。
總期勸懲并用。
彰瘅兼施。
庶吏治蒸蒸日上。
朕實有厚望焉。
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以故奉恩将軍華德子秀平、襲職。
○以甘肅布政使寶清、署刑部左侍郎。
禮部右侍郎廣林、兼署刑部右侍郎。
○以服阕布政使張祥河、為甘肅布政使。
○以鑲藍旗護軍統領珠勒亨、管圓明園八旗鳥槍營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蓬萊縣民甯世慶妻張氏。
○乙卯。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潮州府知府劉浔、素有貪酷之名。
前在廣州府任時。
有民人放火焚燒府署之案。
撤任後無人租與房屋。
嗣經調任潮州。
該處百姓不令進城等語。
似此不得民心之員。
其平日官聲輿論。
自難逃人耳目。
着全慶接奉此旨。
即将該員居官行事。
如何貪酷。
以緻衆怨沸騰之處。
密訪詳查。
務使款迹明确。
據實具奏。
斷不準稍涉瞻徇。
将此密谕知之。
○丙辰。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前據楊殿邦奏、漕标将弁會同海州地方文武。
拏獲海洋盜犯。
就近解淮審辦。
茲據李星沅等奏稱、該犯江廣有等、與江陰縣現獲洋盜周金麻子等一案。
姓名籍貫。
多屬相符。
必應提同質究等語。
此案洋盜江廣有等。
疊次行劫。
并拒傷弁兵。
着楊殿邦于審明後仍按名摘出。
解赴蘇州歸案質訊。
○丁巳。
遣官祭昭忠祠。
○戊午。
谕内閣、桂良之女。
着指與六阿哥為婚。
所有應行事宜。
着該衙門照例辦理。
○又谕、前據李星沅等奏、章練塘地方移駐員弁。
并添購碎石木筏一摺。
當交該部議奏。
茲據該部等會議具奏。
江蘇蘇州松江二府交界地方。
湖河錯雜。
港汊紛歧。
匪徒最易出沒。
中有章練塘鎮。
切近泖湖澱山湖。
處處可通舟楫。
尤為盜賊淵薮。
自應移駐員弁。
責成認真緝捕。
至建造衙署兵房等項。
該處土性卑濕。
房屋每易坍塌。
自宜多購碎石。
圍砌堅實。
有餘即擇地堆貯。
以備修築。
再官兵乘船緝捕。
水淺處所。
踐淤非其所長。
亦應多備木筏。
俾得代舟攔截。
援應堵緝。
所有章練塘移駐縣丞守備等官。
并抽撥兵丁及添備碎石木筏等項各事宜。
均着照該部等所議辦理。
○以捐修烏噜木齊城垣。
予甘肅總兵官索文等議叙有差。
○己未。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遵查商民難以發銀生息一摺。
前據察哈爾都統裕誠奏、請籌撥積存息銀。
交商生息。
當饬交讷爾經額妥議具奏。
茲據該督奏稱、張家口市圈商民。
頗多歇業。
殊乏殷實之家。
所有此項銀兩。
着毋庸發交生息。
○庚申。
月食。
○春分。
朝日于東郊。
命皇四子奕詝恭代行禮。
○四川總督琦善奏、清厘藩庫款項。
得旨、務當認真。
切防弊混。
○以内閣學士毓書、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上驷院卿特興額、為鑲白旗護軍統領。
○賞故鑲藍旗蒙古副都統齊克唐阿銀二百兩。
○辛酉。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參、失察遞解遣犯頂替脫逃之署知縣一摺。
遣犯慶芬、系屢次唆訟滋事。
銷除旗檔。
發往新疆遇赦不赦之犯。
膽敢雇覓劉澱魁冒名頂替。
中途脫逃。
玩法已極。
現經甘肅省盤出。
供在直隸定興縣接遞起解時。
商同頂替脫逃。
該縣漫無覺察。
非尋常疏忽可比。
且恐有知情賄縱情弊。
必應提同書役及原派解役人等。
徹底查究。
按律嚴辦。
署定興縣知縣保定府同知黎極新、着先行摘去頂帶。
勒限一個月緝拏逃犯務獲。
傥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