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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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有準。
緩急足恃。
所有火藥鉛丸。
尤須儲備充實。
毋緻臨渴掘井。
是為至要。
其餘一千三百餘杆。
準其存貯軍器局。
聽候酌撥。
将此各谕令知之。
○緩徵陝西鹹甯、長安、鹹陽、臨潼、高陵、泾陽、三原、興平、醴泉、渭南、乾、武功、富平、大荔、蒲城、十五州縣歉收村莊額賦。
○甲申。
谕内閣、前據經額布等奏、封禁珠爾山等處閑荒地畝。
議立稽查章程。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逐案查核、詳議具奏。
所有該處閑荒地畝。
經此次勘定後。
即依部議、責成該将軍分别責成副都統及各處協領等、遵照辦理。
統于年終由該将軍查明有無私墾。
據實具奏。
該将軍務須諄切曉谕各員。
認真稽察。
實力奉行。
不得視為具文。
日久生懈。
傥仍玩洩。
緻有流民闌入潛匿偷墾等弊。
一經發覺。
即将該将軍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該管副都統、及派查各員并總管協領等官。
即行革職。
言出法随。
決不寬貸。
懔之慎之。
○又谕、梁寶常奏、清查未能竣事。
懇請展限一摺。
浙江省清查各屬倉庫。
自道光二年七月起、至二十五年六月止。
正雜各款。
存墊錯雜。
冊籍繁多。
現據該撫奏稱、原限已逾。
難期急切竣事。
着準其展限一年。
務須逐細鈎稽。
并酌量各府情形。
分别勒限完結。
如再逾限不結。
随時奏參。
毋任延宕。
以昭核實。
○丙戌。
谕内閣、各省沿海匪徒。
在洋行劫。
最為地方之害。
水師将弁。
務須竭力兜捦。
無任遠揚。
傥遇該匪聲稱投首。
難保非窮蹙無路。
藉詞脫逃。
若遽信以為真。
必至堕其詭計。
且此等匪徒。
在洋搶劫。
擾害商賈。
罪不容誅。
尤未便于倉卒接仗之際。
不察情之誠僞。
遽欲準其投首。
嗣後着無論江面海面。
該官兵等遇有盜匪。
正在開仗兜拏之際。
傥該匪等乞憐投誠。
一概不準。
務宜盡力摉捕。
毋許一名漏網。
以靖洋面而杜奸詭。
○谕軍機大臣等、陸建瀛奏、官兵追捕盜匪。
被僞稱投首、擲打兵丁受傷。
旋擊沈匪船。
現辦情形等語。
海洋寥廓。
盜匪等膽敢疊劫商船米船。
擄人勒贖。
經官兵等追拏。
猶敢開炮拒捕。
目無法紀已極。
該匪等性本奸狡。
于官兵捦拏之際。
恐不能抵敵。
僞稱投首。
乘該遊擊計誘。
反将兵丁擲打緻傷。
甚屬不成事體。
已明降谕旨。
饬令江面海面官船。
緝拏賊匪之際。
該匪乞憐投誠。
一概不準矣。
此次該委員等開炮追捕。
擊沈盜匪一船。
其鋒稍挫。
惟該匪夥黨尚多。
未必遽能斂迹。
着該督等嚴饬官兵。
于佘山石浦水陸兩路。
分投嚴緝。
并咨會鄰封。
設法捦捕。
務期淨絕根株以安行旅。
不得任其遠揚漏網。
至該兵丁等所報各情節。
有無捏飾亦須明查暗訪。
以杜流弊。
将此各谕令知之。
○署兩江總督陸建瀛、江南提督尤渤奏、輪閱江防炮堤、及各營兵炮情形得旨。
覽奏均悉。
其操防習練。
軍械堅利适用自不待言矣。
朕仍有焦心急念一事。
兵将相顧。
同力同心。
毋避毋遁。
何不能克。
何不能摧。
卿等務當激發天良。
善體朕之苦衷。
實有厚望于二卿時不可忘也。
○丁亥。
孝懿仁皇後忌辰遣官祭景陵。
○以浚築江蘇六塘河堤出力。
予道員顔以燠等升叙有差。
○戊子。
谕内閣、德誠等奏、查出捐米使水。
請将押運委員摘去頂帶并議處一摺。
此項捐米到壩。
既據坐糧廳逐船查驗。
米色均屬乾潔。
乃該船戶人等膽敢夤夜使水攙和。
肆行朦混。
不法已極。
若不嚴行懲辦。
何以重積貯而示将來。
天津委員試用主簿唐成棣、着先行摘去頂帶。
交部議處。
仍饬令督押該船戶逐船認真篩揚風晾。
傥不能一律乾潔除堪以收用外。
其所短米數着倉場侍郎查照舊案。
着落賠補。
所有剝船船戶。
着讷爾經額責成天津道嚴訊作弊情形。
務須水落石出。
按律懲辦。
斷不準稍有含混。
○禮部奏、八月初十日萬壽節應行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己醜。
添撥東河兩岸十三廳防險銀二十五萬兩。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庚寅。
旌表逼嫁捐軀河南阌鄉縣民杜法壽妻秦氏。
○辛卯。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報抵任日期。
得旨、一切盡力為之以副朕得人甚難之苦衷也。
○調四川提督善祿、為浙江提督。
以直隸通永鎮總兵官向榮、為四川提督。
大沽協副将陶煜文、為通永鎮總兵官。
○壬辰。
中元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
緩急足恃。
所有火藥鉛丸。
尤須儲備充實。
毋緻臨渴掘井。
是為至要。
其餘一千三百餘杆。
準其存貯軍器局。
聽候酌撥。
将此各谕令知之。
○緩徵陝西鹹甯、長安、鹹陽、臨潼、高陵、泾陽、三原、興平、醴泉、渭南、乾、武功、富平、大荔、蒲城、十五州縣歉收村莊額賦。
○甲申。
谕内閣、前據經額布等奏、封禁珠爾山等處閑荒地畝。
議立稽查章程。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逐案查核、詳議具奏。
所有該處閑荒地畝。
經此次勘定後。
即依部議、責成該将軍分别責成副都統及各處協領等、遵照辦理。
統于年終由該将軍查明有無私墾。
據實具奏。
該将軍務須諄切曉谕各員。
認真稽察。
實力奉行。
不得視為具文。
日久生懈。
傥仍玩洩。
緻有流民闌入潛匿偷墾等弊。
一經發覺。
即将該将軍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該管副都統、及派查各員并總管協領等官。
即行革職。
言出法随。
決不寬貸。
懔之慎之。
○又谕、梁寶常奏、清查未能竣事。
懇請展限一摺。
浙江省清查各屬倉庫。
自道光二年七月起、至二十五年六月止。
正雜各款。
存墊錯雜。
冊籍繁多。
現據該撫奏稱、原限已逾。
難期急切竣事。
着準其展限一年。
務須逐細鈎稽。
并酌量各府情形。
分别勒限完結。
如再逾限不結。
随時奏參。
毋任延宕。
以昭核實。
○丙戌。
谕内閣、各省沿海匪徒。
在洋行劫。
最為地方之害。
水師将弁。
務須竭力兜捦。
無任遠揚。
傥遇該匪聲稱投首。
難保非窮蹙無路。
藉詞脫逃。
若遽信以為真。
必至堕其詭計。
且此等匪徒。
在洋搶劫。
擾害商賈。
罪不容誅。
尤未便于倉卒接仗之際。
不察情之誠僞。
遽欲準其投首。
嗣後着無論江面海面。
該官兵等遇有盜匪。
正在開仗兜拏之際。
傥該匪等乞憐投誠。
一概不準。
務宜盡力摉捕。
毋許一名漏網。
以靖洋面而杜奸詭。
○谕軍機大臣等、陸建瀛奏、官兵追捕盜匪。
被僞稱投首、擲打兵丁受傷。
旋擊沈匪船。
現辦情形等語。
海洋寥廓。
盜匪等膽敢疊劫商船米船。
擄人勒贖。
經官兵等追拏。
猶敢開炮拒捕。
目無法紀已極。
該匪等性本奸狡。
于官兵捦拏之際。
恐不能抵敵。
僞稱投首。
乘該遊擊計誘。
反将兵丁擲打緻傷。
甚屬不成事體。
已明降谕旨。
饬令江面海面官船。
緝拏賊匪之際。
該匪乞憐投誠。
一概不準矣。
此次該委員等開炮追捕。
擊沈盜匪一船。
其鋒稍挫。
惟該匪夥黨尚多。
未必遽能斂迹。
着該督等嚴饬官兵。
于佘山石浦水陸兩路。
分投嚴緝。
并咨會鄰封。
設法捦捕。
務期淨絕根株以安行旅。
不得任其遠揚漏網。
至該兵丁等所報各情節。
有無捏飾亦須明查暗訪。
以杜流弊。
将此各谕令知之。
○署兩江總督陸建瀛、江南提督尤渤奏、輪閱江防炮堤、及各營兵炮情形得旨。
覽奏均悉。
其操防習練。
軍械堅利适用自不待言矣。
朕仍有焦心急念一事。
兵将相顧。
同力同心。
毋避毋遁。
何不能克。
何不能摧。
卿等務當激發天良。
善體朕之苦衷。
實有厚望于二卿時不可忘也。
○丁亥。
孝懿仁皇後忌辰遣官祭景陵。
○以浚築江蘇六塘河堤出力。
予道員顔以燠等升叙有差。
○戊子。
谕内閣、德誠等奏、查出捐米使水。
請将押運委員摘去頂帶并議處一摺。
此項捐米到壩。
既據坐糧廳逐船查驗。
米色均屬乾潔。
乃該船戶人等膽敢夤夜使水攙和。
肆行朦混。
不法已極。
若不嚴行懲辦。
何以重積貯而示将來。
天津委員試用主簿唐成棣、着先行摘去頂帶。
交部議處。
仍饬令督押該船戶逐船認真篩揚風晾。
傥不能一律乾潔除堪以收用外。
其所短米數着倉場侍郎查照舊案。
着落賠補。
所有剝船船戶。
着讷爾經額責成天津道嚴訊作弊情形。
務須水落石出。
按律懲辦。
斷不準稍有含混。
○禮部奏、八月初十日萬壽節應行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己醜。
添撥東河兩岸十三廳防險銀二十五萬兩。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庚寅。
旌表逼嫁捐軀河南阌鄉縣民杜法壽妻秦氏。
○辛卯。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報抵任日期。
得旨、一切盡力為之以副朕得人甚難之苦衷也。
○調四川提督善祿、為浙江提督。
以直隸通永鎮總兵官向榮、為四川提督。
大沽協副将陶煜文、為通永鎮總兵官。
○壬辰。
中元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