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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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七年。
丁未。
秋。
七月。
戊寅朔。
享太廟。
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禮。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雲南回民丁燦廷等。
控告香匪串謀滅殺無辜一摺。
已明降谕旨。
交林則徐等審辦矣。
此案控關奸匪挾雠尋釁。
串謀倡亂。
被害至一萬餘命之多。
如果屬實。
必須徹底根究。
水落石出。
庶足以服難民之心。
而除地方之害。
林則徐、程矞采、甫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着即平心研鞫。
毋枉毋縱。
務将棍徒會匪。
嚴行查禁。
首惡各犯。
從重懲辦。
以纾積忿而快人心傥系從前辦理不善亦應據實平反。
奏明辦理。
不得因案已将就了結。
颟顸塞責。
遂将萬餘人之屈抑。
郁而不伸。
代人受過已屬不可。
況數萬生靈之沉冤。
身為大吏者。
竟置之不問耶。
懔之慎之。
原呈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丁燦廷等在京控訴。
系指二十五年九月初二永昌七哨漢民将城内回民概行擅殺之事。
所呈八千餘口之數。
核與賀長齡原奏四千餘人之語不符。
案查賀長齡于二十五六等年。
将該處漢民蕭林桂、楊老九等、問拟斬枭奏辦在案。
其辦理不善之道府。
亦經奏參。
回民仍以懲辦尚少。
歸咎于官。
其實九月初二前後。
回民兇橫尋鬥各情。
亦何嘗在情理之中。
臣等現饬文武彈壓化導。
将永昌順甯等處絕産逃産。
悉數清厘。
漢民回民。
設法招複。
責令回漢中。
紳耆互相約束。
永禁侵淩。
至于棍徒首惡。
嚴密兜捦。
斷不敢養癰贻患。
得旨、秉公辦理。
永靖疆圉為要。
○庚辰。
谕内閣、工部錢法堂奏、請饬催銅運等語。
銅運為鼓鑄攸關。
斷不容遲延贻誤。
所有已入山東境之鄧墀一運。
着沿途各督撫、查明行抵何處。
務令星夜遄行。
無任片刻停留。
勒限八月中解京。
其已過淮關及已入江南境之乙巳三運。
并已過淮關之丙午一運。
均着饬令領運各員。
迅速趱行。
務于十月内解局。
以資接濟。
不得違限幹咎。
其餘丙午各運。
亦着沿途地方官上緊嚴催。
設法趱運。
無令稍事耽延。
傥運員藉詞延宕。
或地方官催趱不力。
即着查明嚴參。
以重鼓鑄。
○壬午。
以工部右侍郎明訓、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五萬五千兩。
解赴塔爾巴哈台、備道光二十九年經費。
○免塔爾巴哈台額魯特應賠補凍斃牲畜。
并賞蒙古貧戶馬匹牛隻。
○癸未。
谕内閣、哈勒吉那奏、庫倫赴藏喀爾喀蒙古官員暨喇嘛人等。
行抵青海。
緩養馬匹駝隻。
被番賊搶劫一摺。
該大臣防護不力。
咎複何辭哈勒吉那着交部議處。
仍着該大臣督饬兵弁。
嚴緝此案贓賊。
務獲究辦。
斷不準任令逃逸。
所有此次被搶牲畜。
并着該大臣照數賠補。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哈勒吉那奏、庫倫赴藏喀爾喀蒙古官員暨喇嘛人等、行抵青海。
緩養馬匹駝隻。
被番賊搶劫。
現饬防護緝辦一摺。
已明降谕旨。
責令賠補。
并将該大臣交部議處矣。
青海地方遼闊。
為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自藏至庫倫一帶經由之路。
該蒙古官員等、偶爾駐劄。
緩養牲畜。
即被番匪搶劫。
其防護不力已可概見。
轉瞬該呼圖克圖、即應自藏定期起程。
傥經過時再有疏虞。
尚複成何事體。
着布彥泰接奉此旨。
務即豫期選派員弁。
實力巡查。
俟該呼圖克圖經過時。
一體加意防護。
斷不可再有疏失。
并着哈勒吉那、嚴饬緝拏此案贓賊。
務獲究辦。
仍探明要隘。
派撥兵役會同護送。
并不時親往稽查。
如防範不嚴。
緻有番賊複肆搶掠。
惟該大臣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耆英奏、前任粵海關監督文豐等、捐造台槍。
分撥各營等語。
此項擡槍杆數較多。
既經該督驗試。
均堪适用。
自已足資分撥。
着照議發給各營、并内河外海各炮台。
随時演習。
該督等務饬将備兵丁。
将描頭鈎火手法。
認真操練。
總期
丁未。
秋。
七月。
戊寅朔。
享太廟。
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禮。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雲南回民丁燦廷等。
控告香匪串謀滅殺無辜一摺。
已明降谕旨。
交林則徐等審辦矣。
此案控關奸匪挾雠尋釁。
串謀倡亂。
被害至一萬餘命之多。
如果屬實。
必須徹底根究。
水落石出。
庶足以服難民之心。
而除地方之害。
林則徐、程矞采、甫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着即平心研鞫。
毋枉毋縱。
務将棍徒會匪。
嚴行查禁。
首惡各犯。
從重懲辦。
以纾積忿而快人心傥系從前辦理不善亦應據實平反。
奏明辦理。
不得因案已将就了結。
颟顸塞責。
遂将萬餘人之屈抑。
郁而不伸。
代人受過已屬不可。
況數萬生靈之沉冤。
身為大吏者。
竟置之不問耶。
懔之慎之。
原呈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丁燦廷等在京控訴。
系指二十五年九月初二永昌七哨漢民将城内回民概行擅殺之事。
所呈八千餘口之數。
核與賀長齡原奏四千餘人之語不符。
案查賀長齡于二十五六等年。
将該處漢民蕭林桂、楊老九等、問拟斬枭奏辦在案。
其辦理不善之道府。
亦經奏參。
回民仍以懲辦尚少。
歸咎于官。
其實九月初二前後。
回民兇橫尋鬥各情。
亦何嘗在情理之中。
臣等現饬文武彈壓化導。
将永昌順甯等處絕産逃産。
悉數清厘。
漢民回民。
設法招複。
責令回漢中。
紳耆互相約束。
永禁侵淩。
至于棍徒首惡。
嚴密兜捦。
斷不敢養癰贻患。
得旨、秉公辦理。
永靖疆圉為要。
○庚辰。
谕内閣、工部錢法堂奏、請饬催銅運等語。
銅運為鼓鑄攸關。
斷不容遲延贻誤。
所有已入山東境之鄧墀一運。
着沿途各督撫、查明行抵何處。
務令星夜遄行。
無任片刻停留。
勒限八月中解京。
其已過淮關及已入江南境之乙巳三運。
并已過淮關之丙午一運。
均着饬令領運各員。
迅速趱行。
務于十月内解局。
以資接濟。
不得違限幹咎。
其餘丙午各運。
亦着沿途地方官上緊嚴催。
設法趱運。
無令稍事耽延。
傥運員藉詞延宕。
或地方官催趱不力。
即着查明嚴參。
以重鼓鑄。
○壬午。
以工部右侍郎明訓、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五萬五千兩。
解赴塔爾巴哈台、備道光二十九年經費。
○免塔爾巴哈台額魯特應賠補凍斃牲畜。
并賞蒙古貧戶馬匹牛隻。
○癸未。
谕内閣、哈勒吉那奏、庫倫赴藏喀爾喀蒙古官員暨喇嘛人等。
行抵青海。
緩養馬匹駝隻。
被番賊搶劫一摺。
該大臣防護不力。
咎複何辭哈勒吉那着交部議處。
仍着該大臣督饬兵弁。
嚴緝此案贓賊。
務獲究辦。
斷不準任令逃逸。
所有此次被搶牲畜。
并着該大臣照數賠補。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哈勒吉那奏、庫倫赴藏喀爾喀蒙古官員暨喇嘛人等、行抵青海。
緩養馬匹駝隻。
被番賊搶劫。
現饬防護緝辦一摺。
已明降谕旨。
責令賠補。
并将該大臣交部議處矣。
青海地方遼闊。
為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自藏至庫倫一帶經由之路。
該蒙古官員等、偶爾駐劄。
緩養牲畜。
即被番匪搶劫。
其防護不力已可概見。
轉瞬該呼圖克圖、即應自藏定期起程。
傥經過時再有疏虞。
尚複成何事體。
着布彥泰接奉此旨。
務即豫期選派員弁。
實力巡查。
俟該呼圖克圖經過時。
一體加意防護。
斷不可再有疏失。
并着哈勒吉那、嚴饬緝拏此案贓賊。
務獲究辦。
仍探明要隘。
派撥兵役會同護送。
并不時親往稽查。
如防範不嚴。
緻有番賊複肆搶掠。
惟該大臣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耆英奏、前任粵海關監督文豐等、捐造台槍。
分撥各營等語。
此項擡槍杆數較多。
既經該督驗試。
均堪适用。
自已足資分撥。
着照議發給各營、并内河外海各炮台。
随時演習。
該督等務饬将備兵丁。
将描頭鈎火手法。
認真操練。
總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